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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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售后回购账务处理的探讨

对售后回购账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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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纵横
对 售 后 回 贝 勾
账 务 处 理 /探讨 3 5 -
口 宋小青
内容提要 : 企业会计 准则—— 应用指南》 0 7 《 与2 0 年全 国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 中级会计 实务 》 中
对 售 后 回购 的账 务 处理 规 定 不 吻合 , 此 . 者 提 出 了 自 己的见 解 。 就 笔 关键 词 : 后 回 购 账 务 处 理 融 资 新 准 则 售
税 额) l0 0 70 0
( 使用 的会计科 目发生 了变化 二)
从 述 账务处理中看到的是应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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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前题下 的核算 ,
其 内容是发出商 品的实际成本和 回购
价之间的差。
贷: 库存商 品
300 0 00
( 实际支付金额)
借: 物资采购( 或库存 商品)
l 0 00 0 0 l
在这种方式下销售 方应根据合同或协 议的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人 的确认条件。 通常情况下 , 售后 购交
易 属 于 融 资 交易 ,商 品 所 有 权 卜 牛 的 要 风 险 和报 酬 没 有 转 移 , 此 , 介业 不 能确 认 收 入 。 刈 阿 购 价 天 f 售价 之
原售价之差 ,应在售后 回购期 间内按
务》 的账 务处理实 质上 , 只是用 “ 他 其 应 付款” 目替代 了“ 科 待转 库存 商品差 价” 目而 已 , 科 没有 充分体现 《 企业 会 计准则—— 应用指南》 中对 “ 其他应付 款” 目核算 内容的规定( : 科 即 不吻合) ; 在 旧准则中“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 反映
应交税17 0
从上述新 旧会计 准则对售 后回购 的账务 处理 不难 看 出 : 中级会 计 实 《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最新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运用实例,具体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借鉴。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

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
一、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 议等,进而发现企业在检查年度有无售后回购业务,或通过检查企业账簿,看企业是否设置有“待转库存商品差 价”账户,并且是否有实际经济业务发生。
二、通过检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将“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逐笔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核对, 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数量减少的记录,而在“主营业务”明细账中未作记录,则再找出反映该业务的 会计凭证,进行证证核对,看是否存在有售后回购业务的情况,或实际上是否有售后回购业务,而会计凭证上却 作其他业务处理,造成证证不符的情形。
售后回购交易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即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 仍归出售方。
取得有所不同
2、售后租回交易(租金)与售后回购交易(回购价)的取得有所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的确定则与销售价无关,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 基础确定,因此回购价可能高于原售价也可能低于原售价。 交易对象及账务处理不同 3、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所交易的对象的性质及账务处理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一般出售的是固定资产,而售后回购的交易对象更多的是流动资产,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由于交易资产的性质不同,并且由于两种交易方式的出售资产并不同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销售业务,因 此两者的账务处理也大不相同。售后租回交易,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 核算,期末,“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举例如下(仅以售价 高于账面价值为例):
案例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 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元,增值税额为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 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 本为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售后回购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分析

售后回购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分析

售后回购、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业务一、售后回购售后回购(还本付息)还本销售(还本不付息)会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不论回购价格是多少,均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2008年11月1日,新华公司与E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该公司向E企业销售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

11月18日,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该设备签订补充合同。

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8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问:公司做法是否正确?答: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

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设备的义务。

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公司确认收入280万元是错误的。

案例: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因为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月初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一批木材给甲公司,合同约定销售总价格是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还约定12月末,企业要无条件地以53万元(不含税)的价格从甲公司将该批木材回购回来。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当然 , 际 回购 价格 有 三 种情 况 : 实

