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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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b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issb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issb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ISSB(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是一个全球性的组织,致力于制定和推广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披露准则。

ISSB的目标是提供一套能够评估和比较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方面表现的准则,从而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促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关于ISSB的相关参考内容。

1. ISSB的历史和背景ISSB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IASB)的一个分支机构,成立于2021年。

ISSB是由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成立的,包括投资者、企业、监管机构等。

ISSB的成立是为了填补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缺口,提供一个全球性的准则体系。

2. ISSB的目标和原则ISSB的目标是提供一套全球可适用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促进企业在ESG方面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ISSB的准则应该具有全球适用性和普适性,以确保企业在任何地方都能够根据相同的标准进行信息披露。

ISSB的准则还应该能够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帮助他们理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表现。

3. ISSB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制定过程ISSB的工作流程包括标准制定、意见征询、公众研讨和最终发布等环节。

ISSB的标准制定过程是透明和包容的,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利益。

ISSB还与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 ISSB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内容ISSB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

在环境方面,准则可以包括企业的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水资源利用等。

在社会方面,准则可以涉及企业的员工福利、社区关系、人权问题等。

在治理方面,准则可以关注企业的董事会结构、内部控制、反腐败等。

ISSB的准则应该能够帮助企业识别和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

5. ISSB的准则对于投资者的意义ISSB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对于投资者非常重要。

违规案例分析PPT课件

违规案例分析PPT课件

不能按时、规范披露定期报告的后果。 1、 提供审核不及时被券商进行风险提示。 兴业证券因量子花财务总监空缺及未能对其2017年半年报进行 全面事前审核,对量子花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 2、定期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被股转问询。 【ST亚东】你公司半年报中存在多处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应 收账款合计数与明细不一致,账龄划分混乱(1年之内、2年之内、 1-2年);其他应收款明细中前后数据不一致等。请你公司对半年 报进行重新核查,对存在的错误进行更正。
相关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披露时限要求及违规后果
报告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披露时限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
中泰证券持续督导部 2017年10月
2020/2/28
1
2017年半年度报告后,我部对我司负责督导的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 了汇总分析。在此,向大家做个汇报。
本次培训一是结合法律法规体系,分析我们日常督导过程中暴露出来的 问题,如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 程序、股东违规交易及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股转公司 业务部
监管意见函
数量
违法/违规行为
2
1、对关联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宝来利来) 2、对外投资、关联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重股份)
1 1、财务披露虚假,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鑫秋农业)
2
1、未及时披露涉诉进展公告;(三炬生物) 2、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华绵制衣)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 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视同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 事实发生2个转让日内披露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购买、出售资产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并披露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执行
公司章程修订或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修订
• 章程修订议案应披露详细修订情况 • 修订后的章程或其他管理制度单独披露
履行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什么是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哪些信息要披露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日常业务办理
违规案例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及时性
冲突如 何选择?
完整性
当筹划中或者进展中的事件
触及信息披露的时点应当披
露但又无法完整披露时,采
取分阶段披露的方式,以确 保每个阶段披露的及时性、 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
• 《公司法》、《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摘要:I.引言- 介绍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背景和重要性II.上交所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介绍上交所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目的和内容- 强调修订版的四个方面内容III.修订版的主要内容- 优化整合前期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功能- 促进形成合理定价- 提高债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IV.规则体系性和实施效果- 规则体系性的提升- 实施效果的预期和评估V.结论- 总结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的修订意义和影响正文:I.引言公司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而债券的信息披露,则是保证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债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上交所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II.上交所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指引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修订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优化整合前期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对原有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梳理和整合,以提高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功能:要求债券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中充分揭示可能影响债券价格的风险因素,帮助投资者做出更为理性的投资决策。

3.促进形成合理定价: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促进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

4.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明确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强化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III.修订版的主要内容1.优化整合前期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吸收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和《关于做好2022 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业务规则与指南的披露要求,提升规则体系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八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八篇)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第二期专项培训会会议记录-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第二期专项培训会会议记录-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第二期专项培训会会议记录各位领导、各位同事:2013年8月28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公司”)在上海举办的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第二期专项培训会。

本次培训上午主要讲解了《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及注意事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注意事项及工作要求;下午召集主办券商推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举办座谈会,座谈会主要围绕主办券商应对扩大试点所作的准备、推荐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主要问题、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度规则及公司发展的意见建议等进行互动交流。

