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的比较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法释〔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假冒行为第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的商品。
人民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通常应当考虑该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时间长短、销售区域、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宣传该商品的资金投入、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品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条知名商品原则上应当在全国市场范围内知名。
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应当有利于建立全国交易顺畅、平等竞争的统一大市场。
对在特定区域市场内知名的商品,他人在该特定区域市场内违反诚实信用擅自使用与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误认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品在国外知名,在国内不知名,使用与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在国内使用的商品,一般不认定为知名商品。
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属于“特有”,可以参照商标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
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包括营业场所、营业用具和营业人员等的装饰、服饰等。
第五条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争议,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而在后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按照知名在先的原则确定是否保护。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集锦
案例:名誉权案例集锦案例一:名誉权诽谤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的企业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关于一个竞争对手公司的诽谤言论,称该公司涉嫌财务欺诈。
这条言论很快传播开来,对该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该公司决定起诉某某。
在法庭上,某某辩称他只是发表了个人观点,并没有恶意中伤,因此不应承担诽谤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一种。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对竞争对手公司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构成了诽谤行为。
尽管某某辩称只是发表个人观点,并没有恶意中伤,但由于其言论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法律上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对于某某来说,他可以通过道歉公开承认错误,积极撤回相关言论,并向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此外,他还应该切实反思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案例二:隐私权侵犯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演员,拥有大量的粉丝。
有一天,某网站发布了一篇关于某某爱情生活的狗仔报道,其中包含了某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和一些不实的绯闻。
这篇报道迅速在网络上扩散,严重损害了某某的名誉和个人隐私。
律师解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网站未经某某许可,公开了有关某某爱情生活的报道,严重侵犯了某某的隐私权。
此外,报道中还包含了不实的绯闻,加剧了对某某名誉的侵害。
建议:对于某某来说,他可以首先要求该网站立即删除相关报道,并向其道歉。
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以采取司法途径,起诉该网站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案例三:商业诋毁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餐厅的老板,在口碑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但最近,有人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该餐厅食品安全问题的负面报道,指责该餐厅存在卫生问题。
这篇报道迅速传播开来,导致该餐厅的生意急剧下滑。
商业诋毁的判断标准
商业诋毁的判断标准
商业诋毁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商业诋毁行为通常涉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2. 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经营者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 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商业诋毁行为必须对竞争对手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损害的证据可以包括销售额下降、声誉受损等。
4.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商业诋毁行为还必须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综上所述,商业诋毁的判断标准是多方面的,包括信息内容、主观故意、实际损害和法律法规等方面。
在实践中,商业诋毁行为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专业人士。
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1、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
2、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三、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四、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1、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业诋毁
• 复制型反向仿冒类似著作权、专利权侵权: • 不是对商业外观(书名)的仿冒;而是对 商品本身的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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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对反向仿冒的规定
(一)从保护商标权的角度: • 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第713-2规定,非经所 有人同意,不得“消除或者改变贴付的商标标 识。” • 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148条规定,故意将 注册商标非法地去掉,构成违法行为。 • 意大利:1992年商标法第12-1规定,“商人可以 将其商标加在用于销售的商品上,但不能将从其 他生产者或者商人处取得的商品的商标去掉”。 (二)直接禁止反向仿冒的: • 葡萄牙:1995年商标法第264条禁止“将自己的 注册商标使用于他人的产品上,就商品的来源欺 骗消费者”。
五、其他虚假宣传
• (一)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 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 • 除固定的营业场所外,也包括临时性举办 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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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所作的宣传报道
• 北京现代的新车“雅绅特”上市当天,北京现代总经理卢载万在接受 搜狐专访时表示该款车两年半内价格不会有大的变动,但之后不到四 个月,雅绅特价格下调8000元,降幅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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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方式
