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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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_继承法

第四节_继承法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额 情形
父亲
15
母亲
15
妻子
15
子女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额 情形
父亲
15 15
母亲
15 15
妻子
15 15
子女
15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额 情形
父亲
15 15+5
母亲
15 15+5
妻子
15 15+5
子女
15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额 情形
父亲
15 15+5 15
母亲
15 15+5 15
妻子
15 15+5 15
子女
15 (15)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额 情形
父亲
15 15+5 15
母亲
15 15+5 15
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 产; 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张某死亡时遗留下的遗产有近30万元,他尚 有妻子、女儿、儿子、哥哥、孙子、儿媳妇 等亲属,张某未留有遗嘱。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 A.只有儿媳妇和孙子不享有继承权 B.只有哥哥不享有继承权 C.只有儿媳妇和哥哥不享有继承权 D.哥哥、儿媳妇和孙子都不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

继承法.
•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 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一 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利平等, 一般应当均分遗产,经协商也可以不均等。生 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 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 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 遗产时,可以多分。
临终口述遗嘱有效吗
案例:王某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 王到地质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去世,父亲再 婚。继母带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王某父亲和 继母共同扶养,他们长大后反而对王父歧视虐 待,在王父生病时,被其赶出家门。王某将父 亲接来生活。继母已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 时口述遗嘱,将他同生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 由王某继承,并邀请了三位部队首长在场作证。 这一口述遗嘱有效吗?
评析
王某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王父亲生病 之时同王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 但他们不但不尽义务,反而把老人 赶出家门,这是一种遗弃行为。根 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 当丧失继承权。王父在临终前立下 口头遗嘱,将他的遗产楼房一幢确 定由王某继承,并由两个以上无利 害关系的人证明,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王某可以依法继承 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刘某
方某
---------------------------------------
刘甲 吴某 刘丁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刘戊
陈戌
遗赠继承纠纷案
• 范宁,男,30,岁,某美术学院讲师。李宁, 男,31岁,某中学教师。

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一、继承顺序
根据《继承法》规定,2023年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位:其他亲属。

二、分配方案
在继承人确定后,遗产的分配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遗嘱规定:如果死者留有遗嘱,按照遗嘱的规定分配遗产;
•法定分配:如果没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o 1. 配偶和子女同时继承:配偶分得全部合法财产的一半,子女均分另一半;
o 2. 仅有子女继承:子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 3. 仅有配偶继承:配偶继承全部合法财产;
o 4. 有父母同时继承:配偶分得全部合法财产的3/4,父母平均分剩下的1/4;
o 5. 无配偶、子女,有父母同时继承:父母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 6. 兄弟姐妹同时继承:兄弟姐妹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7.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8. 无亲属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以上为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仅供参考。

第八章 继承法

第八章 继承法
• 2、配偶继承权应否特殊对待?
• 甲乙无子女,甲有母亲和兄弟姐妹,甲去 世,有房屋二套,系夫妻共有财产,如何 继承?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 (一)分配原则 • 1、原则均等 • 2、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不均等 • (1)照顾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 (2)鼓励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 (3)依约定 •
• 问题:区分继承权回复之诉、所有物返还 之诉、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意义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依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遗嘱分配原则
继承 • (二)特征 • 1、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2、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3、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 • 4、属于强制行性规范 • (三)范围: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二)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丧偶

女婿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一)代位继承的含义与条件
•甲
2005年去世(被继承人)
• 乙(甲之子)1996年去世 • (被代位人) • 丙(乙之子) • (代位继承人)
•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
的份额
•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二)转继承 • 1、含义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2、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 解释第14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基础知识

继承法基础知识

继承法基础知识继承法是指在法律上确定财产继承制度,包括确定继承人、继承权益以及继承程序等一系列规定。

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了解继承法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帮助读者了解继承法的基础知识。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几点:1. 法定继承原则:按照法律规定,财产继承应当以法定继承为基本原则。

即在没有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

2. 平等继承原则:在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平等享有继承权,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等原因对继承人进行歧视。

3. 流通性原则:财产继承应当有利于财产的流通和经济发展。

具体表现为继承人对继承财产享有一定的自由处分权,可以进行转让、抵押或出租等操作。

二、继承人的确定在继承法中,继承人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法定继承人: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确定的继承人。

例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2.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3. 遗嘱继承人: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的继承人。

