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功能和作用的再审视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起诉和受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案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三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二)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再审申请应当在何时提出?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第五条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一)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三)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发改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发改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发改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总结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发改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总结1一、基本情况xx年,我县十分重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层级监督手段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了行政复议工作。

xx年以来,我县行政复议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涉及领域日益多样化,办案质量稳步提高,调解手段发挥重要作用,复议机关权威逐步确立,社会影响面不断扩大。

xx年,共收到复议申请26件,受理了24件,不予受理2件;涉及公安、土地、安全生产、建设等方面,其中,已经办结24件,其中维持3件,调解解决21件。

主要做法是:(一)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我们在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中感到,很多群众甚至包括不少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行政复议制度还很不了解。

为此,我们把宣传工作做为拓展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是注重发挥学法的示范效应。

每年4月29日,《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纪念日,政府法制办都在县电视台进行法制宣传,宣传《行政复议法》。

二是经常开展社会性常规法律宣传。

利用发放传单、电视、报刊、悬挂过街条幅等多种渠道,广泛宣讲。

三是突出宣传的针对性。

有针对性地讲解行政复议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定,消除申请人的担心。

四是举办培训班。

xx年4月11日,我们对全县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培训和统一考试,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强化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

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领导机制。

xx年,县里加挂了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二是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案件领导层层把关机制。

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办案人员——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这样一个工作流程,实行层层审查把关。

三是领导重视和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县领导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学习。

对一些拿不准的问题,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教。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
海关处理的
性质特
案件 证交所为被
告或第三人
人数多:重
大共同诉讼
国际贸易案
有涉外:涉 港澳台外案 件含
件 部分反倾销 案件 部分反补贴
案件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就低原则, 以原机关的 行政级别来 确定管辖法 院的级别
一般地域: 原告就被告
因行政行为 导致不动产 特权变动的 不动产案件 案件
不来的:原 告经传票传 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 庭
先走的:原 告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 庭
视为撤诉
不交钱的: 原告未按规 定的期限预 交案件受理 费,又不提 申请或申请 未获批准
原告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 重新起诉 的,法院不 予立案
但因诉讼费
撤诉的法律 后果
缴纳问题按 撤诉处理 后,原告在
国务院的复
议决定
省级人民政 府的自然资
源权属复议
决定
法律规定由 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 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 为可受案 不予受理的
公安机关出
法律规定由 入境管理机
行政机关最 构作出的有
终裁决的行 关普遍签证
政行为
、外国人居
留决定为最
具体行政行
终决定
为可受案 不予受理的
针对外国人
案件
和其他境外
人员的强制
复议改变后 再起诉,复 议机关被 告,原机关 第三人
诉讼代表
人:原告10
人以上,代
诉讼代表人 表人2~5人
和诉讼代理 。(2510)

委托代理
人:1~2人
公民代理:
缩限
一般原理:
先定被告再
定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 层法院管辖 第一审行政 诉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通过行政程序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要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把行政应诉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

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应届2020毕业季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应届2020毕业季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广播电视编导是为适应广播电视媒体的发展而设立的一个比较新的专业。

