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发改审批〔20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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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石化产业基地的拟建项目

七大石化产业基地的拟建项目

七大石化产业基地的拟建项目2015年,国家发改委对石化产业基地的设立条件提出指导意见,并提出了发展七大石化产业基地的规划,使得2018-2025年的中国炼油格局中,民营企业作为主力力量登上中国炼油产业链的舞台。

中国七大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包括:大连长兴岛、河北曹妃甸、江苏连云港、浙江宁波、上海漕泾、广东惠州、福建漳州古雷。

七大基地全部投射在沿海重点发展区域,瞄准现有的三大石化集群,同时立足于海上能源资源进口的重要通道。

•上海漕泾、浙江宁波、江苏连云港三大基地位于长三角地区,该区域经济活力强劲、发展潜力巨大,是石化下游产品消费中心,也是当前国家实施“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两大战略的关键交汇区域。

•广东惠州、福建古雷两大基地位于泛珠三角地区,面向港澳台,区位独特,是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承载腹地。

•大连长兴岛和河北曹妃甸地处环渤海地区,是国家实施京津冀协同战略的集中辐射区域。

我们来看看七大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的进展。

大连长兴岛恒力炼化成为七大石化基地中第一个投产的民营炼化一体化项目。

恒力炼化一体化项目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工艺流程最长、上下游装置关联度最高、技术最复杂的一体化项目,计划一次建成。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00万吨常减压蒸馏装置和1150万吨重油加氢装置(包括柴油加氢装置、蜡油加氢装置和流化床渣油加氢装置)、3套320万吨重整装置、2套225万吨芳烃装置、130万吨混合脱氢装置和其他工艺装置。

此外,2018年11月9日,中国华阳经贸集团与福佳集团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长兴岛合资建设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成为继中石油的大连石化、恒力炼化之后,第三个规模2000万吨/年的炼化项目。

目前,大连长兴岛已建成年产660万吨全球单体最大的PTA工厂,恒力2000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已投产,150万吨乙烯项目2019年投产,200 万吨乙烯项目、丙烷综合利用项目、轻烃综合利用项目等重大项目加快推进,高档染色剂、催化剂利用等下游新材料项目落户园区。

宁波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甬价费〔2018〕40号

宁波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甬价费〔2018〕40号

宁波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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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甬价费〔2018〕40号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市)物价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转发你们,此前与《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及省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但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7〕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2018年9月29日
——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慈溪开发区环保局(分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和《关于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甬环发〔2009〕5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项目;《关于下达“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土[1996]1142号、浙环开[1996]330号)规定的建设项目;《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浙政办发[2005]87号)中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文号: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及《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并单列“招标专章”。

不设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招标方案的内容应增加在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中,并单列“招标专章”。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

第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的“招标专章”包括招标事项和招标初步计划。

(—)招标事项列为“招标专章”第一节,具体包括: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及估算金额;2.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4.其他规定的内容。

拟采取国际招标的,应在招标事项表中特别加以说明。

(二)招标初步计划列为“招标专章”第二节,具体包括: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拟划分标段数量及其划分依据,技术条件等;2.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资质要求及其理由;3. 组织招标工作的计划;4. 其他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应明确评标专家专业特长、水平等特定要求;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招标方案(招标专章)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五)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82号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82号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82号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及《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甬价管〔2015〕2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75元调整为3.44元。

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执行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止。

三、执行范围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的非居民用气。

四、其他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本次不作调整,门站价格上调的每立方米0.16元全部由燃气经营企业消化承担。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8〕49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30日——结束——。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6〕111号)、《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甬建发〔2018〕47号)相关要求,强化《宁波市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试行)》(2017甬DX-15)执行刚性,提高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质量,严格把关施工图审查环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范围宁波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改建房建和市政等项目。

二、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的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刚性指标。

根据《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按照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专项规划未明确的新建和改建项目类型,按照《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2017甬DX-13)执行。

三、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要求(一)根据《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要求,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后报属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形式包括:国家试点区内的项目由宁波市海绵办核发方案审查告知书;各区县(市)试点区内的项目由各区县(市)海绵办核发方案审查告知书;非试点区内的项目,由海绵城市专家库专家出具方案评审意见书。

甬发改审批〔2019〕76号

甬发改审批〔2019〕76号

甬发改审批〔2019〕7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山路(机场路-世纪大道)综合整治项目景观绿化提升工程和建筑立面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局《关于中山路(机场路-世纪大道)综合整治项目景观绿化提升工程和建筑立面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函》(甬建函〔2019〕15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景观绿化提升、望京门历史文化节点、樱花公园、建筑立面整治工程统一项目代码:20XX-330200-78-01-000561-000;西塘河公园统一项目代码:20XX-330200-78-01-00561-002;环城西路节点统一项目代码:20XX-330200-78-01-000561-001)初步设计。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1 - / 10一、工程选址工程位于海曙区、鄞州区,西起机场路,东至世纪大道,全长约9。

