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根据国资委和院集团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一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专职或兼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人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下设法律事务办公室;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由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一般由各子公司、分公司副职兼任。
第三章人员组成第七条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办公室为公司内设机构,由公司内部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第八条公司支持员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四章职责第十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行使监督、审核权。
第十一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审查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计划;(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法治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法律审核,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聘任第五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具备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能够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法律审核;(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三)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法律文件;(四)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五)开展企业法律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六)指导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七)履行企业法律顾问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履职保障第九条企业应当为总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依法履职。
第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权参加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待遇应当与其职责相匹配,享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的考核与评价制度,定期对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风险防范
会 非 常尴尬 ,甚至 可能 出现 素质低 劣律 师从 中和 稀泥 ,造成 其 中
一
家公 司经济 损 失 的情况 。另外 ,企 业 法律 顾问 熟悉企 业 内部管
理 模式 ,熟 悉企业 生产 经营 情况 ,就企 业每 一法 律事 务而言 。企 业法律 顾 问掌握信 息 全面 。能全 过程地 跟 踪事态 的发 展 。能 够最 大限度 的维 护企业 权 益 ,而顾 问律 师就 很难 做到 。二 者相 比较而 言 ,企 业法律 顾 问在服 务企 业 方面有 很 明显的优 势 。 案例 :上 世纪 九 + 年代 中期 。湖北 某 制 造企 业 有 较 大 的合 同债 权 无法 及 时 收 回 ,严 重影 响 到企 业 的生 产 经营 。 针对 这 一 问题 。企业 领 导 在 一个 职 能部 门下设 立 了法 律 顾 问室 。当 时主 要 工 作 是 对 一 些 长 期 拖 欠 货 款 的 公 司 采 用 法 律 手段 打 “ 灭 歼
律 顾 问是企 业 内部 法 律专 业人 员 ,只 能为本 企业 服务 ;而律 师是
高级管 理人 员 ,其 相应 制度是 指规 范企 业 总法律 顾问 的设置 、条
件 、产 生 、职 责 、权 利 、义务 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的总和 。企 业法 律 顾 问制度是 市场 经济 条件 下 ,有效 防范 企业 法律 风险 和维 护 自 身合法 权益 的一项 重要 管理 制度 ,建立和 完善 现代企 业 法律 顾问
战” 。经 过企 业 法律 事 务人 员 的两 年 多 的努 力 , 得 了很 好 的效 取
是企 业法律 顾 问要从 业于 本企 业 ;二是 企业 法律 顾 问要 服从 企
业 负 责 人 的领 导 ;三 是 其 工 作要 得 到企 业 其他 部 门的 支持 和 配 合 。具体 而言 ,企业 法律 顾 问组织 制度应 包括 主 管机构 、协会 管 理 、法 律事务 机构 设置 、总法律顾 问和责任 制等 内容 。 第 三 ,企 业法 律顾 问工 作制度 。企 业法律 顾 问开展 工作 、处 理 企业 法律事 务 的职责 、方式 、环 节 、途径 等 。应该 有章 可循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依法合规运营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是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负责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起草、审核合同、参与谈判以及协助处置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聘任和解聘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依据聘用资格、专业技能和业绩评估等条件,择优遴选。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保密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解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审核、协助谈判、参与纠纷解决等方面。
第八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规定,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主动与企业经营管理骨干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服务价值。
第四章法律顾问责任第十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忠实履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实行保密制度,对企业秘密及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操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和奖励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建立业绩评估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服务价值,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职业担当、服务质量、业务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负责人。
如需修改本制度,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设立法律顾问职位,以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指导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的行为,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提高组织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律顾问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一、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益1. 法律顾问应具备执业律师资格,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2. 法律顾问应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法律政策解读、法律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3. 法律顾问应参预组织的决策过程,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组织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4. 法律顾问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提醒组织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5. 法律顾问有权要求组织提供相关的文件和信息,以便进行法律咨询和分析,并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二、法律顾问的选拔和任职条件1. 法律顾问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确保选拔程序公正、透明。
2. 法律顾问应具备相关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执业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3. 法律顾问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法律顾问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三、法律顾问制度的运作机制1. 组织应与法律顾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内容、费用和保密条款等。
2. 法律顾问应定期向组织提交法律服务报告,包括咨询事项、解决方案和风险提示等。
3. 组织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确保其顺利履行职责。
4. 组织应建立法律顾问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确保法律顾问的意见得到充分重视和执行。
四、法律顾问制度的效益和评估1. 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组织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和损失。
2. 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为组织的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减少决策风险。
3. 组织应定期对法律顾问制度进行评估,包括法律顾问的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一、背景介绍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或者组织礼聘专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匡助企业或者组织合规经营,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益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应根据企业或者组织的需求,就法律问题、合同解释、法规政策等方面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服务。
2. 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顾问应对企业或者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匡助其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 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法律顾问应根据企业或者组织的需求,撰写法律意见书,为其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4. 参预合同谈判和起草:法律顾问应参预企业或者组织的合同谈判,对合同条款进行法律审核和起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参预诉讼和仲裁事务:法律顾问应代表企业或者组织参预诉讼和仲裁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培训和知识分享:法律顾问应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企业或者组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分享法律知识和经验。
三、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步骤1. 需求分析:企业或者组织应明确自身的法律服务需求,包括法律顾问的专业领域、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等。