编导涵盖的范围很广,既不同于普通纸媒体的编辑,又不同于电影电视剧的导演工作。

一台精彩的文艺晚会或者一个精致的新闻专题片,除了摄像、记者等前期工作人员,编导的工作贯穿于整个节目制作始终。

下面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大家阅读。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一:1、新形势下广播电视台编辑工作的策略探析2、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培养探析3、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辑业务创新与发展研究4、解析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5、从微电影实验室建设探析创新人才培养路径6、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影视后期系列课程中的应用7、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改进8、广播电视新闻编辑的主体意识与受众意识9、广播电视编导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10、大学生手机视听APP使用状况调查研究11、新形势下地方高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发展对策分析12、广播电视编导在现实环境下的发展探索13、浅谈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与改进14、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对电视节目质量的影响分析15、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辑业务的创新发展16、媒体融合时代广播电视编导的转型17、从编导文化素养看节目质量18、不断提升广播电视编辑的职业素养19、编导专业“3+3”人才培养模式及运行机制20、广播电视编导在现实环境下的发展21、论广播电视编辑在工作中应具备的能力22、编辑职业素养对电视台发展的重要意义23、现代传媒中广播电视编导的核心作用2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再思考25、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导工作的改进策略26、“互联网+”时代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建设27、关于现代广播电视编辑工作创新的思考28、探讨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培养29、广播电视编导的素质要求分析30、大数据时代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复合应用人才培养模式探究31、传播学视野下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定位再思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二:32、论广播电视编辑的主体意识与受众意识33、新媒体视域下广播电视编导的职业素质探析34、关于广播电视编辑的综合素质提升研究35、广播电视编导的情商和培养措施36、如何提高广播电视新闻编辑综合素质37、全媒体视野下广播电视编导创作方式思考38、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背景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策初探39、广播电视新闻编辑的素质提升策略40、基于新媒体背景下广播电视编辑业务的发展和创新研究41、关于传播学视野下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定位思考42、浅谈如何提升广播电视新闻编辑素质43、试分析现实环境下的广播电视编导发展44、高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现状思考45、浅论岗位培训对提升编辑记者素养的作用--以威海市广播电视台岗位成才为例46、关于现代广播电视编辑工作的新思考47、浅谈如何提高县市广播电视编辑的素养48、对广播电视新闻编辑创新的分析以及思考49、关于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新型就业前景的思考50、提高广播电视编导综合素质的几点建议51、广播电视编辑的社会责任与创意策划研究52、广播电视编辑素质之我见53、广播电视新闻采编技巧及策略54、浅谈广播电视编辑的前景55、广播电视编辑研究的现状和趋势分析56、浅谈电视节目编辑57、对广播电视编辑的业务素养探讨58、以微电影实践教学促进编导专业学生能力培养59、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师徒制工作室”实践技能培养模式研究60、全媒体背景下电视编辑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61、互联网时代编辑的华丽转身62、现代广播电视编辑工作创新分析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三:63、微课在3dsMax动画制作课程中的设计64、新媒体时代下电视导演应具备的素质65、广播电视编辑的现状及未来展望分析66、提高广播电视编辑综合素质的策略研究67、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培养的思路构建68、从微电影现状看校园微电影创作69、广播电视新闻编辑创新分析及思考70、如何提高广播电视编辑的素养71、浅谈新媒体时代下如何提高编导的综合能力72、中韩高校广播电视类专业比较研究73、广播电视编辑在当前媒体时代的创新与改进74、大数据时代广播电视编导多元化培养策略研讨75、高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发展现状思考76、广播电视编导在当前媒体时代的创新与改进77、县级广播电视编辑工作的创新78、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发展策略探究79、新媒体时代下的电视新闻编导策略80、管窥广播电视编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81、浅析人物纪录片中视听手段的综合运用82、探讨广播电视编导在现实环境下的发展83、探析新时期广播电视编辑的价值取向84、新时代下广播电视编导实践创新培养策略研究85、浅谈数字技术与广播电视编导的转型86、试论现代广播电视编辑工作创新87、广播电视编辑的媒介素养88、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与改进89、试论如何培养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90、浅析电视新闻的语言及编辑艺术91、探讨新时期广播电视台编辑工作能力的提升策略92、对新闻报道中煽情元素伦理问题的再审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四:93、应用型改革背景下地方高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发展方向探究9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人才培养现状、问题及对策95、浅谈新时期下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定位及人才培养96、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创新研究97、试论电视编导创新思维的培养98、广播电视编导在现实环境下的发展思考99、全媒体背景下广播电视编辑的转型100、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辑业务创新分析101、新媒体视阈下广播电视编导的职业素质探析10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分析103、创新思维下的电视新闻编辑转型104、广播电视新闻编辑的责任探讨105、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培养的探讨106、广播电视文艺编导的基本素质107、提高广播电视编导综合素质108、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109、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培养110、试论电视编导在节目中的创造性思维111、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培养探讨112、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对电视节目质量的影响113、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职业素质培养研究114、传播学视野下