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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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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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王权不仅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成为周人执政的理念。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9.上古时代,“刑”的含义(了解)
(3)式:有细则、准则、标准、范例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是法律解释的开端,律学起源的标志。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势
21.魏国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内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汉代加入《户法》、《兴法》、《厩法》,谓之《九章律》)
(2)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礼法结合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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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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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2.秋审和朝审 (1)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道德案件。 (2)朝审所复核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 监候案件。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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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律制度1、指导思想:行天之罚2、主要法律形式:①以礼与刑为基本内容的习惯法;②君王命令:誓、诰、训;③习惯规则或法律规范。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①夏:五刑三千条②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名从商(2)罪名:夏: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3)刑法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宁可漏杀有罪,也不错杀无辜。

4、监狱最早产生于夏二、西周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吕侯作刑:西周中叶、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时任司寇的吕侯。

3、主要法律形式:①仍以习惯法为主(包括礼与刑,周礼、“九刑”、《吕刑》)②王命:诰、誓、训、命。

4、礼与刑的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刑罚体系:①死刑和肉刑:五刑(墨、劓、宫、刖、杀)②圜土之制③嘉石之制6、刑罚适用制度:①三赦之制: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有精神智障的痴呆者。

②三宥之制7、民事法律内容:①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②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③嫡长子继承制8、司法机关:周王是全国最高司马官;大司寇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9、狱讼形式:“以两剂禁民狱”(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以两造禁民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10、11、。

司法审判的原则:五听12、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13、李悝《法经》①《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②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三、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中国法制史各章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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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各章复习重点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1.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均台也叫夏台。

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罚。

”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

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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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一、隋朝(581-618)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三)、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五刑与刑罚原则2、十恶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四)、唐朝的司法制度三、五代十国(907-979)四、两宋之北宋(960-1127)(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五)、宋朝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中国法制史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一、禹刑、汤刑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

(考名词解释)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考名词解释)二、罪名与刑罚1.圜土。

夏代已有的正式监狱,称为“圜土”。

“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2.五刑,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

此五种刑罚由轻至重。

(2007、20XX年考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一种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它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20XX年考名词解释)(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3)剕刑,也称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二、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1.周公制礼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西周时期,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西周时,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做“吕刑”。

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做之刑也称“甫刑”,但内容已不可考。

3、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2)“五礼”:①吉(祭祀之礼);②嘉(冠婚之礼);③宾(迎宾之礼);④军(行军作战之礼);⑤凶(丧葬之礼)。

(3)“六礼”:①冠(成年之礼);②婚(嫁娶之礼);③丧(丧葬之礼);④祭(祭祀之礼);⑤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⑥相见(会面之礼)。

(考论述)(4)“九礼”:①冠;②婚;③朝;④聘;⑤丧;⑥祭;⑦宾主;⑧乡饮酒;⑨军旅。

(5)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①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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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统治者提出的法律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将教化与刑法相结合。

2.圜土之治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具体指令犯罪的人在狱中劳作,进行改造、不让他们佩戴成年人的正常冠带,以示耻辱。

3.嘉石之治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具体指让罪行轻微的犯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4.五听西周时期审判案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法律答问秦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具体指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多采用问答的形式,是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6.廷行事秦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即判案成例。

7.城旦舂秦代的一种刑罚,徒刑的一种。

具体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8.鬼薪白粲秦代的一种刑罚,徒刑的一种。

具体指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

9.春秋决狱汉代的一种法律制度。

具体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0.秋冬行刑汉代的一种行刑制度。

具体指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春夏不执行死刑。

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11.八议三国两晋时期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

具体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包括“亲”(皇室宗室亲戚)、“故”(皇帝旧故)、“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员)、“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

