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评审细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卫妇社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二、妇幼保健机构三、相关机构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儿童膳食三、体格锻炼四、健康检查五、卫生与消毒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八、伤害预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一、卫生评价流程二、卫生评价标准附件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附件4 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附件5 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附件6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7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8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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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相关专业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 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处罚。
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对评
价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
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
生评价。评价结果应反馈至县(区)卫生计
生、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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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 幼机构,由市或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综 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同级卫生计 生、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的托幼机 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函告同级卫生计 生、教育行政部门。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 申请评估。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省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师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 次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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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每 半年至少开展1次所辖县(区)托幼机构卫生 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 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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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 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 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 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 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 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_修正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一二年五月九日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一、托幼机构 (1)二、妇幼保健机构 (3)三、相关机构 (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一、一日生活安排 (5)二、儿童膳食 (6)三、体格锻炼 (9)四、健康检查 (9)五、卫生与消毒 (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6)八、伤害预防 (17)九、健康教育 (17)十、信息收集 (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19)一、卫生评价流程 (19)二、卫生评价标准 (19)第四部分附件 (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范
工作规范编辑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工作内容编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
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
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
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
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一、总则为提高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水平,保障幼儿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评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托幼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
二、评估内容1、卫生保健组织管理托幼机构应建立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定期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整改。
2、卫生保健设施设备托幼机构应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设施、洗手设施、消毒设施等。
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通风、采光良好,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食堂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食品加工、储存、烹饪设备。
3、卫生保健制度执行托幼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包括幼儿入园体检、每日晨检、定期消毒、食堂卫生管理等。
幼儿食品应符合营养均衡原则,每日膳食应多样化,保证幼儿身体发育所需营养。
4、幼儿健康档案管理托幼机构应建立幼儿健康档案,记录幼儿生长发育、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等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卫生保健人员培训托幼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日常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6、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托幼机构应制定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预案,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
