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员可以对鉴定⼈进⾏询问。
第六⼗⼆条法庭应当将当事⼈的质证情况记⼊笔录并由当事⼈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三条⼈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四条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五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六⼗六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当的证⾔;(⼆)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证⾔。
第七⼗条⼀⽅当事⼈提出的下列证据,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误的复印件、照⽚、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误的复制件、照⽚、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四)⼀⽅当事⼈申请⼈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性质的裁判文书,主要目的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司法公正,以及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指导案例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力,对于法官、律师、当事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指导案例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些案例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经过严格审核,并经过全体法官的讨论和通过后发布。
指导案例的发布不仅需要经过严密的法律推敲,还要考虑到社会实践和法律发展的需要,确保案例的指导性和适用性。
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司法实践的规范和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明确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减少不一致性判决的发生。
同时,指导案例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的发布还可以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通过案例的指导,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体系。
指导案例的发布还可以促进法学研究和学术讨论,推动相关领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案例并非法律的最终解释,它只具有指导性质,不能单独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条文和指导案例,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决。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指导案例对于司法实践、法律发展和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指导案例的发布能够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司法公正,推动法律的完善和进步,为法律实施提供参考和指导。
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构建公正、透明、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知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国家行使审判职权的最高法院。
本文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职责和作用,以及其在维护法律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
一、组织结构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和各个部门组成。
院长和副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审判委员会则由院长、副院长和其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由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们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二、职责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指导和审理。
它有权审理第一审判权由它决定的案件。
2. 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填补法律空白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它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3. 依法行使裁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它的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 维护法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它通过审理各类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1. 保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审理的案件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2.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减少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3. 保持司法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指导,保持司法稳定和社会和谐。
它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司法滥用和违法行为。
4.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法治形象和国际地位。
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开展交流合作,推动世界各国法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2020年12⽉23⽇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步规范执⾏和解,维护当事⼈、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可以⾃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标的、期限、地点和⽅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般采⽤书⾯形式。
第⼆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执⾏: (⼀)各⽅当事⼈共同向⼈民法院提交书⾯和解协议的; (⼆)⼀⽅当事⼈向⼈民法院提交书⾯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达成⼝头和解协议,执⾏⼈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各⽅当事⼈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执⾏后,申请执⾏⼈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代为执⾏和解,应当有委托⼈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执⾏和解协议,并向⼈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笔录,并由各⽅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达成以物抵债执⾏和解协议的,⼈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和解协议履⾏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条规定情形的,债务⼈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钱的,债务⼈也可以向执⾏法院申请提存。
第⼋条执⾏和解协议履⾏完毕的,⼈民法院作执⾏结案处理。
第九条被执⾏⼈⼀⽅不履⾏执⾏和解协议的,申请执⾏⼈可以申请恢复执⾏原⽣效法律⽂书,也可以就履⾏执⾏和解协议向执⾏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申请恢复执⾏原⽣效法律⽂书,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申请执⾏期间的规定。
当事⼈不履⾏执⾏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期间⾃执⾏和解协议约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概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概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概览1. 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是中国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资源,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和维护的一个在线数据库,旨在集中整理和公开司法案例,为法官、律师和公众提供丰富的法律参考和指导。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进行深入探讨,介绍其背景、作用、特点以及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2.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的建立源于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
在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例报告不完全、难以查找和获取的问题,这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规范和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司法案例数据库,将全国各级法院的重要案例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发布,以提供更加规范和统一的法律适用。
3. 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在中国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提供了全面、权威的法律案例信息,使法官、律师和公众可以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案例的具体情况、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形成一定的判例法,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指导和借鉴。
司法案例库还促进了司法透明和公正,使公众对司法实践有更多的了解和监督。
4. 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数据库,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案例,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案例库内的案例都经过精心筛选和审核,保证了其质量和权威性。
第三,案例库具有更新快、获取方便的特点,用户可以通过网络随时进行查询和浏览。
司法案例库还与其他法律数据库和工具进行了整合,提供了更加全面和便捷的信息服务。
