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学位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辩原则缺陷和完善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却没有发挥其实际功能。
本文通过分析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辩论原则时的缺陷,提出辩论原则的改革和完善构想,以实现辩论原则应有的功能。
关键字:辩论原则缺陷完善一、辩论原则概述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中,又将辩论原则称之为“辩论主义”。
其含义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辩论中体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第二,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一般也不允许法院做出于此相反的认定,换言之,就是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第三,法院对于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再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我国的民事诉讼继承了前苏联的理论,构建了独特的职权主义模式,并确立了与西方辩论主义形似而神不似的“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这就初步界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界定主要是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而不涉及依据辩论原则来界定当事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地位,也没有就如何保证双方当事人对等的、公平地予以辩论,如何约束法官的行为以及如何确保其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如何通过辩论程序的设置和运作来促使裁判结果的正当化等这些问题进行认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还存在很多弊端。
(一)辩论原则内容空洞化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并且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才能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这种辩论程序的设置反映了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要求,但是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只是流于形式,根本不具有基本原则的指导性。
辩证原则的缺陷与改进
二、辩论原则的缺陷及改造的必要性(一)辩论原则的缺陷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可以看出,辩论原则被规定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并且人民法院为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提供相应的保障。
但是,该规定过于空洞,并不具备辩论主义的实质内涵。
主要地说,该条文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其一,过于注重客观真实,忽视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在现代诉讼中,民事诉讼仅仅有实体公正是不够的,除了实体公正,还应当有程序公正[③]。
程序公正的实现不仅可以体现程序本身的价值,而且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二,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虽然确立了辩论原则,但是实际上只是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辩论权,并没有确定当事人因此需要承当的法律后果。
该条文也没规定法院的审理对象须以当事人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限。
其三,该原则对法官的审判不具有约束性。
辩论原则规定,法官必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来作出裁判,而不得采用当事人在审判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但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更为严重的是,有时候当事人的辩论只是一种形式,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对法官的裁判不具有约束力。
从理论上讲,辩论原则应当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多层次多角度的内容,因为它不仅仅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从辩论原则作用的领域来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权限划分),它应当是由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诉讼制度和诉讼规则所组成的体系[④]。
但是,与我国现行立法相比较。
辩论原则存在很大缺陷,亟需改善。
(二)辩论原则改造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已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⑤]。
而辩论原则是当事人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该原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所以,很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辩论原则进行改造。
1、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对辩论原则进行改造意思自治原则是在处理私权时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我国当初确立辩论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国家公权力来保护私权利。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法律本 身的规 定就不够 健全, 更不 事人借此 维护 自己的合 法利益 。2 当事人行使 辩论权 的范 围包 可操 作性和约束 力很是缺 乏 , , 括对案件 的实 体方面和诉 讼程序上 的争议 问题 。3 辩 论的形 式 用去指 导缺乏辩 论传统 的司法 实践。 ,
包括 口头 和书面两 种形式 。4 辩 论原则所 规定 的辩论权 贯穿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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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占 会 1轧 |
论 我 国民事诉讼 中的辩论原则
宋亚 真
摘 要 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法律条文写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 比如它的非约束原
则的性 质 、作 为基本原 则的地位 没有得 以完全确 立以及 诉讼程序 价值没有 受到足 够的 重视 等原 因导致辩论 原则在我 国的 司法 实践发挥 其应有 的作 用 。本文主要从 这 几个方面 简要 论述 了我 国民诉 中辩论 原则 的现状及 完善 。 关键词 辩论原 则 辩论 主义 非约束性 原 则 基本原 则地位
力 , 苏联 和我 国的辩论原则 都未规定 当事 人的辩 论对 裁判形成 审理 , 时“ 前 此 是非 已有 定论 ”开庭 无异“ 过场” 当然 , , 走 , 当事人辩
第三 , 诉讼程序不 健全 。 辩论 原则作 为一项 民事 诉讼法的基
行改造 的基础 的。 由于当时社 会制度 及意识 形态的差 异 , 苏联 本原则 是贯穿整个 民事诉讼程序 的而集 中体现 在法庭辩论阶段 , 前
倡 导的辩论原 则与 西方的辩 论主 义存在很 大 的差异 。其 中比较 法 官判 决的依据在 很大程 度上 是在辩 论阶段 当事人所认 定的事 明显的有 一下几点 :. 主体性 原则 淡化 在诉讼 中起 主 导作 实 , 1 程序 然而 , 际的司法 实践 中判决却经 常没 有依据这里 的事实 。 实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正完善
浅 谈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基 本 原 则 的 修 正 完 善
牛 颐媛
( 太原科技 大学, 山西
[ 摘
太原
002 ) 在 司 法 实践 中逐 渐 暴 露 出一 些 问题 , 利 于社 会 发 展 对 法 发 展 的 要 求 。 民 事 诉 讼 不
一
、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的基 本 原 则
事诉讼 中各项 具 体 程 序 、 度 、 则 的基 础 , 整 个 制 规 在
民事 诉讼 法 的体 系 中不 可 或 缺 , 以其 渊 源 功 用 在 并 整个诉 讼 程 序 中起 着 举 足轻 重 的作用 。 第三 , 述 的抽 象性 。 民事 诉 讼 法 的基本 原 则 表 是一 种抽 象 的规 范 , 并 不 具 体 的规 定 民事 审 判 主 他 体 、诉 讼 当事人 及其 他诉 讼 参 与人在 诉讼 中的权 利 和义 务 , 不 是 规 定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的 某 项 具 体 制 也
本 原 则的 词义 出发 。
我 国 民事诉 讼 的基 本原 则 主要是 通 过立 法表 现
出来 的 , 是 , 法学 界 和 司法 界对 我 国的立 法精 神 但 在
也有 很 多 种 理 解 ] 。这 种 混 乱 状 态 不 仅 与 学 者 对
第二 , 地位 的 根 本性 。主 要 表 现 在这 是 制 定 民
个 方面 。为 准确 界 定 基本 原 则 的 内涵 , 必须 首 先 明
确 它 的以下 三个 特征 : 第 一 , 力 的始 终性 。对 于基 本原 则 的效 力 , 效 理
于上位层次 , 其他原则 、 规则都不能与其精神相背离
或抵触。
二 、 国 民事 诉 讼 法基 本 原 则 我 在 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完善【摘要】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它通过在事实提出的层面约束当事人和法院的作用分担来实现对当事人自治权的尊重。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辩论原则的内容,但是其内容只是局限在保护当事人辩论权方面,而没有实现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
结合英美法系对于辩论原则的应用,我国的辩论原则应当在实现辩论原则的约束性、建立释名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约束性;辩论原则;公平价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辩论原则的规定主要是集中在当事人辩论的手段、权利的行使方面,而并没有实现在事实提出层面约束法院的约束性机制,在我国的辩论原则之下法院仍然可以依据职权调查证据,同时由于缺乏以公平价值为指导的审前程序,也直接导致了辩论原则失去了当事人均势的支撑。