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定位考量115、当前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环境分析116、广播电视编导在节目中的创造性思维探讨117、网络语境下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突围118、广播电视编导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119、广播电视编导在新媒体背景下的创新和改进120、浅析广播电视编导的素质要求121、提高广播电视编导情商和培养创新意识的措施122、浅析广播电视编导的文化素养的重要性123、浅谈传播学视野下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定位124、播客在广播电视编导中的作用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五:125、广播电视编导制作与主持能力的统一研究126、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127、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局限性与开放性128、媒体泛娱乐化之观众审美需求129、电视剧创作与市场策划130、新闻主持人的个性化与栏目的个性化131、电视娱乐节目主持人的素质和理念132、论广播电视新闻的新闻敏感133、生活类节目的娱乐化与娱乐类节目的生活化134、论现代电视节目编辑观念对现实生活的影响135、试论纪录片创作结构形式136、电视节目编排中的文化因素137、浅谈县级电视台如何突出自办节目特色138、解析信息资讯节目的受众倾向139、论体育类谈话节目之体育明星专访140、由凤凰卫视的经验电视媒体品牌的塑造141、浅析探索类纪录片对娱乐元素的应用及影响142、从电视电影的传播特性看中国电影频道的竞争策略143、论如何提高谈话类节目的质量144、浅论历史题材记录片的叙事元素145、论受众在电视媒介中的主体心理和行为146、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综合性节目样式147、论名人访谈节目中的主持人角色148、从谈话节目看编导意识149、论中国音乐电视的民族性150、电视现场直播节目的策划151、中国电视情景喜剧的困境与突围152、试论广播文艺编导的修养153、试论广播文艺节目主持人人际交流艺术154、试论视听思维与听觉形象营造155、试论当代广播技术手段的发展156、电视气象节目“美女播报”的现象成因分析157、电视技术的发展对艺术创作的影响及对策158、解说词与文艺编导的成败赠送:86个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参考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论行政主体3、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4、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探讨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6、论行政立法7、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思考8、析行政许可标准和范围9、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10、行政处罚问题研究11、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2、行政强制措施研究13、论行政强制执行14、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关系之探讨15、论行政程序原则和制度16、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17、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设想18、论行政诉讼的功能19、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20、试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21、行政判决之研究22、浅析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23、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之研究2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25、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6、论行政立法体制27、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功能2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29、行政处罚程序研究30、论行政强制31、行政赔偿制度研究32、行政指导研究33、论行政许可3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5、行政越权与滥用权力研究36、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37、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38、行政侵权责任探讨39、论显失公正行为40、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1、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42、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43、论行政法治原则4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45、论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46、论行政行为的条件与后果47、行政合同研究48、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9、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50、行政执法研究51、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52、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53、中国加入WTO与行政法制改革54、论行政复议的范围与复议程序55、“双学位”的合法性探析56、媒体对食品安全监督作用的法律规范57、欧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及启示58、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路径59、行政罚款关乎执法公平正义60、试论公务员奖励规范的立法与完善61、兽药饲料监督执法文书制作问题的浅析62、浅析淘宝网络刷单中的“水军”现象63、行政决策的实质性正当程序之规制64、“报假警”行为的定性及其规制65、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意义、问题及完善66、检察权的职能拓展与行政立法审查制度的完善67、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法治政府部门的思考68、浅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招标工作的影响69、新闻评论监督司法的权利与限度70、论悔捐行为的无责理由、责任要件与风险防范71、论网规的软法属性72、我国大学规章制定权的法律规制研究73、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74、医事仲裁制度调查分析75、论开放社会中行政参与的合理界限76、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77、刍议权力清单制度建设78、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分析及纠纷应对策略研究79、个人低碳消费行政法义务确立的正当性检视80、论骨髓捐献者撤销权的行使边界81、中国网络安全形势及对策研究82、弱势群体公法保护视野下的社会帮扶问题83、中国宗法财产制度的道德性84、泔水饲喂畜禽违法现象的行政处罚难点85、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86、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程序性要求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程序性要求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程序性要求在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

