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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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202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队伍建设,保障司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官。

第二章司法官的条件和管理
第三条
司法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2.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
3.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司法权威;
4.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
司法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司法官的权益。

第五条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官选拔、培养、考核、晋升和惩戒制度,加强司法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司法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司法官的权益和义务
第七条
司法官享有平等就业、平等晋升的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第八条
司法官应当恪守职责,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第九条
司法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司法警察权。

第十条
司法官应当遵守职业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四章司法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纪的司法官,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官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官的监
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司法官的惩戒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司法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第六条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理论上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重要的有按部门来划分,分为七大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和环境保护法。

提问人的追问2010-01-17 10:23那作为一个普通事业单位的工人,为了保障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看哪部法律回答人的补充2010-01-17 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二)民法商法(3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三)行政法(79件)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3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4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4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4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5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5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5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6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7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7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7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7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7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四)经济法(54件)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五)社会法(17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六)刑法(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ㄐち▕?2010-01-17 10:25好:0不好:0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在这八大领域中,又包括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如民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这里不能一一列举。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 (专题四 追求自由平等 维护公平正义)崇尚法治精神新课件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 (专题四 追求自由平等 维护公平正义)崇尚法治精神新课件

①公平正义是一个美好社会应有的价值 ②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
③实现公平正义,只能依靠国家的力量 ④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5.下面漫画中摇号机的做法( D )
A.能实现教育的绝对公平 B.是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表现 C.是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的表现 D.能够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A.这符合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平等要求B.这是企业享有招聘自由的表现
C.这是不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表现D.我们只能听之任之、无可奈何
4.2019年5月7日至8日,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抓住
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
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因为( B )
查批准市州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8件。这是___________的重要举措。
(C)
①坚持依宪执政 ②加强宪法监督 ③维护宪法权威 ④增强宪法意识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加强宪法监督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利于维护宪
法权威,②③符合题意。党坚持依宪执政,①错误;④与题意不符,不选。
3.2019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一条规
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说明( C )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②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总和
③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科学立法 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6.10•【文号】•【施行日期】2003.06.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

第三条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四条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

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五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触犯法官法第条 文档 (2)

触犯法官法第条 文档 (2)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罗利斌“法官”涉嫌枉法裁判一、涉案法官故意变相毁灭证据,触犯法官法第条1.涉案法官故意在本案立案时原告申请法庭调阅“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系列相关证据的申请下不调阅,不过原告还是出示了一整套相关证据系列给罗利斌,罗利斌在判决书中故意不提与案件关系密切的能证明焦点问题的几个关键证据(直接的,原始的证据)。

2.在2013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时有可能故意关闭监控系统,整个开庭故意不给原告举证质证的机会,整个开庭的时间不到40分钟就草率结束,当时遭到身为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的原告刘贤明的斥责。

3.为毁灭证据主审法官罗利斌营造不乏邪气的审判氛围,有可能暗中指使书记员员在记录过程中避重就轻,当记不记,导致仅40分钟收场的开庭后原告要求在庭审笔录上加上必要的证据事实,当时也在该笔录上加上了,但判词就是不提这些“必要的证据事实”。

而且更为荒唐的是原告本来提交过环环相扣的系列证据,开庭时她不带至审判台,也不看庭审时原告出示证据,仅听被告污蔑原告的非法证据与言辞。

4.原告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在判词中只字不提,顺应被告污蔑原告之意在判词中大放厥词,侮辱诽谤原告,有意败坏成就卓著的原告的名声。

更为重要的证据及其审判关键环节是,——被告在污蔑卓有成就的法学博士、教授提交假证的胡说八道中又说“原告从来没出示过该证书的原件”;这句话在《被告答辩词》中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故“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庭审质证后首席仲裁员当庭宣布“本庭不支持被申请人的反诉;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作假的说法与本案无关!”而且被申请人自己就说“原告从来没出示过该证书的原件”,何来假证之有?5.当原告的证据被法庭弄得“不知何处”时罗利斌就指使其助理要原告某日内补齐证据交法庭(也许是故意折腾原告),原告按照其约定提前交法院资料转交室。

因被告举证不能,原告证据充分,被告企图抵赖,罗利斌的助理有意在春节后学校开课时通知原告(故意制造身为高校教师的原告工作上的麻烦,企图找问题“突围”)说有个“庭审调查”;原告据其通知及时到达法庭,可法庭看到其“合谋之企图”不能时就胡说“举证(证据)过期了”。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七条敬业奉献。

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第八条加强修养。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二、立案第九条基本要求(一)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二)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三) 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法官法修正案

法官法修正案

法官法修正案一、修正目的和背景法官法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官法,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主要修正内容1.法官选拔和任命制度的改革根据修正案,将进一步完善法官的选拔和任命制度,确保选拔和任命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要求,严格按照程序遴选和任命符合要求的人员。

2.法官考评制度的改进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修正案将加强法官的考评工作。

明确规定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尽量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公正的评价结果。

