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00902
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 关于组织 申报金太阳和光 电建筑应用示范项 目的通知》
《 通知》称 ,将支持应用条件好的省 ( 区、市 )和市 ( 县)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
范 ,每个省示范市 ( 县)原则上不超过 3个。鼓励与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示 范县、可再生
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等相结合 申报项 目; 地方应安排配套资金 ,与中央财政支持资金形成合
然地就是我们协会 的重要责任。 前几天 ,我在意大利考察 ,有两点突出的感受。一是那里几乎都是蓝天 白云,二是那里 的 “ 迷你”小型轿车十分普及。而在我 国的大城市阴霾天气太多了,大排量的轿车满街都是。这 就是说 ,相 比发达国家 ,我们无论在节能减排的效果上还是在消费的理念上 ,都存在着很大差 距 。这些差距意味着我国的节能减排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需要我们不懈地坚持奋斗 。 协会明年的工作 已经 明确 ,我们的事业大有作为。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按这次会员代表
钩。此次批复且于 2 0 1 3 年6 月3 0日前完工 的金太阳以及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
用示范项 目 补助标准原则上为 5 . 5 瓦,建材型等与建筑 紧密结合 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 目补
助标准原则上为 7元/ 瓦, 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应用形式和投资成本等情况确定。在规定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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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 最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 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 目标。他说 ,我 们的人民热爱生活 ,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 、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 更高水平 的医疗卫生服务 、更舒适 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 ,期盼着孩子们成长得更好 、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财建[2009]718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718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已确定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计划在2-3年时间内实施完成。
为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要求,现就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等各项工作。
如项目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应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二、严格招标程序,做好招标工作。
(一)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
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可由地方统一组织招标。
(二)招标条件必须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
(三)招标条款不得含有要求使用本地产品等地方保护内容。
(四)光伏系统集成商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对外采购也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如选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集成服务或关键设备,需在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基础上,按成本核算投资。
财政部对其补贴标准另行核定。
三、示范项目要加快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同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尤其是对造价偏高、系统集成商或设备供应商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
对在工业区、产业园连片开发建设的项目,要集中实施,统一管理,提高综合效益。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配置数据采集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实行集中、实时监控。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11]623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8.12【实施日期】2011.08.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财建〔201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加强后续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为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预期示范效果,现对2009、2010、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
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二)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国内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商业区进行集中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建设规模较大的集中成片示范项目和已批准的集中应用示范区扩大建设规模。
(二)利用工矿、商业企业既有建筑等条件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三)开展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的集中成片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示范。
(四)解决偏远无电地区居民用电问题的独立光伏、风光互补发电等项目。
二、支持条件(一)项目单位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项目需整体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兆瓦。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长期协议。
(三)进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示范项目需具备较好经济效益,设计方案合理,建筑屋顶改造投资较低等条件,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五)项目并网设计符合规范,发电量主要自用。
(六)独立发电项目必须以县(及以上)为单位整体实施,并选择有实力的项目业主单位,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方案,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长期稳定运行。
(七)项目采用的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蓄电池)由实施单位自主采购,设备供应企业和产品性能必须满足相关要求(见附件1)。
(八)项目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九)以前年度承担金太阳示范项目但未按要求期限完工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紧组织申报2012年国家金太阳工程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紧组织申报2012年国家金太阳工程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京发改[2012]13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2.14【实施日期】201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紧组织申报2012年国家金太阳工程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2]136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和《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要求,中央财政拟对于符合要求的用户侧发电项目原则上给予7元/瓦的补助,目前申报工作已全面开展。
为积极促进本市的新能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中央资金对本市新能源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本市金太阳项目申报建设及运行管理,请你单位积极组织相关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申报范围(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商业区进行集中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二)利用工矿、商业企业既有建筑等条件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三)开展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的集中成片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示范。
(四)特殊行业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或并网不上网的光伏发电系统。
