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用车辆通知单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警用车辆管理系统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警用车辆管理子系统一、建设内容本次项目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警用车辆管理外挂子系统,实现警车远程智能查验、规费收费、机动车档案电子影像化,逐步形成全省警用车辆登记办理数据、警用车查验业务数据的汇集和管理,切实提高业务办理质量,进一步规范警车相关日常使用规范,减少违规发生。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远程智能查验子系统在浙江省交管局车管所配备PDA设备,并利用现有扫描枪、外廓尺寸测量仪、货箱内部尺寸测量仪和打印机等查验数据采集设备,搭建中心端查验监管系统,在各地市支队搭建前端查验终端APP,实现各地市警务用车自行查验,并将采集查验过程相关材料以及查验数据及时回传至总队审核、归档。
2)综合收费子系统在基于全省收费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搭建警务用车综合收费系统,包括数据标准、接口规范、技术架构、开发语言、界面风格和操作规范上的继承性与延续性,实现机动车规费收费、对账管理、配置管理、查询统计功能。
3)电子影像化子系统及历史档案扫描服务在车管所配备高速扫描仪及平台搭建,实现全省警务用车相关的业务信息进行电子化和影像化,完成机动车档案受理扫描、档案管理、计算机辅助拓印查验、安全控制、质量控制、电子签章、统计分析管理、业务提醒、报表管理、系统管理以及历史档案扫描工作。
二、建设内容2.2.1远程智能查验子系统包括中心端查验监管系统和前端查验警务APP。
要求投标人对浙江省各地市的查验系统建设现状有充分了解,包括系统架构、业务量及运行环境配置、接口信息等,投标文件中需体现。
投标人对于查验系统和PDA终端软件的设计建议和完善情况,实现功能、硬件配置,设备部署架构以及与六合一平台等的对接有详细阐述,须有相关的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提供机动车查验系统软件产品登记或评估证书。
查验系统与六合一系统的接口申请需由用户方协调。
(1)查验监管系统实现与查验智能终端等系统实时对接,提供查验相关信息查询和写入功能;实现查验员身份核对、机动车公告数据比对、查验信息远程复核、查验信息抽查、查验业务数据统计监管分析等。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9-18信息来源:枝江市公安局信息作者:枝公宣浏览次数: 261字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公安系统警务督察
公安系统警务督察一、警务督察工作职责警务督察处(队)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其职责:(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它情况。
二、警务督察处(队)职权(一)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违纪行为的,情节轻微、认识较好、有整改态度的,现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接受调查,对涉及的物品以予暂扣。
(二)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实行脱岗集训,进行警诫教育。
(三)对严重违纪或违纪不服督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民警,实行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或作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对发现单位违纪问题较突出的,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报,必要时在本辖区范围内通报。
(五)警务督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扣押或收缴被督察人员的证件、警用标志、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武器、警械等。
对扣押或收缴的物品必须填写《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和《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被督察人员和督察人员应当签字。
处理结束时,对暂扣或收缴的物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警务督察处(队)认为公安民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警务督察处(队)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民警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公通字[2005]8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游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第四章道路执勤基本规范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第二节疏导交通堵塞第三节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第四节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五节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第六节受理群众求助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第五节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第六节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第七节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八节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11.22•【文号】司发通[2002]122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122号2002年1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现将《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警车管理实施办法,并把警车管理工作认真搞好。
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工作,使警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财装备部门,是警车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囚车的配备、购置、监管及更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车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地(县、区)司法局,监狱、劳教所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和追缉逃犯、追逃劳教人员及执行紧急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警车实行定编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商本地区公安部门同意后,制定警车定编原则和定编标准,并将定编标准和编制数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备案。
第五条警车车身必须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及简称“司法”字样。
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警灯和紧急调频或双音转换调报警器。
第六条司法部的警车分配单委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财装备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实行严格监督检查。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规。
交通警察规章制度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山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
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
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属市内的报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五、配给各科、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
各单位“一把手”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
车辆日常工作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使车辆经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节假日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地方备勤,用于工作和备勤。
使用公务车辆执行完任务后要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回家过夜,违反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未完成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大队民警、职工因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或大队长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使用车辆到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八、民警、职(临)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车必须证件齐全(含有效的交强险),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假(套)证的车辆,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未经规定动作批准书驾公务车辆资格和参加交通安全法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民警,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财行[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18日财行[201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为加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司法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筑司通〔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公车私用现象,省司法厅纪委和厅警务督察总队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明察暗访。
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坚决杜绝公务车辆私用。
同时,市纪委也加大了对公务用车私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禁止公车私用规定》,现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使用公务用车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禁止公车私用规定》,特别是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管理和领导;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车用车的管理和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杜绝驾驶人员发生公车私用的情况。
驾驶人员发生公车私用行为的,除追究驾驶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三、各单位制式警车在节假日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公务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需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报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特别是制式警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以监督促作风。
五、市局纪检组及局警务督察部将对各单位公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常态化的检查和抽查,并通过交警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对在节假日上路的制式警车进行监控抓拍。