• 某公司反映,该厂生产的床单、床罩、被罩的图 案非常特殊,畅销全国,其中印花席梦思床罩曾 获辽宁省1992年科技成果三等奖,以及1995年国 内畅销商品金桥奖——装饰布系列第一名。 • 1997年4月份,一些工厂大量仿制该公司的商品 图案,即完全按照该公司的席梦思床单的图案制 造同样的商品,加上自己的厂名或者商标。此后, 这些企业在全国市场上以低于该公司相同商品的 价格进行销售,使该公司的市场份额大大降低。 而且,目前仿制速度很快,只要该公司的产品一 投放市场,仿制品马上出来。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法律惩处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法律惩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法律惩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是当今商业领域中非常耐人寻味的问题。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例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形象,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破坏商业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家对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I.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定和种类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诚信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为:1. 假冒他人的商业名称或者恶意注册、抢注他人商标;2. 误导、混淆消费者,制造虚假广告宣传;3. 有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进行不实诋毁;4. 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获得商业利益;5. 盗取商业秘密,窃取竞争对手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II. 商业诋毁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商业诋毁是一种通过利用言论、宣传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从而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我国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发布、传播商业诋毁信息,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关损失;2. 反不正当竞争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3. 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商业诋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针对商业诋毁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1. 加强企业形象管理,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2. 及时发现并监控潜在的商业诋毁信息,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3. 建立舆情监控和公关危机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消除负面舆论;4. 提高员工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杜绝内部人员参与商业诋毁行为。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行为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为良好的商誉本⾝是经营者的⼀笔巨⼤的⽆形财富,但如果被⼈恶意诋毁,那将损失巨⼤,甚⾄会导致破产。
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讲解⼀下如何认定商业诋毁⾏为。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为(⼀)其⾏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为⼈具有经营者的⾝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为的重要条件之⼀。
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商誉的⾏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为。
⽽⾮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的⾏为则以⼀般侵权论。
这⼀构成要件反映了现代各国主要是从竞争法的⾓度来保护商誉权。
《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法草案》,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为。
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
(⼆)其⾏为的主观⽅⾯为故意⽽不是过失⾏为⼈实施商业诋毁⾏为,是以削弱竞争对⼿的市场竞争能⼒,并谋求⾃⼰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段,对竞争对⼿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为。
从过错⼼理⽅⾯来分析,⾏为⼈明知⾃⼰的⾏为会发⽣损害他⼈商誉的结果(认识因素),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意志因素),⾏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确定的。
当然,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这是基于不构成竞争法体系中规定的侵犯商誉权之⾏为的条件所决定的。
(三)其⾏为的客观⽅⾯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的商誉进⾏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定的损害后果。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范法所作的概括,侵犯商誉权的⾏为分为两种:⼀是采取虚假说法的⾏为,即凭空捏造或散布有关他⼈商誉的、与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包括⽆中⽣有的编造,也包括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
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2024年第2期•争鸣园地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龙 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7)摘 要: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
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
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
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关键词:商业言论;不正当竞争;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2-0127-19一、问题缘起:是正当商业言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商业言论”“商业言论自由”等相关概念开始频繁出现在我国的各类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中,用以强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至今,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商业言论”一词的裁判文书共计55篇,涉及案件32例,其中27例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从具体的纠纷类型来看,涉及标识混淆纠纷3例,商业诋毁纠纷17例,虚假宣传纠纷4例,另有3例同时涉及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
〔1〕在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商业言论”一词的使用旨在辅助论证某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此也引发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法学思考。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频发,给商业主体造成严重危害。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规定,包括定性要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通过司法实践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
为加强监管与防范措施,维护网络环境秩序,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入研究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网络环境的良性发展,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业诋毁、法律规制、危害、法律责任、监管、防范、维护秩序、合法权益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数字化社会,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展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
与网络的便利性相对应的是网络上商业诋毁行为的盛行。
商业诋毁行为指的是一方借助网络平台,通过虚假、夸大、恶意等手段对他人进行不实指控或负面评价,损害其商誉和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业主体的经济利益和声誉,也破坏了网络环境的秩序和诚信。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边界性,商业诋毁行为往往难以追溯和打击,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加强对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厘清商业诋毁行为的定性要件,明确法律责任的界定,并借鉴司法实践案例,加强监管与防范措施,才能有效维护网络环境的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1. 损害商业主体信誉:网络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一旦有人在网络上对某个商业主体进行诋毁,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影响该商业主体的声誉和信誉,导致客户流失,影响公司形象和业绩。
2. 影响市场竞争:商业诋毁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在市场上受到不公平的竞争对手打击,造成市场秩序紊乱,损害消费者利益,导致行业内竞争失衡。
3. 损害商业合作关系:一旦商业被诋毁,可能导致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的信任度下降,影响商业合作关系,甚至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
商业混淆行为名词解释
商业混淆行为名词解释商业混淆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一系列欺骗手段,以迷惑消费者或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仿冒品、误导性标识、故意混淆产品性质、抄袭他人商标、滥用广告等。
虚假宣传是商业混淆行为中常见的手段之一。
