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路在何方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物质需求逐渐增加,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机动车为我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造成诸多交通事故,我们应该好好反思,并予以治理。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更是残忍地夺走了人们宝贵的生命,给事故受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在2010年设立,它是我国财政部同四大部门联合发布的试行办法,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此,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开始走进人们的视线中来。
我国很多省市开始陆续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其中,有些地区针对救助基金制度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
但是在实际生活运行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各地救助基金标准不统一、救助来源不稳定、救助基金制度缺少社会监督等问题。
为了顺利处理交通事故,及时救治受害人,解决事故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地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的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重视起来。
文章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特征和设立的必要性先入手,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阐明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特征,以及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价值和其具有的现实意义两方面对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进行阐述。
又通过对我国现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的描述,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选取典型的案例,深入剖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现今存在的问题。
举域外的英国、德国和日本几个国家现今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找出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相类似的救助基金设立情况进行分析,取长补短,为我们如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提供经验和启示。
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者:张东莹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12期摘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从2004年确立以来已10余年,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公众对于此项制度依旧并不很了解,此项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也并不理想。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增高,笔者试着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本内容、该项制度的定位,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角度出发,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普通公众对此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能更好的使用此项制度,并通过提出完善化建议,使此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救助基金;强制保险;救助范围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述2004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要设立此项制度,在随后2006年实施的保险条例进一步对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确。
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具体试行办法,该《办法》中对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做出了详细规定,至此该项制度在我国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建立起来的,用于抢救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身体伤害之人或支付死者丧葬费的基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通过法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此项制度是由法律设立的在事故赔偿责任人之外,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员给予的一种公益性质的人道救助。
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也不断增加,与之伴随的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死亡事件也日益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救助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三)救助基金孳息;(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五)社会捐款;(六)其他资金。
本省交强险保费的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及时将提取资金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六条救助基金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核定并予以保障,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救助基金建立救助费用争议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
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进行专家审核。
改革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设想
是 受伤 人员的 医疗 费支 、垫付难 。一 旦发生交通 事
1 . 3审批流程复杂繁琐
试行 办法规定 了救助基金 的筹集 、使 用 、管理和
故造 成人员受伤 ,轻 者在 医院观 察 ,重则住 院治疗 , 随之 而来的检查 、治疗 、住 院、护 理 、营养等费用 开 支 少则 数 干 ,多 则数 万 、数 十万 。7 2 d \ B - , J l  ̄ 9 抢救 费
险 ,具有赔偿 能力的 ,处理 起来相对容易一 些 。如果 赔偿责任 人没 有赔付能 力 ,或者肇事逃逸 ,受害方不 能得到安慰 和赔偿 ,在 人财两空的情 况下 ,其悲痛和 愤怒可想而知 ,办案交 警就不仅仅是 两头受气那么 简 单了 。笔者 曾经办理 的许多交通事故 案件 ,特别是群 死群伤恶 性事故 ,最难 、最 棘手的就是 肇事责任人 没
有赔付 能力 ,发生这 样的事故 ,往往 成为影响稳定 的
严格 、审批流程过于 复杂繁琐 ,导 致救助基金 大量积 压 。几年 来 ,各省 、市 、区救助基金 的库存都在 数亿 甚至 数十亿 ,每年 还在不停 的增加 。半月谈 曾刊文 : 累计 收入超 过 2 0亿 元的广 东省 交通事故 社会救 助基
中在市级政府分管领导手中 。许多需要 申请救助基金的 当事人 ,往往在 复杂繁 琐的审批流程 前望而 却步 。
受气是事故处 理常态 。二是 遇难者的赔偿难 。交通事
故如果造成 人员死亡 ,赔偿 责任人有 交强 险和商业保
1 . 4救助 基金大量积压
由 于 救 助 基 金 救 助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使 用 条 件 过 于
用和几个月甚至几年 的医疗 费用相 比 , 就微不足道了 。
现实 生活中 ,媒体 时有披露 ,1 2 0救护车互相争抢 交
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是 目前切 实可行 的举措 ,能 够保证救 助基金有 充足 、稳 定的资金来 源。通过拍 卖 “ 吉祥 ” 车辆号