现将本次培训会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与交流。

全国系统公司副总经理高振营先生发表重要讲话:8月20日,全国系统公司在北京已经给部分券商办过一次培训,效果不错,本次在上海举办的属于第二期专项培训会。

他认为本次培训会主要有两个背景:一、去年9月7日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展试点到四个园区后,挂牌公司数量迅速扩大,截止目前有312家(含已批);2月8日,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一系列系统规则,到目前已经有半年多时间,现在有必要对前期的制度、规则进行总结和解答,待会胡益民会给大家进行详细说明;二、今年5月份,国务院要扩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6月19日,国务院明确提出将试点范围拓展到全国;7月份,马凯副总理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扩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覆盖范围,希望其能成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措施之一;全国系统公司高度重视,认为召开本次培训会非常有必要,9月初在深圳还要进行一次培训。

他认为本次培训会的目的:一、针对各家券商在前期挂牌业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减少沟通成本,提高挂牌文件的制作质量;二、希望券商能严把挂牌公司的质量关,试点公司扩展到全国后,大家在重视数量扩大的同时,更要重视对挂牌公司质量的把控,提高执业质量;终身督导制要求大家高度重视工作质量,执业质量很可能与将来的做市商、市场创新业务挂钩;三、希望在座各位把本次培训会的精神以适当的方式报告给单位领导,把本次培训会的内容以内部培训等方式传达给从事股份转让工作的各位同事;四、希望此次培训成为股份转让扩大试点前的动员会,券商加快园区外企业的工作进度,园区外成熟企业可以在相关底稿完善、内核程序完成后将电子版报过来。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操作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

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是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经上市公司申请,需由本所予以办理的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股东大会、权益分派等需要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软件编制并提交XBRL实例文档的事项;二是股份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停复牌、要约收购、现金选择权、债券类等需要向本所申请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本指南附件事项,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操作的,应准确选择并登记公告类别,按照本指南附件编制公告,并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

业务申请表应与公告等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一同提交。

第五条上市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的申请人,是业务操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业务操作申请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完整填写并提交业务操作申请及相应的备查文件,并及时关注业务操作申请的办理进程和相关的反馈意见。

因业务申请内容错误或遗漏,或未按要求及时查看核对操作反馈结果,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相应责任由上市公司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所将根据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南及附件内容。

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创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4.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取消议案5.科创板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6.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7.科创板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9.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10.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12.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13.科创板上市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14.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15.科创板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16.科创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17.科创板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18.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19.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20.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21.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22.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23.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24.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25.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26.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27.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28.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29.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30.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31.科创板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从事的与年度报告编制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履职、会计师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二)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年度内控评价报告或关于未披露内控评价报告的说明,并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第六条报告期内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章节中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编者自新三板挂牌2013年启动以来就开始做新三板项目,至今主导的已挂牌和正在做的新三板项目已有10多个,由于新三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广深港法律智库进行了归纳并分享给大家,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6、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7、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二、部门规章2.1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2.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15)2.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2.6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7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5-03-21)2.8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06-23)2.9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06-23)2.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2.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2.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13-01-04)2.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申请文件(2013-01-04)2.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01-04)2.1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12-26)2.1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2-26)2.17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12-26)2.18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12-26)2.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12-26)2.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06-23)2.2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06-23)2.2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09-19)2.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09-19)2.24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2.25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 号)2.26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三、业务规则A、综合类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B、挂牌业务类3.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5-09-08)3.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2013-02-08)3.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06-20)3.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13-02-08)C、公司业务类3.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2015-09-22)3.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07-25)3.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12-30)3.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 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 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02-08)3.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2-08)3.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7-11)D、交易监察类3.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2015-01-07)3.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2014-07-17)3.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2014-06-09)3.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04-28)3.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12-30)3.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13-12-30)E、机构业务类3.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2014-10-09)3.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14-06-05)3.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2013-02-08)F、投资者服务类3.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12-30)G、登记结算类3.28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修订版)3.29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14 年4 月版)3.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3-12-30)(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3.31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8 月修订版)3.32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11-03)3.3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14 年 7 月版)3.3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主办券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2015 年 6 月版)3.35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版)四、服务指南A、综合类4.1 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2013-12-20)4.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03-19)4.3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06-13)4.4 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2013-06-14)B、挂牌业务类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5-10-20)4.6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2015-09-14)C、公司业务类4.8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4.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1 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5-09-22)4.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2 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3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2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2015-05-29)4.13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05-29)4.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12-31)4.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07-25)4.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07-25)4.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2015-11-27)4.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12-30)D、交易监察类4.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2014-04-28)E、机构业务类4.22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4.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4-06-05)4.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2014-04-30)4.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2015-10-21)4.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3-06-19)4.27 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关信息在指定平台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04-02)。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大汇总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大汇总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