通过夸大产品性能、虚构用户评价、误导性宣传语等手法,企业试图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从而达到诱导消费的目的。
仿冒品是指商家以比较低廉的价格制作外观与知名品牌相似的伪劣产品,通过与原品牌相混淆,以低质低价的仿冒品获得不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知名品牌的声誉和利益,也使消费者陷入购买误区,无法得到期待的产品质量和体验。
误导性标识是指商家在产品包装、标签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标识、徽标或图形等,以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特性、成分、产地等方面产生错误的认知。
这种手段常常让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信息产生困惑,进而做出不理性的购买决策。
故意混淆产品性质是商业混淆行为中常见的一种手段。
企业在产品命名、包装设计、广告语等方面故意混淆不同种类的产品,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产品的真实性质和用途,导致购买时的困惑和误解。
抄袭他人商标是商业混淆行为中的侵权行为。
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迷惑消费者,会故意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似或几乎相同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品牌商的利益,也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负面影响。
滥用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夸大、虚构或误导性的手法,以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判断。
这种行为不仅欺骗消费者,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整体市场环境。
商业混淆行为损害了商业诚信和市场公平,对消费者、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良好商业秩序,厘清市场竞争规则,打击商业混淆行为、侵权行为,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诋毁商誉行为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诋毁商誉行为的案例:
某电商公司A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不断散播该公司B的负面信息,如称其产品质量差、售后服务不佳等,还与其他竞争公司的产品进行比较,降低该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这种行为导致了该公司在客户中的信任度下降,销量下滑,客户流失严重。
最终,该公司B选择了诉诸法律,并获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被告A的行为构成了诽谤商誉,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A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和社交媒体上发布对竞争对手B的负面信息,意图诋毁其商誉。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该公司的声誉和形象,还导致了其销量下滑和客户流失。
最终,该公司B选择了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了胜诉。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在网络时代,维护商誉非常重要。
诋毁商誉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还会影响其业务发展。
同时,企业也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商誉,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等。
此外,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时,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发布虚假信息、不进行恶意攻击、不诋毁他人商誉等行为。
如果发现不良信息,应该及时举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和稳定。
总之,诋毁商誉是一种不道德和不法的行为,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商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和稳定。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诽谤、侵害商业秘密、捏造事实、恶意比较、不正当竞争定价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干扰市场秩序和正常商业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一:虚假宣传XXX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在市场上获取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他们声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类疾病,并通过虚假证明、假冒专家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
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如其宣传的那样具备治愈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依照法律规定,虚假宣传对社会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严重伤害,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追责方式,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XXX公司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惩罚。
案例二:商业诋毁与商业诽谤YYY企业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近期竞争对手ZZZ公司在各类媒体上开始进行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对YYY企业产品进行恶意攻击,并发布了大量虚假消息和信息,企图破坏YYY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法律对于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案例三:侵害商业秘密某公司聘请了一位原任职于竞争对手的高级研发工程师,该工程师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带走,供给新的雇主使用。
原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经营面临严重损失。
侵害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之一。
商业诋毁行为如何认定?
商业诋毁行为如何认定?作者:赵爱玲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09年第07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商业竞争日趋激烈。
法人名誉权也越来越受勤人们的重视。
商业诋毁行为不为正当市场竞争所允许。
本文中,律师通过奇虎公司和“蘭王”鸡蛋两个案例,分析实践中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以及法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市场经济的完善离不开商业竞争。
目前,在竞争激烈的产业领域,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竞争对手或非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法人名誉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商业诋毁行为也不为正当市场竞争所允许。
那么商业诋毁行为如何认定?案情简介“蘭王”生鲜鸡蛋是日本的一个知名品牌。
2005年5、6月间,台湾人夏某与日本“蘭王”鸡蛋的生产商负责人大正联系,筹划在中国生产、销售“蘭王”鸡蛋的事宜,双方联系了养鸡场,大正为此也专程来沪考察了鸡蛋的生产条件。
2006年1月,百兰王公司成立。
3月,大正投资的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鹤公司)也正式成立,百兰王公司作为大鹤公司的经销商开始正式负责“蘭王”鸡蛋的宣传和销售。
5月,百兰王公司开始在主要销售对象为日本人的超市内销售“蘭王”鸡蛋,该鸡蛋的外包装盒与日本销售的“蘭王”鸡蛋包装相同。
然而,令大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蘭王”商标时,却发现早在2_005年12月夏某已经“抢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并将此商标无偿授予百兰王公司。
2007年3月,百兰王公司与大鹤公司发生矛盾,大鹤公司停止向百兰王公司供贷,百兰王公司随即与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合作,“另起炉灶”销售鸡蛋,使用的包装盒仍然与原来的“蘭王”鸡蛋包装盒一样。
企业商誉侵权法律纠纷
企业商誉侵权法律纠纷企业商誉是指企业在市场上享有的声誉和价值,它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的商誉可能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威胁,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企业商誉侵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纠纷解决机制。
一、商誉侵权的界定和表现形式商誉的侵权行为是指他人通过虚假宣传、恶意诽谤等方式,对企业的商誉进行了贬低、损害或者破坏。
商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虚假宣传造成误导:竞争对手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对目标企业产生误解,从而对企业商誉造成损害。
2.恶意诽谤企业形象:某些人或机构对企业进行恶意诽谤、造谣传言,散布虚假消息,破坏企业形象,导致商誉受损。
3.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他人恶意使用企业商标,冒充企业形象,侵犯企业商誉和知识产权,导致企业业务受损。