在这样的情况下,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便很难发挥其作用一、辩论原则的基本理论辩论原则也称辩论主义,从法理学上的分类属于法律原则一类。
从法律部门的分类上看属于程序法的重要理论。
其理论主要经历了如下的发展过程:古典辩论主义:古典辩论主义的基本精神和内涵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与证据的提出层面划分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即当事人提出什么主张和事实是当事人的意思领域,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范围内做出裁判。
具体内容概括如下:(一)对于直接决定法律裁判效果的事实必须是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或者依据。
(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的事实,可以作为据以做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三)对于证据的调查仅仅限制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不允许法院依据职权主公调查证据。
古典辩论主义是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其内容反应了当时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特征,也是自由主义诉讼观的重要体现。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古典辩论主义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古典辩论主义能够实现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前是均势的,此处所指的均势并非当事人双方所掌握的诉讼资源完全相等,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对取得诉讼胜利所需要掌握的基本资源的认知、对方可能掌握的资源的认知等方面的认知等等达到均势的状态。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大众的法制意识以及维权观念不断地强化与发展。
此时,正是我们认真思考和慎重把握辩论原则的大好时期,积极努力地为加快我国的司法建设进程和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以及公正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作者主要简略地论述了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内容,实践现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大陆法系;辩论权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
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
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
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
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
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辩论主义与我国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辩论。
”理论界对辩论原则进一步解释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主义是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其基本涵义为: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之,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和补充当事人的主张。
(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1】我国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主要有一下几方面:(1)内容方面:辩论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或法官裁判的制约。
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内。
而辩论原则着眼点仅在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权利。
辩论主义所强调的当事人行为对法官和法院的制约在辩论原则中被淡化,甚至根本没有体现。
(2)根据方面:辩论主义是以承认实体私法和私法自治为前提的。
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以国家权力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为出发点的。
所以国家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及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而辩论原则的前提是否认公私法划分,国家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干预。
(3)程序观方面:辩论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
在辩论主义之下,法官不积极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只是在当事人辩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做一个消极的仲裁人,以追求程序的公正。
而辩论原则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密相联的。
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
与辩论主 义相 比又有 哪些需要改进 之处 呢?本文将就 以上问 口头形式进行 ,而原先 的起诉状 及被告 的答 辩状等 则属于 书
当事人都 有权进 行辩论 。在这里需要指 出一 意见 、 观点 和根据 , 互进 行反 驳和答辩 , 相 以维 护 自己的合法 审和再审程序 中 ,
权益 。原 则含 义的理解 , 国的学 者基本已达成 了共 识 , 我 都强 个 问题 ,就是辩 沦原则是 否适用于执行程 序和其他 的一些特
调是在人 民法 院的主持 下 ,就争议 的案件事 实和有关 的法律 别程序的问题 。有的观点认 为 , 辩论原则作为 民事诉讼法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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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3
第1期 0
辽 宁教育行政 学院学报
J un l f i nn d c t n l d ns ai n tue o ra a igE u ai a A mii r t n i s t t oL o o t o i
问题 进 行 辩 论 。
2辩 论 原 则 的 内容 .
一
本原则应 当贯穿于 民事诉讼 的全过程 ,执行 程序 当然也不 例
外 。也有 的观点认 为 ,对 市的诉 讼结构 是辩论原 则存在 的前 提 。因此 , 辩论原则在 民事诉讼 中的适用范 围应仅 限于审判程
般认为 , 国辩论原则 丰要有 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我
《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辩论 原则的法律规定 。 事人就争议 的案件事实 和适 用的法律 问题 ,各 自陈述 自己的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
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
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
二、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
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
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
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
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
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
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
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Chn s ite nepie ieeh-e he tr rss
N o . 320 9 1. 0
( muav t Cu lie NO.2) t y 14
浅谈我 国民事诉讼 中的辩论原则
李振 华
( 济宁医学院管理学院, 山东 日 26 2 ) 照 78 6
讼程序 的主 导权显得 尤为 重要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 辩论原则;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 27 (09 1—06 0 10 —3 42 0 )30 9—2
、
辩论 原则 的 内涵
的民事诉讼中, 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 , 是因为民事诉讼 以私
