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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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安全培训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

三、培训内容1. 安全意识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自身责任,增强安全意识。

2.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对各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员工遵守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

3. 应急处置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在突发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安全设备使用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培训,确保员工能正确使用各类安全设备,提高工作安全保障水平。

四、培训方式1. 定期举办安全培训会议或讲座,邀请安全专家进行授课。

2. 在业余时间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考试,对合格者进行奖励。

3. 制作安全培训教材,进行集中培训和自学。

五、责任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每位员工都接受到规定的安全培训。

六、其他1. 新员工入职前需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若员工因未接受安全培训造成安全事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其他规定或管理制度与本规定存在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八、培训计划和记录为了确保安全培训的有效性和全面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具体包括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并建立培训记录,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效果评估等,以便于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九、安全培训效果评估为了验证安全培训的效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效果评估,针对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员工进行进一步的培训与加强。

十、管理制度的执行为了确保安全培训规定的有效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培训的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员工,应当进行相应的追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号xx,自 _____ 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 年12 月2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行。

长李毅中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完整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完整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安全培训规定。

一、培训目的本安全培训规定的目的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增强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培养和引进安全技术人员,确保职工从事作业时的安全和子女的安全。

二、培训对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在职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均为培训对象。

三、培训内容(一)安全意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意识出现问题时应如何处理、其他职工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安全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三)应急救援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逃生、抢救伤员的操作等内容。

(四)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机械设备的操作、器具使用的安全规范等。

四、培训方式(一)组织内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内部培训,由专业安全培训师进行授课。

(二)聘请外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现场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织现场培训,通过实地操作和模拟演练,使职工更加熟悉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五、培训周期(一)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定期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覆盖全部职工。

(三)不定期培训: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不定期组织培训,如引进新设备、进行重大工程施工等情况下的特殊培训。

六、考核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相关的考核评估制度,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评估内容包括课后测试、培训效果评估等。

七、处罚制度对于未参加或未通过培训的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除奖金、降职、辞退等处理措施。

2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发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正)

2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发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 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 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 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 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 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 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背景介绍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已成为企事业单位的必修课。

为此,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日益完善,安全培训成为政府和行业部门重视并推广的一项重要工作。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台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其中包括了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的相关管理工作。

安全培训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培训。

2.安全培训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职工的岗位、工种、技能等进行分类培训,形成全员、全面、分层次的安全培训体系。

3.安全培训应当避免过多地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应充分考虑实际操作环节和职工现状,把安全培训内容贴近实际、贴近职工,让职工在操作过程中能真正掌握安全理念、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4.安全培训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培养职工的安全责任感和紧急处理能力。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记录职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和培训效果,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档案,以备查验。

安全培训时机和频率1.新入职员工应当在入职前接受安全培训,并在入职后及时加强相应安全培训。

2.工作场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安全培训失效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培训。

3.安全培训应当不少于每年1次,并及时整理记录,随时报告监管部门。

安全培训教育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安全培训教育资源:•外聘专家、技术人员等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安全培训教育资源;•在企业内部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内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搜集各种安全培训教育资源,如安全生产管理、灭火器使用、急救知识等,构建完善的教育资源库。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章责任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计划,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培训内容和方式(一)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制度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源及风险评估。

3、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演练。

4、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

5、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处置经验分享。

6、驾驶员应该知道的常识。

(二)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组织专家讲座、座谈会、自学、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集中培训。

2、分散培训:利用晨会、夜校、微信群、QQ群等方式进行分散培训。

3、岗位培训:对特定岗位进行针对性培训,如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

第四章培训对象和时效性(一)培训对象1、所有在岗职工必须参加企业安全培训。

2、企业新员工应在入职后进行安全培训。

3、新项目及新工艺的员工应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二)时效性1、集中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

2、分散培训:每月进行一次。

3、岗位培训:按需要进行。

第五章安全培训记录和考核(一)安全培训记录1、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每个员工的培训情况。

2、每次安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以及培训内容和效果,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两年。