在遗嘱中可以规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

三、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被继承财产按照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和遗嘱规定分割的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份额一般根据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确定。

1. 配偶继承份额:在继承法中,配偶通常享有被继承财产的合法份额。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则配偶享有全部继承份额;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则配偶与子女分割被继承财产,配偶享有一定比例。

2. 子女继承份额:子女是继承人中的重要群体,享有较高的继承份额。

根据继承法规定,子女的继承顺序依次是:晚辈子女、长辈子女、晚辈孙子女、长辈孙子女。

3. 其他亲属的继承份额:兄弟姐妹、父母等亲属的继承份额相对较低,通常是由于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

第3章 继承法

第3章 继承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实际还有胎儿)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 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
案 例3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 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 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 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 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 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 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 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 成立?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的制度。 1、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后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 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 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 顺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 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较第 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 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我国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孩子的抚养权,第一抚养权就是父母,并且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的义务,必须抚养,除非父母是精神病患者,或者是服刑人员;父母不能抚养的,那么就要更换第二监护人,就是爷爷奶奶或者是外公外婆,孩子监护人必须是一级一级的。

二、遗产继承顺序比例是什么法定遗产继承分配比例内容如下: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第1130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三、房子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民法典》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

继承法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 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 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 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 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 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 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 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 问:此案如何处理?
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 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 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 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妻子(5) 子女(5)
(二)遗嘱继承
1、概念
(1)遗嘱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 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 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 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 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开始的时间 ——死亡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 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 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 得再提起诉讼。
案例:

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 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 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 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 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 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

课件:继承法

课件:继承法
额。
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 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 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相同,推定长 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继承 人分别继承。
案例
• 1993年10月1日,栾英杰和于世香结婚,婚后生 育一子栾大伟。夫妇二人共同经营某公司利润相 当可观。1998年5月1日,夫妇携儿子乘飞机旅 游,飞机失事,一家三口全部遇难。丧事料理完 后,栾英杰的唯一亲人弟弟栾豪杰清理了全部遗 产约160万元。栾豪杰打算以弟弟的身份继承全 部遗产,而于世香的唯一亲人父亲于立志认为, 遗产应分给他一半,因为这是其女夫妇一起经营 所得,属于于世香的部分他应继承。双方发生争 执,于立志诉至法院。
• 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求按照遗 嘱分割遗产,但遭到了李花的反对,理由是立遗嘱时她不 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 无权因为她是出嫁女就剥夺她的继承权,另外村长与她有 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花 便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遗赠
• 概念: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 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 20万元如何分配?
案例分析
• 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 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 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 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 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 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 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继承法

继承法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的范围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五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受到不法侵害时, 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一般诉讼时效2 一般诉讼时效2年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 应当在2 起,应当在2年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除死者生前依法以遗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婚姻 家庭 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 嘱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继承法全文

继承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5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遗赠继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5.04.10【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唯一标志】236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法律6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44篇司法解释36篇地方法规67篇案例10篇裁判文书129篇相关论文207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5篇相关论文3篇)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5篇)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2篇)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亲属:(一)继承人的父母;(二)继承人的配偶;(三)继承人的子女;(四)继承人的子孙;(五)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第三条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应当书面表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第四条继承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于继承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遗弃或者其他对被继承人未尽义务的情形;(二)继承人一直未履行对被继承人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情形;(三)被继承人故意对继承人进行犯罪行为情形。

第五条继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放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继承权,过期不行使的继承权自行失效。

第六条继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继承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支付的债务;(二)被继承人死后,为继承人进行丧葬的费用;(三)其他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合法债务。

第七条继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之间按照被继承人遗嘱或者遗赠人的指示,可以约定分割继承遗产的方式和比例。

第八条继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由于毁损、盗窃或者其他原因,被继承遗产已经丧失、损毁;(二)因继承人的过错或者怠于管理,被继承遗产已经损失。

第九条继承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日起六个月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继承人的重要财产发生了丧失、损毁或者经他人占有的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继承财产或者份额。

第十条继承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协议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继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二)被继承人的遗嘱中约定了不当内容。