牌 或有偿 自选 车辆号牌 、发行 专门的彩 票等也是 可供 选择 的措施。
根据 《 交强 险条 例》 及 《 办法》 的规 定 ,
救 助基 金 的来 源包括 以下几个 方面 :一是 按 照交
现象 ,故 《 强制汽 车责任保 险法》 不采用政 府
拨款 的方 式作 为基 金 的来源 。特 S ̄, 金之 所 Et I 偿基 以从 汽 车所有 人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中抽 取 一 定 比例 , 而不 在保 费之 外另 行 由汽 车所有 人缴 纳 ,是 因为 另行 交纳 必然 又增 加额 外 的成本 ,实 无必 要 ,既 然法 律要 求 汽车所 有人 强制 投保 强制 汽 车责任 保 险 ,在 保 费 中 包 含 应 分 担 的 基 金 份 额 ,一 并 缴 纳 ,实施 起来更 为 便利 。 2 位求 偿 的所 得 。 .代 3 .基 金 的孳息 。依 《 团 法人 汽 车 交通 事 财
州的 “ 未获判决 补偿基金 ”等。我 国台湾地 区 类似于大陆救助基 金制度的是 台湾 《 强制 汽车
责任保险法》 中所规定 的 “ 汽车交通事故 特别
补偿基金 ( 以下简称特别补偿基金) ”制度。 ( ) 我 国 台湾地 区特 别补 偿基金 的来 源 一 特别补偿基金作为财 团法人而成立 ,其资金 来 源包括 如 下五 个方 面 。
号 :0 SD 20 0 的部 分成 果。 9J80 1)
[ 收稿 日期 ]2 1 — 2 1 01 0 — 6 [ 作者简介 ]龚鹏飞 (94 ,男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交通 管理教研 室讲 师 ,东南 大学交通学 院博 士研 究 17 一)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重构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7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1 期摘 要: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具有保障、救助以及补偿功能。
现阶段,我国虽初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但该制度仍存在重大瑕疵,因此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迫在眉睫。
一方面,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制度;另一方面,应提高救助基金救助的力度,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重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自施行以来,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效力层次过低,各省市以及区县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域纷纷制定实施办法和意见,各地关于救助基金的实践做法也迥然不同。
救助基金实施效果不佳,启动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复杂,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条件严苛,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和金额有限,诸多因素导致救助救济制度实践的低效。
因此,对救助基金制度进行重构,弥补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不足尤为重要。
一、重构救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济体制之一,其与侵权责任制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一体化救济体系。
1.救助基金制度的功能随着道路参与人员风险意识的提高,通过购买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分散风险已成为普遍的共识。
在侵权责任制度、商业保险制度、救助基金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四元救济机制中,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被滥用的情形较为普遍。
在课题组的问卷调查中,37.04%的驾驶人员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被滥用;59.26%的驾驶人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弥补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不足,87.04%的驾驶人员认为在受害人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制度得到赔偿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使受害人有效获得救助并得到及时抢救,75.93%的驾驶人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帮助弱势群体,有利于创造和谐、互助的社会道德文化。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做到及时、有效救助受害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法筹集和使用的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财政、道路运输企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等,具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医疗费、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基金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基金筹集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金,确保筹资生效后及时汇入基金账户。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救助对象的合理需求,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基金使用申请制度,救助对象申请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程序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救助,提供受伤证明、医疗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救助对象的认定应依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
第十三条救助申请者对救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请者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对于救助申请造假、虚报严重疾病、故意骗取基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对基金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细则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新中市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市区以外的县(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事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实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第四条新中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
