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 经济法复习重点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关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大学经济法是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交叉领域的学科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经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等价、自由竞争和保护竞争;2.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价格和量等。
二、民法1.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返还、补偿、排除妨碍和赔偿等。
三、合同法1.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提供物品或者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2.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法、真实、确定、有条理和合法程序的原则;3.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履行和解除等。
四、劳动法1. 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3.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解除、终止和解散等。
五、公司法1. 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2. 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3. 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投资额享有相应的股份。
六、金融法1.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2.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经营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3.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风险管理、反洗钱等义务。
七、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2.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3. 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八、反垄断法1.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2. 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3. 反垄断法对违反者实行监管和处罚。
九、国际经济法1.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原则;2. 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3. 国际经济法应当根据国际法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大一上学期经济法复习提纲
大一上学期经济法复习提纲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经济法的定义和种类
2.经济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
3.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二、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1.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和作用
2.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市场主体与经济法
1.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概念
2.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3.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经济法中的合同制度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
2.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3.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五、经济法中的公司制度
1.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和要素
2.公司的设立和注册手续
3.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
六、劳动法与经济法
1.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程序
2.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解除
3.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
七、经济法中的金融法制
1.金融法的定义和内容
2.银行业法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3.金融合同和金融纠纷的处理
八、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
1.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
2.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
3.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维权
九、经济法中的环境保护法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环境污染的主要危害和防治措施
3.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十、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关系
1.国际经济合作法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2.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的经济法律问题
3.跨国投资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一、经济法的发展和创新
1.经济法领域的新问题和挑战
2.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
3.经济法专业的前景和发展方向。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要点:1、法人的概念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理解!)3、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的两种类型(行为、事件)4、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5、了解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6、公司的分类(见教材)7、公司责任有限原则的前提条件8、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9、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1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理解!)11、累积投票制的含义12、股东拥有哪些权利?13、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职权(重大事项表决机制!)14、股东会议事规则!(首次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的情形)1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及有关表决机制)16、了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17、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公司借贷相关规定18、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表决机制有何规定?19、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20、了解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21、合同的概念22、要约、要约邀请、承诺(概念;理解和分析)23、要约撤回、要约撤销的理解,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24、要约生效的时间25、实质性变更→新的要约26、缔约过失责任;在哪些情形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7、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28、不安抗辩权,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29、合同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的理解30、合同变更的概念3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32、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按何方法处理?33、了解主合同、从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34、了解保证人的资格及其限制35、票据基本当事人36、票据行为的内容37、票据承兑的有关规定(参见教材或课件:“票据行为”——“承兑”)38、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行使39、汇票的种类(教材P174——具体细分!) 40、了解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背书、承兑的有关规定 41、了解哪些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例外情形? 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4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44、了解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人身权益受到侵犯,经营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4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46、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工业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47、商标的续展 48、专利的基本形式 4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50、垄断协议的概念 5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52、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5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见课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款 第16、17条) 54、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 (见课件或《…》第20条) 55、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见课件或《…》第28条)56、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见)课件或《…》第42条)5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5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补充知识点: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众多领域和法律规范。
对于准备经济法考试的同学来说,了解和掌握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考试重点:一、市场规制法1、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等。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典型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2、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和法律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如实告知、保证质量等。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