继承法

继承法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 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
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
第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三,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滥用,规定特留份制度。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后来以血亲为基础。 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以宗亲为基 础的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不是宗亲即不得继承;一 种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制度,只要是 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 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 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 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
案例分析
杨世泽与妻陈军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杨建国、次 女杨建业、三子杨建功。杨建功从小智力发育不健全, 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建国与杨建业相 继成家立业。1985年杨建功与张云芳结婚。1986年杨世 泽患肝病,1987年1月病故,留有遗产三居室房屋一套、 人民币3万余元、家具(估价5000元)。在分割遗产的 问题上,杨建国、杨建业提出三弟杨建功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继承父亲遗产,而杨建功之妻张云 芳提出其丈夫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并不影响 他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提出由自己代为行使,后诉至 人民法院。法院当如何处理? (继承法第6条)
(3)客体:遗产。
继承人 被继承人 受遗赠人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 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人 享有的是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人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 1、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2、是绝对权。 3、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它属于财产性权利。

5法律第五讲 继承法

5法律第五讲 继承法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比较
比较的项目
继承人的范围
承担的义务
遗赠
遗嘱继承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 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承人之外的人 的人 不承担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 务
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 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接受遗产的方式 内,作出明确接受的意 的,视为接受继承。 思表示 。没有表示, 放弃需要明示。 视为放弃。 取得遗产的方式 从继承人手中接受 直接管理遗产
问题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 继承权?
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
承权。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 继承权。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区别 代位继承 转继承
继承人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 被继承人的继承 人死亡
遗嘱继承人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 条件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 承权
3、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 会公共利益
(四)遗赠抚养协议
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 之间关于抚养人抚养受抚养人,受抚养人将财 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抚养人 • 抚养受抚养人 • 安葬受抚样人 • 获得遗产 受抚养人 • 遗赠财产给抚 养人 • 占有、使用财 产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 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 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十一章继承法概述

第十一章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

第一,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
第二,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 母的遗产。而没有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 岳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第三,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 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 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 利。 第四,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 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 遗产。相反,法定继承人虐待、遗弃、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第一,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 继承 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 出发点。
第二,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 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 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 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 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 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份额。
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二、继承的起源
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在民法学上,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 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 或法律制度。

第八章 继承法

第八章  继承法

4.录音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 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 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 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 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 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 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 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 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 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 口头遗嘱无效。
4.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
我的继承人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 称。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项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 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1]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 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 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 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 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 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 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 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 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 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 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 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 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序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序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用以规范继承权利和继承义务的法律,其中法定继承顺序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的顺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序,以及顺序的背后所蕴含的意义和影响。

一、法定继承顺序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采用了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定继承顺序,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继承人的顺序。

基本的原则是“以子女为第一顺位,不分男女,等额继承”,其次是“排除(父母)”,再其次是“排除配偶”,最后是“排除亲属”。

二、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继承人的第一顺位。

子女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继承,无论男女均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子女继承的份额是平均分配的,即每个子女继承权益一致。

这种平等的继承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庭和亲属关系的尊重,同时也防止了子女之间的财产争夺。

三、排除父母的继承权利在子女继承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有子女存在,则排除父母的继承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还有子女存活,父母将不再具有继承权。

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子女的优先考虑,同时也避免了与子女之间的继承产生冲突和争议。

四、配偶的继承权利当继承人既没有子女也没有父母的情况下,继承法规定,配偶将成为继承人的第一顺位。

配偶在继承中享有绝对的优先权,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均有权继承全部财产。

这一规定保障了配偶的经济利益,也体现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的保护。

五、亲属的继承权利如果继承人既没有子女、父母,也没有结婚或者配偶去世的情况下,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亲属中的兄弟姐妹或者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利。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亲属继承权益的等级依次递减,即由兄弟姐妹到外祖父母。

六、无亲属的继承问题如果继承人没有子女、父母、配偶以及亲属,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的财产将归为国家财产。

这是继承顺序的最后一环,体现了国家对于无亲属继承问题的处理方式,确保了财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

中华⼈民共和国的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三)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承包应得的个⼈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35)遗产只限于被继承⼈所有的财产。

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在⼀起的,处理时,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分割。

(45)被继承⼈⽣前经营的⼭林、⽔利、养殖、种植等专业的合法收益,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46)由国家或集体负责⽣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分析说明]遗产,作为⼀种财产,继承⼈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1、与被继承⼈的⼈⾝密不可分的⼈⾝权不能继承。