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独立设立救助基金,应当报新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新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合办公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办”),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市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联合办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新中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六条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基金办是救助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追偿等工作。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八条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二)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孳息;(四)救助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垫付资金;(五)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 2 -后,全额纳入救助基金;(六)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七)其他资金。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进展救助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在于弥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缺乏,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机动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那么可能出现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的情况。
作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展社会救助的新的法律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方法?在一年多的试行过程中,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能否充分表达社会救助的本质属性?在运行中是否能满足我国的国情需要?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总结和思考的问题。
本文的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和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交通救助上的缺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征收补偿作者简介:朱文亮,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和特征根据2010年1月1日开场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方法?〔以下简称?试行方法?〕第二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有以下特征:?豎第一,从来源上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社会公益性基金,它既不是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不是交强险的保险金。
第二,从作用上看,其主要使用于先行支付,应急支付,而不是无偿给予。
第三,从操作方式上看,它的运作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以及一整套程序限制和额度限制。
第四,从救助对象上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交通事故方面的特殊性质的公益救助基金,其救助对象只能救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受害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用的发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其资金的来源。
因此,我国?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5中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与死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也较为突出。
2009年9月财政部等中央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地根据《试行办法》相继出台结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措施”,逐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这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创新之举,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体系有着重大意义。
笔者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救助基金性质、追偿等问题作如下浅显探讨: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一次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概念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随后在第七十五条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和追偿进行概述:“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上对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否具有法律地位,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未作出规定。
《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以独立法人身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显而易见,如何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使之成为真正惠及民众、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之举,已成为法律界和各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
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性质及救助范围1、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一种资金借贷的民事活动。
救助基金是出于人道主义提前垫付的救命钱或丧葬费用,应当明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承担的是社会救助功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哪里来.doc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哪里来?道路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5%)抽取的。
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在中受伤的受害人,可以先行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抽取部分进行治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哪里来?哪些情形可以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5%)抽取的。
2、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自一部分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其他来源,如机动车缴纳救助基金费、捐赠等。
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垫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以上内容由整理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你好,被压死的是工人还是路人?您可以与我电谈详细描述一下案件情况,希望能够帮到您保护您最大的权益。
你好,南京李翔律师为你解答。
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如果住院的话,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没有影响,我方的全部损失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或者是要求对方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准备起诉状,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即可。
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近年来,在我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和完善社会福利政策的背景下,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明显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给社会成员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的群体而言更是难以承受。
