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加强防治水工作通知要求
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永安公司六道江井水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及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矿井防治水工作和各项防治水制度、措施和方案的落实执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以及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齐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四条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
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专项设计和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新经验和新仪器。
二、地面防治水第六条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水位变化。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工业广场排水系统、后山护坡挡墙、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
第七条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
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三、井下防治水第九条采区或工作面采掘前应分析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断层及裂隙发育规律、富水性及水质情况,预测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采、掘工作面裂隙水赋水特征及周边相近矿井资料,指导采掘生产。
煤矿防治水细则通知
煤矿防治水细则通知一、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国内煤矿的安全管理,减少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本细则。
二、目的该细则的目的是明确煤矿防治水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防治水措施,提高煤矿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总则3.1 煤矿防治水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防治水要优先考虑安全问题。
2.稳定可靠原则:保证煤矿的持续生产和运营,防治水方案要具备稳定可靠性。
3.综合治理原则: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隐患,确保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3.2 防治水责任体系1.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2.防治水责任要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偏废。
3.3 防治水技术标准1.煤矿防治水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2.防治水技术要与矿井开采工艺相适应,确保防治水措施的执行效果。
3.4 防治水设施建设1.煤矿企业要合理规划和建设防治水设施,确保设施的齐全和有效性。
2.防治水设施要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的稳定性。
3.5 防治水监测与预警1.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监测与预警系统,及时获得矿井涌水、渗水等信息。
2.防治水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防治水措施4.1 煤炭采掘前的防治水工作1.煤矿企业在煤炭采掘前要进行详细的水文地质调查,确保对煤矿的了解和把握。
2.根据水文地质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方案,并报请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4.2 采掘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1.在煤矿开采过程中,要定期对矿井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价,防治水工作要与开采工作相配合。
2.对于矿井中的涌水和渗水问题,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造成事故。
4.3 废弃开采区的防治水工作1.废弃开采区是煤矿防治水的重点区域,要加强监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废弃开采区的稳定性。
2.对于发现的矿井涌水、渗水等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发生事故。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1. 引言矿井防治水是矿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山的安全与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2. 矿井防治水的目标2.1保障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水灾事故导致生产中断。
2.2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矿井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3减少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矿井防治水措施3.1水文勘探在矿井建设前,必须进行水文勘探工作。
水文勘探的目的是明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特点和水位高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勘探包括地下水位的测定、井点的选择和水文测试等工作。
3.2地下水控制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建设和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地下水控制措施包括灌浆封孔、应力分布调整、抽水、抗渗处理等。
3.3排水工程矿井排水工程是矿井防治水的重要一环。
排水工程应满足矿井产水量、排水水位要求,并具备排水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井、涵洞、泵站、排水管道等设施。
3.4水工建筑在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水工建筑措施来增强矿井的防治水能力。
水工建筑包括溢洪道、挡水堤、引水渠等设施,通过构筑这些护堤、排水、引水的工程设施,有效地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3.5水文监测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水文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水文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地水文测试,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防治水的工作状态和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
4. 管理与责任4.1矿井防治水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4.2矿井防治水管理矿山企业应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档案,并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4.3矿井防治水培训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矿井防治水知识的了解和应对水灾事故的能力,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74039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各矿业分公司、煤矿:根据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行发【2014】637号和晋煤行发【2014】640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夯实煤矿防治水管理基础,特对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防治水组织领导,集团成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组各矿业分公司、煤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集团要求,成立相应防治水领导机构,要保障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装备等,确保防治水工作顺利开展。
二、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推动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26号文件“全面普查煤矿隐蔽性致灾因素”要求,在2014年底前,强制查明煤矿水害方面隐蔽性致灾因素,各分公司煤矿要立即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未完成水文地质勘探的、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未进行带压安全分区的不得进行生产或建设;严格划定煤矿老空区、古空区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并严格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三、严格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建设。
各矿业分公司和煤矿要进一步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严格采空区“三线”管理,规范探放水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
警戒线外的探放水工程要严格按照“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区域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加强对探放水设计和物探成果的审核,未经矿技术部门确认的物探成果不得作为钻探验证的依据;未进行井下物探或物探异常点未进行钻探验证的,矿技术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下发准予掘进或回采通知书;加强对井下探放水设计的审查,凡未结合作业区域水文地质特点编制的探放水设计或钻探与物探未联合设计的探放水设计,矿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审查;加强对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管理,探放水钻孔未按照设计施工或已经偏离设计要求的不得验收,并立即责令重新补做探放水孔;探放水施工严格执行“探掘(采)分离”制度,形成探掘主体分离、探掘相互制约的机制。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彳 反
・ 文件刊发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防治水工作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晋 政 办发  ̄0 17 2 1 ]0号
各 市 、 人 民政 府 , 人 民政 府 各 委 、 , 直属 机 构 : 县 省 厅 各
省煤炭厅《 于进 一步加 强煤矿 防治水 工作 的若干规 定》 关 已经省人 民政 府 同意 , 转发给 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了政报( 的法律地位 , 山西政报》 公报) 在《 上刊登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 ・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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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刊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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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强 化 矿 井 的 防 治 水 技 术 管 理 。 强 矿 井 照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定 同 意 的探 放 水 设 计 进 行 要 加 水 文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及 水 文 地 质 或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作业 ,探放水 时要撤 出探放水 点 以下 部位受水 害
神 。 一步加 强 煤矿 防治 水 管理 工作 , 进 坚持 “ 预测 煤 矿企业 , 必须设 立专 门的防治水 管理机构 , 配备
预 报 、 掘 必 探 、 采 必 探 、 探 后 掘 、 探 后 采 ” 专 职的 防治 水副 总工程师 .并 配备 3名 以上地质 有 有 先 先
的原则 , 采取 防 、 、 、 、 的综 合治理措 施 , 堵 疏 排 截 着 类 工程 的技 术人员 。
六 、 建 立 可 靠 的 矿 井 防 排 水 系统 。 井 排 水 要 矿
人员撤 离到安全 地点 或升井 , 保人 员安 全 。 确