2公里。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本工程包括景观绿化提升和建筑立面整治。

景观绿化提升包括海曙及鄞州主街红线内道路绿化、沿线后退公共空间和重要节点公园,重要节点公园包括西塘河公园(2#、3#、4-1#、4-2#地块)、环城西路节点(5#地块)、望京门历史文化节点(9#地块)及樱花公园(15#地块)。

建筑立面整治主要对中山路两侧临街建筑、人行尺度可视范围的建筑以及后街两侧临街建筑整治,包括各类商业办公建筑、政府公建及住宅建筑。

(一)主街道红线内道路绿化和沿线后退公共空间。

总用地面积15。

33公顷,实施范围包括道路红线内的绿化隔离带、人行道绿化、南北向边界至第一排建筑的后退公共空间(含零星绿地)、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和沿线轨道站点的接驳空间。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建(构)筑物工程、给排水工程和铺装设计、城市家具、生态技术、灯光照明、景观小品等配套工程。

1、绿化种植。

主街市政道路红线内人行道选用香樟树种,全线保留原有行道树约947棵,补种约4198棵香樟树。

两侧后退公共空间内以落叶景观树为基调,绿化种植面积约58851平方M。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12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贯彻“减证便民”原则,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一、对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删去《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二、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江东”修改为“鄞州”。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

第十一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将《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管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口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记录,并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本目录要求,抓紧做好调整、取消及新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审批、统一出件。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如有法定新增事项,需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统一办理材料,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理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做到凡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交;凡是项目单位提交过一次的材料,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本目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甬建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8〕52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23日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城市环境综合品质,现制定2018年全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城乡争优要求,深入开展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等四大提升行动,着力构建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水平和标准,进一步展示城市文明形象,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严格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规定》,重点做到工程围挡牢固整洁美观;立面安全网围护干净;现场堆场整齐,道路硬化,裸土及散状材料覆盖,出场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制度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形式统一、外观整洁;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拆除施工洒水降尘;周边道路洒水降尘路面整洁交通畅通;施工完毕临时设施及时拆除等。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0]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12【实施日期】2010.0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217号)的文件精神,市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对本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经过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保留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1项、行政服务的事项117项,现予以公布。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要求进一步予以规范,固化审批流程;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依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的行政服务事项,要加强服务,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法律法规的变动,今后我市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还将作必要的调整或逐步取消。

凡未经市政府公布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拟新设及变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附件: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定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07
•【字号】甬政发[2014]40号
•【施行日期】201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甬政发〔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第一批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基础上,继续向县(市)区下放第二批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共43项(具体见附件)。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第二批下放事项的权限交接和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下放事项全部进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并规范运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市级部门第二批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共43项)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附件
市级部门第二批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共43项)。

陈亚琴、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亚琴、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亚琴、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贾红霞【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贾红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亚琴;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陈亚琴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陈亚琴【当事人-公司】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亚琴【被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住建局作出《答复意见》是否正确、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住建局作出《答复意见》是否正确、合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邵建平、陈亚琴在涉案申请书中提出的30个问题,其中问题7、9、10、11、12、13、14、15、17、18、20、21、22、23、24、25、29、30,市住建局已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了答复,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可;其中问题1、2、3、4、5、6、16、19、26、27、28,市住建局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答复,经审查,该答复与事实相符,且并不违反原住建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1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0号)、《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其中问题8,系咨询批准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施工图审查范围,市住建局建议邵建平、陈亚琴向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咨询,并无不当。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8〕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8〕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启动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现将计划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保障房屋征收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今年房屋征收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储备项目两类,计划项目为可直接启动实施项目,储备项目须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向市住建委备案转为计划项目后进行实施,既未纳入计划项目也未纳入储备项目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2018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主要涉及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项目共364个,征收建筑面积约793.84万平方米,其中计划项目112个(详见附件1),征收建筑面积约272.92万平方米;储备项目252个(详见附件2),征收建筑面积约520.92万平方米。