作为一种针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以及程序性要求。

一、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判决、执行等环节。

1.立案行政诉讼立案是指当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书后,进行一定的审查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申请书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受理行政诉讼受理环节是指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接收、登记和分案等工作,确保案件能够正常地进行下去。

3.调查调查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查询,包括口头审问、书面调查等方式。

通过调查,法院能够确切了解案件背景、事实和证据,为后续审判做好充分准备。

4.开庭开庭是指法院召集当事人到庭,举行公开的听证和辩论,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适用法律和作出判决的程序。

同时,在开庭审理期间,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庭的正常秩序。

5.判决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调查和证据,做出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决定。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或者返还行政行为等不同的裁定。

6.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者裁定,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监督执行的一系列活动。

通过执行,才能够真正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司法公正。

二、程序性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求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听证原则、公开、独立、公正等。

1.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事实和证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听证原则听证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其权利。

同时,听证应当公开,使得各方当事人能够清楚地了解正在进行的庭审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布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民生司法”语境下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再审视

“民生司法”语境下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再审视
2 1 DF 0 0 0 0 7。
[ 作者简介] 刘燕玲 (9 1 , , 学硕 士, 17 一)女 法 河南上蔡县人 ,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 系教授 , 主要从 事行政 法学研 究。
会议 中最高人 民法 院和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工 作报 告 的亮 点 。“ 国家执行联 动” “ 、多元纠纷解 决机制 ” 等 关键词 印证着 我 国司 法机 关 在依 法保 障最 广大 人

行政 诉讼 中不适用调解 的理 由及 质疑
民群众 根本利 益 , 维护 社会 公 平 正义 的道 路 上 , 迈 出“ 民生 司法 ” 的坚 实 步伐 。具 体来 说 民生 司法包 含多方 面 的内容 , 如集 中查办 国家 机关工 作人员渎 职失职行 为 , 保护 群 众生 命 财产 安 全 ; 针对 执行 难 推动 国家执行联 动 ; 完善 纠 纷解 决 机制 , 轻 群众 减 “ 讼累” 苦等等 。 之
立行 政 审判 以人 为 本 的 服务 理 念 具 有 重要 意 义 。
[ 关键词] 民生司法; 行政诉讼 ; 调解 ; 由; 理 依据 ;可
行 性
[ 中图分类号 ] F 4 D ?
[ 文献标识码] A
制 宣传 ”使 当事人 通过合 法撤诉 , , 变相地适 用 了调 解 。这种 “ 法不依 ” 有 现象 的大量存 在 , 显示 的是指 导行 政诉讼 立法 理论 的 困惑 。只有 从理 论 与 实践
“民 生 司 法 ” 语 境 下 对
“ 政 诉 讼 不 适 用 调 解 ”的 再 审 视 * 行
刘燕玲 ,冉 赛光 ,郭 辉
( 央 司法 警 官 学 院 , 北 保定 中 河 [ 摘 要 ] 论 界 关 于 行政 诉 讼 是 否 适 用调 解 的纷 争 一 理 0 10 ) 70 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国家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行政机关自己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其修改、撤销或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可以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促进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和自我监督,实现审批力度的再审视和提高。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裁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通过司法审查来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套的,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救济体系,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 1 页共 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2)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2)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

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 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 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A.国家5 B. A、AA 19549、行政10、 11、A 12、A15 A、是(c18、如果国家机关其工作人是行使职权时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A )A 国家不承担责任B 国家承担责任C 国家承担部分责任D 视情况而定 19、国家赔偿最主要的功能是( A )A 权利救济B 制约预防C 公务保护D 利益调整 20、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首先出现在中。

