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建管[2013]169号颁布⽇期:2013-03-28执⾏⽇期:2013-03-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财政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进⼀步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型⽔利⼯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利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利部财政部2013年3⽉28⽇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各地对⼩型⽔利⼯程管理体制改⾰进⾏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定的进展。
但⼩型⽔利⼯程管理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为加强⼩型⽔利⼯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件)的要求,现就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提出如下意见:⼀、指导思想、原则和⽬标(⼀)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件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基本原则。
⼀是权责⼀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水规计〔202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22〕23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水利投融资创新力度,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扩大水利投资来源渠道,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资金筹措渠道,推进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规划引领作用,科学谋划水利发展重点领域、项目安排。
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规则,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坚持效益导向、分类施策。
根据不同类型水利项目的功能属性、投资规模、收益能力、运营管理等特性,加强政策支持和监管服务,实现水利PPP项目更好更快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
加强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水价形成机制、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改革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和投融资模式,畅通社会资本参与渠道,完善社会资本投入的合理回报机制,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活力和创新动力。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5日至14日上午在北京隆重举行。在党中央和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出席会议的2923名全国人大代表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圆满完成了大会的各项议程,把大会开成了一个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
(七)大力加强文化建设。温总理指出,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
(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完善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五)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报告指出,科技、教育和人才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必须始终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一是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多样、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要达到4%。二是全面加强人才工作。加大人才开发投入,推进重大人才工程,努力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三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
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浙财农〔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3月5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
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自2015至2017年。
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十二五”水利发展改革和管理主要任务——《全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解读之二
以科 学 发 展 观 统 领 水 利 发 展 与
、
生 的各 种 措 施 和手 段 .形 成 城 乡 统 “ 二 五 ” 期 面 临 的 水利 向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 十 时 筹 、优 化 配 置 和 高 效 利 用 的制 度 体
形 势
“ 二 五 ” 期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十 时 社会的关键时期 , 深化改革开放 、 是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攻 坚 时 期, 同时 也 是 全 面 推 进 民 生水 利 、 全
理 手段 落后 、 方式 粗放 . 能适 应大 规 不
模 水利建设 和加强社会 管理的需要 。
性 随 着 经 济社 会 发 展 的进 程 . 流 各
域 、 域改 革 与管理不 断 出现新 变化 、 区
三 、 利 改 革 和 管 理 的 重 水
点 目标
综合 考虑未 来面 临的形 势和 当前 水 利 改革 管 理 存 在 的 突 出 问题 , 规 《 划》 确定 了 以下 三方 面的重 点 目标 :
领域 进一 步拓 宽 。
四 、 利 改 革 和 管 理 的 主 水
要 任 务
加快 水利 改革 、完善水 利管理 是
实现水利跨越 式发展的必 由之路 我国 水利 管理还 不完 善 .影 响水 利发 展的 深 层次 矛 盾 和体制 性 障 碍 还不 少 . 必 须 坚定 不 移推 进 改 革 和完 善管 理 , 为 推进 中国特色水利现代 化提供动力 。
节水型社会
水 利 发 展 必 须 牢 固树 立 生 态 文 明观 念 . 持 节 约资 源 和保 护 环 境 的 坚
利 工作 的各 个 方 面 . 科学 发展 观 的 把 基 本要 求 与各 流 域 、 地 区 的实 际 有 各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水政法[1999]311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水政法〔1999〕31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产业政策》,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防治水旱灾害,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2010年水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安全体系。
七大江河干流能防御20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重点海堤达到能防御50-100年一遇潮位加12级台风标准,重点中小河流达到能防御20-3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重点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基本相适应。
城乡缺水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基本解决。
基本建成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
水土流失基本得到遏制。
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根本性控制,江河湖库水质明显改善。
建立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水资源,基本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经营管理。
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条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也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2023年度水利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23年度水利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四)1、【判断】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整改,但无须立即排除。
A.错误B.正确2、【多选】下列选项中关于手工钨极氩弧焊的磨削钨棒操作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打磨时产生的粉末应由抽风机抽走B.操作人员应戴口罩C.钍钨极有放射性危害,宜使用铈钨极或钇钨极,并放在铅盒内保存D.磨削钨棒的砂轮机须设有良好的排风装置-3、【判断】小型水库土石坝的下泄洪水淘刷下游坝脚时,应对下游坝脚采取抛石固脚、增设或加高挡(导)墙等防护措施;不可改造下游河道。
A.错误B.正确-4、【判断】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在年终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考核奖惩。
A.错误B.正确-5、【判断】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A.错误B.正确6、【判断】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A.错误B.正确7、【多选】水利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主要有()。
A.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B.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C.违规从事小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D.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8、【判断】电磁辐射属于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A.错误B.正确9、【单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审定50m以下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A.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D.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10、【判断】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肇事者或有关人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B.正确11、【判断】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十二五”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以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枢纽工程、水源工程、农村水电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淤地坝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为重点。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水建管[2011]62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总结
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总结(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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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37个领域
01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支持范围】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投资依据】(一)各省前两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二)各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情况;(三)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02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支持范围】适用于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3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支持范围】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4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支持范围】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5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支持范围】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5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年版)-计划管理
主管 管部
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
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
部门 门
度中 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
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该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
(发改农经规〔2019〕2028 号)
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
第十三条;
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
第二条 (五)……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
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
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
发〔1999〕16 号)第二条
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原始资料。
6.4.3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
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1.3
6.8.4 承包人完成本章第 6.2.1 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
开挖场地植被清理
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
件》(2009 年版)第三卷第 7 章
2)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质量合 单位 单位 法人
格。
3)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
A.1.2 2 土方开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招标设计图示轮廓尺寸范围以内的有效自然方体积计量,施工
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发生的费用,应摊入有效
2.1.6
《 水 利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苏财农〔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省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2号),结合我省相关规划,现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23233万元,具体项目内容、数额详见附件1。
此项资金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通过2022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预算用于中小河流治理、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河湖长制工作补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详见附件3) 。
其中:河湖长制工作补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结合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各县(市、区)要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统筹安排省以上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清单(详见附件2)。
二、各县(市、区)应抓紧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切实推进项目实施,加快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并通过初步验收。
三、请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绩效目标另文下达。
附件:1. 2022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汇总表2. 2022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略)3. 2022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明细表(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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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具体标准如下:(一)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根据细分工程类型的投资补助标准综合测算确定投资补助规模。
(二)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予以补助。
(三)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予以补助。
(四)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部地区差异进行补助。
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予以补助;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予以补助;其他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予以补助,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补助规模。
(六)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予以补助,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补助规模。
(七)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八)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按照扶贫电站装机容量予以补助,每千瓦补助4000元左右。
(九)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予以补助。
(十)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建成运行20年~30年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60%比例补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助。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补助标准。
(十一)中央本级非经营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十二)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补助。
(十三)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
第七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
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九条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该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本专项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水利部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其中,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提出的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本专项中央直属水利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本专项水利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对适合采取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及时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有关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于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采取在线监管、督促自查、适时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的本专项水利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管理以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