十、 要重 视矿 井地面 的防治水 管理 。 每年 雨季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
全面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汲取近几年我省煤矿透水事故教训,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加强煤矿防治水监管工作,打击违规掘进生产建设行为,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水平,达到多措并举抓防治的有利格局,今后我省境内所有建设和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开展防治水工作,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矿,一律停工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2、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4、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
5、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6、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8、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9、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10、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管及管理职责,强化现场执法力度,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要全面落实煤矿防治水防治责任,切实使煤矿防治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平稳生产超前探测、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管理体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手段,执行探掘分离、先探后掘治采并重、先治后采等管理措施,建立预测探查、综合治理、效果验证、安全评估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第1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煤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鑫辉源煤业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2条 矿长是本单位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对水害防治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给予保证。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和主抓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防治水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落实水害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3条 地测科是水害防治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查清本矿井田及周边范围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本矿井实际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季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和矿井水灾应急预案。
第4条 矿要详细制订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岗位责任、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5条 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坚持"科学找疑",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体系,必须坚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配备探放水设备。
二、一般规定第6条 矿必须明确井下水害避灾路线,设置明显路标并使全井下人员熟悉。
第7条 地测科对本单位存在的水害隐患、水害防治计划的执行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上报天聚公司。
第8条 探放水工程必须由地测科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重大探放水工程必须报公司审批。
三、水文地质调查第9条 公司要查明本矿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
第1O条 要查明本矿和相邻煤矿的老空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
防治水细则
防治水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XXX发布了《煤矿防治水细则》通知,该细则旨在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构建防治水工作体系。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十五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归档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按照规定,对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进行分类、编码、存储和管理,确保各项资料的可追溯性和可查询性。
第十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定期对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进行检查和更新,及时补充新资料,删除无效资料,确保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晋政办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要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各级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实施,负落实责任。
二、要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各煤矿集团公司应设立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企业,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防治水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1至3名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
三、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管理的规定。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省投资集团公司、安源煤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归档》和《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矿安〔2022〕85号,以下简称《“三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有效预防煤矿水害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煤矿防治水超前治理理念。
水害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淹井事故。
近年来,全国煤矿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多发,分析原因,多是由于煤矿水害分布情况不清楚、采掘部署不合理、防治措施不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险情处置不科学造成的。
对此,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水害事故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的严重威胁,牢固树立防治水超前治理理念。
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等,以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为重要抓手,切实强化防治水各项措施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
二、严格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
全省所有煤矿要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在2022年底前完成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制工作。
省属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应当由安源煤业集团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其他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
当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
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透水、溃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煤矿被淹时,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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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加强防治水工作通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损失。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将水害防治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水害防治检查。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辖区内防治水重点地区、重点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煤矿企业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真正做到地质图件与实际相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
对于新建或技改矿井,凡地质资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准开工;新建矿井井筒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
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
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
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
四、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急倾斜煤层开采,极易抽冒、引发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与开采急倾斜煤层有关。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要排查采空区是否积水、煤层露头是否彻底充填,防止采空区积水、地表水通过裂缝(隙)与井下沟通,引起抽冒,发生事故。
五、严禁违规在井下构筑防水墙。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原来已建设使用的防水闸墙,应当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逐个检查,有隐患的要立即加固整改并加强日常观测,存在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拆除并制定安全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六、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当前正值雨季,极端天气多发,各地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
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让每个入井职工了解透水征兆,熟悉一旦发生水害时撤离的路线。
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遇到暴雨洪水灾害时,要科学判断、果断处置,一旦发现淹井险情,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隐患没有排除的,不得安排下井作业。
七、严格事故调查工作。
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已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严处罚。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切
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努力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遏制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