益纠纷为其对象 , 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作为证据的事实, 利害的缘故。 因此, 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 , 将提供诉讼资料的 只有经过辩论质证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原则。 责任委任给他 , 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 的资料( 如果资料不 辩论原则的贯彻要求法 院和法官不得主动调查证据, 所有证据 充分, 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 , 则将责多采用此观点。 不妥当) 。 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方面理解辩论原则的内涵: 的确 , 由于当事人对于民事争议都有利害关 系, 立法者赋 1 .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 予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者辩论权, 即给予其充分的机会表 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 中进行的口头辩论 , 辩论原则 达 自己的观点 和提 出证 据 , 出于 趋利 避害 的心 理 的驱驶 , 双方 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 , 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 当事人都必然竭尽全力地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 自己的事 行 的辩论 。 实作为证据。这样做 , 一则可以防止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 2 .辩论原则对应的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即辩 力或偏袒一方 ; 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 的收集证据 , 那么败诉 论权。当事人, 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 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 并且在当事人的辩论权 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 得到充分行使后当事人相信法官公正地进行了慎重的审理, 因 此, 当事人对 由于 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的后果应该而且能够 自 3 .辩论的内容既可 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 也可以是程序 愿接受 。 方面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或适用法律有关, 2 .目的说 : 该说认 为在民事审判中为了尽力维护和弘扬 并且是有争议的问题。 个人的自由, 尊重私权 , 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4 .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 , 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 , 尽量少干预, 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 口头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 人 自己自由处理 , 即应实现当事人 自 , 治 具体做法就是让 当事 书面辩论如被告提出的答辩状。 人在审判 中充分行使辩论权。在 日本, 像兼子一、 小山升, 新堂 5 .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必须在当事人充分辩论的基础上 幸司, 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此说真正体现了 才能作出。 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 民法是私法 , 尊重了当事人的自治权, 抓住了问题的本质。 人辩论的结果。 3 .正当程序说: 这种学说由日 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 他 6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 一方面, 人 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 防御的事实和证据 民法院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行使辩论权 , 使当事人的辩论能 才能作为法院判决 的基础或根据 , 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 够真正发挥作用 ; 另一方面 , 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 的行使辩 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人为主的问题 , 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 论权的机会 , 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充分陈述 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 辩论原则正是为了 二、 辩论原 则确 立的理论 根据 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 该种学说是从程序正义性上提出 的要求。 只有经过辩论和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是众 ( ) 一 国外关于辩论原则确立的理论根据的学说及评析 所以, 在诉讼程序中必须确立辩论原则 , 这 辩论原则作为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其理论根据是什么呢? 所周知的法律原理 , 是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审判公正。 目前国外民事诉讼领域中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 4 .多元说 : 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 中之所以采取辩论 1 .工具说 : 即辩论是人们解决争议时基于趋利避害的心 是出于尊重私人 自治, 高效率地发现真实, 防止出其不意 理而采取的一种 自 卫工具。 日 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 在一般 主义,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就民事权益发生的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审判解决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和进行辩护,确保了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二、辩论原则的意义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公正审判的要求。
辩论原则的核心是争辩,即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争论。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揭示真相、确立事实、审查证据、解决纠纷,最终达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三、辩论的主体辩论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在辩论中扮演主动的角色,他们需要提出诉讼请求、举证并进行辩论。
被告则需要进行抗辩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证据和观点。
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如第三人、辩护人等,也可以参与辩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四、辩论的原则1. 平等原则:辩论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法庭应当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辩论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以确保辩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开审理可以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整个诉讼过程,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听证原则:辩论过程中,法庭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和证据。
法庭还应当听取专家、证人等的证言,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4.质证原则:辩论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质证对方的证据和陈述。
质证可以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效地解决争议。
质证的方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5.辩论原则:辩论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进行辩解和辩论。
辩论应当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问题展开,以推动案件的审理和解决。
6.公正原则:辩论应当在公正的法庭上进行,由公正的法官主持。
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方式展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期达成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辩论过程中,常见的争议包括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和程序等方面。
辩论技巧的运用也是关键因素,包括论据的合理性、语言的表达和逻辑推理等。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审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辩论原则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不同的司法需求和环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律师都应当严格遵守辩论原则,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和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事实争议、法律适用争议、证据争议、程序争议、辩论技巧、重要性、发展、完善、遵守。
1. 引言1.1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审判公正,更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在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事实争议、法律适用争议、证据争议、程序争议以及辩论技巧等。
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运用辩论原则,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辩论原则,提高辩论质量,是当前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切实遵守辩论原则,尊重对方的言论权,尊重法庭的权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只有通过遵守辩论原则,才能够有效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快速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2. 正文2.1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争议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争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案件的相关事实是否存在争议。
