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
度安排。
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追究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进行,切实惩治腐败
行为,提高廉洁意识和道德水平。
在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中,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对失职行为的追究:指对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廉政问题发生或者无
法解决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
这些责任人包括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监察人员等。
2. 对渎职行为的追究:指对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等行为的
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
这些责任人包括公职人员、监察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等。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追究、权责一致、自上而下、综合治理。
依
法追究是指在追究责任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合规。
权责一致是指责任应该与相应的权力和职责相对应,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上而下是指责任追究要从领导干部开始,形成上下贯通、全面推进的责任追究
体系。
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从制度、监督、教育等多个方面加强
廉政建设工作。
实施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廉政建设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普及的深度,维护廉洁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同
时也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长期稳定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第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拖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检察机关办案规定或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和分管院领导、检察长的责任;(三)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四)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借调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本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1、不认真传达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布置、不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2、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的理论教育。
4、对全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检查不考核。
5、对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不重视解决。
6、不严格按规定推荐选拔干部。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3、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不进行民主决策,不执行招标、投标法,造成重大损失。
4、为骗取荣誉或财物,授意下属人员编造数据和资料,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6、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四、以上制度由矿纪委监督执行。
河南省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颁布单位】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99-6-7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实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小屯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防范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行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定期检查,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第二条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其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注重发挥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抓好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搞好党员思想教育。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止决策失误。
第四条领导班子带头搞好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党员群众、党组织的监督,定期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五条党总支要经常了解党风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第六条组织村组干部每年要重点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党纪政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处分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政策和法规的;(二)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了确保武罐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第一驻地监理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中央的《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
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武罐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第一驻地监理办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单位(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谈话;(二)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四)组织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责任的认定(一)领导责任认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未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对所辖范围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本制度制定如下:一、责任及要求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为此,需要:1.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并认真研究部署。
要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3.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4.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5.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
6.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为此,需要:1.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3.对重要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XXX的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4.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
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5.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1.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2.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责任界定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部)书记或负责⼈,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
第四条部成⽴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为领导⼩组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组履⾏下列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部党组统⼀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作进⾏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作给予指导。
(四)全⾯履⾏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组办公室履⾏下列职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协助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第⼆章责任界定第⼋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其他成员,根据⼯作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卫生计生局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班子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普通干部职工。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追究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我院负责处理,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或者院里处罚。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不重视,采取敷衍态度,致使管理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级班子成员或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三)对查办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履行职责,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的。
(四)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
(六)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七)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工作制度】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X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XX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中共XX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以下分别简称“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四条追究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规、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组织是追究责任的决定机关。
各级纪检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追究责任情形第六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不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执行不严格,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安排、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对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的;(二)不按规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不按规定听取下级党组织、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的;(三)没有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列入党员干部教育经常性内容,不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四)未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问题不到位,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对问题严重的没有及时处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对象纪律松弛、组织涣散,连续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五)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纠正、不查处,致使“四风”问题突出的;(六)未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或者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七)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落实不力,制度虚设空转,致使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行为的;(八)未履行源头防治腐败的责任,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对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十)对职责范围内监督执纪工作领导不力,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的;或故意隐瞒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报告、不处置的;或干预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和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的,干扰、阻挠案件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情况的;(十一)对巡视、巡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反馈的问题和要求整改事项不认真整改的;(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为全面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公司工作,特制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一、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现下列问题的,要层层追求责任,给予纪律处分:(一)分管范围的,因工作不力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或集体资财、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二)对明令禁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任期滋长蔓延的;(三)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察、失管、包庇、纵容的;(四)对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要求采取实用主义,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发生明显违规问题的;(五)违反决策程序,在企业改革、重大技术改造、市场整顿、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立项、申报、审批等过程中发生问题,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六)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收、金融、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八)不严格执行用人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推荐选拔和任用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九)对于职权范围内存在的腐败现象和违纪行为及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等问题压制不查或处理不力,听之任之,损害经委形象的。
二、责任范围按照“一岗双责”制要求,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公司经理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成员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分解到人。
三、责任内容(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承担起所分管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带头反对和防止腐改。
开展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和保证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组织和带领所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示和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按照领导成员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追究。
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追究各负责人及个人的责任。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支部领导负责;
(2)职消评选先进资格,由支部领导提出意见,报负责审批先进单位的机关决定;
(3)违反党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支部开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对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对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追究的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追究责任。
5.支部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追究的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篇: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文章标题: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办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全体党员。
二、考核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体党员,检查考核内容为党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执行情况。
4.办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5.结合年度考核,集中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检查考核在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坚持自查与检查考核相结合,重点检查考核与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
自查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结果向考核组报告。
6.考核组对检查考核所得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加以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7.党员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8.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南通盐行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四)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六)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喀左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
喀左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县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进一步规范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卫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在卫生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要把抓好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管理,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卫生局党委及其成员责任一、卫生局党委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从卫生行业实际出发,组织领导好全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做到每一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结果。
(二)定期分析研究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审批局纪委呈报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对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从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四)部署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团市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团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进行查处的一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团市委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机关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机关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对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七条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了损失,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的发生和扩大的;(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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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我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州县委、政府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党管干部,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责任的原则。
5、坚持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为责任对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的责任内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认真履行,致使出现或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和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不正之风和腐败现
象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戒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组织处理的,其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2、党纪政纪处分:根据责任制的有关固定,按实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的内容:
1、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给予免职,责令其主要领导责任者向上级纪检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未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3、对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领导班子不及时安排落实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5、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写出书面检查。
情节
较重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6、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五、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理》规定处理。
即: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制止、不查处,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3、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本地区内存在的草山纠纷、边界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及时认真解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5、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事故及恶性事件不及时处理的。
6、对不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搞个人专断,造成决策损失,或者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插手工程项目,使国家、集体资产财务遭受损失的。
7、其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处分。
1、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人事、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等法规。
弄虚作假,或者对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以至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压制、对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检举、控告、证明人等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的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理。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领导干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的、认真整改的,应当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究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十、责任追究的程序及方法
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要由发生问题地区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主动按责任管辖关系向上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情况,讲清问题发生的原因、事态责任和处理意见等。
发现问题后不报告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乡纪委在收悉本地区、单位关于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书面报告后,即进入受理程序,同时责成事发组织和个人对发生的问题进一步查清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实地查清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领导责任。
属于立案处理范围的事项,根据责任制规定的负责范围,与案件查办一并查清有关领导的责任,在对案件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提出对有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并按案件报批程序一并办理报批手续。
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乡纪委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处理。
情节较轻,需要谈话诫勉、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的,由乡纪委会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要认真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和申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对责任追究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党内行政申诉、申请复议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