考评结果将作为法官晋升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3.法官廉政建设的加强廉政建设是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

修正案规定严禁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来对法官的廉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法官养老制度的完善修正案将进一步完善法官的养老制度,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水平。

加强对法官的退休待遇和养老金支付的管理,确保法官在退休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关怀。

三、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1.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通过修正法官法,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能够有效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明确法官的职责和使命,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言行,加强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修正法官法可进一步建立健全的法官选拔和考评制度,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效减少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3.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修正案的通过能够有效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执行的一致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官作为司法的最高依靠和代表,通过修正法官法来加强法官队伍的纪律建设和执法能力,将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修正案的实施与展望为了确保法官法修正案的顺利实施,政府部门需积极制定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明确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办法和时间表。

截止2021年1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76部汇编

截止2021年1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76部汇编

截止2021年1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76部汇编一、宪法(1部+5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3月15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2018年3月11日第五次修正)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通过)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通过)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通过)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通过)附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通过)二、宪法相关法(46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六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七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6.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3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3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6月1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一、修改法官法的重要意义法官法是规范审判权行使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完善法官队伍管理、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基本依据。

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义务权利、选任管理、培训考核、任职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推进建立法官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实践表明,法官法关于法官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选任机制、职业保障等很多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修改完善法官法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修改法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修改法官法,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修改法官法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建立在法官法基础上的法官队伍在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要求。

修改法官法,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落实“五个过硬”总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修改法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

全责的法官与迷失的法官助理——修订後法官法的罅漏与弥补

全责的法官与迷失的法官助理——修订後法官法的罅漏与弥补

不是絕無僅有也是極其罕見。這一方面可能為法官
法官法將法官的職責和義務置於權利之前,有
法歸入「行業規範」或「職業保障法」加上了一個 可能進一步強化上述效果。不過,法官的職責是一
重要注腳,另一方面也將中國司法職業保障尚未成 種代表行為,任何法官的職責行為都是代表其所在
為政治話題或公共話題的尷尬局面昭示無遺。在此 的人民法院所代表的國家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的行
希望引起法學界同行和社會各界對此問題應有的關 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因此,法官的職業
切和回應。
行為規範和評價規範主要是法官的履職行為所依賴
的法律規範,也就是審判行為所依據的程序法和實
一、法官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角色
பைடு நூலகம்
體法;與此相應,評價和考核法官職業行為的標準
在我國部門法學分類和法理學中,法官法並無 也同樣應該是有據可查、有例可循的現行法律規範,
定;另一方面,法院組織法將助理審判員修改為助 為或權利義務,而是代表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機關
理法官並完全取消其審判權,因此助理法官被改名 的職務行為。那麼,法官作為司法職業者,在個體
為法官助理之後不再屬於法官,作為司法職業保障 意義上,又如何進入並參與運行這個如此高度組織
法的《法官法》則一脈相承地對「法官」進行了狹 化的審判權力體系?需要具備哪些資格、需要符合
立法 LEGISLATION
C I A LAW
全責的法官與迷失的法官助理
修訂後法官法的罅漏與彌補
傅郁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始於上世紀90年代的司法改革,持續推進訴訟 程序改革,漸次推動審判機制改革,並局部觸及體 制改革,最終啟動了法院人事改革。作為訴訟程序 改革的依據、載體或/和成果,三大訴訟法經歷兩 三次修訂,重新調整了法院與其他訴訟主體之間的 權力-權利配置關係,明顯提升了當事人訴訟主體 地位、訴訟程序的公開透明和審判方法的專業化; 作為審判機制體制改革的成果,法院組織法經歷了

论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论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证制度得以顺利运行。
关键词:法官惩戒委员会;运行现状;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 9512(2020)02 - 0101 - 12
一、问题的提出:制度失效还是制度陷阱
2016 年 7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中央深改组) 通过了《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
第三关于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机构组织形成我国法官法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为该法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机构组织形式未明文规定虽然其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部门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惩戒委员会设立于人民法院内部恰恰相反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将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审议工作相区分以保证法官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审议决定时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
制语境下法官责任制的完善》 ,载《 政法论坛》2016 年第 5 期;郭延军:《 错案追究应回归法治轨道》 ,载《 法学》2016 年第 10 期等。
④参见万进福:《 我国法官惩戒主体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载《 人民司法》2017 年第 22 期;侯学宾:《 法官惩戒制度的中国特色》 ,载《 法
在偏差,导致其处于“ 无功能” 的状态。 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在有域外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
吸收其有益经验,再根据中国现实国情来建构,是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 当前,应根据修订后的我国
《 法官法》 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在设立主体、委
员构成、设立模式上下功夫,并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法官惩戒委员会依法建构并保
国历史政治得失》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5 年版,第 157 页。
101
政治与法律 2020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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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9年4月23日 18:11:55(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法官的任免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十二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

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

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第四章法官的任免第十八条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第二十二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第二十三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二十四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

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三十二条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条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

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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