事实争议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也最为关键的争议之一,因为事实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局。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独特方式,具有快捷、灵活、经济等优势,对于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认识和宣传。
在民众和法官的认知中,应更加积极地推广和宣传调解制度,让人们充分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可行性。
在教育体系中也应加大对调解的培训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调解技巧。
同时,在法庭中应增加对调解的宣传和推广,让诉讼当事人更多地意识到调解的好处。
其次,应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建设。
目前,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承担者是人民调解员,但是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员的水平不高,且工作条件较差。
因此,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同时,应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
民事诉讼调解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
因此,应建立起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作为调解的中介。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调解的效果,还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应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无法追究其责任。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
同时,应增加对调解结果的法律保护力度,确保调解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调解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p(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
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
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
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
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
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
”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这其中有两层含义。
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第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和条文,但新添加的内容存在争议,因此需要进行司法解释重点问题。
为了解释司法重点,本文先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结构和原则、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入手,再从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案件外人员对执行存在异议的诉讼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了解,统一裁判尺度,以便于各地人民法院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强化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2年全国民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增添的新内容,总结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民事诉讼法做出了全面的系统解释。
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在2015年2月4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解释新添加的条文和规定。
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如下文: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概况(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结构和原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在旧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整和完善,它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增添的新内容和条文,并将其整合。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有些法律制定后,过了较长的时间不用,但是却还具有引导性,因此在解释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问题作为导向,坚持解释的合法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以新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不能突破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进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抛之脑后,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司法解释。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范围较广,则管辖制度会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关键词: 辩论原则/当事人/法院内容提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像大陆法系辩论主义那样主要强调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辩论原则对法院没有约束性,容易导致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应学习辩论主义的优点,进行相应的改革。
本文的辩论原则指广义的辩论原则,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中的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意义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尽管对辩论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两者都把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认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过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
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辩论主义(Verhand lung smaxime)概念,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Nikeolaus Thaddaus Gnner)首创。
德语Verhan2deln 具有当事主义之间相互交涉和相经过交涉而和解的意思[1]。
辩论主义作为一个法律专用术语只在大陆法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
日本法学界引进德国这一基本原则时将德语Verhand lung smaxime 汉化为“辩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辩论主义的做法,但因文化的差异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其“adversary system”英文包含有辩论的意思。
关于辩论原则的内容,按照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的理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的内容: (1)只有当事者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人,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者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或补充当事者的主张。
(2)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予以认定。
这种事实称为自白事实,法院受自白事实的拘束。
(3)原则只能就当事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它通过辩论来查明事实、认定权利和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作用是使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争取胜诉。
下面将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进行简要概述。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双方都有权利进行辩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平等发言的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辩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陈述理由。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允许其自由选择辩论方式和辩论内容,不得干涉和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诉讼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和其他人都有权利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情况。
公开庭审有利于保障辩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增加司法透明度。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或排除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四、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法院应当及时、公正地处理双方提出的异议和申请,确保辩论的顺利进行。