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有关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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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赠与是生前发 生法律效力,是实践性民事行为。遗赠必须是 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2、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单方的行为,而 赠与是双方的行为,是合同关系,只有得到受赠 人的同意,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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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 – (1)兄弟姐妹 全血缘、半血缘,养兄弟 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2)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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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债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的债务和死者 的债务区别开来。 4、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在继承人中,如有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 足以偿还债务,也应当给他们保留适当的财产, 然后偿还债务。 5、遗产已被分割,没有偿还债务的,先由法定 继承人用其所得偿还,不足时,由遗嘱继承人和 受赠人用他们所得的财产偿还。如果只有遗 嘱继承和遗赠的,按比例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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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 – (1) 配偶 与被继承人保持合法婚姻关 系的人,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准。 – (2)子女 » 婚生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继承 权;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 的继承权; » 养子女,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财产;
第十二章

继承法
一、财产继承的概念

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起,按照法 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的法律制度。其中死者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 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人称为被继承人,接 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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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有合法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1、继承的接受。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接了继 承的人才能参加遗产的分配。 继承的接受两种方式,一为明示的,二为默示 (即虽未明确表示接继承,但以实际行动参 加遗产的分配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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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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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继承

1、概念: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和其他事务所 作的处分,在其死后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法定 继承相比,遗嘱继承更多的体现了财产所有人 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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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相统一
1、限制继承的原则:继承遗产应当缴纳税款 和清偿债务,但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 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 此限。 2、清偿债务的程序和方法:一般应当先缴纳 税款,在清偿债务,然后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如果遗产由两个以上的继承人继承,可以有两 种方法:一是可以现用遗产缴纳税款和偿还债 务,然后再分割遗产。另是根据各继承人所继 承的遗产数额,按比例分担被继承人应当缴纳 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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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的方式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 范围、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都由法律的规定。

1、法定继承的范围: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和不动产。 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受 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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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继承的份额 我国采取了相对平均的原则,这与世界各国实行的 绝对平均的原则是有区别的。 (1)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 承人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 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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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与公证员共 同办理遗嘱。公证机关必须对遗嘱的内 容进行审查;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 书写遗嘱内容或口述遗嘱的内容,并且 还要在遗嘱上签名和盖章;公证机关必 须对遗嘱人进行审查。公证机关必须制 作遗嘱证明书。 – (5)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的情况下 使用,如果危急情况解除,能用其他方 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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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

是遗嘱继承的特殊方式。遗赠是遗赠人采用 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分一部或全部捐给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 而与其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遗赠和生前赠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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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弃继承 (1)时间标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开始前,财产所有权还未转移,而继承开 始后,放弃的是所有权。 (2)方式:书面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口头表 示的,如果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 也可以认定。 (3)效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 始的时间。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 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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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子女,必须形成抚养关系,既包括生 活的照顾,也包括经济上的扶助; » 胎儿,遗产分割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 的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为其保 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抚 养关系的继父母。 – (4)丧偶的女婿和儿媳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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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继承人必须是晚辈直系血亲,其辈数 不受限制。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 承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能适用法定继承,而不能适用遗 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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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赠的执行
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受赠人如果在 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死亡,则遗赠不发生法 律效力。同时,受赠人应当在知道有受赠权两 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到期 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 遗赠一般由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执行。 执行遗赠,不能影响偿还遗赠人生前的债务。 如果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债务的,继承人或受 赠人应当履行债务,没有理由不履行债务的,经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 接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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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所发 给的抚恤金。因为这不是给死者的补偿,而是 给死者家属的补偿,这些人包括死者生前赡养、 抚养的人,不能分配给全体继承人,只能给受抚 恤的对象。 5、遗产不包括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 金。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领取赔偿 金的人。如果已指定受益人,则被继承人死亡 后的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给受抚恤的对 象。 6、遗产不包括人身性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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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 分割前,因某种原因尚未实际取得财产而死 亡或宣告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 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区别: – 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继承人后于被继 承人死亡; – 继承人不同。代位继承人只是晚辈直系 血亲,转继承是一切法定继承人。 – 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 转继承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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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继承的特征

(一)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传统医学以呼吸和心脏停止跳 动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的发展。心脏 停止跳动又抢救过来的病例也多有出现,还有 器官移植成功的也并不少见。 2、宣告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 的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失 踪人死亡。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 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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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不包括过失犯罪。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情节、后果 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加以认定。 (4)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 权。这是指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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