我国对于新三板有哪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哪些内容?下⽂店铺⼩编为⼤家整理汇总了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欢迎⼤家阅读了解!新三板法律法规综合类(18部)0.1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0.2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0.3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0.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2014修正)0.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2014修正)0.6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0.7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0.8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办法0.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2013修订)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0.11关于实施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0.13国务院关于进⼀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意见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作⼯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0.17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0.18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挂牌相关(14部)(⼀)200⼈以下公司(6部)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的审查⼯作流程1.1.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1.1.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基本标准指引(试⾏)1.1.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2014年第⼆次修改)1.1.5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1.1.6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适⽤和挂牌准⼊有关事项的公告(⼆)200⼈以上公司(3部)1.2.1⾮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1.2.2⾮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件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三)模板⽂件(5部)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于已挂牌公司)1.3.3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声明及承诺书1.3.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股票发⾏相关(8部)(⼀)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6部)2.1.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细则(试⾏)2.1.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南2.1.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件的内容与格式(试⾏)2.1.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案及发⾏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2.1.5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2.1.6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已挂牌公司超过200⼈(2部)2.2.1⾮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说明书和发⾏情况报告书2.2.2⾮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申请⽂件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3.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3.2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报备指南3.3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众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件报送指南3.4⾮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3.5⾮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资产重组报告书四、优先股相关(5部)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4.3⾮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优先股说明书和发⾏情况报告书4.4⾮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优先股申请⽂件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五、收购相关(2部)5.1⾮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5.2⾮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6.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6.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2014修订)6.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作有关事项的通知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有关事项的通知6.6《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6.7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6.8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6.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6.10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7.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7.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作指引(试⾏)7.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7.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件内容与格式指南⼋、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8.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2013修改)8.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8.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书》必备条款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9.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9.2关于修改《⾮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9.3⾮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9.4⾮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件9.5⾮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9.6⾮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数超过200⼈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9.7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9.8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式确定及变更指引9.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9.10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9.1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办法9.1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式有关准备⼯作的通知⼗、两⽹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10.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办法10.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办法10.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10.5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10.6《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书》参考⽂本10.7《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本⼗⼀、其他(7部)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为规范挂牌公司的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2个月内根据以下流程完成实施权益分派的工作。

挂牌公司近期如有股票发行等业务的,应当综合考虑该业务与权益分派业务的衔接,在具体操作时应当完成一项业务后再开始另一项,两种以上业务不应并行。

一、最迟R-6日向中国结算提交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的材料挂牌公司最迟应在R-6日(R为股权登记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指南》),向中国结算提交委托权益分派实施业务的相关材料。

其中,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应按中国结算的要求编写,并按照中国结算的审核意见修改。

二、最迟R-4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披露挂牌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反馈后,最迟应于R-4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披露的公告应与中国结算审查过的公告一致,如不一致应在R-1日14点前完成公告更正。

三、R-1日前完成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指南》的要求做好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

如果挂牌公司不能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接到中国结算的“推迟现金红利派发通知书”后,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直至推迟的分红派息日,或相关不良后果已消除之日。

四、R+1日权益分派业务办理完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除权除息,中国结算完成权益分派。

股转系统信息披露事项之最全总结知识讲解

股转系统信息披露事项之最全总结知识讲解

股转系统信息披露事项之最全总结股转系统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挂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挂牌公司应当真实、准备、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所依据的法律及规章制度:《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临时公告格式模版》《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非上市公司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投资、担保、三会、高管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经营决策等事项,这些都是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董秘证代应尤其熟读公司章程。

先通过一张思维导图来了解信息披露的体系架构:一、定期报告1、年报:必须披露。

每年4月30日前依据《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半年报:必须披露。

每年8月31日前依据《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

半年报中的财务报告不强制要求审计,下半年进行定向发行、分红等也不强制要求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3季报:自愿披露,非强制。