12.义绝唐代的一种婚姻家庭制度。

具体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构成法律强制离婚的条件。

13.三司推事唐代的一种司法制度。

具体指中央或地方发生特别重大案件时,往往交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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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复习要点:1、历年试题(重复率非常高)2、《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每章的重点提示(主观题50分)和练习题部分(客观题50分)——考试的85%以上的题目来自于此3、复习指导书(红本本)——重点内容从14页开始每章节重点: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甘誓: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3、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4、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5、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甘誓)(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重点)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2、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3、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戮、炮烙、醢、脯、劓殄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重点)劓殄: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4、商朝的监狱:圜土、羑(牖)里、囹圄(重点)5、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1)商初: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兄终弟及: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父死子继: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2)商朝后期:父死子继取代兄终弟及(3)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6、刑名从商: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

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重点)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绪论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着重掌握:法律起源于夏朝的依据。

掌握:“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监狱的名称。

一般了解:赎刑起源于夏朝。

夏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复习要点:刑:刑法或刑罚。

法:具有均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思想。

律:强调法律统一适用。

历史各阶段的适用:刑(夏商西周)――法(李悝法经开始)――律(商鞅改法为律)――宋刑统――律――法(清末修律改律为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奴隶制五刑:大辟、膑辟、宫辟、劓、墨。

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夏朝的赎刑制度,可依罪轻罪重用铜赎罪。

夏朝监狱名称:圜土、均台、夏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着重掌握:掌握:“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奴隶制五刑。

各个刑名的名称。

劓殄。

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的原则。

监狱的名称。

一般了解: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天命、天罚”。

刑名从商。

罪名。

复习要点: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天命、天罚”。

刑名:“刑名从商”说明商朝刑名比较完备。

罪名:(1)不吉不迪:行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办事。

(2)暂遇奸宄:欺诈奸邪,犯法作乱。

(3)不有功于民:禁止无故动用民工。

继承立法三阶段:1、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

2、又规定了父死子继。

3、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监狱名称:“牖里”、“羑里”、“囹圄”。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着重掌握:立法指导思想。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婚姻制度(婚姻管理机关、缔结原则、六礼程序、七出七去、三不去)。

掌握:“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礼及其内容作用。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五听。

一般了解:宗法制度。

礼与刑的关系。

《吕刑》。

法律形式。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刑名。

死刑的不同执行。

罪名。

田里不鬻制度。

质剂。

傅别。

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名称。

民事刑事区分。

民事刑事诉状名称。

束矢、钧金。

中国法制史要点

中国法制史要点

法制史考试重点1.夏商两代的刑:禹刑、汤刑。

2.西周契约: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便用。

剂短;买卖兵器,真玩使用。

3.西周傅别是借贷契约。

质剂是买卖契约。

4.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a.郑国子产的“铸刑书”b.晋国的铸刑鼎。

5.战国初年《法经》的制定:李悝的《法经》是最重要的立法内容。

6.《法经》、《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7.秦朝刑事法律规范包括:a 刑事责任年龄。

b、刑事责任时效的规定。

c、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d、犯罪连坐。

e、区分故意与过失。

f、诬告反坐。

g累犯加重处罚。

h、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I、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J自首及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减免处罚。

k、同罪异罚。

8.《九章律》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为法律之核心,它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又称汉律)9.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0.汉代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内容:A、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刑、劓刑、和斩左右脚趾三种肉刑。

B、汉景帝下令把左趾的笞刑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又下令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至此,中国刑法史上存在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

11.汉武帝为打击和削弱地方诸侯的割据势力颁布了推恩令、左官律、酎金律、阿党附议之法。

12.维护君主中央集权的刑事法律A、维护皇帝人身安全与尊严的刑事法律:大不敬、不道、僭越等。

B、限制打击藩王地方势力的特别法:推恩令;左官律;酎金律;阿党附益之法等。

C、严厉镇压反抗与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大逆无道、通行饮食等。

D、家国一体、忠孝并重的刑法特点。

13、晋朝“准五服以制罪”: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公(九个月)、小公(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14、准五服以治罪: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1、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亲亲尊尊。