售 后 回购 的 含 义
售 后 回购 , 是指 销 货 方 在 售 出 商 品 不 考 虑其 他 相 关 税 费 。 甲公 司的 会 计 处 理如 下 : 后 , 一 定 的期 间 内 , 照 合 同 的有 关 规 在 按 定 又将 其 售 出 的 商 品 购 回 的一 种 交 易 方
回购 价 格 为 10万 元 。 1 业务 在 会 计 处理 上 与 税 法 规 定之 间 的 差 所 有 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购 回 ,
从 本 例 看 出 , 业 为 获取 10万元 资 企 0
金 的使 用 权 , 商 品 作抵 押 , 费 l 以 花 0万元
异 , 会 计 人 员在 实 际工 作 中有 所借 鉴 。 使
100 行 账 务处 理 呢 , 是 按 融 资 业 务 进行 账务 额 ) 7 0 0 还 待 转 库 存 商 品差 价 2 0 0 000 处 理 ? 主要 是 看该 业 务 是否 符 合 《 业 会 企
计 准 则— — 收入 》 确认 的条 件 。 即收 入 确
② 由于 回购价格 大于原售价 , 因而应
和 成 本 能 够 可靠 的计 量 。 将 售 后 回 购 业
每 月 应 计 提 的 利 息 费 用 为 2万 元 为 : 借 : 付 账 款 l0 0 0 应 0 0 1 贷 : 行 存 款 150 0 银 0 0 0
财 务费 用 5 0 0 00 三 、 后 回购 的 税 务 处理 售 借 : 务 费用 2 0 0 财 00
10 0 5个月 )会 计 分 录如 下 : , 务对 照上 述 四个 条 件 , 显 看 出该 业 务 与 (0 0 0元 / 明

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比较

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比较

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比较【摘要】同样的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教材中却运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两方法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建议两教材编写组能在不同的教材中选用相同的处理方法,以减轻同一年参加“双考”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

【关键词】售后回购;会计处理;差异比较一、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例1,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要求:根据上述所给资料,进行与售后回购业务有关的账务处理。

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注会教材中的会计处理1. 5月1日发出商品时:(1)借:银行存款1 170 000贷:其他应付款1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2)借:发出商品800 000贷:库存商品800 000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为抵押融资的利息,应在回购等待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分别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计提利息,确认为当期的利息费用。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借:财务费用20 000(100 000÷5)贷:其他应付款20 0003.(1)9月30日回购时:借:库存商品800 000贷:发出商品800 000(2)借:其他应付款1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000贷:银行存款1 287 000(二)会计师教材中的会计处理1.5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 170 000贷:库存商品8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其他应付款200 000。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发布时间:20##05月10日来源:博兴县国税局字号:[ ]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企业会计准则14 号-收入》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要注意会计和税法之间对该类交易的差异,防止由于税会差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由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会计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一般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认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收到款项不确认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例:20##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不含税价110万元.〔1〕甲公司发出商品时会计处理:借:发出商品 80贷:库存商品 80〔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117贷:其他应付款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3〕在回购期间内甲公司按期计提利息:〔110-100〕/5=2借:财务费用 2贷:其他应付款 2〔4〕甲公司在9月30日回购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80贷: 发出商品 80借:其他应付款 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贷:银行存款 128.7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法上首先认为企业是正常销售商品,且满足了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应按售价确认收入,然后回购商品时确认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如确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会计与税法在对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有一个先后顺序原则.1.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满足了税法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各项条件,那么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就有了明显的差异.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差异分析如下:首先税收上认为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是正常销售商品,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针对上述甲公司的该项业务在20##5月31日之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调增20##度销售收入100万元,调减商品成本80万元.企业在回购期间内计提的5个月的利息费用,税收上也不予承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度此项业务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同时甲公司在20##9月30日回购商品时,税收上也作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该项商品的计税基础为110万元,而不是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此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该公司将此项商品卖出时自动消除,卖出商品时税收承认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为110万元,与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有30万元的差异.企业填报20##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且附表一《收入明细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三费的基数.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19行第3列其他填报100万元,在40行第4列其他填报80万元,在40行第3列填10万元,共调增所得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商品销售所得,10万元是计提利息费用纳税调整所得.2.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确有证明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那么会计与税收处理一致,不存在差异问题.综上所述,企业在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时应谨慎处理,防止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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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合同规定 售价 ( 不含 税 )0 10万 元 ,0 2年 2月 回 20 购价 《 不含税 )15万 元 , 1 该批 w 商品 实际 成本 为 8 0 万 元 , 税 率均 为 1% , 增值 7 本例 暂不考 虑其 他税 费。
12 0 年 2月企业 发 出商 品 ,且 收到 1 7万 元 .0 1 1
价款时 :
则账务 处理 为
第一笔 和第 二笔 分录相 同 , 第三笔 分 录 为 :
借 应 付账 款— — 商业 银行 贷 : 务费 用 财 贷 : 行存款 银 5 0 0 60 00 0 l 0 00 0 l 0 0 4 0 0 5 0 00 0
商 _ 许 毒t 坐 } 5 0霉.
3 20 03年 1月 房 地 产 公 司 重 新 回购 该 办 公 楼
借 : 付账 款—— 商业 银行 应
贷 银 行 存 款
5 0 0 60 00 0
56 0 0 0 00 0
例 2 某 集 团 公司 下 属 的 电子 公 面 2 0 年 2月 01 将库存 w 商 品一 批按 “ 后 回购 ” 式售 给某 电器公 售 形
企业 在附有购 回协 议 的销 售 方式 下 , 出商品 的实际 发
成 本 与销售价 格 及相 关税 费 之间的差 额 。
例1 :某 企业 集 团下 属 的房地 产 公 司 2 0 0 0年 1
规 定 之间 的差 异 ,使 会计 ^ 员在 实 际工 作 中有 所借
鉴。

