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298-5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促进企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管理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认证范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

无论是制造业、服务业、还是公共机构,只要其经营活动涉及环境问题,都可以申请认证。

二、认证要求1. 形成和实施环境方针:组织应制定并实施明确的环境方针,包括环境目标、行动计划和资源保障等。

2. 规划环境管理体系:组织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规划,明确组织结构、职责、人员要求等,并确保与其他管理体系的整合。

3. 资源管理:组织应合理管理资源,包括能源、物料和人力资源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环境风险评估与控制:组织应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的发生概率。

5. 环境绩效监控与改进:组织应建立监控机制,对环境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并通过持续改进措施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6. 法律法规遵守:组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经营活动中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三、认证程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阶段:组织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组织架构、环境政策等。

2. 文件审核:认证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包括组织的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3. 现场审核:认证机构派出审核员对组织进行实地审核,包括对组织各个环节的检查和访谈等。

4. 报告编制: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现场审核报告,包括对存在的不符合项的描述和建议。

5.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现场审核报告作出认证决定,可以是认证、认证暂停、认证撤销等。

6. 认证证书颁发: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证信息。

四、认证效益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可以获得以下效益:1. 提高企业形象:获得认证证书可以增强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信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编号:SM-ZD-1341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资质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资质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照相关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使之符合国际通用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以求得认证的合格性和可靠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资质主要涉及如下内容:1. 法律合规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首先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环墶保护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要求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得有违法违规的行为,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2. 环保设施完备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还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配置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治理设施、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危废处理设施等,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并确保排放达标。

3. 管理规范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要求企业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环境政策、设定环境目标、实施环境管理计划、监测环境管理绩效等,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符合相关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能够持续得到改进。

4. 资质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还要求企业取得相关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如ISOxxx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在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严格审核和评定后,确保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国际通用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5. 环保责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还要求企业对环境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环保宣传、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和改善,为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资质要求包括法律合规性、环保设施完备性、管理规范性、资质认证和环保责任等方面,企业需要全面满足这些要求,才能取得相关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6. 持续改进除了上述要求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还需要不断进行环境绩效的监测、测量、评价和审核,保证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CNAS-CC121_2017《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CNAS-CC121_2017《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本文件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对 ISO/IEC 17021-2:2016 进行了编辑性修改,包括: 1.删除了 ISO/IEC 17021-2 的前言,增加了本文件的前言; 2.本文件中将对 ISO/IEC 17021-1 的引用调整为对 CNAS-CC01 的引用,对 ISO 14001 的引用调整为对 GB/T 24001 的引用; 3.删除了 ISO/IEC 17021-2 引言中
CNAS-CC121:2017
第 1 页 共 13 页
目次
前言 ........................................................................................................................ 2 引言 ........................................................................................................................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通用能力要求 .....................................................................................................4 5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能力要求.........................................................................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企业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优化,提高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第三条认证机构资质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能够独立进行评审和检测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证条件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环境管理职责和组织架构;2.建立并有效实施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3.具备必要的资源,包括物质、人员和技术支持等。

第五条认证过程1.申请:企事业单位向认证机构递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资料和费用;2.评审: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审;3.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证决定,包括认证通过、需要改进和不予认证等;4.认证持续评审:认证机构对已认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和检测,以确保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第三章文件管理第六条文件编制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编制相关的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第七条文件控制1.文件的发放和控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文件的版本控制和有效性;2.变更管理:对已发布的文件如需进行更改,应按照变更管理程序进行,包括评审、批准和发布等环节;3.废止管理:对不再使用的文件,应及时废止并进行记录。

第四章环境目标和计划第八条环境目标设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设定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环境目标,并进行有效的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环境计划制定1.环境计划应根据环境目标制定,包括具体的措施、时间表和责任人等;2.环境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整改,确保实施效果的达到预期。

第五章环境绩效评价第十条绩效评价指标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

( 管理体系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general term for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s that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In different periods, the same enterprise must have different management system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成为了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并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认证机构资质管理认证机构是评估和认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合格性的组织,对其资质进行管理至关重要。

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相应的认证程序来确保其质量和信誉。

认证机构的资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认证机构的独立性: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地位和能力,不能受到被认证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干扰,保证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 人员素质要求:认证机构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评估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3. 保密制度:认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二、认证过程管理为了确保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认证过程需要按照一定的管理规定来进行。

认证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认证申请: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2. 认证准备: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现场评估。

3. 现场评估:认证机构组织专业评估团队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

4.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认证决定,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认证证书。

5. 认证监督: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审核,以确保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三、认证标准和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基于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以保证认证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常根据ISO 14001标准进行,包括以下要求:1. 环境政策和目标: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环境政策和目标,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

2. 环境管理计划: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资源配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返回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l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 __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或组织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进行第三方认证,并通过持续改进和管理环境性能,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概念、标准、流程和优势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或组织通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和认证,以验证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这种认证旨在帮助企业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可持续的环境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二、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常以ISO 14001标准为基础,该标准是国际上广泛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ISO 14001标准规定了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政策制定、计划实施、资源管理、环境绩效评估、监控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企业需要根据这些要求建立自己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查和认证,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流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确定认证目标与计划:企业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认证目标,确定认证的范围和时间计划。