2、周公制礼:周初统治者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准,强调徳的要求,进行全面调整,形成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等方面系统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种种仪节,这就是史称“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

3、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王室衰微,诸侯称霸,礼崩乐坏,周王失控,诸侯国的实力发展不平衡,大国企图争霸,小国谋求自存,大多实行了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

4、成文法的公布:(1)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邓析造竹刑(3)晋国大夫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是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这是中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革除了旧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的弊端,是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一个主要原则。

对于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有深远影响。

5、战国时期的各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缘法而治;刑无等级;以刑去刑,重刑轻罪;法律公开,使民便知。

6、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法典的建设树立了楷模。

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部分内容,《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

《法经》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盗法是关于打击侵犯财产权方面的法律,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法律,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犯罪者方面的法律,捕法是关于捉拿、追捕犯罪者方面的法律、杂法是关于惩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对其他5篇的一般原则规定,类似于今天的总则。

地位:李悝在法律方面"撰次诸国法",编成一部《法经》。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典。

汉《九章律》的制定就以其为蓝本。

《法经》的特点及其本质:(1)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2)它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3)体现了重刑主义精神;(4)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一、秦汉法制
1.郡县制与法家思想:秦始皇推行郡县制,规定乡、县、郡三级行政
机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格适用。

2.刑法与赏罚制度:推行较为严厉的刑法制度,同时设立奖励与惩罚
的制度,以保持社会秩序。

二、魏晋南北朝法制
1.儒家思想的兴起:法律制度中逐渐融入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法。

2.九品中正制:北魏孝文帝推行的官员选拔制度,以品德与才能为标准,影响后来科举制度的形成。

3.佃农制:南朝梁武帝推行的土地制度,提供贫民并提高农业生产力。

三、唐宋法制
1.开元律:唐太宗时期编纂的法典,注重保障人民权益,也是世界上
最早的成文法。

2.翰林学士:宋代设置的文官机构,成为御史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署理法律等职责。

3.宋代水利法制:推行水利管理法制,通过洪水预防、治理黄河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明清法制
1.大明律与大清律:明朝施行的法典《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之一,清朝通过《大清律》,保持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廉政文化:明清时期的廉政文化高度重视廉洁和公正,以杜绝官员贪污腐败。

3.外国条约与法制变革:近代以来的中国不平等条约和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20世纪法制
1.中华民国法制: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宪法确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实施了新的刑法、民法等。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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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复习要点:1、历年试题(重复率非常高)2、《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每章的重点提示(主观题50分)和练习题部分(客观题50分)——考试的85%以上的题目来自于此3、复习指导书(红本本)——重点内容从14页开始每章节重点: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甘誓: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3、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4、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5、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甘誓)(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重点)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2、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3、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戮、炮烙、醢、脯、劓殄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重点)劓殄: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4、商朝的监狱:圜土、羑(牖)里、囹圄(重点)5、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1)商初: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兄终弟及: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父死子继: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2)商朝后期:父死子继取代兄终弟及(3)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6、刑名从商: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

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重点)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重点)4、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5、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6、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7、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8、《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重点)9、遗训:西周法律形式之一,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10、殷彝:西周法律形式之一,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11、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12、小宗五世则迁:宗法制的原则1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14、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15、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5)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16、西周的“六礼”: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请期、亲迎。

(重点)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纳吉:男家卜得吉兆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7、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1.子产:春秋时郑国贵族。

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重点)2.邓析: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竹刑)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重点)4.竹刑: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

(重点)5.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

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6.《法经》: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7.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8.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

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重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

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

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

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9.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0.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重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行刑,“重其轻者”11.《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重点)(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

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法律答问: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3.廷行事: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4.三公: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5.九卿: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

6.三重选官法: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7.考课:“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

8.五善五失: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

9.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重点)10.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11.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2.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秦代的徒刑(重点)16.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

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17.以古非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盗徙封罪:秦朝的一个罪名21.廷尉: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重点)22.公室告: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

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23.非公室告: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

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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