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特别规定》等监管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含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公司管理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配售对象注册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
第二章注册及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并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更新及信息报送等事宜。
公司作为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更新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的信息报送由证券投资事业部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注册配售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应为权益类或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二)应依法完成产品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三)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6000万元;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的,其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四)资管计划投资经理应具备两年(含)以上权益类资产研究或权益类、混合类产品投资管理经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发行程序第六条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7.06•【文号】中证协发[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27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150号)各主承销商、询价对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各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常规类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备案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承销办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并符合《承销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常规类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备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出台相关自律规则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主承销商推荐询价对象工作(一)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办法》,可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主承销新股项目的网下发行业务。
1、主承销售可推荐不多于20名机构投资者、10名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承销项目的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的,可推荐不多于40名机构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
每个询价对象应指定1个配售对象,每个配售对象应指定2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1个)和1个银行资金账户。
询价对象为个人投资者的,其银行资金账户应为本人自有银行资金账户。
2、主承销商应当设定明确的推荐类询价对象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制度,确保询价对象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
科创板注册制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科创板注册制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1. 定价机制:采用价格发现机制,通过询价、集合竞价和定价等环节,确定上市首日的发行价格。
2. 初次公开发行数量:首次上市的公司发行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20%。
3. 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科创板新股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分别占发行数量的90% 和10%。
4. 联合配售机制:配售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公募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
机构投资者中,主承销商必须配售不低于60%,其他机构投资者必须配售不少于20%。
个人投资者配售不超过10%。
5. 发行日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日期为T 日,上市交易日期为T+1 日。
6. 沉淀期: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须在科创板交易系统内进行沉淀期交易,交易期限为上市首日和上市次日,沉淀期交易制度实现新股价格发现。
7. 暂停交易:若首日交易中发生单笔涨幅达到30% 或单笔跌幅达到20%,则自涨跌幅达到上述限制时起暂停交易30 分钟,之后恢复交易。
8. 公开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助市场进行有效定价。
对于关键信息的披露,公司应当在交易前进行,而已知关键信息而不予披露或者故意掩盖关键信息的公司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中证协发〔2017〕29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296号各证券公司、网下投资者:为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改,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
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
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等内容。
(二)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
明确主承销商应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的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三)完善自律处罚体系。
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
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
对于配售对象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二、新旧规则衔接为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保障网下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在申购日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首发项目中,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违规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于年内首次出现违规情形、违规情形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未造成不良影响,并积极整改,且于2017年12月11日前通过主承销商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的配售对象,协会对其免予一次处罚。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6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以上主体开展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中证协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承销商承销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参照适用本规范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的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承销商在与发行人协商制定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时,应当遵循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合并计算),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
”五、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承销商应当和发行人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
”六、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
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8修订比较))
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七)主承销商或发行人就配售对象资格设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二) 、 (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 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主承销商应当拒绝对其进行配售。 第四章 配售原则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应当协商发行人自主确定配售原则和配售方 式,并按照相关规定事先披露。 第十四条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清晰、明确、合理、可预期的配售原 则: (一)投资者条件,包括投资者类型、独立研究及评估能力、锁定期安排和长期持股意 愿等; (二)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报价、报价时间等; (三)申购情况,包括投资者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 (四)行为表现,包括历史申购情况、网下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战略合作关系 等; (五)协会对网下投资者的评价结果。 第五章 配售方式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对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的,应当明确配售对象分类工作机制,按照事先 披露的配售原则,对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对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的, 应当对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 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以下简称 “公募社保类” ) 单独分为一类; 对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 )单独分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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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战略配售规则
北交所战略配售规则北交所战略配售(Strategic Placement)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配售方式,旨在吸引特定的投资者,加快公司上市的速度,同时也为公司带来更多的资金支持。
