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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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三明市永安市第三中学2021届高三9月月考历史试题(解析版)

福建省  三明市永安市第三中学2021届高三9月月考历史试题(解析版)

永安三中 2020-2021 学年上学期 9月月考历史试题一、单项选择题(3 分/题,15 题,共计 45 分。

)1. 周朝的宗法分封制,使得国王与诸侯之间形成一种以嫡庶姻亲为基础、处于统一王国版图之内、由封建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的大小封建领主之间的关系。

据此可知,周代宗法分封制A. 催生了君主专制制度B. 推动了血缘政治形成C. 发展了国家治理模式D. 形成了大一统新局面【答案】C【解析】【详解】根据“形成一种以嫡庶姻亲为基础、处于统一王国版图之内、由封建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的大小封建领主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西周以宗法分封制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国家治理模式,进一步巩固了周王室的统治,故C正确;周代没有君主专制,排除A项;血缘政治已经形成,排除B项;周代没有大一统,排除D项。

2. 下表为春秋战国时期有关农业的一些记述。

据此可知当时A. 铁犁牛耕开始出现B. 耕作理念比较先进C.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D. 小农经济不断发展【答案】B【解析】【分析】【详解】题干中的农业记载认为深耕之后的土地平整、锄草有助于农业发展,这种理念较为先进,故B 正确;A 错在“开始”,排除;题干未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 C;题干记载内容是关于精耕细作的,与小农经济发展无关,排除 D。

【点睛】3. 董仲舒在“五行相胜”中指出,“夫木者农也,农者民也”,“土者,君之官也”,“君大奢侈,过度失礼,民叛矣,其君穷矣,故曰木胜土。

”这说明董仲舒A. 杂糅儒家和道家相关思想B. 承袭先秦以来的民本思想C. 呼唤周代礼乐制度的回归D. 倡导建立中央集权的政府【答案】B【解析】【详解】根据“夫木者农也,农者民也”“土者,君之官也”“木胜土”可知,材料体现了重视民意的以民为本思想,故选B;材料没有涉及道家思想,排除A;材料信息与礼乐制度、中央集权无关,排除CD。

【点睛】解答本题的关键信息是“夫木者农也,农者民也”“土者,君之官也”“木胜土”,进口关键信息分析解答。

罗马法的演变及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演变及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演变及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罗马法是源于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是欧洲和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

在罗马法的演变史中,先后出现了早期罗马法、经典罗马法、后期罗马法等阶段,这些阶段的法律规范,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早期罗马法早期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罗马法主要是由宗教教义和部族传统规范所组成的。

这个时期的罗马法主要用于解决宗教和家庭事务。

例如,对于罗马人而言,婚姻和家庭往往是最重要的事情。

因此,早期罗马法中更加重视家族的权利和家族成员的义务。

此外,早期罗马法还在提倡对于强者的公正和人民的平等待遇上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经典罗马法经典罗马法是指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阶段。

在这个阶段,罗马法开始建立起来并得到了更完整的体系化。

这个时期的罗马法,除了对于家庭和宗教的事务有相应的规范外,主要用于解决个人财产、合同、私人权利等问题。

在经典罗马法中,出现了著名的《十二表法》,这是罗马第一部法典,对罗马法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经典罗马法的影响下,罗马的商业和贸易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使得罗马帝国经济和文化的繁荣成为可能。

三、后期罗马法后期罗马法是指公元3世纪到公元6世纪的罗马法阶段。

在这个阶段,罗马法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和发展。

这个时期,罗马帝国内部的斗争和外部的崩溃,使得罗马法逐渐开始衰落和被替代。

然而,后期罗马法作为罗马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在后世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特别是在中世纪,罗马法通过荷马和德意志图书馆的提倡,为封建法和教会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现代欧洲大陆法和法语国家法,更是深受后期罗马法的影响。

总之,罗马法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消失了,但是作为广义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法的演变历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仍然成为研究法律和历史的重要学科。

特别是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罗马法的核心思想和理念,如契约精神、法治思想、公正和平等等,更是被看成是现代法律的灵魂和精髓。

罗马时代的法律体系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时代的法律体系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时代的法律体系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罗马时代是古代欧洲最为辉煌的一个时期,这个时期不仅在文化、艺术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在法律方面也有着极为独特的体系。

罗马法成为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起源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世纪,那个时候罗马城还只是一个小镇。

