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

合集下载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银监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

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33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中小银行回归本源相关要求,督促村镇银行更好坚守定位,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坚守县域和专注主业。

支农支小是村镇银行的培育目标和市场定位。

必须始终坚持扎根县域,不得跨经营区域办理授信、发放贷款、开展票据承兑和贴现。

必须始终坚持专注信贷主业,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贷款应主要投向县域农户、社区居民与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要建立单户贷款限额制度,保证户均贷款余额始终保持低位。

除结算性用途的同业存放业务、与主发起行及同一主发起行发起的村镇银行之间的同业业务外,不得跨省开展线下同业业务。

二、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适配性和能力。

村镇银行要充分发挥扎根基层、掌握信息充分、工作链条短、决策效率高等特点,构建完善符合支农支小金融需求的特色经营模式。

要注重不断改进创新产品与服务方式,为农户、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要结合生产经营和消费特点,合理设定贷款期限,与生产经营和资金循环周期相匹配。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在有效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科学确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

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等政策工具,降低资金来源成本。

支持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推动和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对村镇银行开展转贷款业务。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为全面落实“严监管”政策,有效防范村镇银行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银行商业可持续发展,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银监会在2006年底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后,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目前,6个试点省(区)已有9家村镇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有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组建村镇银行的申请。

《意见》明确,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认真做好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确保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

《意见》要求村镇银行牢固树立服务县域、服务“三农”的宗旨,禁止村镇银行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意见》要求,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建立资本约束、评估、补充和纠正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设置资本充足率“预警线”,当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值时,要及时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意见》要求,村镇银行应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建立与村镇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实行由利益相关者派驻专职人员或聘用资质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镇银行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向属地监管机构举报制度。

同时,要求充分发挥持股银行的作用,派遣合格人员到村镇银行担任董事、实施合并报表审计、指导村镇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提供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意见》指出,村镇银行要着重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银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06〕98号)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银监局:现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落后状况的重大举措,各银监局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要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注意防止一哄而起和行政干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使这项工作健康推进。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认真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实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若干意见》“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应选择在金融服务空白或不足的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试点,因地制宜确定试点机构类型,强化准入监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村镇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村镇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村镇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0]13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村镇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3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以来,村镇银行通过引进主发起行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成熟的产品技术,提高了竞争能力和运行效率,进一步满足了当地“三农”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有效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一定程度缓解了农民及农村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建立了农村金融供给新渠道。

截至2010年3月末,全国共有29个省份设立了158家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260.7亿元,比年初增加83.3亿元,增长46.9%。

其中,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3亿元以上的有9个省份,共增加63.1亿元,占村镇银行新增贷款的75.8%。

一季度村镇银行信贷激增的原因有机构数量增加、自身经营规模扩大等正常原因,但也有承接主发起行票据、向非涉农企业发放大量贷款、运用同业存款进行买断式转贴现等非正常原因。

为规范村镇银行经营行为,加强村镇银行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村镇银行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三农”金融服务方向。

各级监管机构要指导村镇银行了解把握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科学把握信贷投向和节奏,明确市场定位,扎根县域,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宗旨,合理控制非农信贷比重,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入,确保有效的农户贷款和小企业贷款需求得到满足。

要切实防止村镇银行出现盲目追求资产扩张和资本回报,偏离服务“三农”方向等问题。

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比例,坚决控制其非农贷款业务。

确保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28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03【实施日期】2014.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28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村镇银行科学构建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边界,优化运行机制,提高治理有效性,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镇银行的机构特征和经营特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优化股权结构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基础上,村镇银行应按照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拓展支农支小特色服务、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推动实现股权本地化、多元化、民营化。

村镇银行应注重构建本地化的股权结构,积极吸收当地优质股东入股,稳步提升本地股东的持股比例。

村镇银行应广泛吸收涉农企业、种养大户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农业经济组织入股,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的多元化股权结构。

村镇银行应在发起设立、增资扩股过程中,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参与投资。

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鼓励开业满3年、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经营发展稳健的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和新引进民间资本等方式积极调整优化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的股比结构,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

二、构建差异化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村镇银行依据《公司法》规定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允许根据自身组织形式、发展战略、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社区性银行特点,按照“简洁、灵活、有效”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董事长与行长分设的,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专职监事;董事长兼任行长的,则必须设立监事会。

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村镇银行,均须设立监事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普惠金融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加强“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就促进村镇银行发展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稳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的要求,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村镇银行县(市、旗)全覆盖工作的推进力度。

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科学制定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稳步提升县(市、旗)村镇银行的覆盖面。

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县(市、旗)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原则上在省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且资产规模大、资本实力强、具有并表管理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西部地区集中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对口援建省(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新疆、西藏、四川等援建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主发起行应依据自身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人才储备情况,审慎确定组建村镇银行的区域和数量,确保与自身管理能力相适应,以及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民间资本引进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渠道。

公开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强化市场行为约束,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

按照股权本地化、多元化和民营化的原则,在有利于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新设立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鼓励主发起行持有相对较低的股权比例,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

银监发(2007)78号

银监发(2007)7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78号2007年10月24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内蒙古、吉林等6省(区)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目前整体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由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