(二)考核办法1、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测试,测试合格方可出勤。

2、岗位人员考核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

第六章安全培训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或者没有建立员工安全培训记录,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而制定的规定。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了安全培训的对象。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员工都应接受安全培训,包括新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人员。

另外,管理人员也应接受安全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能力。

其次,规定了安全培训的内容。

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救援知识等。

通过这些培训,员工可以全面了解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再次,规定了安全培训的时间和频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

对于新员工,应当在入职后尽快进行安全培训。

对于现有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最后,规定了安全培训的考核和记录。

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考核,确保员工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以备查阅。

总的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制定,可以使员
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一、目的和背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制定本安全培训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全体员工,包括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仓库等。

三、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类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2. 工作场所安全•火灾防控及消防设备使用方法•电气安全使用知识•机械设备操作规范•化学品存储及使用注意事项3. 个人防护和急救知识•个人防护用品及佩戴方法•常见事故伤害的急救处理方法•应急逃生和自救技巧四、培训方式和周期1. 培训方式•集中培训:由公司指定专业培训机构进行,采用面授方式进行培训。

•自学培训:公司提供培训教材,员工可以自主学习并完成相关测试。

2. 培训周期•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应在2周内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定期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为2-4小时。

•异常情况培训: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时进行特殊培训。

五、培训考核和记录1. 培训考核•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笔试或实操考核,成绩合格即可。

•自学培训:员工完成培训教材后,参加在线测试,通过即可。

2. 培训记录公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考核成绩等。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 员工违反规定未参加培训的处理•一次违反:口头警告,并进行补课培训。

•多次违反:记过处分,并进行再次培训。

2. 员工严重违反规定的处理•影响安全生产行为:记大过处分,并接受纪律处分。

•导致事故发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

以上文档仅为模板,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 号修正,自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一、前言。

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本安全培训规定。

二、培训对象。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等,均应接受安全培训。

三、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员工应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执行。

2. 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等内容。

3. 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

4.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培训方式。

1. 理论培训,通过讲座、课堂教学等形式,向员工传授安全生产知识。

2. 实践培训,组织员工参与实际操作,加强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让员工深刻认识事故的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

五、培训周期。

1. 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公司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知识得到持续的强化。

六、培训考核。

1. 培训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进行针对性的补充培训。

七、培训记录。

1. 对每次培训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等。

2. 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

八、培训效果评估。

1.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检验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

九、培训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安全培训工作应纳入绩效考核,确保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培训的工作。

十、总结。

安全培训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员工
接受规范、全面的安全培训。

第三条安全培训应当面向全体员工,包括企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派专人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确保
培训的正常进行。

安全培训专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培训经验。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定培训的具
体时间和地点。

对于新进员工,应当在其入职后的一周内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形式,确保培训的有效性。

第七条安全培训应当及时更新,随着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培训内容也应当相应调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
要,定期评估培训成效,对培训进行改进。

第八条安全培训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
考核,确保培训的效果。

对于未能通过考核的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充培训。

第九条安全培训的记录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审计部门有权
查阅。

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的具体内容、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员工的签字等。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5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5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5篇)其次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视中心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视中心治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视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心治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视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视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心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其次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培训。

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规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具体、精确记录培训考核状况。

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展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篇二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展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学问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从业期间的安全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培训人员,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内容真实有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纳入员工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的范围,确保全体员工接受安全培训。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和成绩,作为安全培训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事故预防知识;(二)应急逃生和自救方法;(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五)职业病防护知识;(六)消防安全知识;(七)环境保护知识;(八)其他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相关的方面。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面对面教学;(二)集中培训;(三)网络培训;(四)现场培训。

第三章安全培训的要求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员工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不同的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覆盖全体员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的追踪和回访。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应急演练和模拟训练,提高员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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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txt [编辑本段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05 年 12 月 2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日起施行。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编辑本段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第二章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编辑本段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第三章第十三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编辑本段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要的费用。

[编辑本段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第二十六条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编辑本段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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