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便利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卫检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快递方式进出境货物、物品(包括文件类、个人物品类、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统称进出境快件)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邮政企业通过境外非邮政机构以快递方式收寄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和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以快递方式进出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监管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快件包括:(一)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四)进境快件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五)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
(六)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快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
(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快件。
(四)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
(五)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
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止进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在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信息登记:(一)进出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照,地域范围包括所从事快递业务的收寄地区。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发布时间:2014-0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七)其他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国务院令第33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企业出口报关管理办法(符合AEO标准)
企业出口报关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货物、物品出口报关管理,提高货物出口通关效率,保障货物、物品顺利出口通关,降低通关申报风险,满足客户交期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出口货物、物品的申报管理。
3,权责3.1关务组:3.1.1制单人:负责原始单证的审核、制作报关单面单、回路复核、跟进报关单状态及单证保管。
3.1.2复核人:负责复核制单人制作的单证。
3.2船务组:负责提供客户出货明细及物流订舱安排。
3.3仓库组:负责出口货物备货、装货、出库管理。
3.4财务部:负责合同收款、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4,定义4.1加工贸易: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在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4.2一般贸易: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4.3申报: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5,程序5.1原始单证审核:5.1.1计划按客户订单需求安排生产排期,仓库根据成品生产计划及成品入库数据结合订单交期制作出货包装明细;5.1.2船务组根据客户交期及出货明细安排订舱,货代公司提供SO或司机资料至船务组,进出口组核对客户订单、出货包装明细及销售普通发票等资料准确无误后转给进出口组;5.1.3具体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如下:(根据贵司实际情况修改)5.1.4制单人审核发票、出货包装明细、SO、司机资料、提单等单证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有效性,审核要求及项目按照《进出口单证复核管理办法》进行确认,单证资料不相符退回船务部进行修改并登记《进出口组内部差错情况跟进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报关管理制度
报关管理制度引言概述:报关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它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和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报关管理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报关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作用1.1 报关管理制度的定义和范围报关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
它包括报关单的填制、报关手续的办理、报关时限的要求等方面。
1.2 报关管理制度的作用报关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和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走私和偷逃关税,维护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
同时,它也可以提高贸易效率,简化报关手续,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1.3 报关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报关管理制度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它是国际贸易的门户和桥梁,直接影响着进出口货物的流通和贸易环境的稳定。
只有建立健全的报关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管理进出口货物,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二、报关管理制度的基本流程和要求2.1 报关单的填制和提交报关单是报关管理制度中的核心文件,它记录了进出口货物的基本信息、价值、数量、产地、品牌等重要信息。