随着罗马城不断扩张,法律也逐渐发展。

最初的罗马法在当时主要分为两类:习惯法和成文法。

习惯法是指一些未经正式订立的规则,而成文法则是一些正式的法律文件。

公元前451年,罗马成立了最古老的法典——《十二表法》,这是罗马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件法律事件。

这个法典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的成文化,它规定了一系列民事和刑事行为的制度,是欧洲第一个成文法典。

二、罗马法的特点1、普遍性罗马法是一个普遍性的法律体系,它适用于全罗马帝国。

这个体系在欧洲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力,成为欧洲法律传统的基础。

2、系统化罗马法是一个非常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罗马法体系中不同的法律规则之间彼此关联,并且有着相对固定的位置和顺序。

这使得罗马法成为当时最为成熟和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3、实用性罗马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实用性。

在罗马人看来,法律需要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此,在罗马法体系中,实用性与理论性并重,实用性也是罗马法成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原因之一。

三、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1、罗马法对欧洲法律的影响罗马法一直在欧洲的法律传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

在欧洲法律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罗马法都表现出了它的独特魅力,成为欧洲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

2、罗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罗马法也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国际法是一种全球性的、以条约、共同的法律原则和惯例为宗旨的法律体系。

它的形成和发展与罗马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国际法许多基础性原则都是基于罗马法的体系建立的。

罗马法与当代法律系统的演变

罗马法与当代法律系统的演变

罗马法与当代法律系统的演变罗马法是欧洲最早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历史悠久,为当今欧洲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一。

今天,罗马法仍然被认为是当代法律系统的根源之一,对如何理解当代法律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的古罗马城市。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城市不断扩张并征服周边地区,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帝国。

在这个过程中,罗马人不断地发掘和改进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

这个体系基于一些基本概念,例如财产、契约、侵权等,将维持身份、继承、婚姻等议题规范化,并且制定了废除追诉权、犯罪和惩罚方面的法律。

这些法律被书写下来,成为了整个罗马帝国的通用法律法典,为整个欧洲和其他非洲和亚洲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演变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基本概念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包括权利和义务、自然法、正义制度、制度的缺乏、处分权和合法权力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一些基于普遍原则的法律,超越了官方法律的权威,是人类公认的道德和伦理基础。

这些原则包括尊重生命、保护财产、履行承诺、尊重他人自由、遵守契约等。

罗马法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马法虽然很早就形成,但它的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

它为当代国际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建立了奠基性的理论基础。

随着欧洲各国的统一和现代化,罗马法也被对它的深度了解和广泛应用不断强化。

罗马法也对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例如十四修正案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就借鉴了罗马法的思想。

此外,罗马法还为人权保护和国际贸易制度的兴起提供了理论支撑。

结论罗马法对当代法律体系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一直是广泛应用的,成为当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罗马法的确立时间已经很久了,但其思想和方法仍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因此,对罗马法的深入研究和理解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

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闵一凡“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这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的,他对罗马法有着很高的认同。

罗马帝国不仅仅在当时成就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是近两千年前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产物,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鸿篇巨制,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不失为古代法的佼佼者。

对我国也是有很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治“正在得到人民以及学术界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重视。

人们发现,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就是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和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罗马法,从狭义上讲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的内容包括公法和私法。

罗马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反映了商品经济条件的本质要求,可以说,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就有罗马私法适用的空间。

早期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由于推广的深度、广度、力度的增大,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的时期达到鼎盛。

而后因为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落败灭亡,使得罗马法遭受冷遇并失传600年之久。

而随着13世纪文艺复兴对古希腊、古罗马艺术文化创作的研究,以及罗马法完整的出土,罗马法又再次登上历史舞台,逐步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

在15世纪后,通过全面继承古罗马法的基础上而完善并建立的大陆法系。

自19世纪以来,罗马法实际上已成为各国学者共同研究的对象。

本文从罗马法的概念出发,浅谈罗马法对当代的意义以及一些影响,并根据我国的一些显示情况做出论述。

在具体谈论罗马法的影响之前让我们先讨论一下当今社会存在的一些法律: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有学者认为,"任何一种'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无论其采用何种解释,其实质均在于对所有权的肢解。

这种肢解,改变了所有权作为一种最为完全、最为彻底的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否认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或者排他性,弱化了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破坏了物权制度最为基本的观念"。

