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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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于鸿雁
来源:《活力》2010年第08期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相关的法律条款涉及对案外人权益的处分与保护,这种“处分”与“保护”,实质上是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在法律上应当是当事人才对,也就是“案外人”应纳入当事人之列,然而,现行法律案外人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却是当事人之外的,将其纳入到当事人范畴里,尚存在一定的立法完善。
一、案外人与当事人的概念区分
狭义上的案外人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分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是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执行第三人。
案外人则不是上述的当事人。
广义上案外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办理中或者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中,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本诉的案件中是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应相互对应,如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为案件的当事人,否则,就是案外人。
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中,对案外人的定义是采取广义上的概念。
狭义上的案外人,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向案件当事人转换的。
当事人在案件中,必须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换言之,围绕案件诉讼标的或执行标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是当事人的根本法律特征。
在执行案件中围绕执行标的或执行标的物派生出权利和义务,享有或承担这种权利或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就是执行第三人。
反之,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案外人。
二、案外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规定了案外人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针对审查异议的不同结果,对案外人的异议处理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1.案外人异议权的形成原因。
案外人异议权形成因为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有可能出现错误,法律设立案外人异议权是为了避免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权利造成侵害,异议权是案外人在权利受侵害时的一种救济程序。
2.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不同的意见和情况。
案外人异议应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而不是案件当事人(包括执行第三人)。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力,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3)必须在
执行过程中提出。
也就是执行开始后、结束之前,案外人提出主张。
如在执行结束后提出“执行异议”,则不再称为执行异议。
3.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制度。
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区分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决定执行的标的物。
案外人异议条款是对执行标的异议权的设定及对异议权的几种不同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的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是从四个方面说处理问题的。
第一,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7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
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
第二,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案外人提异议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里是排除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的。
第四,案外人书面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另行起诉。
如果是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则不能另行起诉。
三、案外人异议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案外人异议程序作为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不能逾越此程序。
在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期间,案外异议人不得就与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关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上述这些也正说明了案外人制度它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1.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使执行权高度集中,异议权是否能达到立法预期。
2.审查期间,执行措施中,案外人的损失应由谁负担,这也是法律空白。
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是开发商一房多卖,执行时,案外人对财产执行提出异议却又被法院驳回的情况。
由于判决、裁定本身并不存在错误,而且是民事执行程序,这种法律监督又是在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力之外的,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即使认为有问题存在,也是不能提起抗诉的。
只能由案外人对开发商另行提起诉讼,而大多数开发商此时早就出了问题,不足以清偿案外人的诉讼标的,且其法定代表人已被刑事追究,案外人的问题就存在法律救济途径不完善的状况,也使得案外人始终处于一个比较尴尬地位,权利保护存在缺失。
四、建立完善的案外人异议制度
辽宁高院出台了一些规定,在规定中明确了民事执行案件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及驳回案外人异议程序上适用复议程序。
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另外,在国家完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律规定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充分考虑此种情形,就本诉作出判决时,应以返还货币为主,同时执行时,应考虑到是否存在案外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不应再让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就应否执行争议财产而再去打转圈官司,更不应让不法之徒钻了空子。
笔者认为,更为根本的是在今后的立法中,应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向执行当事人衍变的制度,将那些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而又游离在外的“案外人”纳入执行当事人之列,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民法的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使现在的案外人与当事人一样有着平等的权利义务,享受同样的法律救济途径。
同时,将案外人的问题置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全部内容中去,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