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无效能否收回生活费、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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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2.29•【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东北师范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婚姻家庭法》网课测试题答案卷4

东北师范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婚姻家庭法》网课测试题答案卷4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住在富人区的她东北师范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婚姻家庭法》网课测试题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综合考核(共10题)1.因一方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属于共同财产。

()A.正确B.错误2.25岁的刘鹏刚满1周岁时就被其父好友陈亮收养,偶然的机会与生父之妹23周岁的女儿丽丽相识而一见钟情。

依我国现行《婚姻法》,刘鹏与丽丽()。

A.可以结婚B.不能结婚C.能否结婚从习惯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3.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A、错误B、正确4.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A.错误B.正确5.1998年,某地质队工程师高某带7岁儿子高小强与医院医生张某再婚。

因职业关系,高某经常不在家,每月给张某寄回生活费60元作为儿子高小强的抚养费。

高小强和张某共同生活。

2010年,高小强参加工作并且收入不错,同年高某病故。

2011年张某退休,因为体弱多病,开支较大,就向高小强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

但是高小强认为,自己虽然从小和张某共同生活,但是抚养费却是由自己父亲负担,因此自己和张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拒不同意给张某赡养费。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继父母和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2.高某承担抚养费用,张某照看高小强,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3.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1.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没有受过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没有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其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后果及解除收养关系后继承解读

解除收养关系后果及解除收养关系后继承解读

解除收养关系后果及解除收养关系后继承解读解除收养关系有哪些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2)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1)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2)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3)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解除收养关系后还能继承吗?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种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从此而来,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结束,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除。

也就是说,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间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

但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也可以在分割遗产时适当给予照顾,但这与遗产继承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04•【文号】主席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人条件的特别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数】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6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6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6(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5,分数:15.00)1.在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中特别强调______∙ A.主客体之间的联系∙ B.客体的特定性∙ C.内容的丰富性∙ D.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答案为D。

2.下列哪种行为应按重婚论处?______∙ A.姘居∙ B.通奸∙ C.非法同居∙ D.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重婚。

重婚不仅包括当事人先后通过婚姻登记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及事实婚姻各种方式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前婚为登记结婚,后婚为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

答案为D。

3.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 B.亲属即家属∙ 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 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故选项D错;亲属网络极为广泛,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故选项A错,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不以亲属为限,故选项B错;而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答案为C。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______∙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解除收养关系将会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一)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收养法》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三)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该条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如何解除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除的。

一般解除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三)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四)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养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无效法律后果案例(3篇)

收养无效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变化,收养作为一种补充家庭结构、传递爱与温暖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收养关系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2010年,张某与李某通过某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孤儿,取名张小宝。

福利院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未向张某、李某告知该孤儿患有先天性疾病。

2014年,张小宝因疾病发作住院治疗,张某、李某得知实情后,要求福利院退还收养费用,并解除收养关系。

福利院拒绝退还费用,张某、李某遂将福利院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1. 福利院是否应当退还收养费用?2. 收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二、案例分析(一)福利院是否应当退还收养费用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福利院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未向张某、李某告知张小宝患有先天性疾病,导致张某、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养了该孤儿。

根据《收养法》第十条的规定,福利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并未明确规定收养合同解除后,收养费用是否应当退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收养关系的持续时间;(2)收养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3)收养人是否有过错;(4)收养费用的构成。

在本案中,张某、李某在收养张小宝期间,已尽到抚养义务,且福利院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可能会判决福利院退还部分收养费用。

(二)收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养子女、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无效法律后果(3篇)

收养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立亲子关系,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收养关系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从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应对措施。

一、收养无效的概念收养无效,是指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如收养人未满30周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疾病等不宜收养的情形。

2. 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如被收养人年满14周岁,且其亲生父母均健在,或者被收养人患有严重疾病等不宜被收养的情形。

3. 收养程序违法。

如收养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进行公示,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等。

4. 收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如收养行为涉及拐卖儿童、买卖儿童等违法行为。

二、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1. 收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无效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不存在。

2. 恢复原有权利义务。

收养无效后,被收养人应恢复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人不得要求被收养人承担任何责任。

3. 损害赔偿。

因收养无效给被收养人、收养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收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收养法规定,造成收养无效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

对于涉及拐卖儿童、买卖儿童等违法行为的收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公众对收养法规定的认识,引导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2. 严格审查收养人资格。

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3. 规范收养程序。

完善收养登记制度,确保收养程序合法、透明。

4. 强化监督执法。

加强对收养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 完善损害赔偿机制。

对于收养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收养关系后,还需给付养父母生活费吗?

解除收养关系后,还需给付养父母生活费吗?