然而,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肢解所有权的,实际上并不是双重所有权理论,而是发展变化了的所有权制度本身,"双重所有权理论"不过是对于已经肢解的所有权进行客观肯认和对于因肢解而形成的诸种财产归属关系进行符合真意的梳理而已。

所以,"双重所有权理论"非但没有弱化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反而使归属关系在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中更加明朗。

可以预见,未来的所有权将日益朝向碎裂化、专门化、具体化的趋势发展,那么,它究竟是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当代发展,还是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由罗马法向日尔曼法的回归?20世纪信赖原理在西方契约法中的产生,使19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独立的契约法体系受到了挑战,因此,美国私法学的泰斗吉尔莫在他极具煽动性的著作《契约的死亡》中疾呼:契约不是正在死亡,就是将被吞噬在侵权法的古老的范畴中。

然而实际上,契约并没有死亡,而仅仅是契约领域里发生了由信赖规则作为导火索的一场重大而深刻的变革。

同样,一直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基石的绝对所有权理论也正在经历着这样一场深刻的变革,变革的方向则受制于绝对所有权的本质。

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与抽象性决定了它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束,既与商品的二重性相关,包含着实物形态所有权和价值形态所有权,又与物权法的公示制度相连,包括法律形态所有权与实意形态所有权,诸种形态所有权的统一构成大陆法完整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

而罗马法的所有权之所以是绝对的、完整的,是因为它自始便是个人主义的,不仅社会为它创造了自由行使权利的环境和空间,而且,社会需要自由的权利带来的光芒、希望、进步和发展。

罗马法的传承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罗马法的传承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罗马法的传承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古罗马时期开始,罗马法就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基石,它的传承和发展对于现代法律的形成和演变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探讨罗马法的传承以及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传承古代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律的长子,被认为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奠基石之一。

罗马法的传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历史持续性传承:罗马法从古罗马时期至今,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沿革。

中世纪时期的罗马法学者探索和整理了古代罗马法的经典文献,将其供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

18世纪以后,罗马法逐渐成为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法学教育中的传承:古代罗马的法学教育为现代法律教育的基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世纪欧洲的法学院以罗马法为核心课程,为后来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 德国法学传统的罗马法传承:19世纪的德国法典运动,使得罗马法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在这一时期,德国学者对罗马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解读,形成了德国法学传统,对整个欧洲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理念的传承:古代罗马的法治理念强调公正、权力制衡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些理念通过罗马法的传承,渗透到了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中。

现代社会法律的核心原则,如公正、合法性、程序正义等,都与古代法律的核心思想有着紧密的联系。

2. 基本人权的保护:古代罗马法强调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

这一观念通过罗马法的传承,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现代宪法中对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都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的影响。

3. 法律制度的建立:古代罗马法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

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古代法律基础上进行发展和演变而来的。

从法典法到普通法,古代法律制度为现代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借鉴。

4. 国际法的发展:古代罗马法不仅影响了国内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发展趋势的说明

罗马法发展趋势的说明

罗马法发展趋势的说明罗马法是源自古罗马的一种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初期的贵族法到后来的普通法,逐渐形成了其独特的特点和特点。

本文将从罗马法的发展阶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

最早期的罗马法是贵族法,由贵族制定和执行,主要用于保护贵族的利益。

公元前450年,随着《十二表法》的制定,在罗马法中加入了部分普通人的权益,标志着罗马法从狭义的贵族法向广义的普通法发展。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罗马法经历了帝国法时期,自治的城市逐渐被统治者统一,帝国法逐渐取代了地方法律。

此后,罗马法进一步发展为职业法,专业法官负责审判案件,明确了法律适用的规则和程序。

公元3世纪至5世纪,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即晚期罗马法,这个时期发生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剧变,对罗马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罗马法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罗马法在中世纪成为各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影响了欧洲的法律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罗马法成为其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这种法系以法典法为特点,强调法律规则的适用和确切。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罗马法的影响较为间接,但在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仍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也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合同法的规则。

最后,罗马法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值得关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罗马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作用也将进一步得到强化。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变化,现代法律制度需要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罗马法作为一个源远流长的法律体系,可以为法学家和立法者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此外,随着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对罗马法的研究也将发展出更深入和具体的领域,如罗马民事法、罗马刑法等,这些领域的研究将进一步丰富罗马法的内涵和外延。

综上所述,罗马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中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中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中《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的瑰宝,其所有权理论在历史的长河中熠熠生辉,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具有清晰明确的特征。