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7、卫生保健工作资料管理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资料档案,包括工作计划、制度、检查记录、工作总结等。
资料档案应规范管理,方便查阅。
三、评估方法1、自评托幼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自评。
自评结果应真实、准确反映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
2、现场检查教育部门可组织专家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自评结果的真实性。
现场检查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观察等方式进行。
3、综合评估教育部门应根据自评和现场检查结果,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应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评估结果运用1、表彰优秀对于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托幼机构,教育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其他托幼机构提高卫生保健水平。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苏卫社妇[200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
的批复
(苏卫社妇〔2008〕2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卫基妇〔2008〕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卫生部门对托幼机构负有业务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因
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检测和监督管理。
根据2003年我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卫生。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一、托幼机构1二、妇幼保健机构3三、相关机构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一、一日生活安排5二、儿童膳食6三、体格锻炼9四、健康检查9五、卫生与消毒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6八、伤害预防17九、健康教育17十、信息收集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19一、卫生评价流程19二、卫生评价标准19第四部分附件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价
评审内容(良好习惯与体格锻炼)
评审结果
1、总分300分,240分及以上为“合格”。 2、必达条件必须达到,一条不达,不予评审。 3、评审后授予“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谢谢聆听
人员要求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保健员、医师和护士。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 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饮用水卫生和 营养膳食管理等基本技能 。
医师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卫生保健人员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市级以 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 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食物留样 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留样专用盒,并有专人管理。
人员配备
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 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 50 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设立和使用情况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 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价
2019年9月
一、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评价 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
为什么要做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育部令第76号) (2010年9月6日)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的卫生评价报告。
(二)妇幼保健机构: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 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
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江苏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章 卫生保健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
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
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 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五条 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人
员分别实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制度。
第二章 卫生保健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县(市、区)或辖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江苏 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组织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组织 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有关部门,每3年对辖区 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评估验收,卫生保健合格者由 组织检查评估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托 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期满后 重新评估验收。有效期内组织抽查,每年抽查的托幼机构 (含市级抽查的机构)比例以市及以县(市、区)为单位均 不低于辖区托幼机构总数的60%,市级每年抽查的比例不低 于全市托幼机构总数的5%。评估验收或抽查不合格者,限 期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或收回原合格证明。
第二章 卫生保健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 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 人员。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由市、县(市、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 上岗证有效期二年,期满后重新校验,合格者继续从事保 健服务。
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细则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新设立的 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 机构
托幼机构