商誉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核心目的都是通过破坏、贬低企业形象来实现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誉侵权法律保护的原则和途径为了保护企业的商誉权益,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商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商誉保护原则和途径:1.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业行为准则,对商誉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当企业商誉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依法起诉,要求侵权行为停止、恢复商誉和赔偿损失等。
2.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可用于保护企业商誉。
当他人恶意使用企业商标进行冒充或抄袭企业宣传材料时,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追责、赔偿等手段来维护自身商誉权益。
3.名誉权的维护:侵害名誉权是商誉侵权的一种表现。
依据民法的规定,个人或者法人单位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荣誉和商誉。
三、商誉侵权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当发生商誉侵权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诉讼解决:当企业商誉受到较大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认定要件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认定要件王琼飞君策Justra——以虎牙公司与斗鱼公司“黑公关”纠纷事件为例互联网向来是行业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之一。
当前,通过垄断封杀、数据造假、舆论抹黑等恶意竞争手段打压同行对手、企图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破坏了互联网竞争秩序。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的“黑公关”纠纷事件可谓是互联网恶性竞争代表性案例。
今年7月,虎牙公司与斗鱼公司的“黑公关”纠纷事件历经二审,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斗鱼公司在其微博及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涉案侵权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损害虎牙公司的声誉。
该判决结果不仅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对于惩治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行业乱象、规范良性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尝试从虎牙公司与斗鱼公司的“黑公关”纠纷事件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有关商业诋毁认定问题。
案情回顾2018年8月3日,斗鱼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发表“把暨南大学和广东舆情研究中心一起告了吧”,并@虎牙直播的言论,配图疑似为未经暨南大学官方确认的《网络“黑公关”研究报告》非正式版本中的表格。
表格中显示,2018年5月信息主题为“黑公关”事件攻击斗鱼公司《欠薪:打压主播人气》的幕后推手为虎牙公司。
虎牙直播官方微博随即针对斗鱼公司的言论发文,表示“正义早已到场,却叫不醒装睡的人”,并@斗鱼直播平台,配图为暨南大学舆情研究中心发布的《“黑公关”在行动》官方声明。
该声明称:“研究报告从未指控虎牙抹黑斗鱼,此种行为是移花接木、断章取义。
”随后事件发酵,“虎牙斗鱼battle”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虎牙公司一纸诉状将斗鱼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斗鱼公司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于网络平台公开发表虚假不实内容,误导公众行为,损害了其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斗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虎牙公司主张的损失人民币1元。
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行为目录1概念2构成要件3特点商业诋毁行为目录1概念2构成要件3特点4表现形式5危害6法律责任7著名案件1概念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一)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
这一构成要件反映了现代各国主要是从竞争法的角度来保护商誉权。
《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
大陆法系国家更是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要求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存在竞争关系。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作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并且具体指出,新闻单位或者消费者因为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失当,甚至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经营者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权的主体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所以不能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是自己实施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但有时经营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实施此种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实施。
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例如,会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个人等等。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诽谤罪的⽴案标准是怎样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虚假的事实,破坏他⼈名誉的⼀种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诽谤罪呢?⽴案标准是如何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诽谤罪的⽴案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诽谤罪⽴案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满⾜下列条件的即构成诽谤罪: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为。
3、诽谤⾏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进⾏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的⾏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诽谤罪的⽴案标准是:1、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情节严重的,应予⽴案。
2、侮辱罪是情节犯,⾏为⼈公然侮辱他⼈的⾏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案追究。
⼆、什么是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格,破坏他⼈名誉;情节严重的⾏为。
三、诽谤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的⼈格尊严、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然⼈。
客观要件(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为,即诽谤他⼈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的⼈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式基本上有两种:⼀种是⾔语散布;另⼀种是⽂字,即⽤⼤字报、⼩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法散布。
所谓“⾜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的⼈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的⼈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的⼈格、名誉,或⽆损于他⼈的⼈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进⾏的,但不⼀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发抖音损害企业名誉立案标准
发抖音损害企业名誉立案标准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抖音已成为许多人的日常娱乐和交流平台。
然而,一些不良行为也随之而来,其中包括利用抖音发布恶意信息、诋毁企业名誉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也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这些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保护企业的名誉和形象,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比较等手段来损害竞争对手的名誉和形象。
对于这些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在具体实施中,对于发抖音损害企业名誉的行为,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的性质首先,对于发抖音损害企业名誉的行为,要明确其性质。
如果是一些无意的言论或误传,那么可以通过发表声明或者公开澄清来解决。
但如果是恶意诋毁、造谣传谣等行为,就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来加以打击。
二、行为的影响其次,对于发抖音损害企业名誉的行为,要考虑其对企业形象的影响程度。
