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校外兼职导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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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校外兼职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兼职导师”)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人员在我校兼职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须获得我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通过学校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
第三条根据学位授予类别不同,校外兼职导师分为学术学位校外兼职导师、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
第四条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与续聘,按照《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潍医研字〔2013〕5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潍医研字〔2017〕15号)执行。
第五条校外兼职导师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持立德树人,用高尚的人格风范、严谨的治学精神、深厚的学术造诣,为广大研究生树立典范,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根据二级学院(系)或者学科的需要,参与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
(三)参与制订或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督促研究生切实落实个人培养计划。为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四)根据二级学院(系)或者学科的需要,承担一定的研究生课程教学,指导研究生教学实践(实习)等。
(五)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筛选、学位论文撰写等进行全过程的指导,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等工作。
(六)引导研究生了解、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成果及学术发展动态,按照规定指导研究生按时发表学术论文。应尊重和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在指导我校研究生过程中,由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应为潍坊医学院。
(七)对研究生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负责。
(八)强化研究生日常管理,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主动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就业压力等,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良好心理素质。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确保研究生人身安全。
(九)主动加强与学校、二级学院(系)、学科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校外兼职导师与学校的良好互动。
第六条校外兼职导师的权利:
(一)享有潍坊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
(二)根据指导研究生实际工作量,获得酬金。
(三)根据指导研究生实际情况,与校内导师一起参与课题的联合申报、研究成果的署名。
第七条二级学院(系)是校外兼职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校外兼职导师的推荐、管理等相关工作。二级学院(系)和学科应加强与校外兼职导师的联系,积极组织校外兼职导师间的交流,创造条件使校外兼职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八条二级学院(系)应对新聘任的校外兼职导师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把握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和规律,提升指导能力。
第九条二级学院(系)应根据校外兼职导师参与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对其进行评价和考核。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导师岗位职责的校外兼职导师,学校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对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外兼职导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