为了尽快缓解受害者经济困难,恢复受害者正常的社会生活,我国政府在此基础上,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旨在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中央财政的规定,财政部安排资金支持事故受害人在受理事故索赔不及时或索赔金额欠缺情况下提供经济救助,实施垂直行政管理,以减轻事故受害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受害者的生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服务于受害者,支持组织及时和准确的社会救助,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维护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赔偿,改善受害者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救助的缺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分为财政支出、救助补偿、经济救助、赔偿审批和管理等几个方面,具体来说,财政支出包括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等财政支出;救助补偿分为死亡、残疾、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划分;经济救助分为经济补偿和社会援助,并按照受理程序核实受害者的经济困难程度;赔偿审批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承办事故受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赔偿事宜;管理要求参与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模式,并加强对受害者的维权监护。
针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我国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规定,用以促进交通安全,强化社会保障。
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申请社会救助时,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和办理。
在此基础上,各地有关部门还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受害者的赔偿及维权服务,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公平的补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真正实现受害者的社会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帮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解决经济困难而设立的。
目前基金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管理不规范、筹资不足、政策缺失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规划和管理,提高筹资水平,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
通过这些改善路径,可以有效提升基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帮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
在未来,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基金的监管和透明度,提高社会参与度,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路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懈努力和持续关注。
希望通过不断的改进,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规划和管理,筹资水平,政策措施,监督和评估,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是每年造成大量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社会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数据,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近30万人,受伤人数更是惊人。
面对这些惨痛的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运而生,旨在为事故受害者提供救助和补偿,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事故受害者的困境,却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各地基金规模不一,运作机制不够完善,筹资水平较低,政策措施不够全面,监督评估不力等种种问题,导致基金运行不够高效和透明,限制了其救助效果的发挥。
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种种问题,亟需寻找出改善路径。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规划和管理、提高筹资水平、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等四个方面的改善路径,为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2. 正文2.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资金不足问题。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资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强制保险费用,但是由于保险费用往往难以覆盖全部事故赔偿和医疗费用,而政府拨款有限,导致了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
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 (2)
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文将称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其一是发生在机动车道的交通事故,其二是肇事者所驾驶的机动车没有缴纳交强险,其三是车辆在肇事后发生了逃逸,需要动用该项基金进行垫付。
可垫付的费用项目既包括关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医疗抢救费用,也包含丧葬费用。
其是社会救助的一种类型,完善救助基金制度对于十九大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救助基金来源、使用、追偿以及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体制、资金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我省在2017年11月1日也正式开始实施救助基金制度,但是,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
本文是关于政府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进行探索,认真分析了江苏省相对完善的救助基金制度以及我省复制江苏模式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结合我省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宏观层面寻找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以探索出新的解决途径,能够让受害者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公共管理;社会救助基金;目录一、绪论 (6)(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6)(二)论文的研究内容 (6)(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7)(四)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7)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理论分析 (8)(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及基本概况 (8)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涵义及本质 (8)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定位 (8)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交强险的关系 (9)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10)5、我国及其他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概况 .. 