月将 一栋 已开 发 的办公楼 销 售给 某商业 银行 , 价 为 售
1 出办 公楼 给 银行时 . .售 借: 银行存 款 贷 : 付账 款—— 商业 银行 应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理清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

那么,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又是什么样的呢?首要遵循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收入会计处理账务。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

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

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4个条件,在销货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销货方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作者:赵铁刘俊英黄兴发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3-02-25 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税收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如,某工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将其产成品销售给个人,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1200万元,合同约定,5年后按原售价双倍回购。

2013年12月,该企业回购该批产成品进行,回购价格为3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销售与购进均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率17%,其他税费不考虑,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0%)。

企业会计上处理为:1.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1872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6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72万元。

2.2009年~2012年,回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分期摊销,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32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320万元。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

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售后回购交易中销售方会计处理浅析

售后回购交易中销售方会计处理浅析

但是满足这类情况的售后 回购交易必须保证将来所 回购的商 品能 够保值增值 , 否则交 易是 不能继续的。二是 当有确凿证据表 明售
后 回购交易不满足销售收入实现条件时 ,即在协议 中明确约定 了
回购价格 ,此时依据购货方是 否使用所购商 品可将售后 回购交 易
划分为以下两类 :如果售后 回购协议规定购买方 不能使用所购商 品, 表明与所售商品有关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 ,购货方不 能从所购商品中获取经济利益 。 此时该交易应属 于融资交易 ,可 以
和资产同时增加 , 为了清晰地反映企业融 资情况 , 用“ 他应 付 应 其
款” 以售价进 行记 录。 此时 , 企业售 出商品只是借款的抵押物 , 为了 保 证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不变可将该 商品从“ 库存商品 ” 转至“ 押 抵 贷 款商品”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 价的差额 , 中。 应作为融资成本在 回 购期 内按期计 提利息 , 计入 财务费用 。 回购时商 品发生了减值 , 若 销售方应在 回购后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进行处理 。 二是购买方可以使用所购商品。 购买方可以使用所购买商 品,
示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 : 交 税 费 一一 应 交 所 得 税 应 参考文献 :
l 0
70 6
分析 :
[] 1 财政部会计 司 :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 (0 6 》 人 民 出版社 《 20),
20年 版。 07
( )0 1 1 2 1年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 4 0 万元 ) 10 ( ; ( )0 1 2 2 1年该 无形 资产 的计税 基 础= 6 0 1 0/0 1 4 ( 10 — 6 01= 4 0 万
看作抵押贷款 , 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如果售后 回购协议规定 购买方可以使用所购商品 ,表 明与所售商 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可 以转移 ,购货方能够从该 商品中获取经济利益 ,此时销售方应将

售后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售后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售后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一、会计处理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一是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是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一种情形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较大,税法的规定应该尽快修改。

三、案例分析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甲公司在2018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作者:欧阳琴燕来源:《中国市场》2024年第12期摘要:從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到2020年1月政策正式实施,四年间,实务界对收入的确认计量问题进行了多次实践,同时会计司已经多次出台了应用指导案例。

新收入准则的不断推进,使纳税人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面对各种调整项充满了困惑。