关于调整公司车辆使用规定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公司车辆使用规定的通知模板公司车辆使用规定调整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经公司领导层讨论决定,特向全体员工发布公司车辆使用规定的调整通知如下:一、车辆使用范围的明确为避免车辆使用的混乱和滥用,公司决定明确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需求。
公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考察、客户拜访、运输文件和办公用品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理需求。
个人或私人用途、旅游以及其他非公务相关行为,不得使用公司车辆。
二、车辆使用申请及审批流程1. 使用公司车辆的员工必须提前填写《公司车辆使用申请单》,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使用。
申请单应包括用车时间、用途、里程数预估等必要信息,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车辆。
2. 高级管理人员使用公司车辆的申请,需由直接上级审批后上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
3. 车辆使用时间超过三天的申请,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三、车辆使用责任与保管1. 申请人在使用公司车辆期间,需保持警惕,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驾车安全。
如因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等问题,由使用人自行负责。
2. 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应当具备相应驾照资质和丰富的驾驶经验,不得酒后驾车,禁止超载和超速行驶。
3. 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公司车辆及相关车辆钥匙,严禁私自分借或外借给其他人使用。
车辆钥匙需随车携带,不得将车辆钥匙集中放在一处。
四、车辆维护和保养1. 驾驶员在使用公司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外观、内饰和机械结构的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若发现异常或故障,请及时向行政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2.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车内垃圾和污渍,保持车内整洁有序。
如发现车辆损坏或有异常情况,请立即报告行政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
五、车辆违章处理及责任追究1. 在使用公司车辆过程中,如发生违章行为导致罚单产生,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 对于恶意或重复违章行为,公司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县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
《县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公安直属各单位、各警种:为加强公务用车改后执勤执法及机要应急调研公务用车保障,规范执勤执法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提高执勤执法车辆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根据《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和《景XX 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方案》,结合我局执勤执法工作实际,在原《XX县公安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本补充规定。
全局公务用车保障分机要应急调研用车和执勤执法用车两块,执勤执法用车以执勤执法工作需要为准贝L机要应急调XX 县相关规定保障执行。
一、执勤执法用车保障仅限与执勤执法相关的公安警务活动使用,执勤执法工作以外的非警务活动严禁使用执勤执法车辆。
二、机要应急调研出行保障XXX车改办《关于XXX车改后一般公务用车集中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XXX (XXXX) XXX、县府办《关于印发〈景XX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实施方案〉的通知》XXX (XXXX)XX号精神,通过“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预约派遣计费服务车辆。
(一)、机要应急调研出行保障范围:X、应急用车。
1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2、省、市级和外省、XXX(市、县)组织的来景等重要公务接待、重大集体公务活动;3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活动用车;4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XX县委、县人大、县、XXX 组织的XXX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5本单位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X、机要用车。
运送特殊机要或涉密载体以及秘密文件传送等公务活动用车;X、远程用车。
出差车改区域以外、XXX公里以内的远程公务活动用车;X、调研用车。
1县委、县XXX、县、XXX四套班子领导调研等活动;2处级领导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3科级(局班子)领导带队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X、专项用车。
1重特大建设项目;2跨部门联合检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3到XXX(镇)、村或项目检查工地开展工作;4单位统组织的全体或XX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5符合上级明确规定的特殊用途等专项公务用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布日期】2007.09.05•【文号】公通字[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 (局):新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施行后,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规范了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
但是,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在警车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不按规定涂装警车外观制式,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灯和警报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转借警车和警车牌证,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开“特权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少数不法分子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灯和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警车牌证等问题。
为了认真落实《警车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维护和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警车定编管理和审查审批。
各省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要对各地区、各部门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在接到警车使用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的申请后,要认真审查,严格审批。
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时,要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的法定证明、凭证以及车型、外观制式、警灯和警报器进行认真查验,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一律不予发放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二、加大警车使用的内部管理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本部门警车使用的管理力度,督促警车使用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遵守《警车管理规定》,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内部管理制度,教育警车驾驶人严格遵守警车驾驶规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或把警车及警车牌证转借他人。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警车使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特制订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欢迎参阅。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篇1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警车使用管理检查和教育整顿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警车使用管理检查和教育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粤司[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警车使用管理检查和教育整顿的通知(粤司[2006]7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直各监狱劳教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的管理,严肃警容警纪,防止有关事故的发生,树立和维护我系统的良好形象和声誉,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认真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政[2006]35号文,见附件1),省厅决定,在全系统开展警车使用管理的集中检查和教育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
警用车辆是人民警察特有的标志和装备,是国家配备给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专用的工具,按规定管理、驾驶警车是每一位人民警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事关我系统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
各单位和广大司法警车驾驶员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警车的专属性、标志性、身份性意识,克服麻痹大意、疏于管理的观念和做法,明确警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按规定驾驶警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管理,严格督察。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及督察权限内单位警用车辆的督察、管理,一是要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近年来警车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是要加大警务督察的力度,各级警务督察队要积极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及督察权限内单位的警车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省厅、局将于近期组织专项督察,对违规使用警车、不规范驾驶警车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广东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是要加强对警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强化驾驶员的纪律观念、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各级司法局和监狱劳教单位要在4月20日前,组织单位领导和警车驾驶员进行一次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知识的考试(试题见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11.16•【文号】法计[1998]25号•【施行日期】1998.1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函》的通知(1998年11月16日法计[199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司法行政处、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司法行政处、办公室):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院和所辖法院系统严格遵守执行。