10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理论 (12)1、社会救助理论 (12)2、新公共管理理论 (12)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 (13)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的初步实践及价值体现 (13)(一)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借鉴价值 (13)(二)我省借鉴江苏模式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14)1、立法意图转化为立法效果的必然趋势 (15)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15)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15)(三)江苏省经验对我省的几点启示 (15)1、政府需强化公共服务市场化意识 (16)2、健全监督体系,部门相互配合 (16)3、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 (17)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7)(一)我省社会救助基金政策保障不够完善 (17)(二)救助基金救助范围有限,救助程序审核时间长 (18)(三)救助基金补偿力度有限 (18)(四) 救助基金宣传不到位 (19)(五)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缺乏保障 (19)五、完善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对策思考 (20)(一)加快政府社会管理规划体制创新,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保障 (20)(二)拓展救助对象范围,简化基金申请程序 (20)(三)从政府财政支出增加救助基金的补偿限额 (21)(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加救助基金的知晓程度 (21)(五)明确追偿对象以及完善基金实现追偿权的法律措施22 结语 (23)参考文献 (23)一、绪论(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自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状况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生活日益丰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的来源有哪些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五个方面: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
热门城市:赤峰律师阜新律师即墨市律师通辽市律师辽阳律师平湖市律师兴安盟律师葫芦岛律师扬中市律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即使对方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也可以先治病救人,减少人员伤亡。
下面,小编将会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的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对遭遇肇事逃逸的受害方来讲,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无异于“雪中送炭”的“救命稻草”,但媒体爆料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未能发挥其真正作用,10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沉睡8年,受害者权益无法保障。
▲二、设立的目的国家立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设立8年后仍是“镜花水月”——钱很多,就是拿不到,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迟迟无法变为现实。
广东省仅惠州、深圳、中山、汕头等市成立了相应基金,多数市至今没有动静,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没有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受害人无助,交警也很头疼。
资金有限难题由于救助基金资金有限,惠州市暂不能对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都给予救助,按惠州辖区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者都进行救助,每年需要的资金在8000万元以上。
因此,救助基金主要是针对疑难、逃逸、生活特别困难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给予救助。
▲三、资金难题操作标准难题上海在全国第一个创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不过,上海至今仍没有救助基金的具体操作细则。
基金谁来牵头、谁来管理、谁来运作、谁来监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牵头部门,救助基金工作的责、权、利界定不清晰,许多部门态度不明,处于观望状态。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体系、功能和主体定位-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体系、功能和主体定位-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2010 年元旦,由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开始实施。
从而使我国在形式上初步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
自彼时起,各方争论、建议之声不绝于耳。
综合而言,对救助基金的意见主要集中在: 基金的法律地位、内部组织机构、政府财政预算应承担基金资金的补充比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费提取比例确定原则、基金的资金安全保障、基金违反救助义务时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受害人及其亲属等直接请求权等问题悬而未决。
此外,救助基金没有建立中央级国家统一运行机制; 救助对象过于狭小;救助的损失范围过于狭窄; 救助基金的赔偿限额缺失; 与救助基金间争议解决的程序缺失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的救助基金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即存在先天不足之处,而其在实践中的运行亦有问题。
时至今日,尚有辽宁、黑龙江、湖北、贵州等省没有建立省级救助基金,而仅靠一些地市自行解决,致使救助基金的覆盖面大打折扣,远未能发挥其应有之功能。
其实,前面所总结的《办法》中的那些问题仅仅是表象而已。
在笔者看来,真正的问题是: 我们也许从来就没有对救助基金的制度定位问题进行过深入思考和研究! 若想建立一个相对健全的救助基金制度,我们必须要厘清的是: 救助基金在相关制度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我们期盼它发挥哪些功能? 以及相关主体在救助基金中扮演什么角色? 承担哪些职责? 这些问题不搞清楚,恐怕我们的救助基金制度难于走向完善。
一、救助基金的体系定位救助基金的体系定位系指其从属于哪些法律体系,并在其中处于何种地位。
笔者认为,救助基金所属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 救助基金系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体系中的一元,为交强险的补充制度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补偿上,基本上采取的都是三元化救济体制: 一是通过侵权责任制度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害; 二是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补偿受害人; 三是在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得到补偿的情形,诉诸救助基金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社会救助,交通事故,管理模式]重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
重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资金。