提交“卫生评 价申请书” 对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医疗卫生机构
20个工作日 内组织专业人 员进行卫生评 价,出具“托 幼机构卫生评
价报告”
“合格” : 向教
育部门申请注册
“整改后重新 评价”: 整改后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评估细则
• 2012年5月11日卫生部颁布《托有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 35号
•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二、妇幼保健机构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
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 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 托幼机构内建筑物、户外活动场地、绿化 用地及垃圾、杂物堆放场地有明确功能分 区。
每项0.5分,共1分
室外环境 —活动场地安全
•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
锐突出物。 每项1分,共2分 • 活动场地建设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材
料,无毒无害。 (必达项目)
每项1分,共2分
室外环境 —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
• 原必达项目
–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 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 格”。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 生评价合格证
办园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
评价结果 (100分)
• 合 格 ≥80分,且必达项目均通过 • 不合格 < 80分,或任一必达项目未通过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评标准
员观更换~察保体弱消常见换染保和外接种对
重大换染验缺传栏全扣建玩0.按记提年登对
册急证〔至少助更半保一根对
半换至少员观对
栏图讲存〕工半换至少措
5 据同童分
据同童分与地看2托幼实机构房
开不得童分格换保机构对
据同家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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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健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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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一、托幼机构1二、妇幼保健机构3三、相关机构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一、一日生活安排5二、儿童膳食6三、体格锻炼9四、健康检查9五、卫生与消毒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6八、伤害预防17九、健康教育17十、信息收集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19一、卫生评价流程19二、卫生评价标准19第四部分附件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pdf
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项目标准标准分评审要点评审方法扣分方法得分及扣分理由一、行政管理(17分)(一)园(所)长是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园(所)长须经市级以上卫生保健管理培训,重视卫生保健工作,熟悉卫生保健业务。
2分1.园(所)长全面负责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须经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市、区)级卫生保健培训或例会。
2.园(所)长应重视卫生保健工作,并熟实地查看,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资料。
1.园(所)长未接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分,未定期参加培训或例会扣1分。
2.询问园(所)长关于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问题,不知道扣1分,不熟悉扣0.5(二)制订适合本机构的卫生保健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3分1.各项卫生保健制度齐全,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主要包括:一日生活制度、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等。
2.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到位。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
1.缺一项制度扣1分。
2.发现一项制度未落实到位扣1分。
3.卫生保健计划、总结缺一项扣1分。
(三)定期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自查。
2分每月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情况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
未按月进行卫生保健自查扣1分,自查后无整改措施扣1分。
(四)实行各类人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2分1.实施各类人员(园长、分管园长、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食堂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
2.工作人员每学期应至少参加1次由妇幼保健机构或托幼机构内卫生保健人员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实地查看。
1.未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得分,责任制执行不好扣1分。
2.每学期未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扣1分。
儿童保健服务质量评定准则
儿童保健服务质量评定准则一、前言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本准则旨在为儿童保健服务提供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质量评定体系。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
二、评定目标1. 确保儿童保健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2. 提高儿童保健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 促进儿童保健服务机构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满意度。
三、评定内容3.1 服务流程1. 接诊:热情、耐心、细致地询问儿童及其家长的需求,为儿童提供适宜的保健服务。
2. 检查:全面、准确地进行体格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诊断: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准确的诊断,并提出针对性的保健建议。
4. 治疗:根据诊断,实施有效的治疗方案,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
5. 随访:对已接受保健服务的儿童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儿童的健康状况,及时调整保健措施。
3.2 服务质量1. 专业素质: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为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 服务态度: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儿童及其家长,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