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参照《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反映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状况,筛选确定试点初选地区,商地方政府同意并报银监会确认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先选择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二、扩大试点原则扩大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原则。

牢牢把握支农服务方向,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

(二)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

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银监会发布4号令调低村镇银行设立支行审批门槛

银监会发布4号令调低村镇银行设立支行审批门槛

银监会发布4号令调低村镇银行设立支行审批门槛3月19日,银监会发布4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等简政放权,降低了该类金融的审批门槛。

就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办法》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

“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银监会称。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文广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办法》对经营比较好的机构进行鼓励,有利于促进更多的村镇银行规范化经营,强化风险控制等。

同时,村镇银行的支行增加,也能够更好服务小微企业。

根据银监会相关数据,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071家,其中开业的有987家,筹建84家。

为了强调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小微的本质,在地点布局上,银监会要求按照全国百强县和贫困县有相应的挂钩比例。

在1071家村镇银行中,中西部省份有665家,占比达到62.1%。

在主发起人条件方面,银监会并未作出调整,依然要求主发起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

此外,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办法》还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设立的条件进行了一一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村镇银行在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均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同时,也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

”银监会称,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银监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2007年5月17日)各银监局: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一)机构准入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

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

要强化对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谈话、考核等方式,开展履职行为监管评价,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责令村镇银行予以纪律处分、解聘或罢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各银监局: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一、组建工作要点(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1.确定组建地点。

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银监办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58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要求,加快构建“分工明确、联动有序、协作高效、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格和设立地点核准流程(一)申请。

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就主发起行资格和地点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战略规划、自我评估报告等。

同时,还应提交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年度计划。

上述材料应抄送属地银监局、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拟设地银监局)。

申请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战略规划应详细阐述拟设立村镇银行的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以及申请人对拟设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和对规划的实施、评估和控制等。

自我评估报告应详细阐述申请人是否具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资源与能力,是否符合《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所列的七项要求等。

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年度计划应明确村镇银行具体地点及挂钩关系,逐一介绍拟设地点的经济金融情况,重点阐述村镇银行拟设地点的必要性(如拟设地点的银行营业网点、人均贷款、涉农贷款供求状况等)。

(二)征求意见及反馈。

属地银监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材料后,就是否同意其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格提出明确意见,报送银监会。

村镇银行结构化重组政策

村镇银行结构化重组政策

村镇银行结构化重组政策
村镇银行是指在中国农村地区设立的一类金融机构,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村地区的居民、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

而村镇银行结构化重组政策是指针对村镇银行进行改革和整合的政策措施,旨在提升村镇银行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相关政策,村镇银行的结构化重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本整合:通过股份制改革、吸引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增加村镇银行的资本实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要求村镇银行严格控制风险,加强内部治理,规范业务运作。

2. 分支机构整合:鼓励村镇银行在区域内进行兼并、重组,优化分支机构布局,避免分散竞争。

同时,要求村镇银行适应本地经济发展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3. 信息技术建设:推动村镇银行加大信息技术建设投入,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要求村镇银行加强网络安全防范,保护客户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4. 金融创新发展:鼓励村镇银行开展差异化业务,发展乡村金融、农村金融、小微企业金融等领域,拓宽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收入来源。

总之,村镇银行结构化重组政策的目标是促进村镇银行健康、
可持续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0•【文号】银监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各银监局:现将《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村镇银行评级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

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评级方法的理解和掌握,人为因素较多,为使评级标准掌握基本一致和增强评级结果的可比性,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做好上岗培训,规范报表填制,统一分数进阶标准,减少评级差异。

二、《村镇银行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操作、审慎打分,高质量完成监管评级工作。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对管理不规范、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村镇银行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频度,对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要果断处置;对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请各银监局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和完善村镇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村镇银行的持续、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国际通用的骆驼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村镇银行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以及“低门槛、严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4号各银保监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补充资本和风险化解工作。

村镇银行作为中小银行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县域地区三农金融服务重要生力军。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少数村镇银行逐渐劣变为高风险机构,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工作精神,进一步督促主发起行落实风险处置牵头责任,推动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加快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强化风险处置,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

对于有出资意愿和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属地银保监局和并表银保监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属地局和并表局)可根据风险处置的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审慎研究确定其对村镇银行增资所需满足的监管评级、监管指标等相关条件,支持其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在真实、洁净、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处置不良贷款,同时要认真评估主发起行包括出资能力、风险状况在内的综合情况,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

二、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

允许监管评级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支农支小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吸收合并所在县(区)或省内临近县(区)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将其改建为支行,其中,将临近县(区)法人机构改建为支行的,并购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应参照执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设立条件相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关于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变更股权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关于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变更股权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关于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
行变更股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2.12
•【字号】淮银保监复〔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关于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变更
股权的批复
淮银保监复〔2020〕13号
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
你行《关于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权转让的请示》(淮光村银发〔2020〕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现批复如下:
同意淮安市双龙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你行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淮安市宏运市政有限公司。

转让后,淮安市宏运市政有限公司持有你行股份750万股,持股比例为7.5%。

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到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并在完成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你行因股权变更需修改章程内容的,应自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报我分局备案。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事项的,本批复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02月12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
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

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

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

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
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

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

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

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

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
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

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