( B )A 行政管理行为B 行政合同作为C 行政受议作为D 行政诉讼作为 21、我国立法机关认为,国有公共设施因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适用于( B ) A 行政赔偿 B 民事赔偿 C 刑事赔偿 D 不赔偿22、法学上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则是国家也需受法律的制限,该说法出自( D ) A 人权保障论 B 人民主权学说 C 公平正义论 D 社会协作法学理论 23、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AA、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至5名审判员组成B、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C、赔偿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D、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违法侵权行为的申诉案件 24、在我国哪些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CA、各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中级以上人民法院D、高级以上人民法院 25、刑事赔偿中,如果是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下列哪些机关?A A、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一审判的人民法院 B、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C、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D、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二审判决的人民法院26、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数额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形是下列哪一种?AA D、赔27A、 D、A..刑30、31、条规C消除3233.乙检察院赔偿 C.丙法院赔偿 D.不予赔偿34、私营企业经理柴某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中殴打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论述行政诉讼的功能

论述行政诉讼的功能

论述行政诉讼的功能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其制裁或取消发布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的最终功能是实现法治,完善行政体系,确保公民、法人和
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的功能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行政行为能
够得到法律的制约和衡量。

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让行政机关依法施政,减
少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杜绝行政私刑,减少行政纠纷,维护和谐社会,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另外,行政诉讼还可以实现最高行政权利的公正性,确保公安以及法
律程序的公正,提高行政工作的客观性,为行政机关施政提供法律依据,
从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施政,改善行政环境,从而实现法治。

2020年法考李佳行政法主观题考前必背40句复习资料

2020年法考李佳行政法主观题考前必背40句复习资料

行政法主观题考前必背40句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第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2.【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第一,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第二,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第三,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控权与合法行政】行政权力的行使就是要使他人的意志服从权力拥有者的意志,且无需征得被支配者的同意,所以,现代法治主张国家权力要受到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要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的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5.【合法行政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冲突解决】对已经存续的、存在瑕疵甚至是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不可一撤了之,而是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浅析行政诉讼的作用及局限

浅析行政诉讼的作用及局限

浅析行政诉讼的作用及局限【摘要】行政诉讼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因其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意义,它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建立起了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对行政违法或者失误最有力的救济方式,同时对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主审查监督维护救济【正文】一、行政诉讼的作用《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内容,不仅说明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据,同时也彰显了行政讼诉的作用。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根据我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宪政原则,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建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宪政体制。

因为,国家审判权除了具有独立性外,还有普遍性的特点,它不仅包括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争议的审判权,而且也包括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争议的审判权。

行政诉讼正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将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诉和控告,由权威、公正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予以处理而落实公民权利、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扩展、充实了我国国家审判权的原有内容,使之更加完整,为实施宪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因遭受到违法侵害受到损失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行政诉讼就是这样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救济制度。

通俗的说,行政诉讼是依法维护了“民告官”。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哪里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哪里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哪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手段,可以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不当决定、行为和不作为等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和纠正。

行政诉讼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公民权益。

行政机关的决定、行为和不作为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冻结等。

而行政诉讼是公民申请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决定、行为和不作为是否合法的途径,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

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

而行政机关乱用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的决定、行为和不作为,会使行政机关权力超越法律范围,侵犯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途径,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符合法律规定。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决定、行为或者不作为的错误,不仅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例如,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放任或者容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等。

而行政诉讼则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途径,通过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司法裁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保护。

四、促进法治建设。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完善法治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对于完善行政程序、保障公正权利有重要作用。

其次,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形成有力约束,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最后,行政诉讼的司法裁判,可以丰富和完善行政法学理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

总之,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其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益、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法治建设。

在行政机关职权滥用、违法失职等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为人民提供一种有效的司法保障,实现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再审书面意见范文

行政诉讼再审书面意见范文

行政诉讼再审书面意见范文尊敬的再审法院:我是[申请人姓名],今天我怀着十分诚恳又有点小激动的心情,来给咱法院递上这份再审书面意见。

为啥小激动呢?我觉得我这事儿在之前的审判里有点“冤枉”,所以就盼着在再审的时候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呢。