报关单的填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准确填写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等,同时应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单据。
2.2 报关手续的办理和查验报关手续的办理包括货物申报、税款缴纳、查验等环节。
货物申报时,报关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填写报关单,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税款缴纳是指根据货物的分类和税率,缴纳相应的关税和税款。
查验是指海关对货物进行实物检查和核对,以确保报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3 报关时限的要求和延期申请报关时限是指从货物到达口岸到完成报关手续的时间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一般为14个工作日,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清关和物流管理制度
清关和物流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企业的顺利运作,规范清关和物流管理流程,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本钱,特订立了本《清关和物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清关和物流管理工作。
三、职责与权限1.清关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与海关部门的相关事务,包含清关文件的准备、申报、监管等工作。
2.物流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货物的运输、装载、卸货、仓储等物流环节,并与相关供应商、承运商进行沟通和协调。
3.全部员工应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四、清关管理1.清关前准备–清关部门应及时收集和准备所需的清关文件,包含进口许可证、报关单等。
–清关部门负责供应给物流部门货物清关的相关信息,如货物数量、种类、价值等。
2.清关申报–清关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规和海关要求,填写并提交清关申报文件。
–清关申报文件应准确、完整,并定时提交给海关部门。
–清关部门负责与海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解答海关部门的问题,并尽快解决可能显现的问题。
3.清关监管–清关部门负责搭配海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供应所需的货物和文件。
–清关部门应保持与海关部门的紧密沟通,及时解决可能显现的问题。
4.清关报关–清关部门应依据海关的要求,及时供应所需的报关票据。
–清关部门负责检查报关票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清关结算–清关部门负责与相关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和结算工作,确保清关费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物流管理1.运输计划与布置–物流部门负责订立货物的运输计划,并与供应商、承运商进行协商和布置。
–物流部门应合理布置运输工具的使用,以提高运输效率。
2.装载与卸货–物流部门负责组织货物的装载和卸货工作。
–物流部门应确保货物装载和卸货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3.仓储管理–物流部门负责货物的仓储管理,包含仓库的选择、货物的分类和摆放等。
–物流部门应定期对仓库进行盘点和整理,确保仓库的清洁整齐。
4.运输过程监控–物流部门负责监控货物的运输过程,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定时到达目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报关操作差错分类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规范操作差错管理,明确差错的责任区分,将操作中所有的差错问题作具体的分类,差错确认均以海关发生更改为前提条件。
2. 差错分类:报关单需要录入申报的各个项目,均属于差错管理范围。
2.1打单员差错.(打单员凭客户原始报关单资料录入数据)2.1.1客户或审单员递交的原始单证没错,打单员录入数据错误,而理单员没有核对出错误的地方,造成更改的,打单员与理单员各记一次错误;2.1.2理单员在核对单上指出需要更改的地方,而打单员没有按照指示更改数据,造成申报错误需要更改单证的,打单员单独记一次错误;2.1.3理单员在审核电脑打印的核对单时没有发现错误并向打单员发出发送指令时,打单员操作失误,将正确数据错误更改,打单员单独记一次错误;2.2理单员差错(理单员需审核电脑核对单数据,使其与报关底单数据对碰),2.2.1打单员没有按照报关单资料录入数据,理单员也没有核对出错误的地方,从而造成更改的,理单员与打单员各记一次错误;2.2.2打单员按照报关底单资料录入数据,而理单员疏忽,发出错误的更改指令导致打单员更改错误的,记理单员单独一次错误;2.3审单员差错(审单员审核原始单证:仓单、报关底单、发票等,递交打单或理单员前单证资料需一致或已更改正确)2.3.1客户提供的原始报关单证有错误(如手写关单数据与发票或合同数据不一致),审单员没有更正,导致打单员、理单员按照客户提供的原始报关单错误数据录入/核对发送造成更改的,审单员记单独一次错误(包括现场海关审核属于明显申报错误的单证);2.3.2审单员没有查核商检证的正常使用情况,打单员及理单员在打单、理单过程中没有录入数据错误而导致报关单在海关审核时不通过进而更改的,亦记审单员差错;2.4客服员差错2.4.1没有按照客户提供的资料填制单证,导致审单员、打单员、理单员相应的跟随错误从而发生更改的,记客服员一次错误;3. 为区分责任,审单员/理单员审核单证无误后,必须在仓单/核对单上盖上各自印章或者签名,否则,无印章或签名的,打单员可以不给予发送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
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报关单证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报关单证的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提高报关单证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制定了《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
二、自行暂存管理1. 自行暂存是指报关企业将报关单证暂时保管在自己的仓库或者专门设立的暂存场所。
2. 报关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干进行自行暂存,包括拥有合法的报关资质、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和管理人员等。
3. 在自行暂存期间,报关企业需要对报关单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其安全性和准确性。
4. 自行暂存期限普通不超过30天,超过期限需要进行延期申请并获得海关的批准。