在北交所,战略配售的规则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透明,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交所战略配售的规则及其意义。
一、北交所战略配售的定义北交所战略配售是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特定的战略投资者出售股票的过程。
这些战略投资者通常是与公司业务相关或有特定资源和技术优势的机构或个人,他们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的意愿和支持。
战略配售的目的是吸引更多的长期资金,提升公司的声誉和竞争力。
二、北交所战略配售的规则1.受限资格:战略投资者需要满足北交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备良好的信誉、财务状况良好、有关业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
同时,战略投资者需要签署相关协议,承诺不会在短期内减持股份。
2.配售比例: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战略配售的比例,通常在10%-20%之间。
公司需要与战略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确保配售顺利完成。
3.价格确定:战略配售的价格通常由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协商确定,一般会有一定的折扣,以吸引投资者参与。
公司需要在股东大会上披露战略配售的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4.上市条件:公司须在战略配售完成后,达到北交所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数不少于200人,市值不低于一定金额,连续盈利等。
公司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文件,向北交所申请上市。
5.定期披露:公司在进行战略配售后,需要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公司需要及时向投资者公布信息,确保投资者权益。
三、北交所战略配售的意义1.提升公司形象:通过战略配售,公司能吸引更多优秀的战略投资者,增强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提升公司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
2.获得资金支持:战略配售能为公司提供更多的长期资金支持,帮助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推动公司的快速发展。
新股配售规则
新股配售规则
新股配售规则是指针对新股发行时,证券交易所或机构投资者制定的股票配售规则。
新股是指一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筹集资本资金。
对于投资者来说,新股是一种吸引人的投资机会,因为它们通常会在上市后迅速上涨。
新股配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配售过程。
通常,这些规则包括以下方面:
1. 配售方式:新股配售可以通过公开认购、私募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配售方式会有不同的规则和标准。
2. 配售比例:根据发行人的规定,新股可能会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类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等。
3. 配售标准:新股的配售标准是指投资者参与新股认购所需满足的条件,如最低认购数量、持股期限等。
4. 配售结果公告:发行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新股的配售结果,并按照公告的结果进行配售。
总之,新股配售规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完善市场制度的重要一环。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新股配售规则可以帮助他们在新股发行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 1 -。
新股配售的条件(二)
新股配售的条件(二)新股配售的条件参与资格•注册并开通股票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并符合配售条件及要求;•未被列入证券市场异常交易名单的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配售对象•个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企事业单位等。
配售方式1.初始公开发行(IPO)配售:指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进行的配售,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
–个人投资者: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持股数量、账户开通时间等条件。
–机构投资者: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如注册资本、资产管理规模等。
2.增发配售:指上市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现有的股东或特定的投资者增发新股的配售。
一般不向公众投资者开放。
–增发对象:包括现有股东、战略投资者等。
3.配股配售:指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现有股东中配发新股的配售。
–配股对象:通常为现有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配发。
配售条件1.公募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开放的配售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
–配售比例:根据申购金额分配新股,一般不同申购金额的投资者配售比例有所区别。
–配售价格:按照市场需求和相关法规进行确定,一般以每股价格表示。
2.定向配售:指向特定投资者或机构进行配售的方式。
–配售对象:包括筹资对象、战略合作伙伴等。
–配售价格:根据协商确定,一般较公募配售价格更高。
配售申购•按照配售公告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根据配售条件和要求,填写配售申购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证券公司;•申购结果将通过短信、邮件或在线查询等方式通知申购者。
配售后续•配售成功的投资者将获得相应的新股份份额,可继续持有或进行交易;•配售失败的投资者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申购资金。
以上是关于新股配售的条件的简要介绍,具体的配售规则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的上市公司和配售方式而有所不同。
投资者在参与配售时应仔细阅读相关公告和说明,了解配售条件并谨慎决策。
机构市值配售新股细则
机构市值配售新股细则一、配售比例确定机构市值配售新股的配售比例,将根据市场情况、发行人需求及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情况综合确定。
具体的配售比例将在新股发行公告中公布。
机构投资者应按照公告中确定的配售比例进行新股申购。
二、市值计算方法市值计算基准日:通常为新股发行前的某一交易日,具体日期将在发行公告中明确。
市值计算范围:机构投资者在市值计算基准日所持有的上市股票市值,将作为新股配售的依据。
非上市股票、债券等其他资产不计入市值计算。
市值计算公式:具体计算公式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通常按照机构投资者在市值计算基准日所持有的上市股票市值与总市值的比例进行计算。
三、配售发行方式新股配售将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机构投资者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申购。
具体的申购流程、时间安排等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说明。
四、申购新股规定申购资格:具备合法证券投资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可参与新股申购。
申购上限:机构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市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将在发行公告中明确。
申购时间:机构投资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新股申购,逾期将无法参与。
五、放弃申购处理若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新股后决定放弃申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撤销操作。
未在规定时间内撤销的申购将被视为有效申购,投资者需承担相应的申购责任。
六、配售余额处理新股配售结束后,如存在未配售完毕的新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进行二次配售或包销等。
具体处理方式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
七、投资者权益保障信息披露: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新股发行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平公正:新股配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申购机会。
投诉处理:投资者对于新股配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纠纷,可向相关机构进行投诉,相关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八、违规行为处罚对于在新股配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如虚假申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相关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新股配售条件
新股配售条件一、什么是新股配售?新股配售是指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将一部分股票以发行价向特定的投资者销售的过程。
新股配售是一种权益融资手段,可以帮助公司筹集资金,扩大业务规模。
二、新股配售条件1. 申购资格在新股配售中,通常会规定一定的申购资格要求。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的申购:- 定向配售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特定的个人投资者、员工持股计划等。
- 公开发售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不同的配售对象可能有不同的申购资格要求,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2. 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是指新股配售对象可以申购的股票数量与其申购资金的比例。
一般来说,配售比例越高,投资者可以获得的股票数量就越多。
配售比例的确定通常由上市公司和相关监管机构共同决定。
3. 申购方式新股配售的申购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方式包括:- 网上申购: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
- 线下申购:投资者可以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进行申购。
具体的申购方式会在发行公告中详细说明,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申购方式。
4. 缴款方式在新股配售中,投资者需要按照发行价支付申购资金。
一般来说,缴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网上缴款: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缴款。
- 银行转账:投资者可以将申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
具体的缴款方式会在发行公告中详细说明,投资者需要按照要求及时缴纳申购资金。
5. 中签结果公布中签是指投资者在新股配售中是否获得配售股票的结果。
中签结果通常由发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渠道查询中签结果。
中签结果公布后,投资者需要按照要求及时缴款并办理股票交割手续。
6. 申购费用在新股配售中,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包括券商佣金、印花税等。
具体的申购费用会在发行公告中详细说明,投资者需要提前了解并准备好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