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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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15年6月23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国科大招收录取,在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非中国籍学生。

第三条国科大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类别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第四条国际学生工作应遵循科教融合的办学方针和“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有序、保证质量”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五条国际合作处是国科大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负责全校国际学生招收与培养政策制订与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集中教学期间的培养和管理;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在培养单位进行学习和研究期间的培养和管理;国际合作办学机构负责相关项目国际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国科大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八条国科大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

国科大和培养单位共同开展国际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培养单位负责接收和审核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试/面试)。

国科大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录取相关手续。

第十条培养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国际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学科须为本单位现有专业学科。

为国际学生新设立的学历教育专业,须向留办提出、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一条招收国际学生的教师须具备导师资格,在首次招生之前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培养单位推荐,报国科大审批。

第四章新生报到与注册第十二条国际学生新生须按照国科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为规范国际学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国际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

报到时,新生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以及护照到国际学院国际学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并如实填写国际学生办公室要求签订的文件,领取宿舍钥匙和国际学生手册,上交办理居留许可所需材料。

新生应在入学后第一周内缴纳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居留许可证;没有按时缴纳学杂费用及无特殊情况未请假或逾期报到2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

新生入学时,必须按体检要求和标准进行身体复查,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体检合格者,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国际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国际学院请假并申请暂缓注册。

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未缴纳者不可办理居留许可,并不予注册。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无故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无故不到校注册超过2周,视为自动退学,国际学院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全文)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全文)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全文)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以部长令的方式联合发布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全文共八章四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

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某某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某某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发展,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国际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以及校际交换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夏令营等长短期项目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以中外学生趋同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生录取第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的归口管理单位。

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为各学院提供必要的政策、招生咨询和信息。

各二级学院举办夏令营、冬令营、短期来华学习、培训项目等招收的国际学生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备案。

第五条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以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国际学生入校手续和签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七条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执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归口管理和开展教学活动的实施单位。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

教务处负责将国际学生纳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际学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负责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协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各相关学院研究并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选修等课程设计,开设符合国际学生特点和需要的公共必修和选修课程;负责国际学生的成绩与学分管理、毕(结、肄)业初审和学位初审等工作;负责协调与国际学生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相关二级学院应明确国际学生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标准和毕业要求,做好国际学生出勤统计和日常安全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出勤情况不达标的学生及时作出提醒,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根据缺勤情况,依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

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高等学校留学生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各类留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进修生等。

第三条留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校,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注重培养;(三)开放包容,促进交流;(四)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第二章留学生招生与录取第四条留学生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留学生招生分为自主招生和联合招生两种方式。

自主招生由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行制定招生计划和选拔标准;联合招生由学校与国外高校或教育机构合作,共同选拔优秀留学生。

第六条留学生录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交申请材料;(二)进行资格审查;(三)参加入学考试;(四)录取审核;(五)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留学生学籍管理第七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入学后,留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二)留学生学籍有效期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三)留学生学籍变动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四)留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负责保管。

第四章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第八条留生教学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保证留学生获得与国内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

第九条留生教学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留生教学过程中,学校应尊重留学生的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帮助。

第五章留学生生活管理第十一条留生生活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安全环境;(二)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三)留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四)留学生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小学学校国际生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国际生管理制度

一、前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选择来到我国学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我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二、管理原则1. 尊重原则:尊重国际学生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个性差异,营造平等、和谐的学习环境。

2. 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教育交流相关规定,保障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服务原则:以提高国际学生满意度为目标,为国际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4. 教育原则:注重国际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优秀人才。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管理、服务和交流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的课程安排、成绩评定、考试组织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国际学生的住宿、生活、安全、心理辅导等工作。

4. 外事办公室负责与国外学校、教育机构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招生与入学1. 招生对象:面向全球招收6-12岁具有良好学习基础和良好品行的小学适龄学生。

2. 招生程序:(1)报名:有意向的国际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提交报名材料。

(2)面试:学校组织面试,了解学生的语言能力、学习背景和个性特点。

(3)录取:根据面试结果和学校招生计划,决定是否录取。

(4)入学:录取的国际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五、课程与教学1. 课程设置: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符合我国教育标准的小学课程,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音乐、美术、体育等。