三、集中代存管理1. 集中代存是指报关企业将报关单证交由指定的集中代存机构进行保管。
2. 集中代存机构需要经过海关的认可,并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和管理能力。
3. 报关企业需要将报关单证交由集中代存机构保管,并确保其安全性和准确性。
4. 集中代存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报关单证管理制度,对报关单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管。
5. 报关企业可以随时向集中代存机构申请取回报关单证,但需要提前通知并符合相关规定。
四、报关单证管理流程1. 报关企业自行暂存管理流程:a. 报关企业接收到报关单证后,进行登记和编号,并将报关单证暂存在自己的仓库或者专门设立的暂存场所。
b. 报关企业需要建立报关单证的档案,包括报关单证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c. 在自行暂存期限内,报关企业需要对报关单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核对,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d. 如果报关单证需要延期暂存,报关企业需要提前向海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e. 在报关单证暂存期满后,报关企业需要及时将报关单证交由海关进行核销。
2. 报关企业集中代存管理流程:a. 报关企业将报关单证交由指定的集中代存机构进行保管,并签订相关的协议。
b. 集中代存机构对报关单证进行登记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c. 报关企业可以随时向集中代存机构申请取回报关单证,但需要提前通知并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1.24•【文号】海关总署第169号令•【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第16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经营人”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承运人”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第四条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第五条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
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第六条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第七条下列货物禁止过境:(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
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
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九条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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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附件及表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6.3《公章使用申请表》 6.4《进口报关流程》 6.5《出口报关流程》 6.6《报关单填制说明》 6.7《合同填制说明》 6.8《发票填制说明》 6.9《装箱单填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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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的报关管理,减少公司在报关事项上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 三.定义 无 四.职责 4.1关务部 4.1.1 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4.1.2 所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复核无误后的申报工作; 4.1.3 申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4.1.4 进出口货品的报关、查验及各种单证的审核和编制; 4.1.5 协调海关,商检与公司内部清关事宜的联络; 4.1.6 申请办理通关环节征税及缴纳税费、退税、补税事宜; 4.1.7 报关单及相应文件及时收回; 4.1.8 搜集所有海关法律法规,并对公司员工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知识培训。 4.2 BU 部 4.2.1 建立报关客户所有信息,交易模式、交易币别、详细送货地址; 4.2.2 维护报关客户产品在我司系统单价; 4.2.3 报关出现异常事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及处理; 4.2.4 协助仓储部对报关客户 VMI 仓库的库存管理与分析; 4.2.5 负责报关单据制作,Packing List 及 Invoice 资料; 4.2.6 报关 Invoice 单价须与系统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4.3 采购部 4.3.1 建立进口货物供应商详细信息资料,交易模式,交易币别; 4.3.2 在系统中维护供应商物料单价信息; 4.3.3 提供并核对并签名确认供应商报关资料 Packing List 及 Invoice 信息。 4.4 仓储部 4.4.1 负责报关单据 Packing List 的填写数据资料的核对; 4.4.2 报关 Packing List 须与货物数量、重量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4.4.3 所有出口报关申请单据的管理和使用; 4.4.4 VMI 客户仓库的数据管理,每月底及时提供数据与 BU 对 VMI 实物进行核对并分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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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确保我司出货信息与报关单据保持一致的准确性,关务在提供报关资料用章时, 须提供三个单位主管(或授权人)签名确认的《公章使用申请表》方可用印,关务在用印完成后的资料 应及时进行报关工作的申报。 5.2.4 由关务委托报关公司进行报关工作。报关公司根据报关资料 Packing List 及 Invoice 做报关单证并向 海关系统预录入,报关资料正本扫描向海关系统发送报关数据并打出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电脑自动审 核) ,如转人工审核须提交纸质正本资料,海关接单后会审核报关单证的正确性并查验货物,海关根据 税则归类确定适用税率(我司产品出口税率为 0,所以不用征税) ,海关将通关程序中的申报、查验、 征税几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复核并签发放行章。 