二、项目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项目需整体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兆瓦。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长期协议。
(三)进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有明确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示范项目。
金太阳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项目相关资料
“金太阳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项目相关资料一、“金太阳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工程情况介绍(一)金太阳示范工程简介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
‚金太阳示范工程‛的本质是《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物应用的实施意见》的进一步延伸,它的实施对于启动光伏国内市场意义重大。
‚金太阳工程‛是一个崭新的提法,意味着太阳能产业在政策面上,将会得到更大力度的支持。
该项工程的重点内容将是以国家财政补贴的形式,支持国内光伏市场的启动,计划在近2-3年的时间内,在全国建立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除此之外,光伏电站和光伏并网发电等项目,都将成为‚金太阳‛工程补贴的重点。
相关人士表示,‚金太阳‛工程将成为前期财政部出台的‚太阳能屋顶计划‛的一项补充。
(二)背景介绍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对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每瓦补贴20元。
2009年7 月21 日,财政部下达‚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在 09-11年内,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金太阳示范工程)。
扶持总量不小于 500MW,各省示范项目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20MW(即全国不超过 640MW)。
离网项目补贴装机和输变电成本的 70%,并网项目补贴装机和输变电成本的 50%。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
(四)项目建设周期要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2年;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1年。
二、关于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和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分别给予补贴。
(二)对示范项目采用的晶体硅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本次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并按照财建[2010]66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设备供货企业。
填表说明:
1.与建筑一体化形式:[1]建材型;[2]普通型;[3]其他形式。
2.项目并网形式:[1]用户侧并网;[2]微电网并网;[3]离网。
3.光伏组件类型:[1]晶硅光伏组件;[2]非晶硅光伏组件。(填相应序号即可)。
(三)对示范项目采用的非招标产品(非晶硅组件),补贴标准按晶体硅组件最低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本次补贴比例暂定为50%,并依据施工图专项审查报告(或专项论证结论)和供货协议书确定的产品供应量核定补助额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
(四)示范项目建设的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采取定额补贴,本次补贴标准暂定为6元/瓦,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
一、关于示范项目的要求
(一)与建筑一体化要求。示范项目应以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建材型光伏构件、普通型光伏构件应用为主,建材型光伏构件指将太阳能电池与瓦、砖、建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普通型光伏构件指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直接作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新建建筑光伏系统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附1: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一、示范工作总体目标介绍本地区光伏发电规模化示范应用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
二、主要内容对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偏远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大型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项目,分类介绍主要建设内容。
三、具体项目情况1.项目业主单位信息;2.项目建设地点及太阳能资源状况;3.项目工程方案;4.技术方案;5.实施周期及进度计划;6.投资估算与技术经济分析。
四、保障措施1.组织协调措施;2.监督管理措施;3.政策、资金等配套措施。
附: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汇总表2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汇总表(一)3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汇总表(二)说明:1.光电产品类型:[1]单晶硅光伏电池;[2]多晶硅光伏电池;[3]非晶硅薄膜电池;[4]其他类型。
(填相应序号即可)。
2.项目实施起止年限按照“年/月-年/月”的格式。
附2: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示范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 (盖章)实施起止年限申 报 时 间二O一0年××月一、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二、项目概况地理位置、资源情况、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类型、装机容量、总投资、预计发电量(上网电量)、电网接入方案等,1000字以内。
三、工程方案(一)项目设计方案。
1.设计依据及说明。
2.系统能效计算分析:包括系统效率、衰减率预测、发电量、费用效益比。
3.技术经济分析。
(二)发电计量系统配置方案。
1.发电计量仪表配置示意图、仪表类型。
2.数据采集方案(记录频次、记录方式、上报)。
(三)运行、维护方案。
(四)建设条件分析。
1.场址条件。
2.电网接入。
3.环境影响。
(五)进度计划与安排。
四、技术示范方案(一)技术示范内容。
(二)技术示范指标。
(三)技术示范步骤。
(四)技术示范的验收考核。
五、附件(相关证明材料)(一)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网发电项目还需提交电力部门准许并网的意见。
能源部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07-16【实施日期】2009-07-16【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能源部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第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进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进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进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依照《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进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进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
为加强财政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治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财建[2009]129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打算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
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能源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进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
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太阳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实施的金大阳示范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审核、建设管理、运行管理以及违规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能源、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章项目审核第五条各省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大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和《关于加强金大阳示范工程和大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有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可以是以下主体之一(一)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二)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三)集中示范区的配电网、微电网投资经营主体;第七条国家财政、科技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布示范项目目录。