三、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组织实施计划项目,争取年内项目年内完成;未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和储备项目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依法严格征收程序,深入推进“阳光征收”,确保公开公平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项目表2.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储备项目表宁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结束——。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甬发改检〔2006〕36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
甬发改检〔2006〕370号
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的通知
3
甬发改检〔2006〕372号
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的通知
4
甬发改检〔2006〕373号
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的通知
5
甬发改检〔2006〕374号
关于开展价格服务Biblioteka 商场活动的通知6甬发改检〔2006〕375号
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的通知
7
甬发改检〔2006〕376号
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学校活动的通知
8
甬发改财金〔2013〕16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
甬发改农经〔2015〕667号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18年清明扫墓公交直达专线车客运票价的复函
13
甬发改价管〔2019〕11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19年清明扫墓公交直达专线车客运票价的复函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和新型业态农业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及补助资金处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10
甬物价审批〔2016〕9号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16年清明扫墓公交直达专线车客运票价的复函
11
甬物价审批〔2017〕10号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17年清明扫墓公交直达专线车客运票价的复函
12
甬物价审批〔2018〕2号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旅游产业融合项目评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旅游产业融合项目评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旅游产业融合项目评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旅游产业融合项目评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旅游委(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与湖区管理局,杭州湾新区旅游局:2018年是大力推进“全域旅游”的重要一年,也是持续深化“产业融合、业态创新”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7〕64号)文件精神,推进各产业融合互动、业态创新的工作目标要求,我委决定启动2018年旅游产业融合项目评定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申报项目1.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申报要求:根据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旅产业〔2018〕42号)明确的《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办法》和《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检查评定标准》的要求,做好2018年度“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申报工作。

2.浙江省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申报要求:根据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浙江省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工作的通知》(浙旅产业〔2018〕47号)明确的“浙江省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要求,做好2018年度“浙江省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申报工作。

3.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申报要求:根据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工作的通知》(浙旅产业〔2016〕85号)明确的“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要求,做好2018年度“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申报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浙政办函〔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53号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杭宁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路段和沪杭高速公路临平至杭州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杭政〔2023〕53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北仑区境内高速公路继续实行差异化收费的请示》(甬政〔2023〕101号)、温州市政府《关于甬莞高速公路马站收费站至龙沙收费站路段延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温政〔2023〕86号)、嘉兴市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嘉兴市境内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客车差异化收费的请示》(嘉政〔2023〕74号)、舟山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实施舟山跨海大桥ETC一类客车差异化收费的请示》(舟政〔2023〕32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有关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通行费优惠。

(一)对仅行驶杭宁高速公路仁和收费站至南庄兜收费站之间路段,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二)对仅行驶沪杭高速公路临平收费站至杭州收费站之间路段,且使用ETC 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三)对仅行驶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东段丁家山至小港段、穿好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大碶枢纽至北仑(大碶)收费站段,进出均在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东段丁家山、小港收费站,穿好高速公路灵峰、霞浦、柴桥、郭巨、穿山港区收费站,甬台温高速公路北仑(大碶)收费站等8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四)对仅行驶穿好高速公路霞浦收费站至穿山港区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穿好高速公路霞浦、柴桥、郭巨、穿山港区等4个收费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省政府批复收费标准的2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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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发改审批〔2018〕4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姚江南岸滨江
休闲带(环城北路-机场路)
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姚江南岸滨江休闲带(环城北路-机场路)工程初步设计的函》(甬建函〔2018〕9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姚江南岸滨江休闲带(环城北路-机场路)工程(统一项目代码:20XX-330200-48-01-001972-000)的初步设计。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工程选址
本工程位于姚江南岸,东起环城北路,西至机场路。

其中,环城北路-萧甬铁路段位于江北区,萧甬铁路-机场路段位于海曙区。

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姚江南岸、环城北路、姚江东路和机场路合围区域(不含部队用地、公交锦江年华站、铁路下穿排水泵站等区域)绿地升级改造和断点贯通,全长约3.7公里,总面积约37.5公顷。

主要建设内容为景观绿化工程、桥梁及通道工程、建筑工程(含地下车库)、给排水工程、驳岸及防汛墙改建工程及附属工程。

桥梁设计基准期100年,地震基本烈度7度,安全等级一级(其中栈道桥二级)。

通道设计基准期100年,安全等级一级,地震基本烈度7度。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50年,安全等级二级,基础设计等级乙级,抗震设防类别丙类,结构抗震等级四级,耐火等级地上二级、地下一级,防水等级地上Ⅱ级、地下Ⅰ级,地下防火分类Ⅰ类,抗渗等级地下一层P6、地下二层P8。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景观绿化工程、桥梁及通道工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驳岸及防汛墙改建工程和附属工程。