2. 教学方式:采用中英文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3. 课外活动:学校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运动会、文化节、英语角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住宿与生活1. 住宿: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舒适的宿舍,配备空调、热水等设施。

2. 生活服务:学校设有食堂、超市、洗衣房等生活设施,为学生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

3. 安全管理: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国际学生学习和生活,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境外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

第二条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行为,加强学生文化交流,营造和谐、包容的学习环境。

第三条学校设立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学生管理。

第四条学校为国际学生创设公平、公正、透明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机会,鼓励国际学生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术活动。

第五条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应遵循国际法律法规,尊重国际学生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促进不同文化背景学生之间的交流和了解。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学校招生计划,实行信息公开,选拔优秀国际学生。

第七条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语言能力,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要求,申请出具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学校国际学生招生以学术能力为主要评判标准,同时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人特长,促进优秀国际学生的发展。

第九条学校向国际学生提供招生宣传资料和网上咨询服务,协助国际学生了解学校的招生政策和报名流程。

第十条学校组织对国际学生进行面试和汉语水平测试,评估学生的学术能力和语言能力,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一条学校国际学生的培养计划要兼顾学术学习和文化交流,着重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专业的导师和志愿者服务,指导学生学习和生活,协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国际学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学校对国际学生进行必要的奖助学金和补助资助,鼓励国际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科研和文化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学校国际学生的培养计划要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进行评估,协助学生提高学习水平。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选择到中国中学深造。

为了规范和优化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招生对象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对象应主要面向高中学段的学生,即年龄在15岁至18岁之间的学生。

同时,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适度扩大招生对象的范围。

3.政策保障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到中国就读,中学学校应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提供奖学金、提高入学的便利性和简化手续等,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

4.入学条件外国留学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包括:学生应具备中等教育阶段相应国家的学籍;学生能够适应中国中学的教学环境和学习要求;学生能够提供与学习和生活相关的必要资金。

5.语言要求对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要求,中学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一方面,可以要求学生通过相应的语言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雅思或托福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不具备足够语言水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语言培训机会。

6.课程设置中学学校在招收外国留学生时,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合理设置课程。

除了普通的语言、数学、科学和人文社科等课程外,还可以增设一些特色课程,如中国文化、书法、武术等,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7.学校管理中学学校在管理外国留学生时,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团队,负责学生的招收、教育、生活和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与学生家长和保护学生权益的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安全。

8.文化交流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留学生,中学学校应加强与他们的文化交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

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和交流项目,可以增进中外学生的友谊与了解,促进文化融合与互鉴。

9.师资培训为了适应外国留学生的教育需求,中学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工作。

培训教师的跨文化教育意识,提升他们的外语水平和教学能力,以更好地满足外国留学生的学习需求。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制度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制度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国际学生来到不同的国家进行学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这些国际学生,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国际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入学与注册、学习与生活、考核与评价、退学与毕业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学生、管理制度、招生与录取、入学与注册、学习与生活、考核与评价、退学与毕业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国际学生选择到国外学校进行学习。

对于学校来说,国际学生的到来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这些国际学生,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国际学生管理制度,以确保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顺利进行。

二、招生与录取1. 招生标准:学校应制定明确的国际学生招生标准,包括学历背景、语言能力、科学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国际学生的国籍、文化背景等特殊因素。

2. 招生渠道:学校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教育展览、合作机构等多种渠道招收国际学生,以拓宽招生渠道。

3. 录取程序:学校应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国际学生录取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审核、面试、考试等环节。

录取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者,并提供录取条件和入学须知。

三、入学与注册1. 入学流程:学校应为国际学生提供详细的入学流程指导,包括签证申请、住宿安排、健康检查、校园介绍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提供入学须知和相关文件。

2. 注册手续:学校应为国际学生提供便捷的注册手续,包括选课、缴费、办理学生证、办理住宿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以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四、学习与生活1. 课程设置:学校应根据国际学生的需求和专业特点,合理设置课程,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选修课程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必要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2. 学习辅导:学校应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辅导,包括学习习惯培养、学术规范教育、学习方法指导等。

