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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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练习题库附带答案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练习题库附带答案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练习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因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而被责令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A.5B.10C.20D.30【答案】 C2. 下列关于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利益冲突防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期货公司营业部不得对外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B.期货公司总部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C.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应当做出必要的岗位独立. 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D.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答案】 A3.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施行时间为()。

A.2010年8月2日B.2012年8月2日C.2010年10月1日D.2013年8月2日【答案】 D4. 若期货交易所因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需要由()批准。

A.中国期货业协会B.中国证监会C.中国证券业协会D.国家工商总局【答案】 B5. 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A.1B.2C.3D.5【答案】 B6. 某期货公司的期末净资本为5000万元,风险资本准备为5500万元。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该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

A.责令限期整改B.限制或暂停部分期货业务C.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D.责令有关股东限期转让股权【答案】 A7. 期货公司的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年。

A.5B.8C.10D.15【答案】 A8.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文号】证监发字[1994]179号•【施行日期】199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1994年12月5日证监发字〔1994〕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经贸委(经委),商业、物资、粮食厅(局、总公司),供销社: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盲目参与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办发〔1994〕92号文件关于“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精神,现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特作如下规定: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经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

各交易所要审核批准文件,会员也要严格审核委托客户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批准文件。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和国内贸易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以套期保值为主。

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健全的管理规章和完善的帐目管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情况。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五倍时,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限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所从事的期货自营业务,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客户所从事的期货交易。

股票配资量刑标准

股票配资量刑标准

股票配资量刑标准股票配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借款来购买股票或进行股票交易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中国,股票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受到严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股票配资有明确的标准和限制,违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股票配资涉及以下违规行为和标准:1. 未取得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从事证券期货经营的许可,擅自从事配资业务,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100万元。

2. 以虚假宣传、不实信息等手段吸引投资者进行股票配资,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100万元。

3. 未按规定提供风险揭示和警示教育,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适当性测试,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50万元。

4. 将配资资金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包括非法集资、洗钱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 违反配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未按要求办理配资手续,交易资金未按规定流转,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50万元。

6. 违反配资风控要求,未有效控制股票配资风险,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50万元。

7. 将配资业务用于非法交易或操纵市场,干扰证券市场秩序,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100万元。

以上仅为股票配资量刑标准的一部分,具体的量刑标准还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

监管部门还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违规主体的情况,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例如吊销营业执照、暂停交易、限制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等。

股票配资在中国属于监管重点领域,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配资时应注意合规性,选择合法的配资渠道,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减少风险。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题库试题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题库试题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题库试题单选题(共100题)1、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A.1B.2C.3D.5【答案】 B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A.财政部B.中国证监会C.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D.期货交易所【答案】 B3、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答案】 C4、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由()提名,()通过。

A.中国证监会;监事会B.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C.中国期货业协会;监事会D.股东大会;董事会【答案】 A5、《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

A.客户不得开新仓B.视为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有异议C.期货公司应催促客户尽快确认D.视为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答案】 D6、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A.2000万元B.3000万元C.5000万元D.1亿元【答案】 C7、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问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的原则予以处理。

A.公平对待B.公司利益优先C.过错责任D.客户利益优先【答案】 D8、()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A.中国期货业协会B.中国银保监会C.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D.期货交易所【答案】 C9、在运营过程中,期货公司应当遵循()结算制度。

A.每日无负债B.每周无负债C.每月无负债D.每年度无负债【答案】 A10、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于()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透明度,督促行业落实信义义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协会制定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已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2年4月22日附件1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透明度,督促行业落实信义义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明确协会对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标准,实现规则适用的协调统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会员和从业人员实行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会员中从事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协会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探索建立失信行为名单管理机制,通过记录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失信信息,为机构开展人员管理、业务合作提供参考,并适时通过合法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协同共治。

第四条协会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规定的程序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新八条底线解读

新八条底线解读

目录1出台背景2要点解读“禁止”(1)适用范围P4(2)销售禁止性行为P5(3)交易禁止性行为P8(4)结构化产品P10(5)证券类产品P12(6)资金池产品P15(7)投资顾问P16(8)投资范围P17(9)其他规定P18 3结语出台背景2014年9月“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郑州会议)时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讲话,提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一,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三,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四,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五,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六,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七,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八,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2015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实施日期: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7月18日现已废止2015年8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底讨论版)2015年下半年“股灾”后监管开始收紧配资并清理不规范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八条底线》并进行了小范围的内部意见征询。

2016年5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受前期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细则》关于杠杆倍数的要求需要加以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2016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规定》,《规定》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修订)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修订)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内控要求1第三章 廉洁从业要求3第四章 自律管理5第五章 附则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期货经营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执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会员、机构、个人在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倡导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奉行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行业廉洁文化。

