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大连市政府法制办转发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地税告[2014]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通告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告[2014]19号 2014年9月29日)
第一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各自本级和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大地税函[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各基层局: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
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
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五、关于受赠土地、房屋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行为)包括赠与,税率为4%。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辽司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司发〔2008〕1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局应按本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工作职责具有十三项,其中涉及行政执法的职责有9项:①贯彻实施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②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③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⑤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辽政办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业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八年十月十九日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管理委员会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大国税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7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保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涉税调查接待义务,协助有关单位查阅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国税业务资料,或出具有关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涉税证明。
但针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特定调查对象的税收统计数据的调查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市纳税人的国税纳税情况实施的调查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申请调查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适用本规定。
调查取证不得超越本机关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
第四条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由监察、人事部门负责接待处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国税机关书面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按照新征管流程《纳税证明》中的规定审核开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大地税发 [1998]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5号1998年5月12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四条城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委建制的地区。
第五条县城的征税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第六条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七条工矿区的征税范围需经市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纳税人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取什么方式取得城镇土地使用权,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收缴纳成本,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省启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从 2007年6 月1日起,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以下简称电子报税)。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电子报税的意义电子报税包括纳税人端系统、网上申报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库银联网)。
纳税人端系统,是运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综合办税软件,通过公共网络资源进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系统。
网上申报,是利用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
税库行联网,是利用省局与国库、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网络,依托人民银行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系统),在税务、国库和银行(包括信用社)之间实现实时划缴税款、银行端申报和查询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自缴核销、退库、更正、免(抵)税调库、电子对账等业务的操作过程。
税库行联网的前提是税务、纳税人、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推行电子报税,是地税机关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方便、快捷、高效的电子化服务。
电子报税工作的推行,对地税机关而言,一是直接采集纳税人财务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为税务管理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
二是减轻办税服务场所在税费款征收期间的压力,降低征收成本和提高办事效率。
对纳税人而言,一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优良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先进的办税手段,使纳税人享受更加完善的政务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大政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4〕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代市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第五条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二)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委的重大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四)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五)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重要行政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七)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八)研究审定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以市政府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事宜;(九)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决定,将《辽宁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等21件省政府规章,《关于恢复饮食服务业技术津贴的通知》等84件省政府文件和《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置刑满和劳动教养期满释放人员的通知〉》等22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3: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文号│废止理由│├──┼────────────┼──────────┼─────────┤││││已被省政府1998年发││1│辽宁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辽政发[1980]38号│布的《辽宁省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开发管理办法》所代│││││替。
│├──┼────────────┼──────────┼─────────┤│2│关于改革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辽政发[1980]160号│已不适用。
│││管理体制的意见│││├──┼────────────┼──────────┼─────────┤│3│辽宁省药政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发[1982]16号│制定的依据废止。
│├──┼────────────┼──────────┼─────────┤││││已被省政府1986年发││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辽政发[1982]113号│布的《国营企业辞退│││业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违纪职工实施细则》│││││所代替。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辽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4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制定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5严格规范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审计厅)6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大政发[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大政发[200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8] 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46号)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31件、继续执行194件,现予公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1件)
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4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大政发[1997]36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一九七九年以来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有145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经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停止执行。