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构成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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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品格

论法官的品格

论法官的品格什么是法官的品格,法官的品格是什么?法官的品格就是法官的性格、气质、能力的总体特征,它是一种非权利性的力量。

它最基本要求就是:忠于宪法、法律,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维护公平正义。

从现代司法理念上,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上,从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上来看,确定法官应有“公平、公正、中立、权威”的品格,总之,具有优秀品格的法官才能赢得人民的尊重与爱戴,才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的提高司法权威。

法官无论是在工作和生活当中,都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胸襟坦荡,严于律己,诚以待人。

正如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当事人为争议的权利、利益冲突起诉到法院后,总是寄希望于法官公正审理。

但无论你如何公正,你都无法真正保证让发生冲突和对立的双方非常满意,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会将法官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

此时,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也许最重要的就是法官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人格魅力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

很难设想,一个对人性毫无兴趣,对精神向往毫不关心的人会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官,无论他将法条如何烂熟于心,如何明察秋毫,都难以弥补其内心的苍白。

所以,看似无用的人格魅力在默默地为法官提供着追求公正的动力、创造性适用法律的灵感以及对人类苦难的关注与担当。

在利益与名誉面前,保持平常之心,淡薄名利、宁静致远。

因此,具有良好品格的法官,必然是社会的楷模和精英。

那么,法官作为社会的精英就应当担当引领社会正向发展的使命,就要有“以天下为公”的奉献精神,就要有对党、对人民、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门人”,法官必须具备高于社会普通人的思想境界和卓尔不群的高尚品格。

要怎样才能具备高尚的品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要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

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原则,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我国的法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法官必须有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信念,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这就要求法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培养和造就优秀的政治品质,增强法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性认同,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关键信息项:编者信息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信息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概述司法观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涵盖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权及使用条款版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载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标目标读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校与审定审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本更新说明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附录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条款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一、编者信息1.1 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出版信息2.1 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内容概述3.1 司法观点范围:本集成版涵盖了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的司法观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2011年年底举行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2年,全国政法机关要认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加强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先进文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

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核心内容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①人民民主。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②法制完备。

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

③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

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才智。

”周永康要求,“密切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更多理论上的真知灼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通晓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请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法院党课演讲稿:努力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法院党课演讲稿:努力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把握时代脉搏廉洁公正执法努力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法院党课讲稿今年以来,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我院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对于增强政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确保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推进政法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弘扬和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最重要的就是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理念落实到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上去,绷紧这根弦,及时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履行好职责和使命上下工夫,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质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忠诚”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原则和方向,基层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公正、保证社会稳定的第一线,肩负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使命,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强大的司法保障。

什么是忠诚,我认为,“忠诚”就是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办案,着力解决制约法院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要深入调查研究,立足实际,能动司法,组织落实好区委、区政府挺进河东的各项决策抓住新机遇,解决好人民法院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中的职能发挥问题,为法院解决诉讼纷争、服务经济发展开辟新途径。

要强化创先争优意识,把学习先进典型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比责任,争当忠诚为民的好法官;比能力,争当案结事了人和的好法官;比品行,争当清正廉洁的好法官。

自觉提升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辨法析理和做群众工作的主动性。

“为民”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司法宗旨。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走进群众,搞好对接,开展法律咨询,设专人接待来访群众,开展答疑释惑,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要强化诉前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要积极开展巡回办案活动,选择典型案件深入农村、社区开庭审理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和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参加旁听,征询意见建议,力求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5年10月12日法发〔2015〕1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论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致力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坚持司法为民。

牢固树立人民性是人民司法根本属性的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工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的宗旨。

人民群众是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权威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口碑。

要把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

要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畅通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待,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贺志明王艳艳张梅姿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司法队伍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以实现司法公正。

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培育(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从理论层面对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进行分析概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及其中国化是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思想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本土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其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的维度考察法治理念的源起、演进和确立过程。

