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2004-3-19
执行日期:2004-5-1
生效日期:1900-1-1
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
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9.09
•【字号】合肥市政府令第218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
2022年9月9日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22年8月26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8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授权投资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市政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信赖利益。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业安全管
理的通知
⽂号:建城[2013]91号
颁布⽇期:2013-06-09
执⾏⽇期:2013-06-09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以来,城市市政公⽤⾏业发⽣多起重⼤安全事故,对⼈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强城市市政公⽤⾏业安全⽣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安全运⾏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现通知如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安全⼯作的重要性,以⾼度的责任感,认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产措施,始终做到安全常抓不懈,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安全事故的发⽣。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供⽔、排⽔与污⽔处理、供⽓、市容环卫、城市桥梁、风景园林等⾏业的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深⼊⼀线了解实际情况,强化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市政公⽤设施安全运⾏和社会和谐稳定。
⼆、确保城市供⽔安全。要督促指导各地全⾯排查城市供⽔系统,强化输⽔管线、⽔⼚、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应急预案,重点保证⾼峰⽤⽔时段的供⽔⽣产调度、应急⽔源调配、备⽤电⼒设施储备等⼯作。进⼀步强化机电设备的运⾏维护,确保汛期及⾼温条件下供⽔设施正常运⾏。加强城市供⽔⽔质监测,增加⽔源、出⼚⽔和重点⽤⽔单位的⽔质监测项⽬和频率,并根据原⽔⽔质变化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严格防范急性传染性疾病发⽣。要强化汛期地下⽔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源。
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甘建城[2004]325号
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正文:
---------------------------------------------------------------------------------------------------------------------------------------------------- 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甘建城[2004]325号2004年9月14日)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特许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并取得合理收益的制度。
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接受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国内外已经从事或有能力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平等参与竞争,获得对本省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特许经营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行业
安全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7.18
•【字号】浙建城[20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运
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浙建城〔2011〕11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舟山市水务局,义乌市建设局、水务局:
7月14日上午,福建武夷山市的武夷山公馆大桥北端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坠入桥下,当场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15日凌晨,连接杭州主城区和萧山、滨江两区的重要公路桥梁杭州钱江三桥(西兴大桥)北向南离滨江转盘大约800米处的西侧引桥也发生部分坍塌事故。针对目前我国桥梁运行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等问题,各地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稳定运行,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汲取教训,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市政公用行业事关民生,一旦有事故发生,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甚至还会带来生命和财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上述二起事故为教训,举
一反三,认真分析当前市政公用领域安全生产方面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近期,各地要在市政公用行业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切实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
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城〔2003〕406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精选资料】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精选资料】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城〔2003〕406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市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是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中涉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暖、电力、通信等相关设施和设备建设、改造、维护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责任追究、事故预防治理、事故应急救援等措施,确保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明确工程项目的承建范围、质量要求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时立即报告,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散和蔓延。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特许经
营 .............................. 2 第三章管理监
督 .............................. 8 第四章罚
则 ................................. 15 第五章附
则 (16)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1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
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依法保障各方利益,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市政公用工程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机电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安装、维修、改造和拆除等工程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单位。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制定,公开透明,科学有效,将安全生产
管理贯穿工程全过程。
第五条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相关标准相一致。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依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现场的环境卫生状况,如卫生设施、废弃物处置等;
(二)工程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和使用情况,如工棚、安全通道、防
护栏杆等;
(三)施工用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
(四)机械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情况,如起重机械、混凝土搅拌设备等;
(五)施工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口罩等;
(六)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操作规程;
(七)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当写成检查报告并归档保存。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和需要进行,并由安全管理人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公共设施的运行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市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网、道路、照明、环卫等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三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环保、高效的原则,以市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为市民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模式进行,加强监管,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由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该机构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划设计、审核、监管和运维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管理和危机应急处理,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和建设市政管网、道路、照明、环卫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对已有的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对老化和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或改造。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应鼓励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提高公用设施的智能化和环保化水平。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高市政设施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第四章维护运营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的运维机制,对管网、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施行。市、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六条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可优先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1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日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
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市区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市区市政公用行业管理
体制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10
•【字号】泉政文[2009]196号
•【施行日期】200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市区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的
若干意见
(泉政文〔2009〕196号)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健全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水平,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理顺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管理、协调高效的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为目的,坚持“责权利、人财物”相统一和“费随事转”的原则,理顺市、区两级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市政公用行业科学有序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一)市政设施
1.建成区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
(1)已建城市道路重新划分市、区养护管理范围。对市级养护管理的现有69条道路(详见附表1、2),按交通主次干道和支路划分48条道路归市级管理,其余道路及相关附属设施(包括路面、隧道、桥梁、雨水、污水管道、路灯等)按属地原则划归区级养护管理。
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9.10
•【文号】建城[2005]154号
•【施行日期】2005.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
(建城[2005]1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和“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现就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重要意义
市政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
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取
得了显著成就。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全方位开放,行业垄断局面已经打破;竞争机制全面引入,多元化投资结构基本形成;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了经营效率的提高,市场经济促进了市政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但是,在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一些地方认识上还有偏差;不重视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建立;存在着监管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落实,监管能力薄弱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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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市政公用运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是指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和公园等可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州、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第五条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
单位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限为1年。
试运营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单位的水质、气质、管网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制定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计划;定期对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规定的年限。
第十条城市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市政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城市供水、供气等工程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停气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同意,并在24小时之前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公告通知,并尽快恢复。
城市公共交通、公园等因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场所开放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 0天在原址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告。
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服务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和通讯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厂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等,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防护监视等设备,作好安全管理和维护检查工作;公共交通场站、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按照反恐、消防、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设置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保持完好。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作好各工种的职业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定。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和要求,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第十六条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设施防护方案,经管理单位同意后,向工程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实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等;
(三)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活动。
以上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安全的作业,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有关专家审查论证。
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单位需进行扩建、改建工程的,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市政公用运营企业应当制定火灾、水灾、地震、停电、防爆、反恐等分专题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应急预案,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市政运营企业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履行安全应急职责。
第十九条城市市政公用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后处理的原则,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开始实施。
关于制定《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我省的城市化、城镇化进程正进入一个加速发展时期,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在全社会也承担着越来越增大的任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安全是基础,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生产、生活,是城市的生命线。因此,必须加强对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部对建设事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分为: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包括地铁、供气、供水、公共交通、公园等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包括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市政桥梁质量安全、农房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如地震预防、防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