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本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第一篇:农机三包法“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机三包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机使用与维修岗位培训材料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 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 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 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 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一、农机购买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在购买农机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这些凭证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维权依据。
二、在“三包凭证”上,应注明农机的基本信息,如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
“三包凭证”是经销商对农机质量承诺的重要凭证,上面应注明农机的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农机的情况,也有助于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和维权。
三、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
在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尽快联系经销商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及时联系经销商,可以避免问题扩大化,也可以尽早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经销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经销商应在接到消费者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这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经销商未能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五、如果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
如果质量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以保障消费者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需求。
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是经销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六、如果农机在三包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在农机三包期内,如果农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
七、三包期过后,农机用户可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
在农机三包期过后,用户可以选择自行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和更换。
这样可以保障农机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也可以避免因维修不当导致的二次问题。
八、对于涉及安全的农机质量问题,用户应立即停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和相关部门。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收藏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在一定的保修期内,购买的拖拉机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享有三个包修,即拆修、换修和退货。
具体来说,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明细如下:
1. 拆修:如果在保修期内,拖拉机发生非人为损坏或制造缺陷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进行拆修。
拆修范围包括维修和更换有问题的零部件。
2. 换修:如果拖拉机经过多次维修后仍然无法正常运行,或者维修时间过长,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进行换修。
换修主要是指将有质量问题的拖拉机整车更换为新的拖拉机。
3. 退货:如果拖拉机出现质量问题,经过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解决,或者消费者对拖拉机不满意,可以向销售商要求退货。
销售商应退还购买拖拉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与退货相关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保修期限和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品牌或销售商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时应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的三包政策,并保留好购买凭证和维修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依法享受拖拉机的三包服务。
工程机械三包退换制度范本
工程机械三包退换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机械的服务质量,公司制定本《工程机械三包退换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的所有工程机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
二、定义和解释1.三包:即质量保证、包退包换、包修包换的三包服务。
2.包退:指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发生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用户可申请退货退款。
3.包换:指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发生需要更换产品的质量问题,用户可申请更换同等新品或者等值产品。
4.包修:指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发生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公司将负责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5.三包期:指从产品交付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包退期、包换期、包修期的合计时间,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三包规定1.质量保证期:1.1 公司向用户交付产品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1.2 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将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1.3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用户如需维修服务,将收取合理的维修费用。
2.包退:2.1 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情况下,用户可提出包退申请。
2.2 用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购买凭证、退货原因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审核确认属于包退范围的,公司将协助处理退货退款事宜。
2.3 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4 退货后,如发现产品非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公司将不予退款。
3.包换:3.1 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情况下,用户可提出包换申请。
3.2 用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购买凭证、换货原因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审核确认属于包换范围的,公司将协助处理换货事宜。
3.3 换货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4 更换产品后,如发现产品非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公司将不予退换。
4.包修:4.1 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可修复的质量问题,用户可提出包修申请。
4.2 用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购买凭证、维修原因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审核确认属于包修范围的,公司将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机三包规定新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农机三包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规范农机三包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植保机械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三包服务,是指农业机械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对购买者在承诺期限内提供的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第二章三包服务范围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在以下范围内,用户可享受三包服务:1. 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
2. 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3. 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第五条三包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用户自行拆卸、改装、修理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