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法预算法: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2、税法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和扣除标准。
3、金融法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制度。
银行法: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三、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
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规则。
2、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3、合同的履行:履行规则、抗辩权的行使。
4、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5、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五、知识产权法1、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
2、专利法:专利的类型、授予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
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特征(PS:三独)(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
(2)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公司分类(PS: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额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以上的发起人发起的,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一个股东仅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总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母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设立条件(PS: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Ps: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原因:无法转移所有权。
)(3)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总结: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3 万;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20%。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本科经济法复习重点
本科经济法复习重点File modification on June 16, 2021 at 16:25 pmChp 1 基本原理1755年,法国着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德国成了现代经济法的发祥地.经济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自然法则一书之中,但具有现代意义的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中国较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开始于1978年,当时我国经济正进入改革开放时代,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定位--“社会本位”,这是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集中表现在:1在交易行为中强调公平交易,注重对弱者群体的保护;2对产品责任、公害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度;3立法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经济组织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加以禁止、限制或制裁;经济法的地位:七大法律体系之一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差异性A. 从对市场主体的保护范围分析,民商法强调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则对特殊主体给予特殊保护,以体现产业政策;B. 从调整方法看,民商法主要是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采取权利的自律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则是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前提下采以权力的他律机制规范企业和政府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C.内容和体系不同;民商法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方面;D.基本原则不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为:私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公序良俗原则;营业自由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E. 从发展趋向看,民法特别是商法强调全球化,而经济法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F. 价值内涵和价值目标上看,民法的价值在于追求个体、微观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它所坚持的是“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的原则;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a.调整对象不同b.调整的宗旨不同b.调整手段不同: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即强制命令和服从;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除了强制式、命令服从式手段之外,但还采取一种参与式的、柔性调整方法c.对政府行为规制的侧重点不同:行政法侧重于从法律程序上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经济法则既需要对政府干预进行授权,又需要对政府干预权的行使进行控制,兼有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双重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 4、社会分配规制关系经济法的体系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市场竞争秩序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三宏观调控法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银行法政府采购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四社会分配规制法社会法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经济审判的司法解释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经济法主体干预主体:管理主体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并且具有经济干预权的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干预受体:市场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一经济行政机关 1 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发改委、人行、证监会2 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国家各部委:商务部3 市场秩序管理机关:工商局4 专业性职能机关:质检部门、计量部门、标准化部门(二)行业协会纺织业协会、出版业协会(三)法人组织 1 企业法人营利性2 非企业法人非营利性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文教卫社会团体法人:各种学会、联合会四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其他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济法客体一经济行为管理主体的干预行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二经济行为所及的物:有形物动产与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智力成果经济信息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 abcdA 某市财政局B 某研究院 C. 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A 阳光B 货币C 设计图纸D 专利权经济法责任制度1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 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 惩罚性赔偿责任结构控制产品召回责任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行为禁止经济职权:是一种职务性的权利是一种命令与服务性质的权限是一种法定的权限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职责:是指经济行政机关依照经济法律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能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特点-法定性专属性经济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管理性的请求权赔偿性的请求权经济义务:遵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义务正确行使经济职权与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中的地位A、法的体系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BB.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民法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Chp4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Enterprises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1. 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 合伙企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出资人,属于契约式企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3.公司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1. 公司依法成立2.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3.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4.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比如只跟子公司签了合同,破产时母公司是不会给出补偿的根据公司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划分:总公司与分公司企业法的调整对象1.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2.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3. 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设立我国企业设立的方式1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股份制公司限制经营的,盐烟草等2由国务院特许设立:特大型企业、金融性企业、全国性公司中国石油,中国银行3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个人独资、合伙4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公司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里不能有公司有限等,公司起名工商管理局有要求:行政区划、有寓意、行业领域、责任形式2.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和适应的从业人员5. 