解除收养关系后,
还需给付养父母生活费吗?
文/张悦
仲小某的亲生父母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仲小某,1991年10月,经仲小某亲生父母同意后,仲某与何某办理相关手续后收养了仲小某,共同生活并以父母子女相称,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2020年,仲小某经仲某、何某悉心抚养长大并顺利组建家庭。

但自仲小某成家后,因房屋还贷等生活琐碎问题经常与其养父母发生争吵。

故仲某和何某于同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维持收养关系不变。

2020年12月3日,仲某、何某以与仲小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仲小某的收养关系,同时要求仲小某支付一部分生活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小某成年成家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导致与仲某、何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并且仲某、何某要求解除与仲小某的收养关系态度坚决,矛盾确已不可调和,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并不利于仲某、何某的正常生活,故法院判令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某、何某将仲小某抚养长大,尽了抚养义务,仲某本人患有疾病,除每月1000元退休金之外,无其他收入,何某无收入。

故法院判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仲小某每月给付仲某、何某生活费500元。

编辑周晓序***************** /以案说法/
56。

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

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

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是一项重要的家庭事务,涉及到多方利益,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进行。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收养关系有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被解除,这时候必然会涉及到养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问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收养的法律规定。

《儿童福利和保护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履行对养子女扶养、抚育、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收养人与养子女之间应当建立家庭关系,享有相互法定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和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以收养为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收养人与养子女之间是建立了法定关系的,养父母对养子女应当承担扶养、抚育、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养子女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因此,如果收养关系被解除,养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收养的性质和动机。

收养关系的建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收养人希望能给予收养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教育,另一种是因为收养人本身无法生育,因而选择收养孩子。

如果收养人是出于好心、善意收养孩子,那么在收养关系解除后,要求养子女进行补偿不仅违反了收养的初衷,也与道德上的同情和尊重孩子的权利不相符。

而如果收养人是出于非常规动机,如从中牟利或者其他不当的目的,那么要求养子女进行补偿,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常识,可能会受到法律惩罚。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和能力。

如果养父母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确实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在经济上也给予了养子女足够的支持,那么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也没有权利要求养子女补偿。

因为在带养孩子的过程中,养父母的付出是出于爱心和责任,而不是为了获得物质利益。

而如果养父母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经济上的支持并非特别充足,那么要求养子女补偿,也将成为不切实际的要求。

综上所述,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收养行为无效法律后果(3篇)

收养行为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收养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那么,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1. 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

如果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不符合这些条件,则收养行为可能无效。

2. 收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收养程序是确保收养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

如果收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经过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手续等,收养行为可能无效。

3. 收养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收养协议是收养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的收养事宜。

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收养人放弃抚养义务、被收养人放弃继承权等,收养行为可能无效。

4. 收养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收养过程中,如果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收养行为可能无效。

三、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行为无效,意味着收养关系自始不存在。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财产返还:收养行为无效,被收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收养人返还财产。

财产返还的范围包括收养期间被收养人所得的财产、收养人支付的抚养费等。

3. 损害赔偿:收养行为无效,如果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存在过错,如欺诈、胁迫等,受害人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4. 法律责任追究:收养行为无效,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如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可能因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协议收养乙的子女丙。

在收养过程中,甲发现丙患有严重疾病,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收养行为无效,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甲返还收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

案例二:甲、乙双方协议收养乙的子女丙。

王某,王某1与王某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王某1与王某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王某1与王某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陕10民终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小平叶军王金新【审理法官】林小平叶军王金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来保;王建良;王园园【当事人】王来保王建良王园园【当事人-个人】王来保王建良王园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来保;王建良【被告】王园园【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6,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主张在商洛职业技术学院上学期间的助学贷款,其提交了证据1-3证明该主张,证据2还款凭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达到其主张偿还助学贷款的证明目的,证据3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也没有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形式存在瑕疵,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助学贷款发放的相应凭证,故对证据1-3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形式上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被上诉人未提供王来保该次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书、病历等其他证据,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观点,本案二审中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一审判决没有支持王某诉请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上诉人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王某1夫妇以给上诉人王某收养女儿为名收养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1夫妇实际履行了抚养被上诉人王某2的义务,且王某1夫妇抱养被上诉人王某2后没有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收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

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

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

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生
活费和教育费?
问:我与妻子今年50岁,于xx年收养了一个女儿,现在女儿成年,但因为不听话,经常吵闹,所以和女儿关系不好,我们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儿解除收养关系,但不知道法院能否支持我们要求女儿补偿我们收养她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江西刘某答:你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法院会受理,若确实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法院会依法判决予以解除收养关系。

