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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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4]2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津政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类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关规
定和标准由申请用地单位另行支付。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对新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征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新标准执行。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修订。
五、调整后的《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2014年9月10日附件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