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商用的,不能是家庭6.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现在流行多元化经营,投资行为等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单独经营管理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数量不限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尽管申办独资企业条件比较宽松,但是独资企业创建、运作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首先,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在申办独资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宰在职人员,他欲车间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其次,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另外,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都市工业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再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作规定;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第四,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当然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设臵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的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法特征1. 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付出资金或劳务,有限合伙人必须出资金2. 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3. 合伙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 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入伙和退伙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合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只出钱且不可以劳务出资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中国的企业受经济法管辖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Sino-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3 外商独资资企业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4 外商投资性公司FIC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5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是B;A.罚款B.记过C.行政拘留D.吊销营业执照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条件有ABD;A.经济法律规范B.经济法主体C.权利义务关系D.法律事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的条件:①须有经济违法行为;②行为人须有过错:③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④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BC进行清算;A.债权人B.投资人自行C.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D.法院组成清算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是BCD;A.持业人员B.国家公务员C.党政机关领导干部D.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⑦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①依法申请贷款: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②拒绝摊派权: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Chp5 竞争法竞争的作用1 优化配置资源 2 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 保护消费者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第一类是垄断行为第二类是限制竞争行为第三类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立法模式一是分立式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分开制法德国中国二是合立式英国和平贸易法匈牙利合在一块三是综合式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国竞争法执法机构---行政模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并购行为发改委价格垄断工商总局不正当竞争发达国家竞争法的立法状况美国的竞争法律制度最早1 一般性的规定美国有三个法案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2 实践中确立的重要规则本身违法规则 Per se rule 合理规则Rule of reason3 美国竞争法的适用性一是出口卡特尔豁免德国企业间的联合组织;联合行为是限制竞争,但到国际市场上竞争出口对美国有好处二是具有域外适用性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法两套平行的竞争法:一套是欧洲共同体竞争法另一套是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的国内竞争法;Chp7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行为与垄断行为的区别1 主体条件不同任意经营者vs强大的企业经营者2 行为目的和后果不同获得交易机会vs控制市场竞争有竞争vs消灭竞争3 行使的手段不同违法vs有时候不违法,合并4 法律规制的侧重点不同保护市场有序竞争vs维护竞争态势,有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商业标示混淆行为假冒行为概念商业标示混淆行为是指使用假冒或仿冒商业标示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1 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假冒者,被访者,消费者2 被混淆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示3 混淆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具体类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概念: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特征:1. 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3.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给对方利益的行为4.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表现形式 1. 以主体所处的贿赂地位及其实施的行为不同划分商业行贿商业受贿2 以是否采用回扣的方式为标准划分回扣行为回扣以外的其他行为特殊优待,澳门5日游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概念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1 虚假宣传的主体是经营者2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3 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商品做了虚假宣传4 行为发生在宣传过程中广告活动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个特点:1秘密性 2非物质性 3价值性分类1 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 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3 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4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买黑市手机五、不当低价销售行为低价倾销指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特征1 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2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3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低价销售行为4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竞争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它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不当有奖销售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 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特征1 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2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3 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奖销售行为4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当有奖销售的类型1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七、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削弱其竞争力,并由此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特征1 行为的主体是的经营者被企业辞退的员工捏造事实不叫商业诽谤2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3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4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誉权表现形式商业诽谤的具体手段为标准1 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2 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3 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4 直接在公众中散步谣言5 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Chp8反垄断法垄断, 从经济学角度讲,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态势;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反垄断法是指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等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非法垄断的基本类型1经济性垄断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行政性垄断3公用企业垄断确认非法垄断行为的两大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企业的某些竞争行为, 不管是否已经限制了竞争,均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适用垄断协议合理法则:指企业的某些竞争行为, 虽然限制了竞争,但这种限制具有必要性,或者限制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性较小,或者符合某种政策导向,则不视为构成非法垄断;适用转售价格协议、企业合并垄断协议也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协议消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1 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2 是一项短期联合行动3 主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垄断4 某些限制竞争的协议可以适用反垄断法豁免主要表现形式一横向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协议方式联合限制竞争或消除竞争的行为;。