2. 选择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企业或者组织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律师的专业背景、经验、口碑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
3. 签订合同:企业或者组织与法律顾问应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约定服务内容、费用及保密等事项。
4. 开展合作:法律顾问应了解企业或者组织的经营情况和法律需求,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与企业或者组织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
5. 评估和调整:企业或者组织应定期评估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法律顾问制度的优势1. 专业性和专业化:法律顾问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企业或者组织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20【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中央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1号令)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一)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五)严重影响大中型企业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提倡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妥善解决,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进行协调。
第七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含企业法律顾问,下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重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案件处理第八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考点: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一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1.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初创1955年的《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
法律室实际是法律顾问室。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已经诞生。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
1982年《经济合同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
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国家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他们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
从1990年到1992年,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行业先后试行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1994年10月,原国家经贸委在北京举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国际研讨会。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了三个转变:(1)由政府部引导转向由出资人推进。
(2)工作重点由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3)工作内容由事务型转向管理型。
4.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与规范世界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业法律工作人员的是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时间是1882年。
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于1997年颁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8年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上述制度的贡献:(1)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制度。
(2)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由《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确立。
(3)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
(4)解决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问题。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继《厂长工作条例》之后在行政法规中再次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其定位于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一、引言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聘请专业法律人员担任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事务处理等服务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顾问制度的定义、目的、职责、工作流程和优势,以及如何建立和管理一个高效的法律顾问制度。
二、定义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或组织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作为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
法律顾问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合同起草、法律诉讼等方面的支持和建议。
三、目的1. 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法律顾问通过与企业或组织的合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帮助其遵守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
2. 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顾问能够帮助企业或组织预防法律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出现时提供解决方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或组织的利益。
3. 促进企业或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帮助企业或组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提高企业或组织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四、职责1. 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法律顾问负责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服务,包括对合同、法规、政策等的解读和分析,为企业或组织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 合同起草和审查: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和审查企业或组织的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企业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参与法律诉讼和仲裁:法律顾问在企业或组织面临法律诉讼或仲裁时,负责代表企业或组织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保护企业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培训和教育:法律顾问负责为企业或组织的员工提供相关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降低法律风险。
五、工作流程1. 需求确认:企业或组织确定法律顾问的需求,明确所需的专业领域和工作范围。
2. 顾问选择:企业或组织通过招标、委托或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择合适的法律顾问。
3. 合同签订:企业或组织与法律顾问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内容和费用等事项。
4. 工作开展: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股份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治建设,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有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根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出资的全资、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原则上公司出资的二级企业应设置总法律顾问,其他三级企业以及各级次企业不设置总法律顾问,由各企业的法律事务分管负责人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是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任职要求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8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党委会、董事会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优先考虑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选。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罚的;(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情况,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优先从企业内部选任总法律顾问。
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经党委会或董事会决策,指定一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法律顾问如何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
法律顾问如何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法律顾问如何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而目前,很多企业和个人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甚至有些人视法律规定为无关紧要的东西。
为了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很多企业会选择聘请法律顾问,而作为一名法律顾问,如何才能有效地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呢?一、全封闭的信息识别和应用平台2023年,很多企业和法律顾问将利用新兴的科技手段,建立全封闭的信息识别和应用平台。
通过这个平台,企业能够实时获得各种法律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规避法律风险。
同时,法律顾问也会利用平台上的信息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顾问服务。
二、风险评估和提醒法律顾问还可以通过风险评估和提醒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期的检查和分析,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及时提醒企业。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更加及时地做出反应,防止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除了以上两种方法,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就是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应该为企业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帮助企业实施。