2. 体系建立与运行:企业需要按照ISO 14001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逐步实施和运行。

3. 第一阶段审核: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是审查企业的文件和记录,确认其是否符合ISO 14001标准的要求。

4. 第二阶段审核: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核。

审核人员将评估企业的制度、程序和实践,以确认其是否符合ISO 14001标准的要求。

5. 认证决定与证书颁发:第三方认证机构根据对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6. 持续改进与监督:企业在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后,需要继续改进和监督自己的环境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符合ISO 14001标准的要求。

四、优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的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企业形象: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树立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形象。

环境服务认证管理制度

环境服务认证管理制度

环境服务认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环境服务认证活动,提高环境服务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环境服务认证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环境服务认证活动的机构,包括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及其承担的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承办机构。

三、环境服务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和设备,并能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3.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设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从事环境服务认证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4.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稳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四、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管理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适合自身专业领域和业务特点的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管理办法。

2.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需求,确保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可靠。

3.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开展和管理。

五、环境服务认证人员的管理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方面。

2.环境服务认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参加每年的培训和考核。

3.环境服务认证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独立和客观。

六、环境服务认证活动的管理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2.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认证活动的进展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3.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七、环境服务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

2.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认证活动进行自查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556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556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计价格〔1999〕1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环保局: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被认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现就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凡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内和境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照IS014001标准,向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服务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费,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费和交纳国家规定的税金等。

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投资。

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不得将应由认证机构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被认证方承担。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应按《价格法》规定进行查处。

六、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应根据执业人员不同的专业技术职级分别确定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人日。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

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第七条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二)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___个月。

第八条认证程序:(一)具备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1.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复印件;2.通过“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排放证明人;4.体系运行其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明;(五)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第九条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组织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分别派观察员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23•【文号】环指委[1997]002号•【施行日期】1997.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环指委〔1997〕0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为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已于1997年5月27日成立,属部际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国际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0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批复,指导委员会下设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员注册委员会”),分别于1997年8月28日、29日成立,并已开展工作。

为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国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二、为保证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实施一套标准、一个制度、一种证书。

各地、各部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应到国家环保局备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须经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和审核员须经人员注册委员会认可和国家资格注册。

凡未经认可的认证机构所从事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均为无效。

各地、各部门应向企业说明,并制止无效认证活动,以免加重企业负担。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对于点源: 2.河流的一维稳态水质模式 3.S-P模式(溶解氧和BOD耦合模式,简单常用) 4.二维稳态水质模式 5.常规污染物瞬时点源排放水质预测模式(一维、二维) 6.有毒有害污染物(比重小于1)瞬时点源排放预测模式
例如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 的预测模型
1.有风点源正态烟羽扩散模式(风速大于1.5,粒度小 于15微米,平坦地形) 2.小风和静风点源扩散模式(风速小于1.5,粒度小于 15微米,平坦地形) 3.颗粒物扩散模式(风速大于1.5,粒度大于15微米, 平坦地形)
7.3.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特定的知识和 技能(ISO19011)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应当具有下列知识和技能: a)环境管理方法和技术:使审核员能检查环境管理 体系并形成适当的审核发现和结论。这方面的知识和 技能应当包括: ----环境术语, ----环境管理原则及其应用, ----环境管理工具(例如:环境因素和(或)环 境影响评价,生命周期评价,环境表现评价等)。
4.烟熏模式(日出后逆温层消失形成的地面高污染)
5.面、体(焦炉炉体、屋顶天窗)、线源扩散模式等
5 . 3 环境因素及环境技术领域适用的 环境监视和测量技术
具有与环境因素和EMS技术领域相适宜
的环境监视和测量技术以及分析方法的知识
(包括校准和仪器维护)。
示例:连续采样、周期采样和人工采样;异
常状态下的观察。
(5)减少产品使用阶段的环境影响
着重设计节电、省油、节水、降噪的产品。
(6)延长产品使用寿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
a.提高耐用性; b.加强适应性; c.提高可靠性; d.易于保养和维护 ; e.组建式的结构设计; f.容易维护和保养。
(7)产品报废系统优化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1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3.认证证书编号;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8.认证机构的名称;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

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01•【文号】环指委[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环指委[2001]1号2001年8月1日)各委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机构,各有关单位: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引入和实施,为消化吸收国际环境管理科学的最新成果,丰富我国先进的环境管理思想,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企业)由被动接受环境管理到自觉投入、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新模式,全面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政府重视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7]27号文件要求,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了国家权威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

由点到面(区域),从工业企业到政府行政机关,在不同类型的组织中开展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走出了一条既与国际接轨,满足国际互认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之路,为减少企业(组织)各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克服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中国实施近5年来,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始终按相关标准和导则注意抓质量建设,基本保证了ISO14001标准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IS014000系列标准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针对目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中存在的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维护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国家权威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国家环境法律法规、ISO1400l标准、国家认可要求及组织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对企业(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适用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判定的过程。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
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

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

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