对于这些调整导致的税会差异,实务界细分为三种情形: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交易价格的差异、特定交易的差异。

前两者的税会差异研究得比较透彻,而特定交易的差异研究得却很模糊。

因此,文章结合实际案例,通过研究其中涉及较广的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分析其存在的税会差异,并提出适用于企业实务处理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售后回购;税会差异;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12-0131-04DOI:10.13939/ki.zgsc.2024.12.0331引言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要求财务人员能够以控制权转移为判断基准,准确的按照收入“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同时信息披露强制要求企业对重大金额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作出说明[1]。

与旧准则相比,收入确认的核算过程比之前复杂得多,但是税法并没有与其保持一致步伐进行修订[2],使各业务类型处理的方式产生迥然不同的税会差异,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税会差异主要由收入确认时点、交易价格、特殊交易三个方面产生[3]。

其中前两者研究得已经较为透彻,而针对特殊交易产生的税会差异,由于税法指导上缺乏详细阐述,在实际处理上还比较模糊,给学者们留下了广阔的研究空间。

比如贲采平(2020)针对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交易提出由于新准则先确认合同负债,客户行权时才确认收入,而税法收入确认在收讫发票的当天,因此产生了税会差异[4]。

陈哲(2022)则根据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事项的税会处理差异进行了探究[5]。

浅议售后回购的账务处理

浅议售后回购的账务处理



: 关 键淘 售后 回购 收入的确认 会计处理与税 法的差异
售后 回购 交易是 指卖方 在销售 商 品的 同时 ,与购货 方签订 合 同 ,规定 E l 后 按照合 同条 款 ,将售 出 的商 品 又重新买 回的一 种交 易方 式。如 果卖方 承诺 在销售 商品后 的一 定时期 内 回购 ,
般 将售 后 回购业务 视 同融 资业 务进行 会计处 理 ,并 通过 “ 待
间价值影 响不 大 ,采用 直线法 计提利 息费 用 ,每 月计提 利息费
用为 2 0( 1 0 0 ÷ 5 ) 万元。
转库 存商 品差价 ”科 目核算 , 计 算企 业在 附有购 回协议 的销售 方式 下 ,发 出商 品的实 际成本 与销售 价格 以及相关 税费 之 间的
借 :物 资 采 购 ( 或 库 存 商 品 等 )1 1 0 0 0 0 0 0应 交税 金 一 应 交 增值 税 ( 进 项税 额 ) 1 8 7 0 0 0 0贷 :银 行存 款 ( 或 应付 账 款 )
1 2 8 7 O 0 0 o
业应 在发 出商 品并收 到销售 款 的当天 ,确 认为 销售 收入 ,计算
借: 财务 费用 2 0 0 0 0 0 贷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 O O O 0 O ( 3 ) 9 月3 0日回购商 品时 ,收到 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 明 的商品价格 为 1 1 0 0 万 元 ,增值 税税额 为 1 8 7 万 元 。假定 商品 已
验 收人库存款 1 1 7 0 0 0 0 0贷 :库存 商 品 8 0 0 0 0 0 0 应 交税 金一 应交增值 税 ( 销项税额 )1 7 0 0 0 0 0 待转库存商 品差价 2
( 2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 的差额 ,应 在回购期问按期计提利 息 费用 ,计 人 当期财务 费用 。 由于 回购期 间为 5 个月 ,货 币 时

记账实操-售后回购和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售后回购和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售后回购和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企业售后回购的,会计分录如下:1、销售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3、销售方购回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企业销售货物退回的时候,应该冲减公司的收入和对应的税费,其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负数)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后回购和销售退回如何理解?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如果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确认销售收入,如果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不应该确认收入。

销售退回,顾名思义就是指购货方在购买商品后,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将商品退回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一般销货方是允许进行商品退还的,并且会退还全部货款。

销售退回通常有三种账务处理方式:退货处理、退款处理和存货调整。

1.退货处理:当客户退回已购买的产品时,公司可以选择将产品重新纳入库存。

在此情况下,应按照退货单据记录退货数量和退货原因,并将退货产品重新分类为可销售的存货。

这种处理方式维护了公司库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退款处理:当客户要求退款而不退回产品时,公司需要将退款金额返还给客户。

