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法官回避制度。
如何明白得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笔者谈谈自己的熟悉,以求同仁赐教。
一、回避的概念回避,就其字面意义来明白得,确实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持公正廉洁,幸免因裙带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避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和关系人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履行职务作出某些限制规定的制……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使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审理,又能够排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类法官回避的类型,从形式上能够分为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审判业务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种类型。
一、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必然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必然的职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回避作了专章规定。
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依照上述规定,咱们能够作如此的明白得,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个法院领导层任职;不得在同一个法院或同一个审判庭,担任院长、副院长或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假设干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予;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以为可能阻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予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法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粤髙法〔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粤髙法〔2020〕10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经书面征求保障委员会各常务委员意见,并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官协会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委员会)依法履职,规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及《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二)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三)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向相关单位提出有关法官权益保障方面的工作建议。
第三条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保障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向保障委员会提出的援助请求,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办理意见,跟进、协调、反馈后续办理情况;(二)提请召开保障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起草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三)定期开展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法官权益相关工作机制;(五)加强与上级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下级法官权益保障委员工作,促进各地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六)定期发布法官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职业风险防范教育专题培训;(七)加强与本院有关部门及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沟通协作,形成支持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内外合力;(八)完成保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需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制度。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和廉洁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首先,一般来说,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关的亲属、好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对案件有偏见或者偏倚的情况;曾经参与过案件的调查、审理或者上诉过程;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牵连的情况等。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审批机构申请回避。
其次,法官的回避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比如,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当事人存在偏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示意信函。
这些证据和理由应当能够证明法官的回避是必要的,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和司法中立。
第三,对于法官回避的审批机构,一般为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
在审批法官回避申请时,这些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法官的回避请求、案件的特殊情况、公众对司法的期望等。
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回避申请,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最后,当法官的回避申请被批准后,他们将不再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受到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另外,法官回避也有助于防
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总之,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中立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确保在相关情况下,法官不参与具有利益冲突或偏见的案件审理,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法官任职回避规定上进行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6.10【实施日期】2003.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
第三条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四条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
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五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三)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执行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级管理。
省法院负责落实最高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
中级法院办理省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级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及信访结案、终结的审查、上报,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执行信访工作。
基层法院负责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做好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二、办理要求。
省法院收到信访当事人的申诉材料后,立“执信”字案号审查,并将交办、督办的有关材料转中级法院。
对信访当事人的申诉事由,分为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
对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对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的,执行法院或中级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启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
信访当事人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中级法院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对信访当事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审查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粤髙法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回避,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髙法发〔2020〕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报告制度。
各级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前组织本院工作人员集中填报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
各中级法院应每年将辖区两级法院执行回避制度工作情况和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及变动情况报告省法院政治部。
二、建立核查机制。
各级法院监察(督察)部门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已作出无需任职回避情况说明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查核;在人员招录、法官遴选、干部选任等工作中,对相关人员是否符合任职回避情形进行专门核查;对被举报或投诉涉嫌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的相关人员必须及时核查,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妥善处理。
三、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发现有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各审判执行部门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并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25•【文号】法发[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9月25日法发〔2002〕1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办法》是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迅速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
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和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知《办法》的条文,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
二、要狠抓《办法》的执行。
《办法》是纪律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要坚决纠正执纪偏宽、偏软的问题。
三、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有关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严格执行《办法》的同时,也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爱护和保护广大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支持他们依法正确行使执行权力。
对于诬告、陷害执行人员的要坚决查处。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
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法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法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职务回避选择题
题目
关于法官的任职回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与乙为夫妇,二人不能同时担任不同审判庭的庭长和审判员
B.
甲与乙为夫妇,二人不能同时担任上下级法院的院长与副院长
C.
甲与乙为夫妇,二人可以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和审判长
D.
