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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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有效保护我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
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