第二章 内控要求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当积极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并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专门章节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纳入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主动防范、应对、报告廉洁从业风险,并对廉洁从业风险管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

第五条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中证协发〔2021〕276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有关部署,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

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二、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三、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12月3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在其柜台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开展的收益互换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标的的表现相关。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居间合作条件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配资监管政策

配资监管政策

配资监管政策1. 引言配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借款或者其他方式,将自己的资金与他人的资金进行合作,共同进行证券投资。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配资行为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然而,由于配资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配资监管政策。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的配资监管政策,包括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和对市场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2. 政策背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股票、期货等证券品种广泛流通。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部分投资者对于风险认识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配资市场存在着一些乱象和风险。

为了规范配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引导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配资监管政策。

3. 主要内容3.1 配资参与主体的准入条件配资参与主体包括配资机构和投资者。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减少风险,政府对配资参与主体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配资机构,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从业经验和专业素质。

同时,还要求配资机构必须在注册地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对于投资者,政府鼓励合格投资者参与配资活动,但也对其进行了一定限制。

例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员等不得参与配资活动。

3.2 配资合同及风险提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政府规定了配资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提示等内容。

配资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投资者充分解释风险,并提供相关风险提示书。

同时,在合同中还要求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以防止纠纷发生。

3.3 配资杠杆比例的限制配资杠杆比例是指投资者可以使用的借款金额与自有资金之间的比例。

为了防范市场风险,政府规定了配资杠杆比例的限制。

具体来说,政府规定了不同证券品种和投资者类型的配资杠杆上限。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控制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过度放大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近期市场中出现一批以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名义设立、实质从事配资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配资公司),这些公司为客户配置资金,其中有部分资金进入期货市场从事期货交易。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配资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范围多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或管理咨询等,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牌照,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

配置资金进入不同投资领域,其中包括期货市场。

配资业务进入期货市场时,多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存入自有资金,配资公司以此为基数,向客户进行配资。

配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交易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

由于在配资业务中,客户资金被配资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且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配资业务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各单位应深刻认识配资业务危害性,树立防范意识,同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督促辖区期货公司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一是严把开户关。

各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实名开户制度,要求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与身份信息一致,一户一码,投资者需现场办理开户,开户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0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0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七)侵占、挪用投资者委托资产。

第四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四)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六)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合格投资者进行宣推介的情形除外;(七)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但已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授权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资产管理计划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2016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2016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2016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信息系统审计是依据国家及行业信息系统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和应急等活动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判断系统运行的安全性、系统建设的合规性和系统应用绩效,提出整改建议,并持续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以下是整理的2016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欢迎阅读!金融行业标准近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金融行业标准。

信息系统审计是依据国家及行业信息系统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和应急等活动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判断系统运行的安全性、系统建设的合规性和系统应用绩效,提出整改建议,并持续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鉴于信息系统审计是国内外通用和成熟的做法,我会证券期货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强调,要在全行业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工作,每年要依据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技术规则对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合规性审计,并相应进行建设整改。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行业机构积极开展了信息系统审计工作,从实践情况看,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对审计要求掌握不全面;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指南。

为指导和规范行业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工作,2013年,我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起草行业标准《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以下简称《审计规范》),对近年来国家及行业信息技术规章、规范、指引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按照“从严”的原则,明确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和应急等活动的3000余个审计项。

2014年12月26日,我会正式发布《审计规范》,从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内容两个方面,对行业机构自主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

《审计规范》发布以来,行业各机构积极依照《审计规范》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改进措施,提高了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审计步骤,仍然存在审计过程随意性较高、审计结论不客观等现象。

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客观性,帮助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审计,我会制定行业系列标准《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以下简称《审计指南》)。

期货案例分析

期货案例分析

期货案例分析期货交易案例分析本案例的教学⽬的:(1)了解股指期货的基本情况和特点;(2)了解股指期货的作⽤机制;(3)了解国家对股指期货出台的相关监管政策;(4)了解跨期限操纵市场的坏处;(5)理解并掌握未来对股指期货发展的启⽰和思考。

案例正⽂:股指期货在中国股票市场异常波动中的作⽤分析:以2015年A股“股灾”为例⼀、引⾔从2014年7⽉到2015年6⽉,A 股开启了⼀段⽜市,这轮⽜市具有“资⾦市”和”杠杆市“的特点。

2015年6⽉15⽇,上证综指站上5178点的⾼位,之后却出⼈意料的单边下跌,开启了⼏乎长达⼀⽉的股灾。

本轮股灾的幅度和深度超乎以往,背后的“做空”因素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股指期货作为市场上为数不多的⼀项做空机制,成为各界关注的对象。