(一)景观绿化工程
采用“两段、四分区”总体布局结构。

“两段”为姚江公园更新改造段和姚江文化公园新建段;“四分区”为更新改造区、新建一分区、新建二分区和新建三分区。

1.更新改造区。

即环城北路-部队用地段,现状主要为姚江公园,通过拆除沿江建筑、后退部队滨江区挡墙,实现三线贯通,激发滨江活力和塑造特色景观。

设置地面停车场1处、非机动车停车点9处。

新建管理用房1幢、公厕1处,保留升级改造公厕2处。

改造入口广场,保留改造现状大草坪及景观亭,设置主景雕塑。

现状游泳池改建为滨江活动场地,现状拓展活动场地改建为儿童乐园。

2.新建一分区。

即部队用地-江北大桥段,通过设置桥梁打通地洋漕河、屠家沿翻水站断点,设置U型槽打通华辰大桥断点,实现三线贯通。

设置地下停车库2处,地面停车场1处,非机动车停车点11处和区级避难场所1处;新建管理用房1幢,公厕1处,环网站和配电房1处;设置门户广场、文化长廊等特色区域,江北大桥两侧设置林中栈道和水中栈桥等设施;建设约4000平方米活力湿地,新建亲水平台、人行桥和栈道桥。

3.新建二分区。

即江北大桥-黄家河段,通过新建桥梁打通黄家河断点,贯通三线。

保留现状大草坪,青林湾东区北主出入口设置标志性广场;设置地下停车库1处,地面停车场1处,非机动车停车点7处;新建综合建筑2幢,增设小广场,增设运动健身、儿童游玩等场地和文化长廊、风雨廊等服务设施。

4.新建三分区。

即黄家河-青林湾大桥段,贯通三线串连场地内各节点。

设置地面停车场2处,
- 1 - / 3
非机动车停车点7处;新建综合建筑2幢,环网站1处;设置入口景观广场,两侧布置特色儿童游乐和健身运动场地,靠近青林湾大桥设置集篮球、门球、乒乓球等多种球类运动为一体的运动场地。

(二)桥梁及通道工程
新建人行桥4座、栈道桥4座和华辰大桥下通道1处。

4座人行桥,分别为跨越屠家沿翻水站、地洋漕河、黄家河3座人行桥以及活力湿地人行桥,上部采用钢结构,下部采用桩柱式墩台、钻孔灌注桩基础。

4座栈道桥,上部结构分别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下部桩柱式桥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扩大基础和预制砼方桩基础。

桥下通道采用钢筋混凝土U型槽结构,同步实施排水泵、内墙装饰和吊顶等。

(三)建筑工程
新建地下停车库3处,同步实施车库坡道、风机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设施。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10处、保留改造2处,新建建筑为钢筋砼框架结构,地面一层。

新建亲水平台4处。

地下停车库。

部队用地西侧地下停车库长约160米、宽约57米,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8875.9平方米,车位总量为241个,共设置2个车行出入口、3个人员疏散出入口和1个无障碍(电梯)人行出入口,地面部分设置环网站和变配电间、梯道、风井等建筑;结构体系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加外墙,基坑围护结构采用分级放坡开挖、局部采用重力式挡墙形式,基础采用桩承台+筏板基础。

公交站东侧地下停车库长约100米、宽约58米,地下二层,总建筑面积11227.9平方米,车位总量为253个,共设置2个车行出入口、3个人员疏散出入口和1个无障碍(电梯)人行出入口,地下一层设置变配电间,地面部分设置梯道、风井等建筑;结构体系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加外墙,基坑围护结构采用钻孔灌注桩+止水帷幕(三轴搅拌桩)+内支撑系统,基础采用桩承台+筏板基础。

青林湾东区北侧地下停车库长约113米、宽约56米,地下二层,总建筑面积11900.8平方米,车位总量为286个,共设置2个车行出入口、3个人员疏散出入口和1个无障碍(电梯)人行出入口,地面部分设置环网站和管理间、梯道、风井等建筑;结构体系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加外墙,基坑围护结构采用钻孔灌注桩+止水帷幕(三轴搅拌桩)+内支撑系统,基础桩承台+筏板基础。

(四)给排水工程
主要包括生活给水、消防用水、绿化灌溉、雨水排水、污水排水、直饮水设施等。

(五)驳岸及防汛墙改建工程
对原结构沉降大、墙顶开裂及因人行桥、排水管建设受到影响的驳岸进行改建。

部队滨江区域拆除现状防汛墙,按百年一遇防洪标准新建浆砌块石结构防汛墙100米和钢筋砼结构防汛墙150米;机场路至部队滨江区域,修复顶高程小于防洪标准的现状防汛墙,加高至3.63米。

(六)附属工程
配套电气工程、城市家具及儿童游乐、健身运动设施、景墙、标识系统、照明、监控、广播等工程一并实施、同步建成。

三、环境评价和节能设计
同意环境评价和节能设计方案,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做到“三同时”。

四、工程建设周期
本工程计划建设周期为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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