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税:营业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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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标 签】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收入类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 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

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

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税收【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1﹞70号【发文日期】2001-04-19【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帐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帐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有关税收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老会计经验】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

【老会计经验】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

【老会计经验】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是由县农业局几个农业科技人员投资成立的,主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技术服务。

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在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或是通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来扩大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的规模。

2008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取得利润12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

笔者在查阅该公司有关账务后,发现2500万元销售收入全部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入,而成本费用里面除了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采购成本外,还有30万元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成本,比如下乡为农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而发生的宣传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试验用药剂等费用。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化肥、农药)、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提供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是指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是销售货物并兼营劳务的行为。

但是,该植保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对这种兼营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直接开具批发、零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发票,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或劳务,将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的劳务收入隐含在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里面,导致会计账面上只核算了应税项目即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而没有对免税项目,即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劳务进行分别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1年第一期)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答复(2011年第一期)附件一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通用零部件,那平时买出废纸箱,该如何选择税收分类编码,不在通用零部件下有关系吗,还是要去国税备案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我们公司有转租厂房的业务,开具房租发票已经备案,那水电发票呢,是否也要备案?答:出售废纸箱编码可以选择106010511箱板纸;无需备案,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

出租厂房需要开具水、电费也不需要备案,水选择13%的税率、电选择1%的税率即可。

问:XPS挤塑板、养护剂、水不漏堵漏王分别在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是哪一个?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具体涉及的商品如有困难,建议咨询您的主管税务局。

问:我单位是贸易公司,向很多商家购买各种材料东西,例如公司在卖家那里买的螺纹钢、钢网,我公司再开票卖出去,开票时税收分类编码对于钢材有好多种,我们可以自已根据分类编码上的编码相应选取,还是一定要卖家公司提供分类编码给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再进行开票呢?答:如果卖家开具发票所选的税收分类编码是错误的,您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商品的买进卖出一般与卖家开具税收分类编码是一致的。

问:我单位主营LED鱼缸灯的想问一下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哪一个,还有有时会卖一些灯板,电源之类的这个分类编码是什么?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问:如果税收分类编码归类的不是特别准确,会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吗?答: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如果出入不是很大,应该不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开房屋租金的增值税发票,这个商品编码好像没有啊!不动产租赁业务。

答:在序号4011的其他不动产经营租赁,编码为304050202050000。

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近来,笔者发现,很多人(包括税务机关人员和纳税人)对发票开具有无时间规定问题存在疑问,不知道有没有时间规定,或者存在模糊认识,为此,笔者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供大家参考!相关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解读和分析:①《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实施细则》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②这二个条款,就是对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属一般性规定,或者说是通用规定。

相关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解读和分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相关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和分析:①这是考虑到营改增业务的特殊实际情况,对营改增纳税人的一个特别规定。

②此规定,最迟的情况,是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月1日起,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文帮你知晓有关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

3月1日起,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文帮你知晓有关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

3月1日起,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文帮你知晓有关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增值税发票“免认证”业务历史沿革航天信息研制开发的增值税发票系统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优秀发明专利奖。

2014年6月,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在上海、天津、山东、湖南4省市试点。

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全面推行。

2015年12月税务总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试点“发票免认证”系统。

截至2016年1月底,全国已推行830多万户,实现了对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全覆盖。

2016年2月24日晚,央视《新闻联播——治国理政新实践·深改攻坚进行时》栏目以”发票改革迈大步,企业运营再减负”为题,重点介绍了深入推行增值税发票“免认证”业务试点情况。

2016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正式公布《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文件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增值税发票“免认证”业务推广至全国。

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答记者问”都说了啥?1.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特点:新系统是在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系统、稽核系统和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升级形成的,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发票纳入管理范围,实现购销单位、货物品名等发票全要素信息自动实时采集,形成所有发票的电子底账库。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具有发票票面信息采集完整化,发票信息传递实时化,信息存贮底账化的特点,将对纳税人开具的每张发票都进行数字证书签名,并全程监控、闭环传递到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库。

2.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功能:新系统用于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的发票只需与电子底账自动比对,便可确认发票信息的真实性。