五、专业性原则专业性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派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专业性法官能够准确理解当事人的辩论观点,正确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辩论的质量和效果。
六、重点争议原则重点争议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562006.12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李建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答辩权性质认识之演变,分析了我国民事答辩制度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在肯定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答辩仍为权利的基础上,为中国民事答辩制度完善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答辩制度权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56-02答辩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证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诉讼学界,对原告的起诉研究较多,而对被告的应诉关注较少,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被告的答辩缺乏应有的规制,并相应产生了一些弊端,成为制约审判改革向前推进的一大因素。
本文对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答辩权性质认识的演变在民事诉讼中,答辩是被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所做的对原告的反击和防护。
答辩状则是答辩的主要载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了答辩状制度: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之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从该法律条文来看,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权利。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始终享有辩论的权利,被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样可以进行答辩,导致被告是否在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就显得无关紧要。
同时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事实为依据”的实事求是的审判制度。
这要求办案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必要的时候,审判人员还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
同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就算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并生效,当时人如果提供了新的证据。
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进行再审。
这体现的是人民法院要彻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审判。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有关答辩状的规定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弊端,现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话题。
对《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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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主 义 仍 然 坚持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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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主 义 的 基础 地位 而 只 是 在发 现 事 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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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 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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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辑
我 国 的 处分 原则 与 辩 论原 则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同 于 上述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处 分权
主 义 与 辩 论主 义 之 间 的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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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条 文表 述而言 处分原 则 强 调 的是 当 事人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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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与 诉讼 权 利 的 处 分 权 辩 论 原 则 强 调 的 是 当 事 人 对 本 案 事 实 问 题 与 法 律 问题 的 辩 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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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 的 侧重 点 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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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Debate on the principle that our country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civil law, is an essential principle of all civil actions and procedures. Woguo debate real debate on the Marxist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is still a big distance, we must seriously study the debate on the principle of promoting China's civil model of change to better achieve civil Mudi, to better achieve the law's value , so as to realiz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civil justice. In the article, I would, from the basic definition of civil litigati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content and debate on the principle of reference put forward their ideas on the principles of some of the sound.Key words: Debate on the principle ;civil law ;common law;improve idea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上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人民法院则通过这一过程来查明案件的事实。
①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辩论原则的阐述,一般都认为辩论原则指的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辩论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重要性辩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有在自己不能取得有关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等。
(一)对于界定当事人和裁判者地位的重要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
其意义在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
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才能真正发挥其诉讼主体的作用。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当事人和司法裁判者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也是当事人和裁判者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合。
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必然是要对当事人和裁判者各自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予以基本界定。
也正是这样,才使得辩论原则成为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
因此,辩论原则的结构和内容的规定性如何,就涉及对民事诉讼基本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科学界定问题。
换句话说,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裁判者的地位和作用也主要是通过辩论原则来体现的。
法官的审判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中立性的裁判权,这就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不能偏向任何一方,不仅不应当发生有偏向性的行为,而且不应当使一方当事人怀疑其有偏向另一方的可能性。
