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主导市场下超市通道费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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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通过收取通道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供应链关系的转变与调整,零售商日益成为渠道中的主导者,大型零售商的时代正悄然来临。超市通道费成了近年来热议的“新名词”,零售商收取通道费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争议颇多。笔者从通道费收取的现行制度规定处罚,探讨了通道费收取对于市场竞争的作用,随后对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界定与分析,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超市通道费合法性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通道费收取的现状

“通道费”,又称“进场费”,是中国超市经营中十分普遍的现象。不少大中型的超市经营收入绝大多数来自通道费,然而,随着通道费的普及,通道费诱发的纷争也日益增多,由于费用名目增多、额度加大、索要频率提升,供应商不堪重负的状况并不鲜见。

(一)通道费收取的现行制度规定

早在2003年,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对于超市收费的合理性进行了明确肯定,同时,该《意见》之后还附加了《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中将“进场费”、“新增门店进场费”以及“新增商品进场费”都明确列出是可以进行费用收取的范围,随后2005年,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该意见适用于在上海连锁经营的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便利店。商务部针对“通道费”也专门起草《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办法2006年出台。2011年商务部姚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意见》和《零售商、供应商商品供销合同规范》正条文筹备之中。从税法上看,2004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其网站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赋予了“通道费”合法的身份,并规制了通道费收取中的操作,“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没有必然联系,并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出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通道费、上架费、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合同法中,尽管没有出现明文规定关于通道费的具体问题,但是由于它并不违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因此,可以认为通道费的收取本身并不违背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符合当前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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