大一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大一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经济法是一门以规范经济活动为目标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和法律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包括民商法、金融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子学科。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利益分配原则、效率原则、公共利益至上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经济活动和经济法律关系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3.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主体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两大类。
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人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4.经济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经济法通过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相关法律责任,保护知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5.经济法的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劳动关系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做出的规定。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属于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范围。
6.经济法与金融法经济法和金融法密切相关。
金融法是以金融活动为对象、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组织、运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经济法与财税法8.经济法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国家对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
9.经济法与环境保护经济法与环境保护也有密切关联。
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权益,保持生态环境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10.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与国之间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学学科。
国际经济法有着法律特性和国际特性的双重属性,它主要规范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的经济关系。
2023年经济法复习
1,经济法旳概念: 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 着重研究经济法旳产生、发展规律旳法学学科。
作为一门重要旳新兴学科, 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这与经济法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旳重要地位直接有关。
2,三三理论: 市场三缺陷1.市场障碍2.市场机制旳唯利性导致公共产品旳缺失3.市场激动旳被动性和滞后性。
国家调整三方式;1.干预市场以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 反对不合法竞争, 排除市场障碍, 恢复市场机能。
2.国家以拥有和可支配旳资产参与直接投资经营, 调整社会经济旳构造和运行3.国家宏观调控方式旳运用。
经济法体系三构成: 1.市场规范法旳形成2.国家投资经营法旳形成3.宏观调控法旳形成。
3,经济法旳调整对象: 1.市场规则关系。
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旳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旳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旳关系。
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指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或金融活动过程中发生旳多种社会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关系国计民生旳重大经济原因实行全局性旳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旳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旳概念。
特指属于经济法部门旳法律关系, 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旳权利义务关系。
5,经济法主体: 是经济法律关系旳直接参与者, 它既是经济权利旳享有者, 又是经济义务旳承担者。
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派、互换、消费活动旳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依法成立并能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旳主体。
6,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公共经济管理职能旳当事人, 国家机关,特殊企业, 经授权旳其他组织。
7,经济活动主体:1、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旳, 依法获准进入市场, 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旳法人、合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2、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旳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
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第一篇: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经济法》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2、经济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行为4、诉讼时效5、合伙企业6、股份有限公司7、物权8、所有权9、违约责任10、合同担保二、问答题1、代理有哪些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具备什么条件?3、物权法有哪些基本原则?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什么特征?6、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7、公司有什么特征?8、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有哪些种?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长的产生?出资缴费的期限?合同签订后是否立即生效?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合同争议适用什么法律?10、订立合同,合同要约、承诺。
11、物权变动的要求?与合同的关系?违约救济?12、合同的主要条款适用。
13、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4、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第二篇:经济法复习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成立形式:一为非公司制的“企业”,一为“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上:前者为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为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除外情形: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时,投资人也要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税收方面,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法律方面:前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信用方面:前者信用度要高于后者。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经济法学的概念、特点及意义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3.经济法学的体系及其特点第二部分:经济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经济法相关立法第三部分:市场经济与经济法1.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调节3.市场规制与经济法的平衡4.市场秩序与经济法的维护第四部分: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2.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形式5.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五部分:经济行为与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行为的概念和特点3.经济行为的分类及其特点4.经济行为的效力与责任第六部分:经济法律责任1.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2.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源泉3.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4.经济法律责任的衡量和限制第七部分:经济法律制度1.经济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4.经济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协调第八部分:经济法治国理念和国家治理1.经济法治国理念的内涵和作用2.经济法治国理念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3.经济法治国理念在国家治理中的体现和发展第九部分: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经济法与法学的关系2.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关系3.经济法与管理学的关系4.经济法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第十部分:经济法律实践及案例分析1.经济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和意义2.经济法律实践的影响因素3.经济法律实践的方法和途径4.经济法律案例的分析和评价以上是经济法学复习的提纲,希望能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具体复习时可结合课堂讲解、教材、习题等进行深入学习与实践。