2. 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三章三包服务期限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服务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零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2. 整机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3. 主要部件保修期限:一般为2年或2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第四章三包服务内容第七条三包服务内容包括:1. 免费维修: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
2. 免费更换: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主要部件或系统损坏,可免费更换。
3. 免费退货: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用户可要求退货。
第五章三包服务流程第八条用户在享受三包服务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 用户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保管产品。
2. 用户携带产品及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资料,到销售者指定的维修点或生产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咨询。
3. 维修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原因。
4. 维修人员根据故障原因,为用户提供相应的三包服务。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1. 什么是拖拉机三包政策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中国政府对拖拉机销售和售后服务所实施的一项保障措施。
该政策规定了拖拉机制造商和销售商在销售、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拖拉机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2.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内容拖拉机三包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2.1 产品质量保证根据拖拉机三包政策,拖拉机制造商应对其生产的拖拉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质量保证。
具体规定如下:•拖拉机的主要部件和关键零部件,在销售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制造商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拖拉机的发动机、变速器等重要部件,在销售后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制造商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拖拉机的整车结构,在销售后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制造商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2.2 售后服务保障拖拉机三包政策对拖拉机销售商提出了一系列的售后服务要求,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后能够享受到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具体规定如下:•拖拉机销售商应提供拖拉机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养拖拉机。
•拖拉机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得维修和配件服务。
•拖拉机销售商应提供及时、高效的维修服务,对于消费者报修的拖拉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维修或更换。
•拖拉机销售商应提供充足的原厂配件,并确保配件的质量和适配性。
2.3 售后服务期限拖拉机三包政策规定了拖拉机的售后服务期限,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具体规定如下:•拖拉机销售商应对拖拉机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质量保修期。
•拖拉机销售商应对拖拉机提供不少于两年的免费质量保修期,对于发动机、变速器等重要部件,保修期不少于三年。
•拖拉机销售商应对拖拉机提供不少于五年的有偿维修服务期限。
3.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意义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对于拖拉机产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拖拉机三包政策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了消费者对拖拉机产品的信心。
农机三包采购合同范本
农机三包采购合同范本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农机产品及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1. 产品名称:__________2. 型号:__________3. 数量:__________4. 价格: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二、产品质量及标准1. 乙方提供的农机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甲方要求,具备合格的品质和性能。
2. 乙方提供的农机产品应附有完整的随机资料、配件和专用工具。
3. 乙方提供的农机产品在正常使用、维护和保养条件下,保证__________个月内无质量问题。
三、售后服务及三包政策1. 乙方提供的农机产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实行__________个月的保修期。
2. 保修期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故障零部件。
3. 保修期外,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的__________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__________日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
5. 乙方应定期对甲方使用的产品进行回访,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交付及验收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2. 甲方对交付的产品进行验收,确认产品数量、型号、质量无误后进行付款。
3.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______日内负责整改,并重新交付。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处理剩余产品的退货、换货等事宜。
六、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数量、质量交付产品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____%。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本
三包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经贸质〈1998〉123号《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三包期限自购机之日起(以购机发票为准)。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1.5年。
主要零部件名称:机架。
3、易损件三包期:3个月易损件名称:移栽器、链条。
三、三包范围在三包期内,由于设计、制造等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使用性能改变,经确认属我厂责任的予以三包。
四、三包方式及程序三包时,必须持三包凭证、合格证、购机发票到购机单位或我厂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用户一定要在维修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并注明是否满意的意见。
五、凡属下列情况不予三包1、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
2、因违规自行改装、拆卸、调整而造成的故障。
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并无法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
4、规格型号与发票不符。
5、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
6、无证驾驶、操作。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
-1-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二、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三、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二联:返回企业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一联:用户留存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三联:经销商维修服务网点通讯录换货的原则: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称或者部件;更换总称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的产品;不允许换给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
退货的原则;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用户退货;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的产品,或者换货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换退货证明一联:客户留存用户名称用户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退换货原因三包人员意见销售商意见服务科意见主管领导审批退换货时间用户签字换退货证明。
挖掘机《产品“三包”管理规定》(12.23)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1 目的为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规范“三包”管理流程,达到产品“三包”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效管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土方机械公司所售产品(含整机和零件)的“三包”服务工作的管理。
3 定义“三包”指事业部通过“包修、包换、包退”解决销售出厂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的三种服务方式。