事实证明,政府的前期救市⾏为收效甚微。

直到政府将救市焦点转移到股指期货市场,对股指期货出台⼀系列监管措施后,A 股市场才从股灾中⾛出。

那么,股指期货在这⼀轮股灾中到表现出怎样的特征呢?其在市场⾮理性下跌中的作⽤机制⼜是什么呢?对未来股指期货的发展⼜可以得出怎样的启⽰和思考呢?⼆、股灾与股指期货(⼀)前所未有的股灾1、疯狂的上涨中国股市在经历了低迷的2014上半年后,在7⽉迎来了新⼀轮⾏情的转折点。

上半年上证指数最⾼点为2177点,⽽7⽉之后便节节⾼升,在最后的⼀个⽉⾥,上证指数由2683点涨到3284点,突破久违的3000点⼤关,⼀个⽉涨幅⾼达21%。

12⽉9⽇,成交⾦额创历史记录,达到12,665亿元。

2015年,在⼤好⾏情和媒体不断唱多的影响下,⼤量资⾦⼊市,推动股价不断上涨,严重背离价值。

2、看不见的隐患——场外配资场外配资属于⼀种未纳⼊监管层监管的民间融资,其本质是通过杠杆化融资达到放⼤资⾦量的⽬的,杠杆⽐例⼀般在1:3到1:5之间,有的甚⾄达到1:10。

2015年6⽉30⽇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场外配资活动主要通过恒⽣公司HOMS 系统、上海铭创和同花顺系统接⼊证券公司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2月15日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修改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置于“市场竞争力”之前。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期货”业务规模;“(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6•【文号】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持续超过一年且净资产也在5000万元以上;(三)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30%;(四)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七)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八)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九)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十)申请人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

2015年“股灾”配资法律监管探究

2015年“股灾”配资法律监管探究

2015年“股灾”配资法律监管探究摘要2015 年上半年,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巨大的波动,险些引发金融危机。

这次”股灾”,社会大众认为是大量的配资业务,尤其是场外配资业务,因过高的杠杆且游离于证监会的正常监管范围之外而产生了巨大的风险,最终危及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

配资业务包含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和场外配资。

由于我国配资起步较晚,借助计算机分仓系统的场外配资业务也是这两年才兴起,配资的法学研究尚不充分。

本文从对配资业务的概念和性质的梳理开始,逐步论述配资的定义,性质、潜在风险。

进而对配资业务的基本模式进行分析,分别总结了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交易、股票收益互换、伞形信托、股权激励和 P2P互联网配资等几种主要的配资模式,并着重分析了场外配资合同在法律实务上的性质判断。

适当借鉴了域外相关业务发展的经验,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架构、承认场外配资业务合法性,以更严格的态度和更灵活的形式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等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其一、从对此次股灾的回顾开始,系统讨论了融资融券业务和场外配资业务的法律特征和主要业务模式;其二,梳理美国、日本在配资业务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其三,针对我国当前配资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股票配资问题概述:本章简要介绍了此次股灾的发生过程,并对配资业务的定义、性质、相近业务类型进行了辨析。

最后介绍了配资业务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潜在风险。

第二章股票配资的基本模式及监管分析:本章根据是否受监管的不同,将配资业务划分为场内配资和场外配资两种类型,并介绍了这两大类业务的具体表现。

最后对配资业务的主要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配资制度的域外借鉴: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对我国将来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做了一定分析。

然后对美国的场外配资法律法规内容重点进行了梳理。

第四章我国配资制度的完善:本章就我国目前配资业务存在的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其中包括改革目前的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向宏观审慎的功能监管过渡等。

009.执业行为准则与廉洁从业(三)

009.执业行为准则与廉洁从业(三)

(四)监督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 月30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该规定行为的;(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五)自律管理2020年3月,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向期货业协会申请办理业务备案、执业登记、参加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考试和测试、接受期货业协会自律检查等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以《廉洁从业规定》所列示的方式向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2)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决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3)拒绝、干扰、阻碍或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工作;(4)其他影响期货业协会正常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1)通过返还佣金或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交易者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2)通过向特定交易者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3)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揽交易者,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4)违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交易者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5)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居间人管理制度测试题

居间人管理制度测试题

居间人管理制度测试题(100分)感谢您能抽出几分钟时间来参加本次答题,现在我们就马上开始吧!1、姓名【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业务单元【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中期协发布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从哪天开始实施?【单选题】(5分)A.2021年8月10日B.2021年9月10日C.2021年9月30日D.2022年9月9日正确答案: B4、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几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单选题】(5分)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 C5、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与下列哪些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单选题】(5分)A.本公司工作人员和机构居间人工作人员B.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C.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D.以上选项都是正确答案: D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5分)A.期货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B.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C.客户本人可以成为其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D.期货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正确答案: C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5分)A.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

B.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C.居间人不应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D.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居间人可视情况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和风险揭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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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已多次向各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下 发风险提示函,要求加大对交易、结算、交割等重点环 节的监管力度,严防交易、结算风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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