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4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font size=+1>序号文号文件题目001旅革发〔1980〕2关于保护供电设备安全的通告002旅革发〔1980〕3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通告003旅政发〔1980〕36旅大市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工作暂行办法004旅政发〔1980〕104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通告005大政发〔1981〕1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通告006大政发〔1981〕58关于整顿公路交通秩序的通告007大政发〔1981〕81关于加强家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告008大政发〔1982〕149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暂行办法009大政发〔1981〕215大连市城镇农贸市场商贩摊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010大政发〔1982〕232关于坚决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其他凶器的通告011大政发〔1982〕336关于科研生产联合体及其成员单位设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的规定012大政发〔1982〕350关于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013大政发〔1983〕5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立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14大政发〔1983〕20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015大政发〔1983〕40大连城镇房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016大政发〔1983〕40大连市城市住宅建设负担动迁费暂行办法017大政发〔1983〕160关于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和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通告018大政发〔1983〕225关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整顿市场秩序的通告019大政发〔1983〕231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020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021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实施办法022大政发〔1983〕27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决定023大政发〔1983〕365关于彻底清查收缴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告024大政发〔1983〕37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旅大中路两侧建筑控制带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25大政发〔1984〕8关于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报告026大政发〔1984〕51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027大政发〔1984〕246大连市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028大政办发〔1984〕61大连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029大政发〔1985〕26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试行办法030大政发〔1985〕64关于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划小经营核算单位的暂行办法031大政发〔1985〕115大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032大政发〔1985〕127关于加强大连东部海域增殖对虾保护和管理的通告033大政发〔1985〕128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补充规定034大政发〔1985〕137大连市水井管理实施细则035大政发〔1985〕141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036大政发〔1985〕151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037大政发〔1985〕178大连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038大政发〔1985〕193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的补充通知039大政发〔1985〕197大连市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040大政发〔1985〕201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041大政发〔1985〕202关于认真搞好城市冬季客运交通工作的几项决定042大政发〔1986〕19大连市城市违章用地、违章建筑物清理整顿办法043大政发〔1986〕21关于各地区来连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044大政发〔1986〕44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045大政发〔1986〕51关于加强城乡山林防火的通告046大政发〔1986〕55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通告047大政发〔1986〕74关于对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048大政发〔1986〕74大连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049大政发〔1986〕76关于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暂行规定050大政发〔1986〕101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051大政发〔1986〕110大连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组织指导和审批权限暂行规定052大政发〔1986〕113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053大政发〔1986〕114大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离)休基金统筹实施细则054大政发〔1986〕128大连市开发钢材市场暂行办法055大政发〔1986〕142关于各地区来连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056大政发〔1986〕168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057大政发〔1986〕173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工工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058大政发〔1986〕179大连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暂行规定059大政发〔1986〕212大连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试行办法060大政发〔1986〕214大连市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061大政发〔1987〕17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细则062大政发〔1987〕27关于做好节日期间防火工作的通告063大政发〔1987〕34关于县(市)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规定064大政发〔1987〕35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065大政发〔1987〕78关于运输建筑材料和垃圾的车辆实行夜间通行的通告066大政发〔1987〕93大连市城镇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067大政发〔1987〕124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068大政发〔1987〕144大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规定069大政发〔1987〕187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070大政发〔1987〕189大连市占用林地管理规定071大政发〔1987〕19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实施办法072大政发〔1987〕195关于彻底收缴私藏私存爆炸物品的通告073大政发〔1987〕196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告074大政发〔1987〕225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通告075大政发〔1987〕232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076大政办发〔1987〕12关于加速我市电子计算机开发应用的暂行规定077大政办发〔1987〕45大连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078大政办发〔1987〕115大连市建筑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79大政发〔1988〕48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080大政发〔1988〕55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干部管理试行办法081大政发〔1988〕63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082大政发〔1988〕73关于进一步加强批零衔接做好蔬菜购销工作的有关规定083大政办发〔1988〕99外贸企业流动资金目标管理暂行办法084大政发〔1988〕164关于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管理的通知085大政发〔1988〕170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086大政发〔1988〕189大连市个体集体医疗机构管理办法087大政办发〔1988〕87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意见088大政发〔1989〕45关于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通告089大政发〔1989〕65大连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090大政发〔1989〕85关于彻底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通告091大政发〔1989〕94关于彻底收缴反动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告092大政发〔1989〕102大连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093大政发〔1989〕105关于整治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094大政发〔1989〕122大连市职工应征入伍后有关待遇的规定095大政发〔1989〕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096大政发〔1989〕149关于坚决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097大政发〔1990〕7关于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098大政发〔1990〕25关于1989年市属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办法099大政发〔1990〕48大连市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00大政发〔1990〕55关于加强城乡犬类管理工作意见101大政发〔1990〕71关于开展反窃电活动的报告102大政办发〔1990〕57关于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103大政办发〔1990〕70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审计的报告104大政发〔1991〕24大连市土地管理综合试验方案105大政发〔1991〕78关于加强对个体酒吧饭店治安管理的通告106大政发〔1991〕98大连市城镇除四害暂行规定107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规定108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细则109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110大政发〔1991〕142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111大政办发〔1991〕49关于做好颁发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生产许可证工作意见112大政办发〔1991〕62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113大政发〔1992〕28大连市仓储经济纠纷仲裁细则114大政发〔1992〕31大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15大政发〔1992〕43大连市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116大政发〔1992〕65大连市肉食市场管理规定117大政发〔1992〕66关于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通告118大政发〔1992〕68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119大政发〔1992〕82大连市防止劣生管理办法120大政发〔1992〕84关于强化市内交通管理的通告121大政发〔1992〕85关于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122大政办发〔1992〕3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犬类管理工作的报告123大政办发〔1992〕53关于我市民办事业单位和民间社会团体对外交往若干规定124大政发〔1993〕1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意见125大政发〔1993〕9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126大政发〔1993〕22大连市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127大政发〔1993〕24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128大政发〔1993〕31大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29大政发〔1993〕38关于征收机场建设基金的通告130大政发〔1993〕78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31大政办发〔1993〕16关于对发展乡镇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奖励试行办法132大政发〔1994〕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章占道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通告133大政发〔1994〕5大连市桑拿浴歌舞厅酒吧行业治安管理规定134大政发〔1994〕19大连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行业管理规定135大政发〔1994〕32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外来人口的通知136大政发〔1994〕40印发《关于大连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137大政发〔1994〕4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的通告138大政发〔1994〕50关于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意见139大政发〔1994〕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购置轿货车的通告140大政发〔1994〕97关于加强秋粮收购管理的通告141大政发〔1994〕104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车、人力车、三轮车、平板车安全管理的通告142大政办发〔1994〕83大连市建设施工合同仲裁暂行规定143大政发〔1995〕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144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局、财政局95年2月15日发布145大政发〔1996〕24大连市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font>。