这种制度不仅能够规避法律风险,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四、选择好的合作伙伴很多时候,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法律顾问应该在企业选择合作伙伴时提供指导和建议。
特别是在合作协议的制定和签署过程中,法律顾问应该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点,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积极参与市场监管法律顾问还应该积极参与市场监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法律顾问应该关注市场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策略,帮助企业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总之,作为一名法律顾问,如何有效地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具有先进的科技手段、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以及广泛的法律知识的法律顾问才能够真正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模板范本一、背景与目的本公司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特制定本《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管理机制,保障公司的法律事务顺利、高效地进行。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益1.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符合公司对法律顾问的要求。
2.法律顾问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就公司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3.法律顾问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法律咨询内容。
4.法律顾问应对公司提供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或意见,以保障公司的合法经营。
5.法律顾问有义务了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6.法律顾问有权对公司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1.公司内设法律顾问团队,由法律部门负责管理,并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2.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与公司各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
3.公司在开展涉及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前,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并经相关部门审核。
4.法律顾问应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过程,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公司合法经营。
5.法律顾问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法律风险情况,并提出预防和应对措施。
6.公司在签订重要合同或涉及重大诉讼时,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确保合同条款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法律顾问与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协作1.法律顾问应与公司的各个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
2.法律顾问应为公司的各个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确保部门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公司各部门在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时,应及时向法律顾问咨询,并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4.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保障法律咨询和业务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
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国企法律顾问制度模板
国企法律顾问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依法治企能力,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控股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置,合规经营;(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三)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四)发挥作用,提高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法律顾问部门,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是企业内部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规划和计划;(二)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三)参与企业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和履行等工作;(四)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五)开展企业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六)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七)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法律顾问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二)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内部选拔、外部招聘等方式产生。
企业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企业法律顾问的解聘应当有正当理由,并提前通知。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办公场所和设备;(二)业务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三)法律顾问费用和待遇;(四)其他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企业投资和融资项目;(三)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和改制;(四)企业重大合同和协议;(五)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六)其他涉及企业权益的重大事项。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一、背景介绍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或者组织礼聘专业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支持服务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复杂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组织意识到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因此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成为一种必要的举措。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作用1. 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负责为企业或者组织提供全面、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各类法律问题,并为其制定合规方案和风险防控措施。
2. 合同起草和审查: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审查和修订企业或者组织的各类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企业或者组织的利益。
3. 诉讼和仲裁代理:法律顾问在企业或者组织面临诉讼或者仲裁时,负责代理其诉讼或者仲裁事务,维护企业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4. 法律培训:法律顾问可以为企业或者组织的员工提供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5. 法律监督:法律顾问负责监督企业或者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提醒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1. 法律专业背景: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学专业的学士或者以上学位,并拥有相关的法律从业资格证书。
2. 丰富的法律经验:法律顾问应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熟悉企业或者组织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3. 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法律顾问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与企业或者组织的各个层级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4. 忠诚和保密意识:法律顾问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保护企业或者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5. 团队合作能力:法律顾问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企业或者组织的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应对法律风险和挑战。
四、法律顾问制度的优势1. 风险防控:法律顾问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法律风险,为企业或者组织提供合规建议,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2. 成本控制:与长期礼聘法律顾问相比,企业或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灵便调整法律服务的规模和费用,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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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制度概念,特征和职责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
在近三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
第一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初创
1、1955年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问题,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
2、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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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
1、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
这些企业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的先锋,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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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人才是企业法制建设的关键。
