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包括: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从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局控管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已作调整。
我局季度申报软件也相应作了修改。
现将我局控管企业三季度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三季度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新的计算方法,简称“一次分配法”。
即首先将总分机构当季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将其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总、分机构所在地实际税率,计算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A类申报表格式未变,但是取消了第9行和第18、19、20行的逻辑关系。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将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使纳税人准确进行季度申报,总机构企业须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审核表》(新格式),对分支机构2008年实际适用税率(考虑减免税因素)进行补充备案,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将该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未将分支机构税率进行备案的,总、分机构将无法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关于第三季度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问题。
总机构纳税人将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适用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使用A类申报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深地税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4号)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
明确各个环节为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责任,建立保密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传播纳税人的信息。
除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外,不得提供纳税人信息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
二、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各有关岗位的计算机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
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在限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三、市局机关处室对外报送的有关纳税申报工作的资料、报表(包括外单位来调查或者征求意见所需要提供的数字),除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外,还应当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暂行规定》(深地税发〔2007〕53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送手续。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本地区、所辖企业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纳税申报人数,申报统计和分析工作的有关数据不得在公开刊物上刊登;二是宣传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预先告知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曝光纳税申报的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并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国税函[2008]1084号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3号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5号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赞助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3号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9号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20号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18号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9号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7号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96号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1号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9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9号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8]95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3号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29号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6号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07号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函[2008]900号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87号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77号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67号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2号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1号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854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44号关于发行2008年印花税票的通知国税函[2008]842号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37号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8号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7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03号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798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87号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0号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6号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743号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42号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08]73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国税函[2008]736号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718号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89号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0号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86号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2号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62号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14号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08号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07号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55号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27号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89号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6号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0号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52号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号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5号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07号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2号关于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通知国税函[2008]39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390号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8]389号关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6号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51号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40号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9号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税函[2008]31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一册、总第十二册]国税函[2008]310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309号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6号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5号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2号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291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90号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9号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68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7号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6号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3号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9号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8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2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48号关于核定