1)利于纳税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

新系统免去了以往纸质发票必须逐张扫描后解密认证的繁琐程序,特别是解决了有些发票由于票面污损、扫描设备分辨率过低等原因导致密文无法识别的难题,或是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经济纠纷、办税人员生病等特殊情况造成未按期认证发票,取消认证后,进项税发票无需扫描,实时比对,没有漏抵的问题,避免了因无法扫描认证给纳税人造成损失。

浙江地税:外来经营报验登记(老会计人的经验)

浙江地税:外来经营报验登记(老会计人的经验)

浙江地税:外来经营报验登记(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业务概述外县(市)纳税人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3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七、工作要求和标准(一)申请跨省的外县(市)纳税人来本地经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出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

省内的外县(市)纳税人来本地经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直接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

(二)受理受理时,跨省与非跨省分别处理:属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经营地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属跨省经营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外县(市)纳税人提交的报验登记资料,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资料齐全的,判断其是否已作“报验登记”,若无报验登记记录,先作“报验登记”;已有临时登记记录的,直接录入相关信息,进入报验程序。

(三)报验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直接录入该纳税人识别码从系统中提取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进入报验程序,确认报验后,将所有报验信息回传给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跨省经营的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上所有信息均录入系统并保存;同时手工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的完税信息和发票使用信息,加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公章后将其中两联交纳税人带回。

浙江地税:税(费)缴纳(老会计人的经验)

浙江地税:税(费)缴纳(老会计人的经验)

浙江地税:税(费)缴纳(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业务概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3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0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无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各种税(费)法定的纳税期限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税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生成的双定清册、社保基金应征清册、查补等应征数)或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后,按税务分局(所)规定或税务分局(所)与纳税人约定,对每一户(类)纳税人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征收税(费)。

(1)电子缴税1)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税协议,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手续。

2)税务机关将已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纳税人的应缴税(费)数据加工成规定格式的电子扣税信息后,批量或实时发送给清算中心(或联网扣税金融机构),清算中心(或联网扣税金融机构)校验后在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的账户中划缴税款。

3)税务机关批量或实时接收金融机构返回的扣款信息,对已扣款数据作税收会统核算处理;对扣税不成功的信息,由税务分局(所)根据不同原因进行相应处理:a)账户余额不足且已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应进行催缴;b)账户余额不足但尚未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应提示纳税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c)因账户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的,应联系纳税人,核对账户信息。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营改增后,尤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对备注栏才愈发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还进一步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那么发票备注栏所要求的项目名称到底指的是什么概念?据笔者了解,对项目名称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纳税人在备注项目名称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种是理解为民政部门批复的地名。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

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在施工前根据地名的管理要求,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

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一种理解为发改部门备案的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到发改委申报立项,取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

在向发改委备案时,须备案项目名称,取得的发改委的备案表也会载明项目名称。

个人提供摄影服务开票缴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个人提供摄影服务开票缴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个人提供摄影服务开票缴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问:个人为公司提供了摄影服务,需要去税务局开发票,想知道需要交哪些税,税点多少?因为本人去不了,需要让别人代办,去税务局开发票时需要带哪些资料?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料提供要求:(1)(A02016)《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外来经营业户还需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等可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次申请开票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个人代开国税发票需要本人去代开,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规定,对浙江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上海在线访谈问: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七、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关于误餐补助(江苏省扬州地税局)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

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

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江苏省镇江地税局)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

所谓尾房是指进入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

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行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我们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土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老会计经验】电视节目播映费按转让著作权缴税

【老会计经验】电视节目播映费按转让著作权缴税

【老会计经验】电视节目播映费按转让著作权缴税中国税务报:我是某市有线电视台的财务人员。

最近, 我台制作了一部历史体裁系列电视剧准备在春节期间播出。

同时, 我台对需要播出的其他地市电视台收取了数额不等播映、收视等使用费。

我市电视台一直按营业税条目的“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业”缴纳营业税, 最近地税部门对我台进行检查时, 要求我台对这部分收入重新调整适用税目及税率, 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补缴营业税。

我们不知税务部门这种操作是否有依据, 请就相关政策给一具体解释?某电视台财务主管潘燕答:播映, 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 应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播映业”, 依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 而对外转让影视节目的播映权则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 适用税率5%。