但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因此,如果你们夫妻有劳动能力以及经济来源,女儿亦没有虐待行为的,你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会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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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解除收养关系是否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中解除收养关系是否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中解除收养关系是否承担抚养费在现实⽣活中很多⼈会收养、领养孩⼦的,收养孩⼦时,收养⼈和被收养⼈都要符合收养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养关系⾃登记后成⽴,民法典中解除收养关系要不要承担抚养费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解除收养关系是否承担抚养费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和养⽗母的关系解除,收养⼈不承担⽀付抚养费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份效⼒】收养关系解除后,养⼦⼥与养⽗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与⽣⽗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但是,成年养⼦⼥与⽣⽗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孩⼦需具备哪些条件1、⽆⼦⼥。

收养⼈⽆⼦⼥是指收养⼈因各种原因不能⽣育⼦⼥,或者能够⽣育⽽不愿⽣育⼦⼥,或者⽣育⼦⼥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养⼈⾃愿收养查找不到亲⽣⽗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才能收养⼦⼥”的条件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

收养⼈具备抚养、被收养⼈的经济条件、⾝体能⼒条件、教育能⼒条件,也就是说收养⼈有实际履⾏作为被收养⼈⽗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能满⾜被收养⼈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收养⼈本⾝患有能危害⼉童⾝⼼健康或影响⼉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者传染病,如果这种病传染到⼉童,被收养⼈的健康肯定会受到影响,不利于被收养⼈的成长,因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疾病的⼈,是不准许收养⼦⼥的。

4、年满三⼗岁,这是⼀种年龄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使收养⼈和被收养⼈之间的年龄差距接近于被收养⼈的亲⽣⽗母的年龄差距,有利于培养收养⼈与被收养⼈的感情,稳定家庭关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与养⽗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

收养⼈不需要承担⽀付抚养费的责任。

解除收养关系要办理登记的。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典型案例】当事⼈:原告:邵某甲;被告:邵某⼄。

1977年下半年,邵某甲领养邵某⼄,双⽅建⽴起养⽗⼥关系,⽽后邵某⼄随邵某甲共同⽣活。

2004年双⽅分户,邵某⼄从邵某甲户⼝簿中迁出,现双⽅分开⽣活。

后双⽅为邵某甲赡养费和拆迁补偿款发⽣争执,2016年2⽉2⽇,邵某甲以双⽅之间的养⽗⼥关系恶化,⽆法共同⽣活为由,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并补偿因收养⽀出的费⽤。

原告诉称:原告在42岁那年,领养兄弟邵安弟⼥⼉邵某⼄为养⼥,双⽅建⽴起养⽗⼥关系后,原告将其视为⼰出,含⾟茹苦将被告抚养成⼈。

2003年被告结婚后,原、被告分开⽣活。

⽽后,被告对原告⼗分冷淡,对原告要求被告⽀付医药费,陪原告看病的要求置之不理。

尤其是2007年以来,原告年逾七旬,基本丧失劳动能⼒,要求被告赡养,遭被告拒绝,原告⽣活⽆着落,为维持⽣计,原告在垂暮之年为他⼈看门打⼯。

被告借拆迁利⽤原告不识字拆迁款由其代领之机,将原告的拆迁安置款余款44,921.70元占为⼰有,养⽗⼥关系已经完全恶化。

被告对原告⽣活上不照顾,不扶助的⾏为,已构成遗弃,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应解除收养关系,且由于被告遗弃养⽗⽽应补偿原告收养期间⽀付的⽣活费和教育费。

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2)被告⼀次性⽀付原告⽣活费、医疗费100,000元;(3)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出的⽣活费、教育费60,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收养关系属实,且双⽅关系⼀直很融洽,被告也很孝顺,愿意赡养原告终⽼,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审理要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虽然已经维系三⼗多年,但被告结婚成家之后,双⽅分户,并分开⽣活。

⽽后,双⽅⼜为原告赡养⽣活费和拆迁安置款多次发⽣纠纷,并诉诸法院,养⽗⼥关系显然已经恶化,故本院⽀持原告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

原告虽有⼀定的经济来源,但由于原告年迈⽽缺乏劳动能⼒,故被告应对抚养其成年的原告的⽣活费和医疗费负责,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付⽣活费、承担医疗费的诉请予以⽀持。

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婚姻家庭法律2018-06-2815:05:30
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
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收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我国《收养法》在肯定合法有效收养行为的同时,设立了确认收养无效的制度,以便对违反收养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收养行为,或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备要件的收养行为,予以否定。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无效的收养行为。

许多国家的亲属法大多设立收养无效与撤销双轨制或单一制,以便对违法收养行为予以处置并制裁。

我国《收养法》单采收养无效的规定。

《收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是什么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刻消除。

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已经年满18岁且原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被收养人需要支付生活费给原收养人。