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40号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3号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2号关于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29号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8]227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国税函[2008]2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225号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23号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21号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95号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更名、迁址和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1号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71号关于调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号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4号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8]143号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35号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6号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废止财税[2008]156号)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9号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国税函[2008]85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1号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6号关于调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3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5号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2号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1号关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号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号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8]27号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6号关于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际便函[2008]50号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重点际便函[2008]34号关于下载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系统2008版本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08年第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9•【文号】主席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调整盘点
2007年个⼈所得税的新政策涉及的范围⽐较⼴泛,下⾯我们就和纳税⼈密切相关的政策进⾏⼀下盘点和解读。
1.提⾼了个⼈所得税“⼯资、薪⾦”项⽬的费⽤扣除额 第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12⽉29⽇通过《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8年3⽉1⽇开始,⼯资、薪⾦所得,每⽉减除费⽤从1600元提⾼到2000元。
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考虑在2008年3⽉份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可以充分享受新税法给⼴⼤⼯薪阶层带来的实惠。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政策调整 国务院在2007年7⽉20⽇通过第502号令,⾃2007年8⽉15⽇起,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所得税,减按5%的⽐例税率执⾏。
⽽从1999年10⽉31⽇~2007年8⽉14⽇,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税率为20%。
⼀是本次调整的只是对于个⼈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征税,对于个⼈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个⼈向其他单位或个⼈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仍按20%的税率征收个⼈所得税。
⼆是执⾏时间的计算,凡是储蓄存款在2007年8⽉15⽇后孳⽣的利息所得,才按5%的⽐例征收个⼈所得税。
三是在本次对于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调整后,总局⼜下发⽂件对于外籍⼈员以及港澳台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适⽤税率的问题进⾏了明确,对于外籍⼈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在征收个⼈所得税时,不仅要适⽤国内的《个⼈所得税法》,同时也要适⽤双边税收协定,且税收协定的效率要⾼于国内法。
这样,如果协定或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我们就要执⾏协定税率,如果协定或安排税率⾼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可以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
对于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协定税率,总局在国税函〔2007〕872号中⽤列表形式进⾏了明确,如果外籍⼈员或港澳台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在程序上必须要提供《居民⾝份证明》,来证明他是协定国的居民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善意接受虚开滞纳金规定(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国税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2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已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近40万人。
但是,从前两个月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地区间开展工作不平衡,申报人数偏少的问题。
目前,距自行申报工作结束的法定期限已不足一个月,还有大量纳税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做好3月份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将面临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压力。
为此,对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总结过去两个月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改进方法,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能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也是检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千方百计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率,确保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22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3.10
【实施日期】2008.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
报)》(中英文对照版)的通知
(国税函〔2008〕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各地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八年三月十日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
(For individuals with an annual income of over 120,000 Yuan)
所得年份:年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Year of income incurred: Date of filing:date month
year Amount in RMB Yuan。
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
河南省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0题)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
(×)3、个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6、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7、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只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而不包括实物。
(×)8、个人从工资中实际缴付的各类商业保险,应计入个人当期工薪所得征税。
(√)9、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0、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是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两种。
(√)二、单项选择(20题)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应就下列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C)。
A.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B.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C.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D.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A)。
A.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B.劳务报酬所得C.偶然所得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境内某公司中国职员2008年4月取得工资1500元、月奖金8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A)元。
A.15 B.45 C.60 D.954、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为(D)。
A.财产转让所得B.财产租赁所得C.偶然所得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取得的所得为(B)。
A.劳务报酬所得B.偶然所得C.特许使用费所得D.工资、薪金所得6、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C)。
A.扣缴义务人确定B.纳税人自行确定C.主管税务机关确定D.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7、稿酬所得,一律按应纳税额减征(B)。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深地税告[2008]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1.28【实施日期】2008.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提高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质量,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一)属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包括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以及没有经营收入或者经营亏损无应税所得的纳税人)都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