甲与乙为夫妇,如甲在乙任职的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执业,则乙必须调离法官岗位
答案解析
D.甲与乙为夫妇,如甲在乙任职的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执业,则乙必须调离法官岗位
法官的任职回避。
本题考查双方均为法官的任职回避、一方为法官的任职回避。
ABC
选项,《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故AC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甲乙不得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而非所有上下级法院。
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故D选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法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法发[2009]6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200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2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2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工作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现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将文件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
加强对下指导,统筹做好安排部署,完善细化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印发的程序规定,积极开展法官惩戒各项工作,推动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法官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粤高法[2020] 3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第四条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五)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案号或收件编号;(二)申请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四)接受调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五)调查取证的目的及理由;(六)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离退休法官子女是否担任代理人问题 ”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离退休法官子女是否担任代理人问题”
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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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离退休法官子女是否担任代理人问题”的答复
(2016年03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对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
诉讼代理的有关限制。
即在法官任职期间,禁止法官的配偶、子女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
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律对法官任职回避采取了更严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避免损害案件的公正审理,最
大限度地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结束——。
法院面试题目及答案(3篇)
第1篇第一部分:面试题目1. 自我介绍- 题目:请简单介绍一下您的个人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为什么选择报考法院工作。
- 答案示例:“尊敬的考官,您好!我叫张三,毕业于XX大学法学专业。
在校期间,我系统学习了法律知识,并通过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我对法律事业充满热情,希望能够通过在法院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选择报考法院,是因为我认为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我希望在这里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2. 案例分析- 题目:以下是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请根据法律规定,分析责任归属。
- 案例摘要:甲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与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乙受伤。
经调查,甲无驾驶证,且事发时饮酒。
- 答案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甲驾驶无证车辆且酒后驾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作为受害人,在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事故责任。
综合分析,甲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道德伦理问题- 题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自己亲戚,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示例:“在发现案件涉及自己亲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我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这是因为法官应当保持公正,避免因个人关系影响案件审理。
我会按照程序,向庭长提出回避申请,并积极配合组织审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4. 团队合作- 题目:在团队工作中,与同事意见不一致,如何协调?- 答案示例:“在团队工作中,意见不一致是正常现象。
我会首先尊重同事的观点,通过沟通交流,了解彼此的立场。
如果分歧较大,我会尝试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寻求共同点。
在必要时,可以请教上级领导,寻求指导。
最终,我会以团队利益为重,寻求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5. 应变能力- 题目:在庭审过程中,突然发生紧急情况,如何应对?- 答案示例:“在庭审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我会保持冷静,迅速判断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12.12•【文号】组通字[1997]50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12日组通字[199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
第二章法官等级的编制第五条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六条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8.26•【文号】法发〔1998〕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平、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事,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条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回避的法律规定
回避的法律规定回避是指法官或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在面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主动选择退出参与或裁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性。
为了确保回避能够有效实施,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规定了与回避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法官的行为要求上。
在很多国家,法官都被要求具备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品质。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法官在面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应当自觉申请回避,并由上级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申请。
例如,美国的《联邦法官行为准则》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回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以确保审判公正。
其次,回避的法律规定通常也适用于其他法律从业人员。
包括律师、法官助理、法院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涉及与案件当事人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为了保证法律行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对这些法律从业人员的回避行为进行了规范。
例如,英国的《英国律师行为守则》明确规定,律师在面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推荐客户寻求其他律师的代理。
此外,回避的法律规定也对回避过程中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法官申请回避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解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
法官的回避申请应当由其他法官或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决。
同时,法官在回避后,相关案件应当重新分配给其他法官,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总之,回避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从业人员的中立性。
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关于回避的具体规定,在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行为要求以及回避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这些规定的存在和有效执行,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行业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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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
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6月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5号《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作了修正,明确指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省法院纪检监察室在8月13日就《法官法》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书面请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电话答复: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此条款不存在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请全省各级法院务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把好审理关,把回避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来源: /fg/detail528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