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保障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定期组织安全技术检查和设备维护,及时处理隐患和故障。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原辅材料。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立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制度,组织员工参加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执行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培训,以确保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高效,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冶金企业要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保证人员培训和设备设施的完善。
冶金企业还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五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监督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企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进行全面、定期的检查,包括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和评估、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考核等。
第七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同时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在事故发生时,冶金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视技术创新,推动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加强对新技术设备的评估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的可靠性。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冶金企业还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行业协会的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第十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提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负责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与装备冶金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与装备,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冶金企业在投产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冶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测与评估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与评估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对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事故应急预案冶金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故,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冶金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奖励对冶金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处罚对冶金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惩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进行信用评价,形成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冶金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督促。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国内从事冶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及时记录和整理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查第九条冶金企业从事冶金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审查。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预防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冶金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如下规定:
第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冶金企业内部生
产安全管理和对外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条冶金企业内部生产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员工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得到落实。
第三条冶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做
好化学品、燃气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理工作,确保不发生燃爆等意外事故。
第四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避险
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持设备
和工艺合理、完好,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冶金生产的企业,并应当由企业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和执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生产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和措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汇报制度和安全督察制度,并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测和预警系统,定期检测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满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工作岗位安全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追责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不安全生产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消防设备,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领导责任制冶金企业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各职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职责落实到人、到岗位、到操作流程。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3.职业健康管理冶金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职业卫生检查及其他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工作。
三、安全生产标准与措施1.标准冶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2.作业安全措施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3.应急管理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时的迅速应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1.安全生产检查冶金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评估冶金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评估制度,对新建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估,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冶金企业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六、附则本规定由冶金企业领导组织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补充和执行。
任何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河北省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内的所有冶金企业,包括冶金矿山、冶炼厂、炼钢厂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下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岗位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要求,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据其履职情况进行评级奖惩。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安全地进行各项作业活动。
第九条应急救援措施企业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条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机构河北省设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机构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安全设施设备是否达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安全培训是否到位等。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机构应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冶金企业应当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煤矿、金属矿山、冶金厂及其相关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原则: 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法、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教育。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本企业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和保存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和记录。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冶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冶金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冶金企业负责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制止,要求立即整改,责令停产停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冶金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加强科技创新,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工艺设计和生产操作,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材料。
第五章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023年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冶金行业的快速增长,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确保冶金企业的员工安全和生产运营的可持续性,2023年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特此出台。
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系统、有效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为冶金企业提供必要的法规指导和监督,并对冶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完善和执行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实质性支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运营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持续改进。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事故并降低损失,确保员工得到及时救援和医疗救治。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安全生产信息,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第十条冶金企业应设立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更新和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安全生产责任人开展工作,并配备合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一: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规定二:冶金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确定隐患排查整改计划,并建立隐患清单,定期对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规定三: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和分析安全生产数据,制定相应的措施和预防控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规定四:冶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证设备、仪器等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规定五:冶金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中能迅速有效地进行逃生和自救。
规定六: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规定七:冶金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对承包商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外来人员在企业内的安全。
规定八: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考核标准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九: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指导,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冶金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按照规定进行。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冶金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冶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冶金生产安全的企业及其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进行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向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评价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台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的培训。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同时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检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调查,不得违法抗拒、拒不配合。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条文释义】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冶金企业生产过程客观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重大危险源,但法律未将其列入高危行业,没有建 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同时”审查等行政许可制 度,弱化了监管效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这样才能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冶金企业安全管理, 要求其严格按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使容易发生事故的生 产环节得到有效得到有效控制。
反《本规定》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 附则(共1条,是有关《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
定)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 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其中,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单位属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此,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16
第二章 安全保障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条文释义
炼钢厂安全科 2012.4.25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8号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
18
第二章 安全保障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冶金企业的全面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以科学技术为依托,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明确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和社会监管。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和时限。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并处理事故。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
评估
评估危险源的风险等级,确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威胁性。
3
控制
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降低风险程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
标准化认证
通过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申请 标准化认证,提升企业安全管理 水平。
表彰荣誉
建立表彰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和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生产规定保障冶金企 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制定安全准则和制度,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确保安全的质量和效 益。
监管单位
协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企业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从业人员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确保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日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促进企业各项业务稳步发展。
1 环境卫生
实行日常清洁和废弃物分类处理,保证清洁卫生生产环境。
2 设施设备
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标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合理执行
确保从业人员稳步执行规程, 将安全规程落实到实际操作上。
3 员工素质
员工必须熟悉自己的工作和企业安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必须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经过各项检查和确认,才能获得全生产许可证。
1 生产许可证申请
2 生产许可证审批
企业需要填写申请表,检测和确认生产资质。
生产许可证需要经过审理委员会的严格审批 审核。
6、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第八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金属冶炼企业按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修正)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冶金矿产品开采企业及无资源保障的小型选矿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或者整合重组,淘汰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损害和污染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选矿工艺和设备,推广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冶金矿山行业的整体装备和技术水平,促进冶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或者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五条因冶金矿产品生产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按不低于实际损失的原则予以赔偿。
按前款规定予以赔偿时,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协议。
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完善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第七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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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第八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金属冶炼企业按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登记建档,落实监控责任。
登记建档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机制,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冶金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冶金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冶金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冶金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工程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承包费用。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冶金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生产作业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
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购买时应当确认其已取得安全标志。
煤气管网的有压设备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检测检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对冶金炉采取防止铁水、钢水喷溅、爆炸的措施。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铁水、钢水包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冶金企业从事厂外钢水、铁水运输的,应当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运输钢水、铁水的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运输过程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工作,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焦化副产品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作业环境,油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三条煤气柜不得建设在居民密集区,应当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并应当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编制煤气柜事故应急方案。
煤气管网应当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防止超压运行。
第二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设立煤气防护站。
煤气防护站应当承担煤气区动火作业和带煤气检修作业的监护任务以及煤气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足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救护器材、救护车辆及充填泵等相关设备,并保证所有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冶金企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并经本单位有关专业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派专人到检修现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冶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冶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企业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复制;(三)责令企业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冶金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监督检查人员配备进入有关现场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检查仪器,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在安全资格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二)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按规定将使用情况、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三)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的。
第三十四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按要求购买和使用的;(二)对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三)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高危作业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