如果只是一些个别言论或者小范围传播,那么可以通过公开澄清来解决。
但如果是大规模散布,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负面影响,那么就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来维护企业形象。
三、行为的证据最后,对于发抖音损害企业名誉的行为,要收集足够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视频、截图、文字记录等,以证明行为的存在和影响。
只有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发抖音损害企业名誉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公正,我们需要加强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同时也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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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的比较认定
【摘要】界定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范围应与立法的目的一致,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应界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使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处罚。
通过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对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应通过法律修改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关键词】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虚假信息商誉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界定
什么是商业诋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定义,而只是在第1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学者们一般认为对商业诽谤行为可以做出这样的法律定义: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相应的,商业诋毁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在认定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时有两点应该加以明确,一是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只以经营者为限,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所实施的诋毁行为不能构成商业诽谤行为,而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二是在许多情况下,经营者往往不是自己亲自实施商业诽谤行为,而是利用组织或他人实施此种行为。
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
之间就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也就必须与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故意。
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旨在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求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诽谤,其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第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即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诽谤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诽谤人应特定。
受诽谤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诽谤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明确指明受诽谤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通过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诽谤主体,此时受诽谤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诽谤言辞中伤的对象。
第四,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应该注意的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意图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处罚,因为它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理论分歧及分析
(一)关于竞争关系问题在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中,大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之间至少具有某种类型的竞争关系,即要求商业诋毁行为应是经营者针对特定竞争对手所实施的行为,这里的竞争对手可以是特定的单个经营者,也可以是特定的某一类或某一范围内的经营者。
但是,也有些国家根本
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他们对商业诋毁行为界定得非常宽泛,不仅竞争者之间可以构成商业诋毁,非竞争者之间诸如消费者团体或者新闻媒体等在其对特定经营者发布诋毁性宣传时,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认为,界定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范围应于与立法的目的一致,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从字面上狭义理解为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商业诋毁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相应的行为主体就只能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因为只有主体参与竞争,才能产生所谓的正当竞争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行为主体范围就应该扩大,即应该是一般主体。
但以后一种观点来理解,我们的法律名称与其涵盖的范围之间似乎不够一致,应该做出修改,使其能够与其调整的主体范围协调一致。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还是界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也明确指出了被损害的对象为“竞争对手”,显然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竞争关系。
(二)关于主观意图和实际损失问题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损害是否影响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国际及各国立法持不同的态度,有的从有效制止商业诋毁行为的角度出发,主张不将主观意图或实际损害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也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即构成商业诋毁。
也有一些国家主张认定商业诋毁行为时应将主观意图和实际损害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有的甚至要求必须是故意,对方当事人则必须受到实际损失,诉讼中要求原告必须就行为人的过错及自己所受的损失举证。
笔者认为,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
构成商业诽谤,其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而行为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意图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处罚,因为它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
(三)关于陈述内容的真假问题对于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是否必须要求行为人有“虚假陈述”这个问题,国际与各国立法所持态度也是不一致的,有的主张只有行为人的虚假陈述才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真实却具有损害性的陈述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认为经营者为获取竞争利益而攻击、对付竞争对手是不可避免的,应对其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对“违法”攻击的认定应限定在基于虚假陈述的范围之内。
另一些国家则主张无论陈述是否虚假,只要损害或足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即构成商业诋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将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限定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这一范围之内,也即对商业诋毁行为采取了宽容的立法态度。
但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不仅量大面广,而且行为方式复杂多样,特别是通过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诋毁竞争对手的情况并不少见,其不正当性和对竞争秩序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应通过法律修改将真实却片面、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损害经营者商业信誉的陈述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以有效地制止商业诋毁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