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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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

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6月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5号《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作了修正,明确指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省法院纪检监察室在8月13日就《法官法》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书面请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电话答复: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此条款不存在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请全省各级法院务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把好审理关,把回避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来源: /fg/detail528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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