它强调对物的绝对支配和控制,所有权人拥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绝对所有权的理念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为经济交易和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结构和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罗马法所有权理论也在当代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演变。

在当代社会,所有权的观念逐渐从绝对走向相对。

社会的发展使得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更加复杂多样,单一的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能再仅仅基于绝对的支配和控制,而需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再是毫无约束的绝对权利。

再者,现代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的财产形式和所有权模式。

知识产权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与传统的有形物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方式具有独特性。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理论在面对这些新型财产权利时,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拓展。

另外,所有权的主体也变得更加多元化。

在现代社会,除了个人所有权之外,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等形式也日益重要。

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和协调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交易和国际法律规则也对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所有权的规定上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国际交往中寻求一定的协调和统一。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为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协调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同时,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资产的出现也给所有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等,如何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和保护方式,成为当代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析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

浅析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

浅析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关键词: 罗马法/形式主义/社会发展内容提要: 罗马古法极重形式,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至衰的过程。

手续、仪式繁琐的形式主义法律无疑与快节奏的商品经济不符,它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因而其主体非常狭隘和有限,它与人的身份和特权紧密相连,与自然法的价值观严重相悖。

罗马法从重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发展到不重形式主义的万民法,又发展到用万民法统一了市民法,不是法理探讨的结果,而是依据罗马社会发展的实际,避开旧有理论的纠缠,通过最高裁判法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解答一步一步完成,并达到精深而完备的程度,并最终摆脱了形式主义的羁绊。

罗马法特别是其早期阶段极重形式,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如必须说固定的套话,做法定的动作等。

若不依法定方式而为,或稍有差错,纵有意思表示,也没有法律效力,行为人的权利也就得不到保护。

可以说,严格的形式主义是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罗马法在其千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其形式主义也经历了一个逐渐由盛及衰的过程,其中包蕴含的原因对当代的法律发展也有借鉴意见。

一、罗马法的形式主义规则早期罗马法的形式主义渗透到法律行为的每一方面,兹以其所有权制度为例予以阐述。

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从所有权移转方式上,把物分为”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

依罗马市民法规定,凡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的移转必须采用“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方式才能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法律效力,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和物件的交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要式买卖”又叫“曼兮帕蓄”,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

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

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的影响罗马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一,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并分析其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一、罗马法的历史背景罗马法起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数百年来一直是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

由于罗马帝国的扩张,罗马法在欧洲各地传播开来,成为各国法律的基础。

二、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1. 影响法律原则的制定罗马法奠定了法律原则的基础,例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理推理等,这些原则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得到广泛应用。

罗马法的原则性质为现代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2. 影响法律词汇和术语的使用由于罗马法是拉丁语编写的,许多法律术语的定义和使用都源于罗马法。

在现代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拉丁术语的使用,例如"habeas corpus"(保证人身自由)、"ex parte"(一方随行)等。

3. 影响法律制度的建立罗马法对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将罗马法作为其法律基础,形成了以罗马法为特点的法律制度。

4. 影响法院判决的依据罗马法的普及使得法院判决能够依据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

现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参考和运用罗马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可以保证审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5. 影响法律教育和研究罗马法的知识传播给了后世的律师、法学家和法官,成为法律教育和研究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

三、罗马法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体现1. 法国法律制度法国法律制度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刑法和民法中的许多原则和规定都源于罗马法。

法国法学也以研究罗马法为基础,对今天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产生了广泛影响。

2. 德国法律制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民法和商法领域均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德国的法学院根据罗马法的研究传统,坚持对罗马法的教学和研究。

3. 英国法律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普通法为基础,虽然与罗马法不同,但也受到了一定的罗马法影响。

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即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被认为是现代西方法律的起源。

在历史上,不同的文明和国家都拥有其自身的法律体系,但罗马法的发展和影响却是巨大的。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分为各个时代的法律(法一),国家的法律(法二)和民族的法律(法三)三种形式。

其中法一是古罗马人在应对日常问题中总结出的习惯法和惯例,法二是由国王和共和国格式体制制订的法律,法三是由各个民族传统遗留下来的法律。

公元前5世纪把法一发展成为具有司法职能的法官,是罗马法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随着罗马共和国的发展,法二得到了制定和强制执行的途径,通过元老院预算建立了一个官方的法律单位“十二板法”,并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推广。