5.2.5 已经报关出口产生 Invoice 的产品,不管客户出于什么原因不允许有降价,折让、赠送现象发生,如因 品质异常原因,所有处理过程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要求。 5. 2.6 财务在与客户对账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应及时通知异常责任部门及时主导处理, 处理过程须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如因个人失误或部门管理、监督不到位,给公 司带来经济损失,责任单位将接受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资金的损失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严重后果和法律风险的将追究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2.7 所有报关税费的抵扣,财务部应及时按海关税费抵扣的相关规定进行税费抵扣申报;所有报关货款的回 收中,应确保回收货款按报关 Invoice 一致。 5.2.8 公司所相关部门在处理、申报进出口报关事项的行为行动上,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 关单填制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海关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严格执行。 5.3 报关时间、时效 5.3.1 正常工作时间的报关,关务随时配合 BU 的报关申请; 5.3.2 周一至周五下班时间的报关,BU 须在下班前半小时通知关务,以便安排时间报关事宜; 5.3.3 周六、日及节假日的报关,BU 须提前一天通知关务,以便安排时间报关事宜; 5.3.4 以上如果没有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而延误报关时效,给客户或公司带来影响的由 BU 自行负责。
文件发放范围 发放部门 发放数量 发放部门 发放数量 体系中心 技术中心 仓储部 行政部 生产部 PMC 品质部 法务部 采购中心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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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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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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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负责和客户对账与报关单 Invoice 对账一致,若对账金额与报关单不符,应及时反馈给仓储部、BU、关 务部,并协同仓储部、BU、关务协调解决; 4.5.2 与客户、供应商对账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及时通知责任部门召集其他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4.5.3 每月及时按报关资料申请进行税费抵扣的申报。 4.6 品质部 4.6.1 负责报关产品符合客户品质的要求; 4.6.2 处理报关客户品质异常退货、品质异常扣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作业流程、内容 5.1 进口报关作业流程 5.1.1 公司有购买进口材料需报关时,采购部须提供采购订单、供应商的提单、Packing List 及 Invoice 资料, 做好进口报关资料(提供的基本资料:报关单草稿、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 托书)给到关务(不同的产品与包装所需要的单证不同) 。 5.1.2 关务部接到采购部提供的采购订单,提单、Packing List 及 Invoice 资料后,根据采购提供的资料信息 (采购订单、Packing List 及 Invoice)和报关资料;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海关审核通过 后出电子税单,关务按海关的电子税单,通知财务缴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 5.1.3 财务部接到关务/采购部的电子税单缴费申请后,根据关务提供的进口报关单号码,在电子口岸网上支 付平台办理网付税款; 付费完成后及时通知关务报关人员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展开, 报关税单由财务去相应 支付税款的银行拿回正式纸质税单。 5.1.4 关务接公司财务通知确认支付税款(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后向海关申报放行,进口报关单海关放行 后通知运输车辆载货通关, 海关根据报关单内容对通关车辆上的货物进行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后通关放行 结关。 5.1.5 仓储部接到关务/采购人员的车辆申请后,应及时提供车辆及司机信息给到关务向海关备案,货物进行通 关放行后,应及时将报关货物进行入库保管。 5.1.6 当进口报关出现异常时,采购部应主导异常的处理,处理过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 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如因个人失误或部门管理、监督不到位,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责任单位将接 受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资金的损失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法律风险的将追究其责 任人的刑事责任。 5.2 出口报关作业流程 5.2.1BU 部在与客户洽谈中,对需要报关出口的客户要求时,应了解客户的详细信息,如交易模式、币别、详 细的送货地址等,并在公司系统中把详细的客户信息(含产品单价)维护清楚,并与仓储部做好客户要 求和注意事项的交接。 5.2.2BU 接到需报关客户的订单时,在系统维护时须重点关注客户单价与系统单价是否一致,当客户订单单价 与系统单价不一致时,应及确认准确的单价信息,并把准确的单价信息建立到公司系统中; 5.2.3BU 在做好 Packing List 及 Invoice 资料与报关资料时(不同的产品与包装所需要的单证不同),应给 到部门主管对 Invoice 的产品单价与系统单价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部门确认后的资料转到关务进行复 核,把 Packing List 的信息给到仓储部填写信息并核对后签名确认,Packing List 信息须品保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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