评审的主要原则是:技术方案先进、技术经济性较好、电网接入条件具备、运营管理模式科学、建设资金落实等。
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示范项目审核备案,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
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二)电网企业同意并网及接入系统设计批复文件;(三)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的批复文件;(四)项目单位不是建筑业主的,需提供与建筑产权或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消防、环保等其他文件。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未经许可,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投资经营主体。
第十条电网企业要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积极支持金大阳示范项目建设,及时提供并网接入服务。
第十ー条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建立支持项目建设的协调机制,协助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完成囯家确认的建设任务。
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建设厅(委、局)、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以来,各地财政、科技、建设、能源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加强示范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降低光伏发电成本,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决定对《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 中有关政策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关键设备招标(一)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
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二)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设备型号、协议供货价格、质量和性能等为基础签订商业合同,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
(三)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采用的关键设备性能不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条件,价格不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二、关于示范项目选择和调整(一)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
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
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1.06.26•【文号】财建[2011]380号•【施行日期】2011.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
根据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现将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一)在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连片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MW。
(二)利用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
(三)利用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四)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
二、支持条件(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配电网(微电网)投资经营主体之一,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其中,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建筑业主为不同主体的,必须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签订长期协议。
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二)申请集中连片示范项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内各项基础条件进行统筹规划,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
(三)示范项目必须经济效益较好,设计方案合理,项目规模、安装方式与建筑、电网条件基本匹配,并且建筑屋顶易于改造,改造投资较低,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陕财办建[2009]285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陕财办建[2009]28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财办建〔2009〕127号)精神,为推动太阳能光电建筑的应用,拟在全省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照明示范项目建设,现就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类型(一)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且发电主要用于解决建筑用能的项目。
优先安排与建筑一体化程度高的建材型、构件型项目。
(二)太阳能照明项目,重点支持利用高效能太阳能电池和高性能灯具解决城乡道路(广场、城市景观)照明的项目。
二、补助标准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照明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2009年补贴标准不超过15元/瓦;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三、申报主体项目业主单位申报,也可由光电一体化产品中标企业与项目业主单位联合申报。
四、申报条件(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太阳能资源利用条件。
(二)申报项目能在当年内开工建设,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应在两年内完工,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太阳能照明项目应在当年内完工。
(三)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齐全。
包括项目立项审批、中标协议、产品检测报告、资金落实证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等。
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住房和城乡
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
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程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建[2013]9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12.17
【实施日期】201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3〕9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建〔2011〕187号)、《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与光电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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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四部委: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佚名
【期刊名称】《建设科技》
【年(卷),期】2012(000)022
【摘要】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决定在今年上半年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基础上,在今年年底前再启动一批示范项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内容和要求(一)金太阳示范项目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执行。
【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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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07-16【实施日期】2009-07-16【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能源部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第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
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能源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46页精选文档