4 职责4.1 售后服务部门为产品“三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和产品“三包”服务所涉及的现场服务、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三包”服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三包”费用的管控;负责按规对“三包”旧件返回工作的考核,并与物流部门进行实物签认与入库;负责对各驻外机构(含代理商)产品“三包”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驻外机构(含代理商)负责按规执行产品“三包”服务及“三包”旧件的回收与返回工作,并建立产品“三包”服务记录台账,严控“三包”服务费用。
4.3配件管理部门负责产品“三包”服务所需配件资源的储、运组织工作,接收并办理“三包”修复件的入库与保管工作。
4.4 质量部门负责对产品“三包”工作的管理(对内对外)合规性进行监督与审查;负责返回的“三包”旧件状态完整性的检验,对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旧件有权拒检,并联合物流、售后部门对返回的旧件实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产品“三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纠纷进行责任界定;将产品“三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编制报表。
4.5 物流部门负责返回“三包”旧件的接收与保管,并按规向供方进行财务直接扣款、更换、返修等索赔工作的管理。
4.6 财务部门负责按规进行产品“三包”费用计核与相关科目的帐务处理;对售后服务部门“三包”管理台帐编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与审核。
5 内容与要求5.1 整机“三包”管理推土机:自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发动机工作2000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挖掘机:15吨以下挖掘机:自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2000工作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15吨及以上挖掘机:自交付之日起18个月或3000工作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具体以《产品买卖合同》和相关协议所配套的《中联重科土方机械系列产品服务协议》约定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农机车发动机三包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法旨在明确农机车发动机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与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农机车发动机产品质量,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三条用户在购买农机车发动机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法,了解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及三包规定。
用户购买农机车发动机即视为同意本合同法。
第四条本合同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农机车发动机。
第二章三包范围及期限第五条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用户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三包范围包括:1. 发动机主体部分;2. 附件及标准配置;3.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
第七条在三包期限内,农机车发动机出现以下问题,生产者应承担三包责任:1. 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2. 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经生产者确认属产品质量问题。
第三章三包服务第八条生产者应设立三包服务热线,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九条用户发现农机车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可凭有效购买凭证向生产者提出三包服务要求。
第十条生产者应在接到用户三包服务要求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服务:1. 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或部件;2. 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3. 退还用户购买产品的款项。
第十一条生产者在提供三包服务过程中,应确保用户正常使用农机车发动机不受影响。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十二条用户在三包期限内,享有以下权益:1. 免费享受生产者提供的三包服务;2. 依法要求生产者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3. 拒绝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对生产者的三包服务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用户与生产者之间因农机车发动机三包问题发生争议,可依法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机械售后三包协议书
工程机械售后三包协议书甲方(购买方): [甲方名称]地址: [甲方地址]电话: [甲方电话]乙方(销售方): [乙方名称]地址: [乙方地址]电话: [乙方电话]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购买的工程机械的售后三包责任和服务内容。
第二条包装内容1.保修内容:o产品质量问题的维修o故障的零配件更换2.包修期限:自交货之日起,保修期为 [保修期] 月。
3.包换条件:机械因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时,乙方应提供同类产品进行更换。
第三条服务方式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维修请求后 [响应时间] 小时内给予回应。
2.乙方应在 [维修时间] 天内完成维修或更换。
第四条服务费用1.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若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维修和技术支持。
2.甲方应妥善使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乙方应负责在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管辖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如需解除协议,需提前 [通知期限] 天通知对方。
第九条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__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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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经贸质〈1998〉123号《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三包期限
自购机之日起(以购机发票为准)。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1.5年。
主要零部件名称:机架。
3、易损件三包期:3个月
易损件名称:移栽器、链条。
三、三包范围
在三包期内,由于设计、制造等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使用性能改变,经确认属我厂责任的予以三包。
四、三包方式及程序
三包时,必须持三包凭证、合格证、购机发票到购机单位或我厂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用户一定要在维修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并注明是否满意的意见。
五、凡属下列情况不予三包
1、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
2、因违规自行改装、拆卸、调整而造成的故障。
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并无法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
4、规格型号与发票不符。
5、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
6、无证驾驶、操作。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
-1-
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二、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
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三、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
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
一联:用户留存
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
联:
返
回
企
业
维
修
服
务
情
况登记表
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
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
二联:返回企业
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
三联:经销商
维修服务网点通讯录
换货的原则:
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称或者部件;
更换总称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的产品;
不允许换给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
退货的原则;
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用户退货;
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的产品,或者换货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换退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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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产品编号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
退换货原因
三包人员意见
销售商意见
服务科意见
主管领导审批
退换货时间用户签字
换退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