法三则逐渐被法二所代替。

到了罗马帝国时期,法二和法三逐渐统合为统一的民事法,即“人民法”,由帝国统一制定和实施。

最终在未来的几个世纪中,罗马法得到了完善和修改,成为现代国家普通法的基础。

二、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1. 民法的基础民法源自罗马法,是一部关于人际关系和物权的法律体系。

今天,欧洲大陆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体系,仍然基于罗马法的传统,并对传统的罗马法进行了发展和修改。

2. 世界法律的组成部分尽管在世界各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但从一般的观点来看,法律是基于罗马法和英国法律等法律体系的传统所建立起来的。

因此,现代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都以罗马法为基础,这种影响持续到今天。

3. 司法的实现现代司法和法律制度源自罗马法。

在古罗马时期,大多数诉讼案件都必须在罗马市中心的许多曲折的走廊中进行。

这种方式使得行使司法权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和公平,并对现代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 建立世界观罗马法也为现代法律体系的更全面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建立在哲学上,法律体系并不仅仅以法律知识为基础。

相反,罗马法为一个更广泛、更全面的世界观开辟了道路。

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体系已经比较完善,虽然与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的内涵有一定的区别,但对后世的所有权制度的构建仍有着深远的影响及借鉴意义。

文章对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概念,特点,限制及影响试作探讨。

标签:罗马法;所有权;限制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涵义罗马法中所有权的相关术语有两种。

较早出现的是“dominium”一词,产生于罗马社会后古典法时期,具有统治,支配,控制,管领的意思。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及家长的一般权利和对于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二是主人对奴隶的人身与财产支配权;三是裁判官法对行省土地的占有,用益权和善意所有权。

前两项随着人们对物的控制观念的增强而逐渐遭到弱化,第三项则被后世的所有权制度所吸收。

在“dominium”之后,又产生“proprietas”一词,含义为对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是对物的最高权力的技术性术语。

“proprietas”产生于罗马帝国晚期,主要运用于万民法中,该词所表达的所有权的含义与现代法中所有权的内容已基本相似,且已经基本排除对奴隶的支配权。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对物的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即“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它既包括权利主体可对其所有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积极行为,也意味着当他人的行为妨碍或可能妨碍到所有权的行使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同时,作为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即使某部分权能作为地役权,用益权而暂时由他人行使,只要这些权利终止,所有权即可恢复原状。

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法律认可三部分。

所有权最初的主体限于贵族,直到《十二表法》颁布,平民和贵族才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外国人一开始是被排除在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其享有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始于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将市民权主体范围扩大到帝国内的所有居民。

罗马法所有权客体范围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主要是动产所有权方面。

至于法律认可,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移转方式从要式买卖的转移到拟诉弃权的转移再到占有的转移的转变。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传承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传承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传承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罗马法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法是源于罗马古代的法律体系,经过漫长的发展和演变,多次被修订和加强,成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

如今,很多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仍在一定程度上传承着罗马法的精神。

一、罗马法的概述罗马法源于公元前753年,当时罗马城还是一个小村庄,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扩张,财富增加,法律也逐渐出现。

罗马法的发展始于法律规章。

在十二铜表的制定中,罗马法的早期法律规则被刻在铜板上,并公布于众。

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体系逐渐完善,普遍用于罗马领土范围内的法律实践中。

罗马法最初的特点在于重视财产私有制、合同自由原则、独立个体和救济制度等。

罗马法的最大特点是其对于法律的规范和规则的合理性的追求,这与现代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则有很大的关系。

罗马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和福利,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1.拓展了现代法律体系的范围罗马法充分利用了文字和书面证据,成为了一种以文字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制度的存在使得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得到缓解,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罗马法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成为国际私法规则的标志性体系。

2.推动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罗马法的出现也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在西欧,罗马法成为了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法律制度等的基础,推动了人权、环境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和其他重要方面的发展。

3.影响了现代法律理念罗马法的理念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规范契约、平等和公正等。

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精神以及法律原则都源于罗马法的影响。

例如,现代法律是公正性、平等性和民主性的代表。

这些价值观延续了罗马法的精神。

三、罗马法在不同国家中的传承罗马法系统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近代,罗马法的主要继承国为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等。

除了欧洲地区,南非和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也是基于罗马法的传统发展起来的。

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

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

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论文摘要现代物权的根源需要追溯至罗马法时期,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大都借鉴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等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影子;但是,罗马法中的物权与现代物权有着很大的差别,现代意义上的物权体系也与罗马法中的规定截然不同。