深圳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指引
深圳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指引深圳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指引2017 ⼜到12万元个税申报时,凡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论是否在取得所得时已完成纳税申报,均应在2017年3⽉31⽇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式有哪些呢?下⾯是yjbys⼩编为⼤家带来的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指引的知识,欢迎阅读。
1.有哪些⽹络申报途径? ⽬前深圳地税提供两种⽹络申报途径。
纳税⼈可在深圳地税⽹站通过“电⼦税务局(⾃然⼈⽤户)”系统完成申报,也可关注“深圳地税”官⽅微信,在“⾃助办税”功能下的“个⼈中⼼”进⾏申报。
凡进⾏⽹络12万元申报的纳税⼈,需先注册成为深圳地税⾃然⼈电⼦税务局的⽤户。
2.如何开通⾃然⼈电⼦税务局? 为保障个⼈信息安全,开通⾃然⼈电⼦税务局需进⾏实名认证,⽬前纳税⼈可通过三种⽅式办理⾃然⼈电⼦税务局开户。
(1)纳税⼈可持本⼈有效⾝份证件前往深圳地税任⼀办税服务厅,通过⾃助终端或⼈⼯⽅式办理;(2)纳税⼈可在深圳地税⽹站完成实名认证,直接开户。
开户时,纳税⼈需⾸先准备好⾝份证件、⼀张银⾏卡及该银⾏卡注册登记的⼿机,⼿机⽤于接收验证码信息,银⾏卡⽤于在⾦融电⼦结算中⼼⽹页,借助银⾏已验证过的实名信息完成验证。
(3)纳税⼈可关注深圳地税官⽅微信,进⼊公众号后点击“⾃助办税—个⼈中⼼”,通过微信实名认证⽅式完成开户。
纳税⼈在任意渠道开通账户的,均可在⾃然⼈电⼦税务局和微信个⼈中⼼中使⽤。
3.如何使⽤⾃然⼈电⼦税务局进⾏申报? 纳税⼈登录“电⼦税务局(⾃然⼈⽤户)”系统后,在“办税服务—年所得12万申报”模块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或经营单位信息,以及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数据,即可完成申报。
4.如何使⽤微信进⾏申报? 纳税⼈进⼊“深圳地税”官⽅微信,在“⾃助办税”功能下的“个⼈中⼼”,点击进⼊“12万申报”界⾯,阅读注意事项并点击“同意”即可进⼊申报界⾯,完成申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深地税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8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规定,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机构预扣税款后,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内容包括:(一)证券机构名称(全称)、扣缴义务人编码、地址、邮政编码;(二)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三)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信息。
二、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就近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减持股数、应扣税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证券机构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在我局电子税务信息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功能前,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暂定如下:(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INDIVIDUALINCOMETA某RETURNSignatureofreponibleta某officer:Filingdate:Time:Year/Month/DateReponibleta某office -1-填表须知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1、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申报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4、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
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5、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6、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
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7、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8、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
9、在华天数:由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在税款所属期内在华实际停留的总天数。
11、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填写本栏。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习题和答案
第七章个人所得税一、单项选择题1、李先生2012年3月购买体育彩票中得奖金15000元,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A.免 B.3000 C.1500 D.45002、下列应税项目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采用定额费用扣除费用的有()。
A.财产转让所得 B.承包所得(不拥有所有权的承包方式)C.设计费 D.工资3、下列所得不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C.承包经营者取得的承租、承包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4、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
A.境外博彩所得 B.为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C.保险赔偿收入 D.企业自然人股息5、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股东个人应按()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C.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下列所得中,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是()。
A.年终加薪 B.拍卖本人文字作品原稿的收入C.个人保险所获赔款 D.从投资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7、下列属于减税项目的是()。
A.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B.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C.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D.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 )。
A.单一所得税制 B.分类所得税制C.综合所得税制 D.混合所得税制9、下列所得项目中,不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C.偶然所得 D.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0、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时,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所缴纳的下列税金不可以扣除的有()。
A.增值税 B.消费税C.教育费附加 D.印花税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部分,可以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2000年1月18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结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网页版)操作手册_年所得12万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网页版)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操作手册版本V1.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目录1.环境准备 (3)1.1登陆 (3)1.2下载网页报税设置工具 (3)1.3安装网页报税设置工具 (4)2.常见问题 (6)问题1:对电脑硬件、操作系统及网速的配置要求是什么? (6)问题2:安装网页报税设置工具时有防火墙或杀毒软件阻止怎么办? (6)问题3:个人用户如何登陆 (6)问题:4:个人用户忘记密码该怎么办? (6)问题5:个人用户手机号码改变以后收不到验证码如何登陆电厅? (6)问题6:其他个税12万自行申报相关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7)3.首页—个税12万 (8)2.1功能描述 (8)2.2操作界面 (8)4.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8)3.1功能描述 (8)3.2操作步骤 (8)3.2.1申报入口 (8)3.2.2初始化 (9)3.2.3填写申请表 (10)3.2.4确认申请表 (11)3.2.5查看回执 (11)3.2.6申报表作废(个税) (12)3.2.7扣缴税费 (12)5.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查询 (12)4.1功能描述 (12)4.2操作步骤 (13)4.2.1进入界面 (13)4.2.2查询操作 (13)6.申报表作废(个税) (14)5.1功能描述 (14)5.2操作步骤 (14)5.2.1进入界面 (14)5.2.2查询申报信息 (15)5.2.3作废申请 (17)5.2.3确认作废 (17)5.2.3查看回执 (18)1.环境准备1.1登陆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etax/login.html)1.2下载网页报税设置工具在登陆页面下载“电子办税服务厅—网页报税设置工具”(如不主动下载安装,在申报时系统也将自动提示安装),如下图所示:1.3安装网页报税设置工具1)关闭所有网页后,点击“”图标,根据提示,完成安装设置工具。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工程,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工程、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工程、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年所得到达12万元,平时已按取得的收入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答:按照?实施条例?和?方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到达12万元,无论其平时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方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在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也自行办理了纳税申报,是否还需要补税?答案: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工程,不同工程需要分别计算各工程应交税额,如果取得收入时分别已足额纳税,年度申报时就没有补缴税的问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深地税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
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21元 13元9元5元3元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
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地税告[2007]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2.18
【实施日期】2007.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10号)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定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上述《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地税网站(http://)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领取。
三、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年所得12万元中各项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