这种处理方式涉及到现金流和财务记录的调整。

退款金额通常会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并记录为退款支出。

3.存货调整:有时销售退回的产品无法重新销售,或者产品已经过时或损坏,公司需要将其从库存中清除。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进行存货调整,将退回产品的价值从存货中减少,并记录为存货减值损失或损耗。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2021.1B28理论探索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文/李景肖摘 要:售后回购是一种常用的销售方式,指的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作出相应的承诺,日后有选择性地将商品购买回来的销售方式。

本文结合新收入准则对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与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两种可能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进而分析了售后回购交易中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税务。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售后回购;财税处理0 引言在企业的事务处理中,或有关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售后回购交易一直都是难点。

尤其是在新收入准则下,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异会成为交易双方进行会计处理时的难题。

因为对于售后回购以及相关交易,税法并没有比较清晰的规定,从而使得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交易存在较大问题,在税务处理方面也有着一定的争议。

本文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不同情形的售后回购交易进行了探究。

1 售后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财务处理假设甲公司为销售方,乙公司为购买方,双方通常设定为一般纳税人。

假如双方在7月1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上填写的销售物品价格和相关税务合计为116万元,在专票上填写的售价为100万元,这次交易中产生的增值税额为13万元。

此交易中销售方的成本约为80万元,双方在交易前就签订了合同,乙公司在物品发售前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

在甲公司收到款项的次日,交易双方根据原有合同又签订了附加合同,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

条款中写明甲公司会在11月30日回购此商品,回购价为110万元,此价格为不含税回购价。

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可在合理的时间行使回购权利,并支付给乙公司124.3万元回购款,同时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会计处理结合上述情况,甲、乙双方在售后回购方面的财务处理分别为: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当天即7月1日,甲公司会收到此交易的货款,共113万元,其中应交税费为13万元,主要是应交的增值税,合同负债为100万元。

在后续交易中,如果回购价比原售价要高,则甲、乙双方需要按照融资处理,根据回购价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回购期间每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

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

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账务处理如下:(1)1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同时结转成本:借:发出商品8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贷:其他应付款20000(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20000贷:其他应付款20000借:库存商品800000贷:发出商品800000借:其他应付款1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贷:银行存款12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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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售后回购业务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比较
【摘要】同样的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教材中却运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两方法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建议两教材编写组能在不同的教材中选用相同的处理方法,以减轻同一年参加“双考”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

【关键词】售后回购;会计处理;差异比较
一、同一售后回购业务
例1,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要求:根据上述所给资料,进行与售后回购业务有关的账务处理。

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注会教材中的会计处理
1. 5月1日发出商品时:
(1)借:银行存款1 17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2)借:发出商品800 000
贷:库存商品800 000
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为抵押融资的利息,应在回购等待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分别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计提利息,确认为当期的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20 000(100 000÷5)
贷:其他应付款20 000
3.(1)9月30日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800 000
贷:发出商品800 000
(2)借:其他应付款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000
贷:银行存款 1 287 000
(二)会计师教材中的会计处理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库存商品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其他应付款200 000
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为抵押融资的利息,应在回购等待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分别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计提利息,确认为当期的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20 000(100 000÷5)
贷:其他应付款20 000
3.9月30日回购时:
(1)借:库存商品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000
贷:银行存款1 287 000
(2)借:其他应付款300 000
贷:库存商品300 000
三、分析、比较差异
经过分析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既有不同之处,又有相同之点。

不同之处体现在销售产品与回购产品的会计处理上;相同之处体现在等待期间融资利息的会计处理上。

注会教材中采用了“债务法”,即发出产品时增加债务,回购产品时减少债务,这种方法能较好地体现以商品为抵押进行融资核算的全貌;而会计师教材中却采用了“资产法”,即发出商品时,减少存货资产,回购商品时增加存货资产,这种方法把销售和回购作为两个独立的环节进行会计处理,尤其是商品回购后,将其他应付款与库存商品进行对冲的会计处理,不便于考生理解。

笔者比较认同注会教材中的处理方法,也希望两教材编写组能在这一问题上尽快达成共识,消除差异,以避免由于两教材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给考生们带来不必要的疑难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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