本文通过阐述罗马法中物的概念以及物权体系,重点介绍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的含义以及塔门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据以分析罗马法中的物权与我国物权体系的区别,从而解释所有权与他物权、物权与债权的界限。

论文关键词罗马法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一、罗马法中的“物”古罗马人所称的物,堪称是最广意义上的物。

罗马人将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存在,进一步说,将客体及客体之上的权利统统视为物,所以罗马法意义上的物与现代民法上理解的物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并且要宽泛很多。

罗马的物法就是关于财产、财产的取得以及其转移的法律。

罗马法中物的分类因时期不同而有区别,主要见之于盖尤斯分类和优士丁尼分类。

盖尤斯总体上将物分为:神法物——与祭祀神祗有关之物,主要包括神圣物、神护物以及神息物;人法物——与世俗社会生活有关的各种物,包括公有物,即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多系无主物。

私有物,之私人所有之物,其中重要的分类又可分为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有形物即存在在自然界中可被接触的实体物,如奴隶、桌椅等,无形物即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继承权、债权、用益物权等。

优士丁尼法典将物分为两大类,即自家物和万家物。

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者祖传之物,实际为私有物,只不过内涵更为广泛而已。

万家物包括共有物,如海洋、公有物,即国家所有的、合有物、无主物等。

二、罗马法中的物权在罗马法文献中,没有关于物权概念的明确定义,根据后世的理解,罗马法中的物包括实物与实物上的权利,故从这个角度而言,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要比当代理解的物要广。

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

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

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2)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三、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早期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是与早期罗马低水平、落后的农业经济相适应的,罗马共和国中期以来,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张,奴隶制经济,特别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法律行为带来极大的不便,社会迫切要求突破法律方面的形式主义藩篱。

于是在法律方面有着高明技术的罗马人便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早期严格形式主义的罗马法进行了修改。

由于罗马人既不愿放弃旧有的市民法,又想用法律解决社会中新出现的问题,为恰当地解决好二者之间的矛盾,罗马人于公元前367年设立最高内事裁判官,授予其颁布告示的权利,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从而在不改变市民法的情况下随时应变,后来在其发布的告示中逐渐形成了裁判官法。

就所有权而言,裁判官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权移转方式上的形式主义要求,形成了“裁判官法所有权”,该所有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所有权,凡是依市民法得不到保护的所有权,均可请求裁判官予以保护,比如那些没有遵守“曼兮帕蓄”式和“拟诉弃权”式来进行移转所有权的,就可以采用之。

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具体保护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合法所有人(卖主)对事实所有人(买主)提起诉讼,对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论时,允许事实所有人提出“买卖成交的抗辩”;二是承认事实所有人在其“善意占有”受到侵害时,以时效已完成为理由而取得合法所有权,使事实所有人可以享受到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这样就弥补了非依市民法取得方式不能取得所有权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事流转的困难局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裁判官法所有权制度突破了市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移转的繁琐要求。

后来随着最高裁判官法的发展,至罗马共和国末期,裁判官法所有权便成为独立于市民法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所有权制度。

尽管裁判官法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市民法的形式主义要求,但裁判官法所有权毕竟只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依罗马市民法规定,事实所有权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仅享有诉讼上的“抗辩权”,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无疑极为不利。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2)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2)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

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

”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

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

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

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一)所有权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

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

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

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

不动产与动产划分之罗马法与近现代法分析

不动产与动产划分之罗马法与近现代法分析

1982年3月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0条中出现了“不动产”的表达,[1]这是20世纪下半叶我国首次在中央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中对不动产作出的规定。

尽管在民国时期“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已经是当时社会人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术语;尽管在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外侨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怎样处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外侨继承不动产的规则,即:“外侨死后,其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分为房屋及土地二部分办理??”;尽管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也确认了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尽管在我国于20世纪下半叶参加的国际公约和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中,有323个公约和协定明确将不动产作为权利的客体加以规定,其中也包括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参加的国际公约;尽管在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2条中,对“动产”与“不动产”分别作出了解释: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而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依然在立法上采取了粗线条的处理,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解释均属于框架性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不动产的确认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为从立法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提供一定可资参考的建议。

在本文中,对“物”与“财产”两个术语采纳通说,即“财产”是指可以被主体支配并产生利益之有体或无体之客观对象。

物被包括在财产之中。

一、罗马法中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在帝国时期罗马皇帝的谕令中不断出现,动产和不动产的明确区分不仅出现在人们可以享有所有权的物中,而且也存在于人们不可以享有所有权的物中。