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中国特色”;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的辩证统一,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和使命;党的领导、执法为民、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五方面内容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构成了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完整的内容体系。

(三)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阐述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功能价值、逻辑内容、概念演进等方面分析,指出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科学严整与创新开放的统一、实践特色与时代特征的统一,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从法治理念培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切入,着力探讨新世纪新阶段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大学生和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

二、“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及其弘扬(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它高度浓缩了当代中国司法人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刑法中某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但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否定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虽然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从而将犯罪排除的特殊事由。

基于法律制度历史渊源与习惯的影响,各国刑法及国内外学者对其称谓各异。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为大陆法系学者所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合法抗辩,前苏联以及我国学界则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展开研究。

同时随着对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刑法基本框架的深入探讨,中国许多学者也开始运用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正当化事由的称谓。

但实际上,无论哪种称谓,都是与各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体系相互印证的。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违法性相关联,体现大陆法系各要件之间明确的逻辑关系;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具有实体和程序双层次的特点,实体亦即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程序就是指通过合法抗辩对本体要件予以否定;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则不存在刑事方面的违法性,因此将非罪的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认为上述三种称谓各有利弊,倾向于采用“正当化事由”一说。

“正当化是相对于犯罪化而言的,因而是犯罪化的反面。

就此而言,正当化就是非犯罪化。

正当化事由之所以在刑法中加以研究,是因为它与犯罪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需要在定罪的过程中予以排除。

”①李海东博士在论述正当防卫时也采用了正当化事由一词,认为“正当化事由指的是在具体事件中,两个法益发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郑丽萍于晓楠*摘要: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因而是否定层面的定罪,在犯罪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探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呈现了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但是国内学者却鲜有涉足,很多观点在理论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其中,更大的包容性决定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于社会的相当性,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11年司法考试增补法律法规: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司法审判中的人民情怀与群众路线

司法审判中的人民情怀与群众路线

司法审判中的人民情怀与群众路线作者:姜旭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有的很大提高,随之而来的文化需求、政治需求、法律需求等等,自然而然也随之提高并期待满足。

社会变革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感的渴望,正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党的司法工作的信任和要求。

一个国家、一个政权必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正常需求,必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宪法法律置于神圣的地位,唯此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这是考验执政党能力的一个根本标准。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关注民生、体察民意、顺应民心。

因此,依法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落脚点,而顺应民心,是用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利的有机完整统一。

说到底,人民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以博大的人民情怀,践行科学发展观、践行群众路线、践行人文主义司法理念。

一、顺应民心是人民法官司法的政治使命经济的发展,社会急剧变革,刑事犯罪、民商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和渠道。

这一方面表明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是上层建筑,历来与政治不可分离。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决然不能脱离现实,曲高和寡,成为远离民众生活的神秘怪圈。

法律本身就是世俗的产物,司法脱离不了民众,脱离不了政治,必须为国家服务,为民生服务。

法律是世俗的产物。

一个世俗的社会,顺应民心、民意的法律,是最民主的社会,是最透明的社会,也是最有活力的社会,其司法审判活动也是最能获得社会高度认同、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临当今之形势,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应当如何应对斯?首席大法官王胜俊说的好:“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

法官的现实意义

法官的现实意义

法官的现实意义摘要:一、法官的角色与职责二、法官的现实意义三、法官素质的要求四、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五、法官与法律事业的未来正文:法官,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官的现实意义愈发凸显。

首先,法官是法治国家的基石。

他们通过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

法官以其专业素养和公正立场,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他们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期盼,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他们为弱势群体发声,捍卫社会正义,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

再次,法官是社会矛盾的化解者。

他们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此过程中,法官以其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国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前景。

因此,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法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职业操守。

在我国,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制度不断完善,旨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近年来,我国法官制度不断改革和发展,努力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改革措施包括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法官待遇保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等。

这些改革举措为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我国法治事业注入了强大动力。

面对未来,法官将继续承担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

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官需要不断拓展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法官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他们为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序言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

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一、保障司法公正第一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