一、原审的基本情况。

先和法官您唠唠原审的情况吧。

原审判决是[具体判决结果],这个结果可把我给整懵了。

我当时就想,这咋回事儿呢?我觉得这里面存在好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地方。

二、我申请再审的理由。

# (一)事实认定不清。

1. 关键证据被忽视。

在原审中,我提交了[具体证据名称],这个证据对我的案子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比如说,这个证据能够清楚地证明[阐述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但是原审法院好像没咋重视这个证据,就像把一颗珍珠扔到沙堆里不管了一样。

这就导致在认定事实的时候,少了这么一个关键的拼图块儿,整个事实就变得歪歪扭扭的,根本不是事情的本来面目。

2. 事实错误判断。

还有啊,原审法院在认定某个事实的时候,完全是理解错了。

就好比我明明是向东走的,他们非说我向西走。

举个例子,[详细描述事实错误之处],这可不能乱讲啊,这种错误的事实认定就像在盖房子的时候把地基都打歪了,房子能稳当吗?#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原审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引用的法律条款我觉得是不对头的。

按照我的案子的情况,应该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款]才对。

就像治病得用对药一样,法律条款就是解决案子的药。

可是他们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这就好比我感冒了,他们却给我开了治肚子疼的药,根本不解决问题嘛。

2. 对法律理解有误。

不仅仅是用错了法律条款,我觉得原审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也有点偏差。

法律条文就像一种特殊的语言,得准确理解它的含义。

可是他们对[涉及的法律概念]的理解,就像是把“白天”当成了“黑夜”。

比如说,[解释对法律概念理解错误之处],这种理解错误导致整个判决都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 (三)新证据的出现。

在原审判决之后,我又发现了新的证据。

行政诉讼再审书面意见范文

行政诉讼再审书面意见范文

行政诉讼再审书面意见范文尊敬的再审法院法官: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今天我怀着十分诚恳和急切的心情,向您呈上这份行政诉讼再审的书面意见,就像跟您唠唠家常一样,说说我这案子的情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咱先简单回顾一下这个案子哈。

最初,我和[行政机关名称]之间产生了[简要说明行政争议的事由]的矛盾。

我觉得他们的做法不合理,就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呢,判决[简要说明一审判决结果],当时我就懵了,这和我心里想的完全不一样啊。

我觉得自己有理有据,所以就上诉了。

可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这就像一盆冷水,把我最后的希望之火都快浇灭了。

但是,我心里一直不服气,我觉得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所以我才申请再审。

二、我认为原判存在的问题。

# (一)事实认定不清。

就像我刚刚说的,这个案子的事实其实不是法院认定的那样。

在[具体事件环节]上,我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情况是[阐述事实真相],但是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重视我的证据,就好像那些证据是空气一样。

比如说,我提交了[具体证据名称],这个证据清清楚楚地显示了当时的真实情况,可法院却只听行政机关的一面之词,就把事实给认定错了。

这就好比两个人打架,只听了一个人的说法就判定谁对谁错,这多不公平呀。

# (二)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对头的。

这个案子明明应该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款],可他们却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

这就好比我要去北京,结果他们给我指了去广州的路,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嘛。

[详细解释正确法律条款如何适用于本案,以及错误法律条款与本案情况的不匹配之处]。

这样的法律适用错误,直接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 (三)程序违法。

还有啊,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发现有些程序好像不太对劲儿。

比如说,在[某个程序环节]的时候,[阐述行政机关或法院违反程序的具体表现],这可是违反了咱们的诉讼程序规定的。

程序就像游戏规则一样,如果有人不遵守,那这个游戏玩起来就不公平了。

官僚制理性精神的再审视及其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启示

官僚制理性精神的再审视及其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启示

官僚制理性精神的再审视及其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启示一、官僚制理性精神的再审视官僚制理性精神是现代行政组织中的一种特殊精神状态,它体现了官僚组织对于规则、制度和程序的严格遵守,以及对于行政事务的高度专业化和科学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官僚制理性精神也需要进行再审视,以适应当下的社会需求和行政改革的要求。

官僚制理性精神需要与人本主义价值观相结合。

传统的官僚制理性精神注重规则和程序,往往忽视了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关怀和照顾。