你单位对此应予以区分, 并按税务部门的决定进行涉税事项的调整。

著作权也称版权, 属于一种特许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不论是否发表,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作品,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九类内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摄制权、表演权、展览权等十七项权利。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 非著作权人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的继承和赠与取得著作权外, 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著作权。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165号)规定:著作权益转让, 是指有偿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3号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4日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产生的指标信息。

个体户报税宁波税务操作流程

个体户报税宁波税务操作流程

个体户报税宁波税务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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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关于母公司整合各下属子公司房产所涉及的营业税缴交问题

【老会计经验】关于母公司整合各下属子公司房产所涉及的营业税缴交问题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关于母公司整合各下属子公司房产所
涉及的营业税缴交问题
问:我公司是母公司,具有房屋出租的经营业务,因集团架构改革,准备收回各下属子公司房产经营权,由于房产的坐落地分布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等各区,因此,我司今后可以把房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在母公司所在的罗湖区地税局交纳营业税吗?答:(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有规定可汇总缴纳房租的营业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宁波税务申报流程

宁波税务申报流程

宁波税务申报流程一、申报准备工作1. 确定报税时间根据宁波税务局的规定,企业需要在每年的特定时间内进行税务申报,通常是年度、季度或月度。

企业需要提前了解并确定报税时间,以免错过申报期限。

2. 收集资料在申报税务前,企业需要收集相关的财务数据和报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项发票、销项发票、银行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税务申报的基础,对税务申报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3. 制定申报计划在收集完相关资料后,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申报计划,包括申报的税种、申报的时间节点、责任人的分工等。

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执行方案,以避免申报出错或延误。

二、税务申报流程1. 登录税务局网站在进行税务申报前,企业需要登录宁波税务局的官方网站,选择合适的税种申报入口,并输入企业的登记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2. 选择申报类型根据企业的经营类型和纳税种类,选择相应的申报类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在选择申报类型时,需要注意是否符合适用条件、申报周期和申报表格等。

3. 填写申报表格根据选定的申报类型,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数据、所得情况等。

填写过程中需要仔细核对数据的准确性,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上传资料在填写完申报表格后,企业需要根据要求将相关的财务数据和报表资料上传至税务局网站。

上传的资料需要符合税务局的要求,如格式、大小、内容等。

5. 审核确认上传完资料后,税务局工作人员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格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的纳税情况。

如有问题,税务局工作人员会及时与企业沟通并要求补充或修改。

6. 缴纳税款经过审核确认无误后,企业需要根据税务局的要求将应缴税款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缴款的时间节点和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7. 领取税务票据企业完成缴款后,税务局会出具相应的纳税证明和发票,并发送给企业。

企业需要及时领取和保存好这些税务票据,作为日后纳税证明和报销凭证。

8. 备案抄税申报流程完成后,企业需要将相关的税务申报表格和资料进行备案和抄税,以备日后的监督检查和核算。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希望能帮到你。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率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本表所称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的计算公式如果每个月销售额在2万内(收入总额÷〈1+3%〉<20000元),不交纳增值税;如果每个月销售额超过2万(收入总额÷〈1+3%〉>20000元),则全额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额×3%)。

比如,你每个月的收入总额为20600元,销售额是:20600÷(1+3%)=20000元,没有超过20000,不交纳增值税。

如果你每个月的收入总额为20610元,销售额是:20610÷(1+3%)=20009.71元,超过了20000元,那么你应全额交纳增值税:20009.71×3%=600.29元。

宁波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

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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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税:营业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保险业
(一)对保险公司承办农牧保险取得的保费,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详见总局发文,截止目前共19批)。

(三)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文化体育业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
1、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举办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科普单位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三)教育劳务税收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对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取得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三、服务业
(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

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

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四)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后勤服务(学生、教师公寓租金及其它服务性收入,校内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收入)收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备案类)。

(六)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七)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区,对其向孵
化企业出租场地、房产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产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四、转让无形资产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三)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综合类
(一)随军家属就业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军队转业干部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城镇退役士兵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职工总数3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再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限额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超过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对其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按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减征营业税。

2、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画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收购、惩戒、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不征营业税。

六、建筑业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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