3. 服务效果:通过定期的评估和反馈,确保儿童保健服务达到预期的效果。
3.3 环境与设施1. 环境: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环境,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2. 设施: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相关设施,确保儿童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评定方法1.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儿童保健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2.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现场查看等方式,收集儿童及其家长对保健服务的满意度。
3.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统计分析数据,评估儿童保健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4. 对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儿童保健服务机构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评定周期儿童保健服务质量评定周期为一年,各级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准则要求,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上级评估。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苏教基〔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幼儿园:2007年12月我局颁布了《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发展,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起到了重要的导向、激励作用。
2011年、2014年、2019年我局对《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我局依据《3-6岁儿童发展和学习指南》、参照《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及评估细则》(2020年修订版),结合本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进行了细化、修改和完善。
现将《标准》(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从2022年1月开始,我市将按修订版标准评估考核,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21年11月26日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2021年修订版)一、《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是根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和评价细则(2020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等文件为指导,结合苏州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由苏州市教育局制定、适用于苏州市优质园考核验收的评估方案,它包括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和考核标准的等级描述两个部分的内容。
二、《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包括5个项目,每一个项目都给出了一个分值:保教队伍42分;办园条件45分;安全卫生36分;保教水平42分;管理绩效35分;考核标准满分200分。
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
(十五)儿童膳食由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师生膳食严格分开;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3分
1、儿童食品应当在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采购食品须有发票。
2、建立食品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制度,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4、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及用具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实地查看。
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0.5分。
五、膳食管理与营养(15分)
(十四)食堂管理规范,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经营场所布局合理。
2分
1、《食品经营许可证》亮证公示,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的设置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布局合理,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七)按照每50-80名儿童配备1名炊事人员的比例配备炊事人员。
2分
1、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按提供每日三餐一点或三餐两点的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2、炊事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知识培训。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
1、提供每日三餐一点或三餐两点的炊事人员配比小于1:50扣0.5分,小于1:80扣1分;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人员配比小于1:80扣0.5分,小于1:120扣1分。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有关人员。
1、未根据季节、气温和儿童年龄组织适宜的运动扣1分。
2、未根据患病儿童、体弱儿童情况实施特殊照顾的发现1例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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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12分
13分
1、晨检记录必须和全日观察记录相符合。2、幼儿带药有记录,带药记录应有班级、姓名、药名、剂量、家长签名,严格执行核查制度。3、由保健人员喂药
1、有常规清扫制度。
2、按规定做好房屋空气消毒,每天一次空气消毒,并有记录可查。
1、每班有消毒柜、臭氧消毒灯或紫外线灯,有符合要求的毛巾架、茶杯箱。2、保证每人一杯、二巾。茶杯、擦手毛巾每日清洗消毒,喝牛奶、豆浆后茶杯要消毒,餐巾每餐消毒。3、玩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4、被褥每月清洗一次,每周晒一次。5、托班痰盂每4-5人配1个,有浸泡痰盂的消毒容器,按要求进行消毒。6、幼儿盥洗有肥皂,流动水7、全托牙刷专用,有标记,每周消毒二次,每季度更换一次。8、所有物品消毒均须有记录。无消毒记录视作未进行消毒。
(十九)在幼儿园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记录、评价及治疗措施;儿童身高、体重等指标达到要求;龋齿等常见疾病治愈率达到要求。
8分
40分
15分
15分
1、儿童入园体检率、保教人员每年健康体检率均达100%(包括临时工)。
2、儿童体检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体检表,儿童体检表数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数与实际人数相符。
45分
5分
5分
5分
8分
1、园(所)长全面负责园(所)卫生保健工作,每学期有计划、有总结。
2、园(所)长须经市级以上卫生保健管理培训。
3、园(所)长应熟悉卫生保健知识及本园卫生保健工作情况。
1、本年度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保育员、炊事员参加一期卫生保健培训。
