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章[1]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 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 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 (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 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 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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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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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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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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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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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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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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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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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依照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所称的法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六条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在依法或者依照本章规定的情形下,及时通知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第五十七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照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规定,对发生变更、终止的事由作出反应,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继续参与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律规定设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名称或者字号独立参与民事活动,视为与自然人同等的主体。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二节法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等,其有一定的对外代表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形成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但是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符合的,不得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十六条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社员以出资或者因被投资法人的决策而持有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遵守本章对个人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注册资本、出资或者股份及其证明文件,应当依法置备,并依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机关登记。
第六十九条法人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领取。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民法典第三章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或者机构。
法人的出现与发展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密切相关,具有生动性、全面性和指导意义。
下面将从法人的概念、特点、成立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者机构。
它不同于自然人,具备有限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独立进行与自然人相类似的法律行为。
例如,法人可以拥有财产、订立合同、起诉和被起诉等。
常见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其次,法人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法人具备独立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有自己的财产和责任。
其次,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但法人与其成员之间具有独立性和分离性。
第三,法人独立存在的时间长于自然人,不受自然人的生死影响。
第四,法人对其成员和第三人具有特殊的责任和义务。
法人的成立条件是合法性和实体性。
合法性是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依法设置组织形式和程序,如登记注册、审批等。
实体性是指法人必须具备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状况,并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和义务。
在法人的权利方面,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与此同时,法人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同时,法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人的出现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基础,促进了经济的有序运行。
法人的存在也使得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关系更加清晰和有序,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总之,民法典第三章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或者机构,具有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特点。
法人的概念、特点、成立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认识对于加强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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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 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 形式?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 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 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 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入未作出否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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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及文字,而是通过某种 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即从当事人 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其已作了意思表示。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 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 事人事先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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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如 下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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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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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事件 行为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 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 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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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物权-第三章 用益物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以开发利用、
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应当把土地用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 地。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用地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农用地进行使用和收益 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定限物权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 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 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 自主生产经营权 3. 依法流转权 4. 承包地被征收时的补偿请求权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依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4. 接受发包方的合法监督 5.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 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2.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 出让金以及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 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4. 基于继承而取得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摘要:
一、法人的基本概念和条件
二、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非营利法人
1.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类型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法人部分详细规定了法人的成立条件、类型和相关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有关机关的批准。
民法典中特别规定了四类特别法人,分别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其中,机关法人包括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特别法人的终止和权利
义务继承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其中,事业单位法人分为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这两类法人均需依法制定章程、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并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产生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需要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
在设立过程中,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和章程制定等程序。
《2019标准化题库——民法学——第三章——简答题》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是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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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答: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
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2012标准化题库——民法学——第三章——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
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
力,只要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
追溯到行为开始。此外,可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
1年内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而
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
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
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
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4)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
格利益、身份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点纪念物品,以及包含人格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
第一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中,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其作用和地位被赋予了重要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强调的是,婚姻的自由、平等、自主原则,即婚姻是自愿缔结的、男女双方享有同等地位的家庭关系。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2. 婚姻关系的形成和解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还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形成和解除。
在婚姻的形成过程中,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缔结婚姻。
而在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法律也对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做了严格规定,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3. 夫妻财产的处理对于夫妻财产的处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中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