2010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10年8月5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下来了。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

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此外,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公正、廉洁、为民”也是人民法庭庭训。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同样面临着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司法核心价值就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挑战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对价值观的认识不够统一,没有构建适用于司法队伍自身建设的价值体系。

在没有核心价值观充实的情况下,法官精神就像缺了主心骨。

法院文化也由各种不同版本的行为准则、作风、口号性语录杂糅一起,它们各取所需,却始终没有汇入主流。

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群众的期待更加迫切。

这就要求法官队伍必须形成共有的精神,形成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核心价值观[1]。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既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的司法实践课题,也是一个大的法学理论问题。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同时,确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对广大干警起到“方向盘”和“稳定器”的作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明确是非荣辱界限,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抵制各种错误司法观念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促进人格品质和理论素养的升华,全面有效地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2]。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强调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

司法能动性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仅打破了传统经典的司法被动性理论,而且也触及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模式和路径。

针对这一个理念,主要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制说。

本文试图在分别阐述各学说的理论依据的同时,简要的说明限制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展望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司法能动否定说1、司法的本质——司法被动性司法,即中立的裁判。

司法的前提即司法的可能性有二:一是司法权设立的合法性和司法机构的配置;二是纠纷的呈递,就是利益双方或关联者的自愿诉请,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行为。

司法的前提,决定了司法的一个最根本的属性——被动性。

法院无权主动进行管辖,这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

如果法院可以主动干涉和参与利益的初始分配,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决定利益和资源的二次分配,这对于社会和个人而言,是简直不可思议的!因此,否定司法的能动性,就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从法律的发展史看,原始社会没有司法权,纠纷的解决是自发的野蛮模式。

直到国家的建立和司法机关的设置,司法权才真正发挥其相应的功能。

从弹劾式到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再到职权主义和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演变,可以发现人类在文明进程中逐渐认识到司法的本质——被动性。

司法如果主动的干预,即具有能动性,就会产生危机:一是社会治理危机。

政府的权力无限扩大,市民社会不断缩水,国家的初始归宿变得模式甚至扭曲;二是权利危机。

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难以维持,显得极为脆弱和易受干扰性,社会信用的建立需要更昂贵的成本。

另一方面,公民缺乏自主性和主体性,原有的协商、调解等社会纠纷解决方式被无情禁闭,社会关系的处理曾现单一化和简单化,使得公正性的自救和实现存在危机。

因此,司法只能是被动性。

2、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反向制约根据经典的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以致相互制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_学习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_学习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1)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2)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3)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7、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8、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

【法律连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9、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受让人虽然知道转让标的物为共有,但其有理由相信转让人的处分是共有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法律连接】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行为规范-知识竞赛题(含答案99分)

最高人民法院-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行为规范-知识竞赛题(含答案99分)

知识竞赛题发布时间:2012—09—28 08:39:34知识竞赛参考答案(99分)1-5 CDABC 6—10 DBBCA 11—15 ABCCD 16—20 CBDAB21-25 DBCDA 26—30 CBCDA 31—35 DCABD 36-40 BDDCA41—45 DDABB 46—50 BBBAC 51—55 BDDCD 56-60 DDCCC61-65 BCBAC 66-70 ADBDA 71-75 ADCBD 76-80 CABDB 81-85 CBACD 86-90 DABAD 91-95 BCDCC 96—100 ADCDC 1。

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C )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政法干警应有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和基本操守。

A。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B。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C。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D.中华民族传统美德2。

政法干警要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就要增强对(D )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自觉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A.科学发展观B。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C.邓小平理论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3.(A ),是政法干警忠诚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是建设政治坚定的政法队伍的首要内容,是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直接反映.A。

忠于党B。

忠于国家C.忠于人民D.忠于法律4。

政法干警忠于党,就要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A。

认真学习党的理论 B.自觉维护党的执政地位C。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D.及时缴纳党费5.(C )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是公务员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也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政治责任。