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7日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市级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7
【实施日期】2010.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英文版编审职责划给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机构资格审定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机构资格审定的通告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机构资格审定的通告(2002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针对政府机构改革后,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变化较大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新设立和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资格进行审定。
现将由法律授权负责税收征管的市地税局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94个行政执法机构名单通告如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一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二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三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第四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一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二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三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第四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沙河口区征收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沙河口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一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沙河口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二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沙河口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三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沙河口区征收管理分局第四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一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二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三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第四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革镇堡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南关岭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凌水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大连湾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辛寨子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红旗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营城子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分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大连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龙王塘税务所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铁山税务所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双岛湾税务所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三涧堡税务所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所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水师营税务所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登沙河税务所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三十里堡税务所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亮甲店税务所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二十里堡税务所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新港税务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双塔税务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安波税务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莲山税务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城子坦税务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皮口税务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杨树房税务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南山税务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新城税务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丰荣税务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松树税务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李官税务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永宁税务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复州城税务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长兴岛税务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谢屯税务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复州湾税务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老虎屯税务所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炮台税务所庄河市地方税务局庄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庄河市地方税务局徐岭税务所庄河市地方税务局长岭税务所庄河市地方税务局明阳税务所庄河市地方税务局蓉花山税务所庄河市地方税务局仙人洞税务所庄河市地方税务局栗子房税务所庄河市地方税务局青堆税务所大连市长海县地方税务局大连市长海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长海县地方税务局王家税务所大连市长海县地方税务局獐子税务所大连市长海县地方税务局石城税务所大连市长海县地方税务局海洋税务所大连市长海县地方税务局广鹿税务所大连市长海县地方税务局小长山税务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结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7•【文号】国法秘函[2003]216号•【施行日期】200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27日国法秘函[2003]2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2003年8月25日《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函复如下: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
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2003年8月25日辽政法[200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
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
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
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辽政法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法发[2009]10号)各市政府法制办、编委办、财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精神,我省目前已有13个市、1个县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就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坚持执法为民,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当前应对经济危机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得到更加扎实深入推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大政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0]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下称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处理法律顾问组日常事务。
第五条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五)有相当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法律顾问聘任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公布。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组全面工作。
第八条法律顾问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二)对市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三)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四)办理市政府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五)对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六)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大连市政府法制办转发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行政应诉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6﹞67号
【发文日期】2006-02-20
【实施时间】2006-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的通知》(大政法办﹝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联知识:
1.市政府法制办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