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究其原因主要是自觉遵章守纪的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作怪,领导管理不力。
因此,关于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仅全体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级领导也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加强对驾驶员、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的管理。
全国法院系统要树立人民法院形象意识,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不违规使用警车,不滥闪警灯,不乱鸣警报器。
公安部关于加强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函(1998年11月6日公交管[1998]286号)最高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国家安全部第八局、司法部计划财务司:最近,军队、武警、政法系统的警车和其它业务用车在北京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情况比较突出,中央领导对此提出了批评,指示北京市公安局对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要严格管理。
北京市公安局遵照指示,全面加强路面执法和管理,查扣了一批军队、武警、政法系统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
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做好工作,请你局(司)对本院、部机关及本系统的警车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悬挂警车号牌、喷涂蓝白道的警车和依照有关法规准许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字号】武办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武办发〔2004〕12号)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加强公务用小汽车定编标准管理,规范公务用小汽车配备标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2003〕5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含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防汛救灾等特殊用途车辆,下同)作如下规定: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用车配备标准副市级(含离退休干部)以上领导干部的配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正局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其他副局级干部每2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市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车1辆;12人以上的,可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
以上均含接待用车。
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5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5人以上的,可增配1辆。
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可各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原则上可增配1辆。
政法机关办案用警务车辆,按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工作用车,可参照政法机关办案用车标准配备。
三、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配车定编标准局级(含享受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可按每5人配备老干用车1辆,5人以上的可按5人的递增倍数配备。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公通字[2006]20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公通字[200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警车管理规定》,针对警车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察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个别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中,随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干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别是有的民警在喊话时对群众态度蛮横,语言生硬,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树立公安机关执法为民良好形象,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警车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使用警车,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
驾驶警车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民警指挥手势通行,服从执勤交通民警的管理。
执行紧急警务活动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灯、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或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在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不得鸣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行。
二、严格使用规范用语。
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依法、规范、文明执行警务活动。
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需要喊话时,应使用规范用语(见附件),做到态度和蔼,用语准确、简练,吐字清晰。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号:公通字[2008]58号颁布⽇期:2008-11-15执⾏⽇期:2009-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执勤执法⽤语第三章执勤执法⾏为举⽌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为处理第⼀节⼀般规定第⼆节查处轻微违法⾏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章执⾏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
执⾏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年⼗⼀⽉⼗五⽇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作规范⽬录第⼀章总则第⼆章执勤执法⽤语第三章执勤执法⾏为举⽌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为处理第⼀节⼀般规定第⼆节查处轻微违法⾏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章执⾏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以下简称“违法⾏为”)等任务,适⽤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为实施⾏政处罚或者采取⾏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员;(三)进⾏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警务管理制度
警务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运漕山水校园警务室管理制度学校警务室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
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如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1、本校教职工凭学校统一制作的工作证进入学校,本校学生凭校牌进入学校2、门卫室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警务室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行课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证明条,警务室对照学生证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证明条存档备查。
二.外来人员入校通报、登记、引领制度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警务室处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必要时,要求外来人员将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放在警务室室,待离校时领走。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警务室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会客制度1、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2、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警务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3、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己的孩子或其他学生,只能在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并登记后进入。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2、学校教职工车辆进入学校要先与警务室打招呼,并按学校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
(五)出入物品查验制度1、警务室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湘司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司发〔2007〕131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监狱、劳教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警车的管理和使用,针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湖南省司法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和公通字〔2007〕5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警车是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执行紧急任务和处置矛盾纠纷的机动车辆,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
二、警车车身必须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涂装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含“司法”字样),禁止随意更改警车外观制式的字样和图案。
三、警车必须安装固定式警灯、警报器,其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车用电子警报器要求和使用方法》的规定。
四、监狱、劳教单位警车只能用于追捕和押解罪犯、劳教人员,狱内侦查,警戒巡逻,应急处置,后勤保障以及其他直接为改造罪犯、劳教人员服务的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警车只能用于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警用大货车、大客车只能用于押送罪犯、劳教人员,运送罪犯、劳教人员生活、改造物资,运输监狱、劳教企业生产原料和产品;警车不得运送易燃易爆产品,不得参加社会营运,更不能从事非法营运,凡有上述禁止事项,一经查出,违规车辆将改为民用车辆使用并进行其他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