是对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行动。
文章以H省为例,对重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如下分析。
关键词:国家政策;必要性;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一、国家和H省重塑前政策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明确设立救助基金。
2006年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救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作了原则规左。
2009年,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以下简称五部委第56号令),对救助基金来源、使用、追偿以及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体制、资金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
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H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H省救助基金管理的基本框架。
规左H省“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管理体制,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
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要求“各地应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机主管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龙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
"省、市、县(市)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二、重塑救助基金管理模式的必要性(-)机构设立困难,工作推进较慢在当前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下,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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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于救 助 基 金 资 金 的筹 集 渠 道 关 《 求 意见 稿》 资 金 筹 集 渠 道 限 制 征 将 在 : 交 强 险 的保 险 费 中提 取 一 定 比例 资 金 、 保 险 公 司经 营 交 强 险 的营 业 税 返 还 资 金 、 未 投 交 强 险 的 罚 款 、 责 任人 的 对 向 追偿资金 、 救助 基 金 孽 息 以及 其 他 资 金 , 这 是 偏 离 救 助 基 金 社 会 救 济 属 性 导致 筹 集资金渠道的结果 , 由于 罚款 、 偿 和 孽 追
救 助基 金 ?
答 案 很 简 单 : 交 强 险》 作 用 有 限 , 《 的
无 法保 证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者 都 能 够 获 得 强
制 保 险提 供 的 救 助 保 障 。 例 如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交 通事 故 受 伤 人 员 常 遇 救 治 费 用 的“ 洞 ” 以交 通 事 故 常 见 的骨 折 伤 黑 , 害为例, 般情况 下, 一 四肢 骨 折 伤 者 的手 术 费 、 院 费等 要 花 3 元 , 颅 脑 损 害 住 万 而
限 定 、 助 基 金 不 足 垫 付 、 助 基 金 管 理 救 救
因 , 这些 车 辆 大 多 没 有 参 与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 只 要 发 生 以上 这 些 类 型 的交 通 事 故 案 件 ,受 害 者 都 不 能得 到 强 制 保 险 提 供 的救 助 保 障 。 为 了 弥补 机动 车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的 缺 陷 ,确 保 交通 事 故 受 害 者 及 时获 得 基 本
救 助 基 金 的属 性 , 设置 的运 作 程 序 显 然 偏 离 了社会 救 济 的 轨道 。
和使用 、 理、 则、 则六章组成 的《 管 罚 附 征 货 车 等 低 档 次 机 动 车 占全 国机 动 车 总 量 求 意 见 稿 》 对 救 助 基 金 管 理 体 制 、 金 7 % , 资 0 以上 , 于 管 理 水 平 和 经 济 能 力 的 原 基 来 源 、 取 比 例 、 付 范 围 、 救 费 时 问 提 垫 抢
下 人 权 至上 理 念 的 日渐 显 现 。 《 求 意 见 稿》 救 助 基 金 垫 付 范 围 征 将
由拒 绝 提 高 交 强 险 保 险 费 的 比例 ,可 见 救 助 基 金 将 存 在 两 大 矛 盾 : 一 是 大 量 亟
待 救 助 的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者 与 救 助 基 金 资 金 缺 口 大 和 资金 收 不 抵 支 之 间 的 矛 盾 :
最 高人 民法 院等 部 门 及 各 省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发 了 《 于 征 求 < 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下 关 道
肇 事 者 多 为 逃 避 承 担 高额 的 民事 赔 偿 责 会 救 济 归 属于 社 会 保 障 体系 。 任 , 照 保 险 合 同 , 险机 构 又将 拒 绝 赔 按 保 自然 ,救 助 基 金 的资 金 筹集 和运 作
息 极 为 有 限 , 以及 保 险 机 构 将 以种 种 理
强 险》 实 践 证 明 , 进 的立 法 思 想 并 不 的 先
一
险 外 设 置 其 他 机 制 来 保 护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者 的 一 些 先进 做 法 , 决 定 在 实 行 《 强 交 险 》 同时 , 立起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作 为 强 的 建
会 救 助 基 金 管理 暂行 办 法 ( 求 意 见 稿 ) 征
意 见 的通 知 > , 》 由总 则 、 助基 金 的 筹 集 救
偿 ; 如 两 轮 摩 托 车 、 用 运 输 车 、 速 模 式 应 当在 社 会 保 障体 系 允许 的框 架 下 又 农 低 进 行 , 惜 的 是 《 求 意 见 稿》 有 明 确 可 征 没
的救 治 ,我 国 政府 借 鉴 发 达 国家 在 交 强
等 做 出 了相 应 规 定 ,但 对 道 路 交通 事 故 社会救助基金 ( 以下 简 称“ 助 基 金 ’属 救 , ) 性 、 金 来 源 渠 道 、 偿 方 式 、 理 体 制 资 补 管 等 重 要 原 则 的界 定 依 然 含 混不 清 , 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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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社会救助基金 路在 何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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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财 政 部 在 征 求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 !公 安 部 、 监 会 、 生 部 、 业 部 、 , 保 卫 农
付 限 额 , 保 险 机 构 将 因此 拒 绝支 付 抢 救 构 负 责 垫 付 抢 救 及 丧 葬 费 用 的救 助 , 这 费 ; 再 如 当 前 驾 车 逃 逸 或 者 弃车 逃 逸 的 交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节 节 攀 升 , 其 原 因 , 究 足 以说 明救 助 基 金 完全 脱 离 了 保 险 的 范 畴 , 有 相 当明 显 的 社 会 救 济 属 性 , 社 具 而
定 能够 达 到 良好 的社 会 效 果 。 Βιβλιοθήκη 一一 一、
关 于救 助 基 金 的属 性
制 保 险 的配 套 制度 , 这 足 新 一 届 党 和 政
既 然 已有 《 强 险》 为 何 还 要 设 置 交 ,
府 领 导 以人 为 本 、 关 爱 弱 势 群 体 理 念 的 具 体 表 现 ,也 是 执 政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界定在 “ 交通事故 受害人人 身伤亡的丧
葬费用和受害人部分或全 部抢救费用 ” ,
二是 高度 现代化城市与贫 困县区之 间严
重 的 收 支 不 平 衡 矛 盾 , 须 质 疑 , 助 基 无 救
说 明 救 助 基 金 的补 偿 对 象 不 局 限 于 保 险 金 的 资 金 筹 集 与 汽 车 拥 有 量 成 正 比 关 合 同 的 存 在 与 否 ,只 要 是符 合 交 通 事 故 系 , 京 、 海 等 现 代 化 城 市 一 年 死 亡 人 北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