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标版_选修5】2011届高三一轮复习课件生活中的法律常识选修五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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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第6课时法律救济
Ih考点归纳、I
基础梳理
一、非诉讼解决纠纷
1.调解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
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
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
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 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

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一
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行政复议
(1)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样的活动,就是行政复议。

(2)性质: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依法
监督,是一种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3)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
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特点:与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属于一种方便、高效率的机
制,并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诉讼解决纠纷
1.诉讼
(1)含义:诉讼又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纠

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
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O
(2)种类:根据诉讼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内容、程序等因
素的不同,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
种。

2・诉讼的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合议制原则;
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
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机
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3.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1)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当人们身陷纠纷时,
有时两眼一抹黑,痛感自己缺乏法律知识;有时无暇参加诉讼活动;
有时在搜集证据和材料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
因而碰壁。

这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这就是诉讼代理。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这个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称为诉讼代理
Ao
(2)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个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退出,这就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⑶公民有上诉的权利。

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上诉权就是由两审终审原则而来。

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主体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4.诉讼的基本程序
(1)诉讼前弄清管辖法院。

(2)向有权管辖法院起诉。

⑶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对立案案件开庭审理。

(5)庭审结束,法院当庭或择日宣判。

(6)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判决或裁定生效;提起上诉
的,启动二审程序。

根据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
5・证据胜诉的袪;
(1)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
笔录。

(2)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行
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举证;刑事公诉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民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三、律师——维权的好帮手
律师的概念: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 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的基本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3.律师的业务
(1)诉讼业务: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
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 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委
1. 2. 供法律咨询, 申请取保候审;
代理申
诉、
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2)非诉讼业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
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

4.依法针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
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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