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1、《绪论》:经济法的兴起历史(选择题);1、三种观点(P29)(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与经济法规范)1)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2)现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3)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2、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P30)1)三个时期: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2)具体阶段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理论——完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维护国内市场、建立公共工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法国的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李斯特的历史学派主张国家干预、德国的“经济控制法”和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出现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英国的凯恩斯理论20世纪8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信任危机——主张市场化与私有化(供给学派与新制度学派)20世纪90年代: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3、经济法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P33)1)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2)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A、奉行“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B、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eg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C、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D、经济法运行中有明显的人治倾向4、经济法在我国的兴起(P36)1)两个阶段:改革之前的经济法实践、改革之后的经济法实践2)具体阶段社会主义改造阶段: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进行改造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受“左”的影响,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经济法规十年内乱时期具体阶段1979-1992年:经济法的主要框架形成1992年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恢复市场的基础性地位——经济法向现代经济法演进经济法的定义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
在大二期末复习中,我们需要掌握一系列的经济法知识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经济法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原则。
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意思表示、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实际履行、债权转让和债务代位等形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及其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必须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定程序经营。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程序。
三、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等进行了规定,并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劳动保护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商家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侵害。
对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申请退货、退款、索赔等方式进行维权。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保护范围和实施维权的途径。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方法,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的知识点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掌握这些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为日后的经济活动提供合法合规的指导。
大一经济法必考知识点
大一经济法必考知识点
1.宪法与法律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适用、法律效力等。
2.合同法基本知识: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订立、效力、变更与终止等内容。
3.货币银行法基本知识:包括货币的概念、货币的职能、货币发行与银行业务、货币的计量与流通等。
4.劳动法基本知识: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保护、劳动报酬等内容。
5.公司法基本知识:包括公司的定义、组织形式、设立、股权、股东会与董事会、公司治理等。
6.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等。
7.知识产权法基本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8.国际贸易法基本知识:包括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理论、国际贸易主体和国际贸易的规则等。
9.投资法基本知识:包括投资的定义与种类、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投资环境与投资促进等。
10.金融法基本知识:包括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等。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系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理清主要概念和法律原理。
3.多进行知识点总结和归纳,形成个人的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
4.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合理分配时间,有重点地进行学习和复习。
5.参加模拟考试和真题练习,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总之,大一经济法必考的知识点较为广泛,需同学们进行系统学习和
深入理解。
同时,要注重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从案例中总结出
规律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加强练习和复习,提高应试能力也是备考的关键。
本科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
本科《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1、《合营企业法》中规定的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2、自愿退伙及法定退伙的情形自愿退伙: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表现形式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协议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一般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开始生效,30天内可向法院起诉】3、公司的分类标准(1)按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3)按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总公司和分公司(4)按公司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5)按公司的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4、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十年6、什么是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大学经济法考试重点
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也不是一 般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管理活动,而是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经济活 动,因而对市场经济的调整需要法律上的专门制度。第二,市场自身又存在着自 发性、盲目性等弱点和
消极方面,因而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力量进行干预和调节。第三,经济法的产 生既是对市场经济的反映,也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结果。因此说,经济法是调 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B.直接物质利益性。即它直接关系到一次社会物质利益再分配的问题; C.明显的强制性。即它不是以说服教育为基本手段的,而是以强制为特征的;
D.实现政府职能的经济手段。即它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二、经济Leabharlann 的地位和作用(一)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由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和特点所决定的。在长期的法学研究中,有人将经济法误认为是行政法 的一个分支学科或将其混同于民商法,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一、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组织。根 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根据主体在法律 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等。
二、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的制度。市场 准入制度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市场主体的素质和市场竞争的公 平性。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对市场主体的资格、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四、经济法的考试要点
在经济法考试中,重点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理解经济法的实质和意义。
2、熟悉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了解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和区别。 3、了解经济法的实践应用,掌握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方法和技巧。
大学经济法重点
1.企业法的渊源: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和惯例2.合伙企业的责任:①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合伙人执业活动发生合伙企业债务的主观因素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①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②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等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④合伙属人合型企业4.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②有书面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的场所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公司的种类:我国《公司法》主要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①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公司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③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并管辖全部企业组织系统的公司;分公司指由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④根据公司的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6.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是调整的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公司法的内容多为强制性规范7.公司的名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在我国的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和类似的名称8.公司的设立和成立: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依法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区别: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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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p 1 基本原理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