2、各项制度齐全。
3、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2、食谱品种单调、搭配不合理、菜肴香味欠佳各扣2分,不按量供给扣5分。
3、每月进行营养计算,不计算者不得分;在下月15日前做好上月营养计算,逾期扣2分。
4、蛋白质、热量供给不足或过剩,一项不符扣2分,其他营养素供给不足或过剩,一项不符扣1分;热量、蛋白质、动物脂肪来源不合理各扣2分,扣完为止。
1、本年度发生食物中毒不得分,采购熟食或外购食品未再加工各扣5分。2、食堂无消毒柜、蒸汽煮沸消毒等物理消毒设施不得分
7、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消毒扣4分。
1、无晨检室或隔离室不得分。
2、隔离室无隔离床或摆放其他用品各扣2分。
3、无独立的晨检接待室,晨检地点设在大厅或过道;未按要求配备晨检用具或晨检未按要求进行各扣2分。
4、晨检室非过道式扣2分。
标准
标准分
评审要点
评审方法
扣分方法
三、营养与膳食管理
(十三)食堂管理规范,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有健康证明;厨房各功能间布局合理、设施齐全。
1、审核食谱并实地考察幼儿园当天伙食及烹饪情况。
2、抽查一个月的营养计算与食堂食物用量记录情况。
1、饭菜运输要有防污染措施
2、食物要求留样。
3、餐具消毒符合卫生要求。
实地查看
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查看询问有关人员。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
l、无卫生许可或卫生许可证过期或有一名炊事人员无健康证不得分。
2、炊事员有健康证明。
3、生熟不交叉,设施齐全。
4、洗菜池与洗碗池分开(蔬菜池2个、荤菜池1个、洗碗池2-3个)。
1、采购食品必须有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同批号产品合格证。
2、采购食品必须有发票。
3、师生伙食严格分开,师生伙食单独核算。
4、每月向家长公布膳食费用,有记录可查。
2、保健室应与班级有一定的距离。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
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
1、有危房不得分。
2、建筑设施陈旧或未做到定期维修各扣3分。
3、2004年后新装潢的园所未取得相关部门检测的合格证书扣5分
4、环境绿化面积小于户外场地总面积50%,人工草坪超过户外场地面积的1/3各扣2分。
1、有1班1室未分设扣4分,活动室卧室无木质地板、采光通风不良,桌椅不符合年龄特点或开裂、带钉、陈旧、油漆脱落,卧床数不足及全托床间距不足30公分,睡通铺、睡地铺、床与地面距离小于30公分各扣2分
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查阅上报资料,向同级或上级卫生部门了解。
查阅资料,向有关部门了解。
1、无作息时间表不得分。
2、作息时间表未按年龄或未按季节制定各扣2分。
3、作息制度制定不科学:幼儿午睡时间小于2小时或大于3小时;户外活动时间小于2小时;两餐间隔时间小于3小时各扣2分
4、作息制度执行不好扣2分。
1、无健教器材或未开展健康教育不得分。
1、保健室设有诊察床、药品柜、健康档案及流水选手设施,杠杆式体重计、身高坐高计、对数视力表灯、专用臭氧消毒灯或紫外线消毒设备等(有托班的应有卧式身高计)。
2、有必备的外用药品(碘伏、酒精、纱布、创可贴、双氧水、生理盐水等)和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等常用器械。
3、卫生保健制度、表格上墙。
1、医疗器械严格消毒,有记录。
2、健康教育未每月开展一次扣2分。
3、有一类人员未定期进行健康教育扣2分。
4、健康教育资料未实行档案化管理扣2分。
5、园(所)板报设置不合理扣2分。
1、未按要求上报资料扣8分。
2、缺一种帐册扣1分,记录不完整或错误者扣0.5分,扣完为止。
1、新建园或老园改建扩建未经论证不得分。
2、实地考察中发现新建筑或新装修园所未按要求构建,不符卫生保健要求扣4分。
标准
标准分
评审要点
评审方法
扣分方法
(二十)幼儿每日入园按要求进行晨检,晨检用品配备齐全符合要求,晨检有记录;疾病患儿由保健人员喂药并有全日观察记录。
五、卫生消毒与防病
(二十一)儿童活动室、卧室每日清扫消毒,开窗通风有记录,室外定期清扫,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二十二)每班有消毒设施,儿童日常用品齐全、符合要求并定期消毒。
(十二)有过道式晨检接待室和隔离室,并配备隔离床(70名以下可设隔离床)。
10分
12分
12分
8分
1、04年以后新园(所)选址、建筑设计应有区县级卫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论证。
2、04年以后老园(所)改建扩建工程方案,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保健部门及相关部门论证。
按卫生部教委颁发的《托幼机构的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及要求》。
查阅晨检记录和全日观察记录,实地察看。
查阅资料、实地察看。
实地察看、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消毒记录。
2、每班无专用盥洗室和厕所扣3分,洗手笼头及厕所蹲位不符合儿童年龄特点或少于3个各扣1分,无男小便池扣3分,扣完为止。
1、无保健室或保健室形同虚设不得分。
2、保健室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位置不合理各扣4分。
3、缺一种必备设施扣2分。
4、保健室备药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缺一种常用器械扣2分。
6、发现处方药、过期变质药品不得分。
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评审细则
标准
标准分
评审要点
评审方法
扣分方法
一、行政管理
(一)园(所)长对卫生保健工作负总责。园(所)长须经市级以上卫生保健管理培训,熟悉卫生保健业务。
(二)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人员培训和定期卫生检查、考核制度。
(三)实行各类人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
(四)按收托儿童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健人员(100名以下不少于1人,500名以上不可少于3人),保健人员上岗前须经规定时间的专业知识培训,2004年1月1日后新进保健人员必须是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医护人员。
1、“六一”体检率每下降1%扣3分。
2、未做到定期称体重、量身高、测视力及血色素不得分。
3、身高、体重、视力测量不准确各扣3分;身高、体重、视力、血色素漏查一人扣1分,评价错一例扣1分。
4、身高、体重达均值率不达标各扣3分。
5、龋齿、沙眼、营养性贫血等疾病治愈率不达标各扣3分。
6、无疾病矫治记录扣10分,一种疾病矫治记录不全扣2分。
(十四)采购合格食品必须有发票;师生伙食严格分开,膳食费用分开核算;幼儿膳食费用每月向家长公布。
(十五)幼儿膳食符合营养学要求,每周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制定带量食谱,做到品种多样,搭配合理,并每月进行营养计算。
(十六)保证餐具、饮水及食品的安全卫生(包括饭菜运输)。
49分
12分
9分
10分
10分
1、在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上墙。
2、保健人员不是医生是护士扣2分。
3、保健人员中有部分非医护人员扣4分。
4、保健人员中无医护人员扣6分。
5、04年以后新进保健人员不符“标准”要求扣4分。
标准
标准分
评审要点
评审方法
扣分方法
(五)根据幼儿年龄、季节建立合理的活动、休息和就餐等生活制度,并认真执行。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定期向家长、保教人员及幼儿进行健康教育讲座;定期出板报宣传防病知识。
3、儿童和工作人员体检要按规定项目进行。
4、幼儿转园需重新体检。
1、每年定期进行“六一”体检,体检率100%。
2、每学期准确测量身高、体重和视力,评价准确,并有记录。
3、身高、体重达均值城市为60%、55%以上、农村均为50%以上。
4、血色素每年查一次,一类园血色素大于110克/升者达95%以上,二类园达85%以上,农村达80%以上。
1、无饮水条件不得分,喝纯净水扣4分,不能保证随时饮水,水温过烫或冬季水温过凉各扣2分。
2、中大班幼儿吃盖交饭扣3分。
3、吃自动餐扣2分。
1、发现保教人员未体检或无健康证明不得分,体检率每下降1%扣1分;体检率小于95%不得分。
2、未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体检表或体检项目不全各扣2分。
3、幼儿转园未重新体检,查到一例扣2分。
园(所)有各类人员(园长、分管园长、保健老师、保育员、炊事人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