在当今社会,人本主义价值观的提倡已经成为主流,行政服务需要更加注重人的需求和感受,为公民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官僚制理性精神需要与人本主义价值观相结合,注重人的利益和福祉,推动行政服务的人性化发展。

官僚制理性精神需要与创新理念相融合。

传统的官僚制理性精神强调程序和规则的严谨性,过分注重稳定和秩序,导致了对于创新的抑制和阻碍。

在当今社会,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行政组织也需要不断创新,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官僚制理性精神需要与创新理念相融合,鼓励行政机构勇于改革创新,推动行政管理向更加科学化和高效化方向发展。

官僚制理性精神需要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融合。

传统的官僚制理性精神往往存在着对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导致了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社会正义的缺失。

在当今社会,公平和正义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诉求,行政机构需要在管理过程中强调公平和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官僚制理性精神需要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融合,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系,严格监督行政权力的运用,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启示在我国行政改革进程中,需要从官僚制理性精神的再审视中汲取启示,促进行政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发展。

要注重在官僚制理性精神中融入人本主义价值观。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着以程序和规则为中心,忽视人的需求和感受的问题。

在行政改革中,应当注重构建以人为本的行政服务模式,提高公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功能和作用的再审视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100871)摘要:目前,我国正处在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易发和多发的时期。

如何解决这些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各种社会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运用打压和安抚相结合的人治思维和人治手段;一是运用依法行政、依法解纷、依法监督和依法救济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

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不可不再度审视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

行政诉讼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即是解纷、监督和救济。

要有效发挥行政诉讼的此种功能和作用,并处理好行政诉讼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树立法治平衡理念,运用法治平衡原则指导行政诉讼中的解纷、监督和救济。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治思维;解纷;监督;救济;平衡理念作者简介:姜明安,男,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公法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1-0081-08收稿日期:2010-11-202011年1月求是学刊Jan.,2011第38卷第1期SEEKING TRUTHVol.38No.1□社会发展与法律多元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

”怎么解决这些不断增加的社会矛盾和突出的社会问题?《意见》要求政府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①。

这一要求正是针对实践中一些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习惯于运用人治思维和人治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现象而提出的。

例如,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强制拆迁、企业改制、税费征收等)不服,发生行政争议的时候,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领导人不是鼓励行政相对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而是通过各种方式阻止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如通过向复议机关、司法机关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复议机关和法院尽量不受理当事人就所谓“敏感问题”、“敏感事件”申请的复议和提起的诉讼,甚至发布指示、指令,通过正式或非正式规范性文件规定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受理相对人就某种行为、某类事项所申请的复议或提起的诉讼,缩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

这样,相对人法治途径走不通,只得走申诉、上访①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10年11月9日第16版。

81--①现代诉讼除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外,还有宪法诉讼和其他特别诉讼,如国家赔偿诉讼、社会诉讼等。

②调解制度、和解制度、协调制度、申诉制度、信访制度等在调整范围和解决争议的类别上相互之间有很多交叉重合,其适用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软法的规制范围。

的途径。

对于申诉、上访,一些政府机关和领导人又是能压则压,能堵则堵,实在压不下,堵不住,就给“闹事”力度最大的人以超法律标准的各种好处、利益,试图以此化解矛盾,保其领域内的“平安”。

事实上,这种人治思维和人治手段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和平安。

即使可能把某一部分人、某一群体的一时一事的矛盾和冲突缓和下去,但接下来可能导致其他人、其他群体更多、更大、更激烈的矛盾和冲突。

《意见》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应该说是对多年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们进行社会治理的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法治手段,特别是行政诉讼这一最具正当程序的法律手段,进行再审视。

本文专门对行政诉讼的功能进行研究和探讨,其旨意即在于使人们能充分认识行政诉讼在解决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不可为其他法律手段所替代的,更不可能为任何人治手段所替代的特殊作用,从而在今后的社会治理中能充分和有效地运用这一法律手段。

行政诉讼作为传统的三大基本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一①,其功能和作用是多方面的。