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
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
德国成了现代经济法的发祥地.经济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自然法则》一书)之中,但具有现代意义的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
中国较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开始于(1978 )年,当时我国经济正进入(改革开放)时代,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定位--“社会本位”,这是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
集中表现在:(1)在交易行为中强调公平交易,注重对弱者群体的保护;(2)对产品责任、公害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度;(3)立法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经济组织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加以禁止、限制或制裁。
经济法的地位:七大法律体系之一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差异性A. 从对市场主体的保护范围分析,民商法强调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则对特殊主体给予特殊保护,以体现产业政策。
B. 从调整方法看,民商法主要是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采取权利的自律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则是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前提下采以权力的他律机制规范企业和政府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C.内容和体系不同。
民商法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方面。
D.基本原则不同。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为:私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公序良俗原则;营业自由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E. 从发展趋向看,民法特别是商法强调全球化,而经济法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F. 价值内涵和价值目标上看,民法的价值在于追求个体、微观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它所坚持的是“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的原则。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a.调整对象不同b.调整的宗旨不同b.调整手段不同: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即强制命令和服从;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除了强制式、命令服从式手段之外,但还采取一种参与式的、柔性调整方法c.对政府行为规制的侧重点不同:行政法侧重于从法律程序上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经济法则既需要对政府干预进行授权,又需要对政府干预权的行使进行控制,兼有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双重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 4、社会分配规制关系经济法的体系(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市场竞争秩序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三)宏观调控法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银行法》《政府采购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四)社会分配规制法(社会法)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经济审判的司法解释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经济法主体干预主体:管理主体 (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并且具有经济干预权的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干预受体:市场主体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一)经济行政机关 1 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发改委、人行、证监会2 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国家各部委:商务部3 市场秩序管理机关:工商局4 专业性职能机关:质检部门、计量部门、标准化部门(二)行业协会纺织业协会、出版业协会(三)法人组织 1 企业法人(营利性)2 非企业法人(非营利性)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文教卫社会团体法人:各种学会、联合会(四)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其他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济法客体(一)经济行为(管理主体的干预行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二)经济行为所及的物:有形物(动产与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智力成果经济信息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 abcd )A 某市财政局B 某研究院 C. 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 )A 阳光B 货币C 设计图纸D 专利权经济法责任制度1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 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 惩罚性赔偿责任结构控制产品召回责任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行为禁止经济职权:是一种职务性的权利是一种命令与服务性质的权限是一种法定的权限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职责:是指经济行政机关依照经济法律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能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特点-法定性专属性经济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管理性的请求权赔偿性的请求权经济义务:遵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义务正确行使经济职权与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 )中的地位A、法的体系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B) B.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民法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Chp4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Enterprises)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1. 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合伙企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出资人,属于契约式企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3.公司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1. 公司依法成立2.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3.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4.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比如只跟子公司签了合同,破产时母公司是不会给出补偿的)根据公司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划分:总公司与分公司企业法的调整对象1.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2.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3. 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设立我国企业设立的方式(1)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股份制公司)限制经营的,盐烟草等(2)由国务院特许设立:(特大型企业、金融性企业、全国性公司)中国石油,中国银行(3)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个人独资、合伙)(4)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公司)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里不能有公司有限等,公司起名工商管理局有要求:行政区划、有寓意、行业领域、责任形式)2.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和适应的从业人员5. 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商用的,不能是家庭)6.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现在流行多元化经营,投资行为等)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单独经营管理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数量不限)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尽管申办独资企业条件比较宽松,但是独资企业创建、运作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首先,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
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人在申办独资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
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宰在职人员,他欲车间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其次,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
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
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另外,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都市工业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
再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
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作规定。
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
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当然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
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设臵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