②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保障的重要内容。
只有合理地界定当事人和法官各自的地位和权责,才能更好地保持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就诉讼资料的提出和收集来说,实行由当事人负责的辩论原则,正是促使法官保①潘剑锋.《民事诉讼法》[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31.持中立和超然地位的一种技术性措施。
而且,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为了尽量实现实体的公正,还要求法官在必要时对当事人行使阐明权,但不得违背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对体现“公理性原则”的重要性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就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公理性原则”。
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特性,又决定了民事诉讼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过程的特性。
实体法领域中的“公理性原则”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和延伸。
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同样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在实体法领域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而且在诉讼领域也同样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由于当事人在诉讼领域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特定诉讼行为的实施才能得到实现,所以,能够主动或被动地实施特定的诉讼行为的权利,也应同样被法律所肯定。
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无法实现了。
①如果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和收集证据,就往往会带有先入为主的思想,结果就会剥夺了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
这是不公平的。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事实,使得双方当事人都有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收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机会。
这样,一则可以防止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体现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一视同仁;二则因为当事人已经被给予了充分表达自己观点和提出证据的机会,但由于自己的举证不力而败诉,所有对败诉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了。
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辩论原则,能够很好地确保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高度公平的信赖。
(三)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性通常理解中,辩论原则只是指法庭辩论,而实际上这种理解并非全面。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主要形式,但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是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
起诉与答辩都应为一种辩论,而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因此,在理论上有人主张将法庭辩论称为狭义的辩论,而把一般的辩论称为广义的辩论。
我们认为,只有广义的辩论才是对辩论原则本质的真实体现。
有学者指出,“以法的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来考虑宪法法理与诉讼法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欲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获得程序保障,就应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国民的法主体性,并应对当事人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即程序主体地位”。
在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结构中,辩论权的存在和行使不仅作为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加以规定,而且广义和狭义的辩论方式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条中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行使辩论,如当事人提出起诉状、答辩状以及其他的一些证明材料;在法庭辩论阶段,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言词辩论。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对辩论原则有原则性的和具体程序性的规定,而每一本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也都有专门的阐释,但我们在民事诉讼的实际运行中却看不到辩论原则的具体作用。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一直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完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其实就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这一伟大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着重要意义。
二、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①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
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理论方面,以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取代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的辩论完全不能制约裁判者。
把辩论原则仅仅视为一种为裁判者提供争议事实信息的规范。
对现行辩论原则的理论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仅停留在保障行为这一层面上,这必然导致辩论原则的非原则化和辩论程序的形式化。
由于辩论程序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核心和中心的地位,辩论程序的形式化也将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形式化。
(一)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立法不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将辩论定性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对于权利来说,当事人有选择权利。
而基本原则强制性的根本特征决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没有选择的余地。
因此,辩论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所具有的强制性与作为当事人一项诉讼权利的法律地位相矛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在“辩论原则”之下,法院或法官有权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事实,并且可以调查对案件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事实,这就导致当事人的辩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法院或法官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裁判,难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公平性,由此民事诉讼实践中诸多弊端也就暴露出来了。
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和明确检察官在抗诉案审理中的地位,致使检察官在法庭审理,特别是在辩论环节中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检察官是否参加法庭辩论?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辩论中,检察官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辩论,其辩论所维护的是哪一方的利益?按照现行的“辩论原则”,法官是否可以随意终止一方当事人或检察官的辩论,检察官对于法官明显地不当行为,是否可以当庭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官参与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是否破坏了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等等,都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证据规定》第17 条本是对《民事诉讼法》第64 条“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和调查证据”的具体情形所作的解释,但该条只用了(一)(二)两款列举出几种情形,后又用第(三)款“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一弹性条款来进行补充说明,这样似乎就有一点“说了等于白说”的感觉了。
①何谓“客观原因”,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予以详细说明。
一般认为,客观原因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
从以上表述就可以看出,这个“客观原因”的定义多么的含糊不清,相应地,这就给了法官很大的随意发挥的空间。
(二)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在实践中过于空洞辩论程序空洞化,即辩归辩,判归判,致使“开庭走过程”。
本来辩论应为诉讼的中心环节,但由于空洞化、形式主义,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作用不大,由此导致当事人为了胜诉去走歪门斜道,增加大量的庭前庭后的非诉讼工作,也容易诱发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