根据我国《收养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合法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且被收养人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具体说就是,当收养关系成立后:1) 收养人承担抚养教育、管教及保护未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义务,享有能够独立生活的年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赡养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 被收养人有选择姓氏的权利;3)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外)祖孙关系,产生赡养义务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4)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关系,产生抚养义务及互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5)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外)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赡养、财产继承)立即消除。

从我国《收养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实际上不管当事人之间是通过协议还是诉讼方式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之后一般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即刻消除,包括被收养人与原收养人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原收养人的婚生子女。

未满18岁的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外祖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将会自动恢复,但对于已经满18岁的被收养人是否愿意恢复其生父母、外祖及兄弟姐妹之间上述权利义务,可协商再定。

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已经年满18岁且原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被收养人需要支付生活费给原收养人。

应被收养人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以及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因虐待或遗弃另一方而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是年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收养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收养期间为其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过错方是收养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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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对家人 的关心与责任心
职业 劳 动 能 力 社交 活 动 能 力
0分 0分
0分 0分
1 分 1 分
1 分 1 分
2 分 2分
2 分 2分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可否要求补偿(.的 一 定 期 限 内(不 超 过 三 年 ), >后 -
收 养 关 系 无 效
多 于 两项 评 为 1 。 分 详细列表如下 : 社会 功 能 评 定 项 目 正 常 或 有 轻 度 异 常 个人 生 活 自理 能 力 0分 确有功能缺陷 1 分 严 重 功 能 缺 陷 2分
单 位 与 掌 握 商 业 秘 密 的 职 工 在 劳 动合 同 中约 定 保 守 商 业 秘 密有 关 事项 时 , 以 可 约 定 在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前 或 该 职 工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的 一 定 时 间 内( 超 过 六个 月 )调 整 其 不 , 工 作 岗位 , 更 劳 动 合 同 ;2 用 变 () 人单位 也 可规定 掌握 商 业秘 密 的职 工在终 止或 解 除劳动合 同 不 得 到 生 产 同类 产 品 或 经 营 同 类 业 务 且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单 位 任 职 , 不 得 自己生 产 与 也
E- isfm@ 1 6C 1 maln l :l 2 .O I T
读 者 牛 先 生
问 :我 与 公 司 刚
. 去院 判 决 生 效 后 , 可 以 申 诉 ? 还
问 : 院判 决 生 效 后 感 到 冤 枉 , 可 以 申诉 吗 ? 法 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刚 签 了一份 “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 约 , 定 如 果 我 离 开 公
争关 系 的产 品 的
其 他 企 业 内 任
职 , 但 公 司 没 给 我 任 何 的 经 济 补
的规 定 , 当事 人 、 害人 及 其 家属 或 其 他 公 民 , 已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裁 决 、 决 , 被 对 判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或 人 民检 察 院提 起 申诉 , 不 能停 止 判 决 、 定 的执 行 。 此如 确有 冤 但 裁 因 枉 , 过 申诉将 可得 到 改 正 。 通
当 给 予该 职 工 一 定 数 额 的经 济
补偿 。公 司在 与你签订 的《 竞业
限制 协议 》 未 约定 经济补偿 中, 条款。所 以, 你可 以依 法要求公 司给予你一定 的经济补偿 。
编 辑/ 彭 永
要求原被收养人履 行抚养义务 。 但如果原被 收养人是 由原 收养人抚养成人 的或收
司, 1年 内不得在
生 产 同 类 且 有 竞
答 : 据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 根 当事 人 或 其 法 定代 理人 , 不 服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如 法 院 第 一 审 的判 决 、 定 , 权 书 面或 口 头向 上 一 级 人 民法 院 上 诉 。 裁 有
法 院判 决 生效 后 , 果 确 实 感 到 冤枉 , 可 以 申诉 。 据 刑 事诉 讼 审判 监 督 程 序 如 还 根
养人对其尽 了抚养义 务 , 则原收 养人 可要求其补偿收养期 间支 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
费等 。
能 否 收 回 生 活 费 教 育 费 ?
读者周先生 :我 收养了一个小女孩 ,现在我与她之 间的收养关 系被认定为无 效。请 问我能否要求她返还生活费和教育费? 答: 收养 关系被认定 为无效则不 发生 收养关 系 的法 律效 力 , 即原 收养 人不 能
原 单位 有竞 争关 系 的同类产 品 或经 营同类业务, 但用人 单位应
经济补偿吗? 答 :9 6 年 19
劳动部 在 《 动 劳
部 关 于 企 业 职 工
流 动若 干 问题 的
通 知》 中对 此 问
题 做 了 较 为 明 确
的规 定 : 1 用 人 ()
中度 ( 二级)五项评 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 2分 ; ) : ( 轻度( 3 三级)五项评分 中有两项或 :
偿 ,请 问 法 律 对 此 问题 有 没 有 规 定 ? 我 可 以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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