国际教育学校管理制度

国际教育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和管理。

2. 学校设立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 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三、招生与入学1.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录取等工作。

3. 学生入学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录取。

四、教育教学管理1. 学校按照国际教育课程体系设置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2.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备国际教育背景和教学能力。

3. 学校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4. 学校建立学生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

五、学生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2. 学校设立学生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活动组织等工作。

3.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需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4.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1.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2. 学校设立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项目的洽谈、实施和管理。

3.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国际交流活动,拓宽国际视野。

七、后勤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 学校设立后勤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安保等工作。

3. 学校加强后勤设施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八、财务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安全。

2. 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3.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九、奖惩与考核1. 学校设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学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定期考核。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与管理制度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与管理制度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与管理制度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国际学生涌入了我国的学校。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与管理制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讨论国际学生教育与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招生与宣传学校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招生团队,通过多种途径吸引国际学生。

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国际学生宣传工作,展示学校的优势和特色。

二、入学申请与筛选学校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入学申请与筛选机制,确保国际学生的学术水平和语言能力符合学校的要求。

筛选过程要公正、透明。

三、学生接待与住宿学校应该设立国际学生接待中心,负责国际学生的接待、住宿和生活指导。

同时,学校应该提供良好的住宿条件,为国际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学术指导与辅导学校应该为国际学生提供学术指导和辅导,帮助他们适应学习环境和提高学术水平。

学术指导和辅导应该根据国际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量身定制。

五、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学校应该根据国际学生的需求和特点,设置适合他们的课程。

同时,学校应该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国际学生的学习效果。

六、文化交流与互动活动学校应该组织各类文化交流与互动活动,让国际学生了解中国的文化和习俗,同时也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文化。

这种交流和互动能够促进国际学生与本国学生的融合。

七、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学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国际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心理问题。

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国际学生的人身安全。

八、留学生评价与反馈机制学校应该建立一个留学生评价与反馈机制,听取他们对学校教育与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种机制,学校可以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与管理制度。

九、国际学生管理人员培训学校应该对国际学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国际学生的需求。

十、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学校应该与国际学生的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

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对国际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学校招收留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招收留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招收留学生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现今,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赴外留学。

为了满足国际学生的需求,学校招收留学生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然而,学校面临着管理这一多元群体的挑战,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招生和管理制度。

二、招生程序学校招收留学生的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并且与国际学生交流合作机构紧密合作。

首先,学校应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发布招生信息,包括招生条件、申请流程和截止日期等。

其次,学校需要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如语言能力测试和学术成绩要求等。

最后,学校应当对申请者进行评估、筛选和录取,并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招生计划与监管学校招收留学生的计划应该合理制定,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招生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等资源,以确保留学生能够得到适当的教育和服务。

四、签证与入境手续学校应当在学生获得录取通知书后,为其提供签证指导,并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招收留学生的学校应与国内外移民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确保学生能够顺利获得签证并安全进入学校。

五、留学生生活辅导学校应当为留学生提供全方位的生活辅导和支持。

这包括提供住宿安排、健康保险办理、社会文化适应指导等。

通过定期的活动和交流,学校还可以帮助留学生建立友谊和提升跨文化交流能力。

六、学术支持与培养学校应当为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术支持和培养机会。

这包括为留学生提供专业课程、英语语言支持和学术指导等。

学校还可以与国际合作伙伴合作,提供双学位或交换项目等,以丰富留学生的学术经验和视野。

七、安全与保护学校必须确保留学生的安全与保护。

首先,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并在校园内设置警示和安全设施。

其次,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紧急事件应对预案,并提供紧急联系人的信息。

再次,学校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留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评估与监测学校招收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必须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通过收集学生的反馈和建议,学校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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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

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九条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条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

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

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高等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校内管理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第三十二条中国政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国际学生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委托高等学校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当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五条外国人申请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七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八条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

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监督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国际学生培养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六条中国境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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