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这为婚姻家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二章:家庭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则在家庭继承的章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也对继承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典对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家庭财产的合理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对于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也是这一章节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典为家庭财产的传承和管理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护1.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在监护这一章节中,法典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益的保护。
无论是监护人的产生和变更,还是监护权的实施和限制,法典都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需求,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对于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也是监护章节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典为老年人的监护和赡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强调了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老年人的幸福晚年提供了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全面涵盖了婚姻家庭、家庭继承和监护等重要内容,为家庭关系的稳定、财产的合理传承以及弱势裙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组织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规范,我国在201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三章第三节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规定。
本节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由自愿结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以非营利目的为主要追求的法人。
首先,本节规定非营利法人应当经过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并且,非营利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其次,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应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独立性。
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再者,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并合法运营,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
其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等。
非营利法人在从事公益事业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守法诚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除此之外,非营利法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效率的原则,协同各方力量,为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改善社会各界的生活状况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非营利法人也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自身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助力。
综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非营利法人应当承担起在公益事业中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为社会发展和人类利益作出积极贡献非营利法人是为了公益事业而设立的自愿组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得到了明确规定和保障。
非营利法人应当以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独立性为原则,并遵守法规和社会道德。
作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重要力量,非营利法人需要遵循公正、规范的原则,协同各方力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确保自身合法合规。
民法-第三章
第三章民法的作用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它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
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
它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分开来。
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
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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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事物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之间的相互关 系) •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 利。 • 2、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 • --
民事法律关系
赋予:权利、义务
“触发器”:法律事 实
产生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 对等性和对应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 意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 性和补偿性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 A.基于法人的名称而发生的名称权关系 B.自然人交纳所得税关系 C.工商局对违法经营企业的罚款 D.企业因不履行合同依约定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
• 2008年单选 •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抵销权属抗辩权 •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
• 答案: D •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 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 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 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 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 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 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 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 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 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试析:甲与百 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 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功能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范规 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三)单独责任、共同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人的数量
(四)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方的数量
(五)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的范围 —— 针对“营业体”的出资人而言
(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承担的原则——“归则原则”
• (2004年单选选择题)1.下列关于民事 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法律事实
• 依法定、约定产生 • 行为限制——应为;不应为 • 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二)民事义务的实现
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3、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
义务的产生依据 义务的内容 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
三、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适法事实 法律关系A(权利A——义务A) 违法事实(义务违反) 法律关系B(权利B —— 义务B) 救济权 责任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以与 其主体相分离)
1、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 使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 2、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 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是否具备全部实现条 件)
1、既得权:是指具备全部实现条件,而为 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民法上多数权利属 于既得权。 2、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 须待其他条件具备方可享有的权利。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目 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具体 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 社 会 关 系
调整
• 答案:B • 解析: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 对请求权的。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 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因此,A项说法错误。 • 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B项说 法正确。 •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人身权的客体是 人身,而不是物。因此,支配权的客体不一定是物,C项说法错误。 •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因此,D项说法错误。 •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 两人以上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主体 —— 权利 —— 客体 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1.利益的实现,行使的自由 2.自由的限制—— • 禁止权利滥用
• 诚实信用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1.自我保护
自助: 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2.国家保护: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2002年单选题
人
作用之
外部事物
他人干预
请求权: 人 • 通过他人行为的事实来实现 • 义务人特定 • “相对权”、“对人权” 抗辩权: 人
作用之
外部事物 他人的行为 据A
作用之 阻却之
外部事物 他人的行为
否认 依据B
• 反对“请求权”的权利 • 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 区分“抗辩”与“否认”
形成权:
人
作用之
第三节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人 法律
• 利益说 • 主观说 • 法力说
民事权利
作用之
确认、保护之
外部事物 目的:获得利益 意义:人的自由
耶林(Jhering) 温特夏特(Wdscheid) 梅尔克(Merkel)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人身权(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 区分标准:利益性质——是否具有物质利益 • 区分意义:与人的关系——可否放弃、转让
(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功能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民事法 律事实的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从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 实的出现,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包括主 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 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 一位住店客人未付房款即想离开旅馆去车站, 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 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 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 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效力所及义务人的范围) •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 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又称为 “对世权”。 •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 人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对 人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作用不同)
支配权: • 直接实现 • 义务人不特定 • “绝对权”、“对世权”
• (2005年单选)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 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 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 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
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类。
事件
1. 自然事实
状态 作为 2. 行为 不作为 事实行为
行为
表意行为
法律事实
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
适法行为
违法行为
自然事件
自然状态
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侵权
债务不履行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
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 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 事实属于( )。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 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结果 • 以权利救济为目的 • 允许自治与协商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
• 基础权利法律关系的救济、回复 • 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区分依据:义务发生的根据
(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的内容
民法总则
法律事实 主体 法律关系 客体 内容 法律责任
• • • • • 人格权 物权 债权 继承权 亲属权
民法分则
—— 各编
单项选择题(08年司考题)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 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 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 定
• (2005年多选题)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 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 形成权 •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