5. 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对中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推动了法律适用的规范化和统一化,减少了不同地区和法院之间的判例差异。
它促进了司法公正和透明,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司法案例库的建立也为法律实践的研究和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素材和参考。
6. 总结与展望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的概览,我们可以看到它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申诉信访行为,维护申诉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申诉信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
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引导。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解决申诉信访人员实际问题的同时,对有轻微缠访、闹访行为的,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由司法警察执勤,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建立闹访、缠访情况沟通机制,协同公安机关现场处置。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
未经准许,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进入。
第七条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
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第八条申诉信访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法释〔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四)对抵押、质押、留置、保留所有权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的;(五)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六)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七)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八)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九)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十)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十一)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2〕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1【实施日期】2022.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是指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适用、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案例进行公开审理、宣传和解释,这不仅为法律的普及教育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也为法官在实践中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下面就来分步骤阐述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相关内容:第一步:案例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特点是:表现了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示范性,对法律适用和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典型案例应该具有严谨的法理论证和精益求精的审判标准。
第二步:案例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重要性无法忽视。
就是由于这些典型案例的存在,才让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它能够帮助公众了解法律规则,促进司法的透明化和公正性,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为公民诉讼和企业经营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和服务。
第三步:案例的审理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审理流程与其他案件的审理流程大致相同。
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件后,法院在接受并立案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调查、勘验、审查、庭审等环节。
最终,法院根据调查结果,经过合法程序的判决,依法宣判结果。
第四步:案例的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十分明显。
这些案例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解释和推广,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权威化的参考,可以帮助大家更加深入、更加全面的了解法律规则,增强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
同时,这些案例对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来说,也提供了学术研究和发表专著的重要素材。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存在,可以帮助打造更为完善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伤赔偿的司法解释职⼯出现⼯伤后⽤⼈单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伤认定,只有认定为⼯伤,受伤的职⼯才能获得⼯伤保险的赔偿,⼯伤赔偿的标准要依据受伤的程度⽽定,那么最⾼⼈民法院关于⼯伤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由店铺为读者进⾏解答。
⼀、最⾼⼈民法院关于⼯伤赔偿的司法解释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伤赔偿的项⽬有哪些(⼀)治(医)疗费。
治疗⼯伤所需费⽤必须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补助费。
职⼯住院治疗⼯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康复性治疗的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五)辅助器具费。
⼯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法释〔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5号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法释〔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工作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2.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1)立案时间;(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4)送达地址;(5)保全信息;(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4.立案部门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立案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5)移送执行的时间;(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已于2001年1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2002年4⽉1⽇起施⾏。
⼆○○⼀年⼗⼆⽉⼆⼗⼀⽇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条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6日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以下原则:(一)高效便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一网通办、一站通办、一号通办等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注重实效。
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完善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审判执行活动,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统筹共享。
加强顶层统筹规划,优先建设和使用全国法院统一信息系统,持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兼容共享。
(四)创新驱动。
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大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力度,推动业务流程、诉讼规则、审判模式与时俱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
申请书
课题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题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
申请者的承诺:
本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同时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使用本项目所有数据、资料和成果,课题组或其成员发表与本课题有关的文章、出版专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申请者(签名):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包括封面)用电脑打字,认真如实填写。
二、申请书一式8份,于左侧装订成册,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7份,复印请用A4纸。
三、课题类型,请填写司法调研重大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政编码:100745。
四、司法调研重大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者正处级以上职务。
五、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主题词——最多不超过3个,词与词之间空一格。
工作单位——按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主要参加者——不含课题申请人(主持人),一般不超过8人。
联系人――可以是课题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相关人员。
预期成果——指最终成果形式,即报告或著作。
申请经费——以万元为单位,填阿拉伯数字。
申请数额不超过6万元。
银行账户――必须真实、准确,和银行提供的情况一致。
一、基本情况表表1. 数据表
二、课题研究基础
三、课题设计论证
注:1.除规模较大项目外,子课题一般不超过5个,请自行复制本表之二、之三、…。
2.本表第二、三项所填内容须征得子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的同意和确认,子课题负责人须签字。
四、研究计划
调查和境外调研经费须单独编制详细预算计划,附在本预算表之后。
五、审核意见
六、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