[2]如果从动产与不动产并行出现的历史演进的角度而言,在体现着罗马社会古典法精髓的《十二表法》中,尚未出现不动产与动产的明确划分,而仅仅用“土地(包括房屋)”和“土地之外其他物品”的表达来表明土地、房屋与其他物有着明显的性质不同。

[3]但是,这一表达在乌尔比安、莫德斯汀、马切尔等法学家的不断研究和阐释中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如乌尔比安在其作品阐述中,有时使用“土地(deiectus”)[4]这个词以借助土地的特性来表达不可移动之物的含义,有时又直接以“不可移动之物(resmobilesnonpertinere)”[5]来表达包括土地与房屋在内的更为宽泛的不可移动之物。

罗马法演变的趋势

罗马法演变的趋势

罗马法演变的趋势
罗马法演变的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性和明确性的增强:在早期的罗马法中,法律规则较为模糊和不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规则变得更加确定和明确。

通过立法、判例和学者的解释,法律规则不断被明确化和具体化,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2. 法的实用性和实效性的提高:法律的演变趋势是使其更具实用性和可行性。

对于不适应现实需求的法律规则,人们会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并能够解决社会问题。

3. 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法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逐渐加强。

例如,奴隶制度逐渐消退,婚姻权利和财产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保护。

4. 国际法的发展:罗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不断增强。

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被用作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逐渐形成并发展出自己的独特规则和原则。

总体而言,罗马法演变的趋势是向着更加明确、实用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在国际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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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有学者认为,"任何一种'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无论其采用何种解释,其实质均在于对所有权的肢解。

这种肢解,改变了所有权作为一种最为完全、最为彻底的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否认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或者排他性,弱化了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破坏了物权制度最为基本的观念"。

然而,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肢解所有权的,实际上并不是双重所有权理论,而是发展变化了的所有权制度本身,"双重所有权理论"不过是对于已经肢解的所有权进行客观肯认和对于因肢解而形成的诸种财产归属关系进行符合真意的梳理而已。

所以,"双重所有权理论"非但没有弱化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反而使归属关系在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中更加明朗。

可以预见,未来的所有权将日益朝向碎裂化、专门化、具体化的趋势发展,那么,它究竟是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当代发展,还是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由罗马法向日尔曼法的回归?20世纪信赖原理在西方契约法中的产生,使19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独立的契约法体系受到了挑战,因此,美国私法学的泰斗吉尔莫在他极具煽动性的著作《契约的死亡》中疾呼:契约不是正在死亡,就是将被吞噬在侵权法的古老的范畴中。

然而实际上,契约并没有死亡,而仅仅是契约领域里发生了由信赖规则作为导火索的一场重大而深刻的变革。

同样,一直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基石的绝对所有权理论也正在经历着这样一场深刻的变革,变革的方向则受制于绝对所有权的本质。

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与抽象性决定了它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束,既与商品的二重性相关,包含着实物形态所有权和价值形态所有权,又与物权法的公示制度相连,包括法律形态所有权与实意形态所有权,诸种形态所有权的统一构成大陆法完整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

而罗马法的所有权之所以是绝对的、完整的,是因为它自始便是个人主义的,不仅社会为它创造了自由行使权利的环境和空间,而且,社会需要自由的权利带来的光芒、希望、进步和发展。

同时,正是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使权利的分离和碎变成为可能,而所有权的自主性又使这种分离与碎变成为必然。

正如多斯迪指出:"可以说,所有权的某些权利与所有权相分离,以及法定的和实际的权利的必要分离,是因为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或许这种分离和碎变的结果与日尔曼法的法所有权以及承袭日尔曼法的英美法系所有权理论发生了某种巧合,但是,它不受团体意志的制约、不受身份血缘关系的束缚;分割的所有权完全由契约关系生成,没有级别贵贱之分,这只可能是在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土壤和生存环境中发展成长起来的,是罗马法绝对所有权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果仍要坚持它与承袭了日尔曼法的英美法系的趋同,这正符合了法律全球化、法律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在历史上也许很显然,但在今天此种差异已经渐渐地蜕化成表面现象。

"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

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

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

故应当废除。

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

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

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

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

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

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

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

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

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

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

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

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

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

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

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

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

"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

"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

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

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

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

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

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

""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

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

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

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

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

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

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

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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