由于行政诉讼首先属于诉讼的范畴,自然首先具有诉讼的解纷功能。

但是行政诉讼又不仅仅属于诉讼范畴,它同时是行政法律救济和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环节,因此,它还具有法律救济和法律监督的功能。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诉讼功能和作用的认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我国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以下简称《概要》)未设专章、专节研究行政诉讼,仅在第八章“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监督”中的第四节“控告与申诉”中对外国行政诉讼作了一个简单介绍。

关于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概要》认为西方国家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救济”:“当事人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法行政行为而使其权益受损害,向有关司法机关(如行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或变更”,“要求行政上给予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苏联和东欧国家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监督”:“由普通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对行政管理进行监督”[1](P154-157)。

《概要》之后,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诉讼功能和作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有两本20世纪90年代初的“行政法学综述”对这一研究进行了概括。

第一本“综述”将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概括为七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局面;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促进行政管理法治化;提高国家行政效能;保障行政主体合法、准确有效行使职权;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学习民主、法治,提高民主、法治水准的途径[2](P608-610)。

第二本“综述”将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概括为五项:保障宪法原则规定的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意识;保障全面改革的顺利发展[3](P390-393)。

目前,我国对行政诉讼功能和作用的认识,无论行政法学术界,还是实务界,较之20世纪八九十年代,都全面和深刻多了。

但毋庸讳言,目前行政法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之也还存在某些片面或不正确的认识,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种种偏差,甚至误入歧途,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对于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应有作用的发挥。

目前实务界和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功能认识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其一,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等同,只承认和重视其解纷功能,而否认或轻视其救济和监督功能,特别是否认其监督功能。

其二,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截然区分,过分强调和重视其监督功能,轻视或忽视其救济和解纷功能,特别是轻视其解纷功能。

其三,对行政诉讼功能发挥的成本估计过高,效益估计过低。

认为行政诉讼耗费过多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官民关系。

而解纷不如信访成本低、效果好;救济不如申诉、控告快捷、便利、廉价;监督不如纪检、监察能对公职人员直接采取产生法律效果的措施(如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有效。

从而重信访、申诉、纪检、监察而轻行政诉讼。

为此,在现时的情况下,我们特别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再审视。

从整体考察,行政诉讼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但当下,我们最应该重视的是行政诉讼下述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解纷、监督和救济。

一、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行政诉讼制度首先是一种诉讼制度,是其内容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所以,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和作用即是解纷:解决行政争议。

就解决行政争议而言,除了行政诉讼制度以外,其他解纷制度还有调解制度、和解制度、协调制度、申诉制度、信访制度②和行政复议制度等。

行政诉82--讼只是整个解纷机制的一个环节。

行政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的制度,是争议双方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主导下,相互摆事实、讲道理,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清各自的是非曲直,在此基础上双方互谅互让,通过签订协议解决相互的争议。

行政调解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均可再诉诸其他途径重新解决争议①。

和解制度是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主导的情况下,相互协商,互谅互让,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相互争议的制度。

和解通常是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为及时解决争议,节约解决争议的成本,维护双方的关系而主动采取的解纷措施。

有时,和解也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

争议双方如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则由行政复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由行政诉讼原告撤诉而终结争议。

协调制度类似于调解制度,是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争议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争议涉及的是非曲直,使双方相互谅解,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协调制度是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制度环境下,为解决某些疑难、复杂,且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行政争议案件而自行创制和逐步发展完善的一项制度。

目前,协调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已通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度化,并归并于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在复议可通过和解协议实际结案的情况下,解决行政争议的纯协调制度则主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运作。

近年来,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行政审判中为了“案结事了”,在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能调解的现实法律环境下,大量通过协调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最终由原告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认可后撤诉。

申诉、信访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是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或其他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其与相应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申诉处理一般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受理申诉信访的国家机关并非完全自己解决争议,在很多情况下是将案件转送有关主管机关解决,受理和处理申诉的机关解决争议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政策考虑在此种解决争议的程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②。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加以审查和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其严格性不及行政诉讼程序,但严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复议的裁决通常是非终局的,相对人不服,尚可提起行政诉讼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