A.诚实守信B。

爱岗敬业 C.忠于国家 D.服务人民6.政法干警忠于国家,就要热爱祖国,(D ),坚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A。

执政为民B。

简述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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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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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构成与实现
陈明湖引言
伴随着“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推进,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其中不乏佳作。

但是多数作品以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为进路展开论证,鲜有学者以理念分析为进路分析、论证,显然“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研究进路有禁锢之虞。

笔者认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宣示,从理念进路上展开研究、论证是很有必要的。

一、“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提出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开始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淡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突出强调司法消极、被动、中立、公正、效率的现代司法观念。

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过于迷信西方法治理念、司法理念、脱离了我国国情;过分强调程序正义、追求程序规范、忽视了实体公正;片面追求诉讼的对抗性和法官的消极中立,忽视了对困难群众、弱视群体的特殊保护;一味强调“坐堂问案”、“当庭裁判”,一判了之,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不满意而不断申诉上访。

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日益凸现,使我们不得不在充分认识、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时代性的基础上,创建新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就是对上述司法实践变化的回应。

二“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构成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本质要求,其价值要素为:权利本位、公正效率并重、司法廉洁。

1、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追求。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权利本位,将保障公民权利尤其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放在首要位置。

这与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也是契合的。

2、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并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要求。

要求的理性在于:其一,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核心价值,也是保证司法裁判具有权威性的必然要求;其二,司法权的运行需要社会支付高昂的成本,如果在司法过程中无限追求司法公正而忽视司法效率,不但会浪费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会因司法活动的固有缺陷而长期甚至永远不能作出裁判,从而造成更大的司法不公。

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司法裁判才能提供及时的、合理的公正,“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才能得到落实。

因此,公正与效率并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要求。

3、司法廉洁
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保证。

司法权设定的目的是化解纠纷、平衡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发展的规范化、有序化,并为社会成员的情绪宣泄与情感表达提供一个制度性的渠道和平台。

而腐
败的司法不但不能达致上述目的,相反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从根本上破坏社会的有序和稳定。

因此,欲真正贯彻、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就必须保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司法廉洁、恪守司法纪律、确保司法清明。

三、“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现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现,就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由“理念”转化为“实在”的过程。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现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过程。

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就必须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贯彻到法院全部司法活动之中,“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权,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便民、利民的审判工作机制,为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提供制度基础。

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必须在审判实践中建构体现便民、利民审判机制。

结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笔者建议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首先,在审判方式方面,应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群众旁听案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查询制度,对公众性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要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扩大、规范民事、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推广简易、速裁程序,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增强便民性和说服力。

其三,强化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建立科学的机制,提高调解、和解撤诉结案率,推动调解工作和纠纷非讼解决方式的发展。

其四,进一步推进执行机制改革,规范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方法和程序,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制度、规范执行救济制度,更加方便当事人实现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取得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完善和规范监督机制,为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提供监督保障。

公权力的行使要受到监督和约束,司法权也不例外。

欲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必须规范当下司法权运行的监督体制。

首先,要完善、规范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监督的方式、方法,引致实践中人大的监督流于形式。

因此,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责任亟需完善和规范。

其次,要改善党委监督。

要通过立法界定各级党组织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形式与方法。

各级党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司法机关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党纪处分的监督,但这种处分不能代替政纪、国法制裁。

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出现的错误,只能通过向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解决。

其三,要规范新闻监督。

我国至今尚无新闻立法,以致新闻监督这一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有时需要新闻监督,它却缺位;有时新闻监督它又越位对审判工作造成不当干预。

因此,出台新闻立法规范新闻监督已是刻不容缓。

3、构建成效反馈机制,确保“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在实现过程中取得新实效。

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导、指导,把查摆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收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给人民法院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注重检查测评,及时总结经验,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把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群众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总结“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贯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在实现过程中取得新实效。

坚持和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责任,也是人民法院永无止境的最求。

唯有按照“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应然要求,循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然路径,人民法院方能真正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永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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