一季报在4月30日前披露、三季报在10月31日前披露,其中: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报。

《保险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指南》正文

《保险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指南》正文

保险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指南一、前言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健发展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保险机构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状况,直接关系到其经营的稳健性和社会责任履行的成效。

为了促进保险机构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经营,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了《保险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指南》,以便保险机构更好地向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展示其环境、社会和治理情况,增强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和监管的有效性。

二、信息披露的背景1. 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保险业是一项以保障社会风险为使命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2.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保险机构对外交流的重要途径,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信任,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和评价。

加强信息披露,对于保险机构自身和整个行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 充分、准确、及时保险机构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应当以充分、准确、及时为原则,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且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进行更新披露,提升信息的可比性和连续性。

2. 公开透明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险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监管机构等相关方公开,让社会各界了解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治理结构,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 便于理解和比较信息披露内容应当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方理解和比较,以利于不同保险机构的业务和经营状况的比较分析,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保险机构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状况。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1. 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保险机构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相关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机构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实施情况、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 1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1.1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应当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等系统组成。

1.2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证券公司使用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证券公司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本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2.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1 上市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证券公司审阅2.1.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

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上市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交易日的15:00后将编制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并为证券公司预留必要的审阅时间;因特殊情形通过线下方式披露的,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联系本所,将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见附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本所审查后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Word格式)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2.2证券公司披露前审阅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2.2.1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esg指标管理与信息披露指南

esg指标管理与信息披露指南

esg指标管理与信息披露指南ESG指标(环境、社会、治理)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愈发重视低碳绿色、社会责任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也是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考量的变量之一。

因此,ESG指标管理与信息披露指南成为企业的必修课。

一、环境指标环境指标需要关注企业的环保、资源效率、产品研发等关键领域,来客观评估企业的绿色和可持续性履行情况。

例如,在能源、工业、材料、固废、用水和垃圾管理等领域设置标准和度量方式,从而让企业在自评中评估环境性能及进一步挖掘环境业务潜力。

二、社会指标社会指标需要关注企业的雇佣、薪资、员工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关系、社区参与、食品安全等关键领域,来客观评估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例如,我们可以构建匹配社会责任诸方利益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即通过制定管理体系来规范组织行为,并结合财务和战略性指标度量企业在社会各层面之内的行为表现。

三、治理指标治理指标需要关注企业的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等关键领域,来客观评估企业的治理透明度和合规性履行情况。

例如,推行透明治理,采取公司治理最佳实践,从而调整组织结构、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稳定性以及增强员工士气等。

信息披露上,ESG数据需要与公司核心业务完美融合。

而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展示ESG数据也是关键,格式、内容、目标受众都需要适量调整。

本着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晰、一致和易于理解的原则,企业必须挖掘核心ESG数据并以可视化方式呈现,同时将数据映射到公司战略的指标。

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有效的ESG数据和提高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和可衡量性,企业需要遵循全球多个私人和公共标准和框架,如联合国全球契约、Ceres、GRI、SASB和CDP等,以确保数据可靠且与环境、社会和治理实践相符。

同时,企业需要将ESG信息披露纳入财务报告框架,因为这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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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试行)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持续信息披露业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组成。

挂牌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使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

数字证书是主办券商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使用数字证书在报送端进行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主办券的行为,主办券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一、挂牌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主办券商审查
(一)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

编制工具里没有明确给出模板的临时报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挂牌公司在使用编制工具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编制工具生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挂牌公司将编制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

一般情况下,上述材料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正文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三)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

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

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次数。

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四)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

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
(一)主办券商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不符的,主办券商应与挂牌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

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当日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主办券商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中,如发现挂牌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通过报送端将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XBRL文件(自行编
制的除外)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主办券商如有异议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主办券商最迟应在披露日20:00前完成事前审查并上传。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上传将不可撤回。

三、信息披露系统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
(一)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于当日15:30后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二)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后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四、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
(一)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处理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上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反馈意见。

主办券商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回复。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二)撤销或替换公告的处理
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撤销或替换。

(三)补发公告的处理
挂牌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挂牌公司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若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信息披露文件的,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五、信息披露文件无法正常披露的处理
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后,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在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至信息披露平台。

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的,主办券商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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