企业急需法律人才,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法律人才非常紧缺。
【例题•单选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个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的企业是()。
(2012年)
A、武汉钢铁公司
B、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
C、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D、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答案:B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1、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国家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他们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厂长负责。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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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我国第一部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地位的行政法规是()。
(2010年)
A、《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B、《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C、《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D、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答案:A
2、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是企业法律制度的一大突破。
3、近年来,中央企业围绕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全面推行“两个体系”,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目标。
提示:“两个体系”是:(1)以《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初步建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2)是以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为导向,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三个转变”是:(1)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由政府部门引导转向了由出资人推进;(2)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点由事后补救转向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3)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由事务型转向了管理型。
(四)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与规范
1、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当数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置时间是1882年。
这项制度自产生至今已历经100多年的发展过程。
060710
【例题•单选题】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公司是()。
A、德国西门子公司
B、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C、美国美孚石油公司
D、法国阿尔卡特公司
答案:C
2、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成熟期,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以逐步建立。
3、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达到14185人。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均在1000人以上。
4、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将此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5、1997年5月3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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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8年4月29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7、原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8、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5月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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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5月27日公布施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36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2)这是国务院继颁布《厂长工作条例》之后在行政法规中再次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将其定位于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
【例题•多选题】以下法律法规对企业法律顾问做出相关规定的有()。
(2009年)
A、《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C、《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D、《经济合同法》
答案:AC
解析:(1)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2)2003年5月在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
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3)1982年《经济合同法》和1988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两部法律则促进和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恢复和建立。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
1、规范对象是企业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2、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3、是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内容06
1、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人才的选聘和解聘、执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备案管理、培训和教育、激励和约束等具体内容。
2、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应包括主管机构、协会管理、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总法律顾问和责任制等内容。
3、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应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各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规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保障和工作评议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内容的是()。
A、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B、企业法律顾问退休制度
C、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
D、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答案:ACD
(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1、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特征
(1)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2)由企业法律顾问自愿加入;
(3)是企业法律顾问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自律组织;
(4)具有非营利性。
2、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分类
(1)全国性法律顾问协会和地方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2)行业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和一般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提示:2003年年底成立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就是行业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3、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
(1)会员类型: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提示:国家机关不能加入企业法律协会。
(2)加入协会采取自愿原则。
4、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业务范围
(1)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维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
(3)为业务主管单位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
(4)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5)组织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指导和监督企业法律顾间处理企业法律事务;
(7)接受企业委托,协调企业问的经济纠纷;
(8)调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9)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10)组织和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专题研究。
5、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简介
(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简称ACC;国际律师协会,简称IBA),ACC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于1982年。
Acc的主要工作是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资源库,创造国际交流平台,促进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横向交流,维护企业法律顾问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ACC的组织结构
ACC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对组织的战略发展方向负责。
主要由5个部门组成:①教育部;②资源部;③维权部;④会员部;⑤网络部。
(3)ACC年会
ACC每年召开一次年会,2004年年会是ACC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应ACC的邀请,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赴美国参加了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04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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