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目录一、工程概况 (4)1.1项目地理位置 (4)1.2建筑类型 (4)1.3总平面图 (4)1.4建筑面积 (4)1.5用途 (5)1.6峰瓦值 (5)1.7项目目前实施进展情况 (5)二、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5)2.1示范目标 (5)2.2示范技术要点 (6)2.3示范主要内容 (6)2.4建筑本体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7)三、技术方案 (7)3.1建筑围护结构体系 (7)3.2光电系统技术设计方案 (11)3.2.1设计依据及说明 (11)3.2.2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 (15)3.2.3并网系统设计 (17)3.2.4主要产品、部件及性能参数 (26)3.2.5系统能效计算分析 (34)3.2.6技术经济分析 (35)3.3节能量计算 (38)3.4运行维护和管理 (38)3.4.1运行维护 (38)3.4.2日常管理 (39)3.5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 (40)3.6进度计划与安排 (43)3.6.1项目实施进度 (43)3.6.2太阳能光电部分进度计划与安排说明 (44)3.7技术支持 (44)一、工程概况1.1项目地理位置********市地处大兴安岭南段和燕山北麓山地,分布在西拉沐伦河南北与老哈河流域广大地区,呈三面环山,西高东低,多山多丘陵的地貌特征。
山地约占全市总面积的42%,丘陵约占24%,高平原约占9%,平原约占25%。
大体分为四个地形区:北部山地丘陵区;南部山地丘陵区;西部高平原区;东部平原区,海拔高300-2000米。
************************************************************* ********************************************主要山脉有兴安岭南段,努鲁儿虎和七老图三条山脉。
********市地处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区。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宣布我国启动金太阳示范工程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宣布我国启动金太阳示范工
程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9(0)8
【摘要】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能源局7月21日联合宣布在我国正式启动金太阳示范工程。
这一工程旨在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我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总页数】1页(P29-29)
【关键词】示范工程;新能源;财政部;科技部;金太阳;经济增长点;光伏发电;新兴产业【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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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J],
4.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 [J],
5.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就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发出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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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屋顶计
划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以来,各地财政、科技、建设、能源部门和有关企业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加快实施,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政策效果显著。
为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决定加强对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屋顶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设备由国家集中统一招标。
(一)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集中统一招标采购。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家能源局制定招标方案,委托×××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招标,公布中标企业信息。
(二)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按照招标确定的设备型号、价格、质量和性能等签订合同。
中标企业必须严格按
照招标相关要求保证产品供应,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光伏组件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国家统一招标协议价格,产品性能不低于招标确定的各项条件。
二、支持范围
(四)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主要支持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非自发自用类型的大型商业光伏电站采取特许权招标方式确定。
(五)各省(市、区)可以在辖区内选择1~2个条件电网网架结构坚强、电力负荷较高、可利用既有建筑面积充裕的开发区或单个大型企业厂区,整体示范推进,建设规模不低于10MW的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所在省级财政、科技、建设、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编制光伏发电整体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
(六)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以县级以上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集中申报(格式见附2),原则上申报项目应解决该地区所有无电居民用电问题,其中户用电源仅限于青海、西藏和新疆三省区。
三、补贴标准
(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价格的50%
给予补贴,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中标协议价格的70%给予补贴。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
补贴标准2010年暂定为4元/瓦,建材型和构件型等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暂定为6元/瓦,偏远地区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暂定为15元/瓦(含控制逆变设备补贴),户用电源暂定为10元/瓦(含控制逆变设备补贴),以后年度根据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建设成本等情况进行调整。
四、资金申报和下达。
(九)省级财政、科技、建设、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本省“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
(十)各省(市、区)要编制本地区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详细说明各项目基本情况、技术方案、资金筹集、实施期限和配套措施等。
对已列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认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
(十一)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实施方案、建设资金落实、示范推广效果等情况确定补助项目清单,核定补助金额。
财政部据此下达预算。
(十二)项目业主先与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价格签订合同,项目业主按照中标协议价格减去财政补贴后的价格支付合同款。
项目业主按程序统一向财政部申请补贴资金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关键设备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企业,其余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
中标企业须向项目业主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五、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
(十三)地方财政、科技、建设、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评估和跟踪机制,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原则上示范项目应在一年内建成投产,有关部门应重点核查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并及时上报原因。
(十四)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进度快、示范效果好的地区,下一年度予以优先支持;对实施进度缓慢的地区,暂停项目审批;对进展严重滞后的地区,取消示范资格。
(十五)工程项目应建立信息监控系统,对所有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的运行情况及其发电量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长时间不运行或者实际发电量与设计发电量差距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安排整改,并及时上报。
六、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十六)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金太阳示范工程”
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发电项目在用户侧并网,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并网程序,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制度,努力为项目提供并网条件。
(十七)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直接抵扣企业用电,不能完全抵扣的富余电量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附1 光伏发电整体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2 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