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常考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造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建造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造装饰装修材料,对建造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方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造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对有文物爱护价值或者记念意义的建造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造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扮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辟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削减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爱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造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造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造装饰装修问询和投诉,协调建造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造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造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准时作出处理。

其次章普通规定第八条从事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2019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常考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19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常考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19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常考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
1.建设单位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
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理应限
期补充。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理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
馆移交。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理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
等改变的,理应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
城建档案馆报送。

5.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
城建档案馆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
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6.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理
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实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时,理应检查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8.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该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
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保修期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东方明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1、平面设计图;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1、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2、装饰装修管理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3、装饰装修服务费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第七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若无异议,装修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并交清上述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装饰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专业施工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燃气公司、供电局等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相关单位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施工.第九条装饰装修一般要求1、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已对智能化线路测试完毕,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智能化线路.2、装修人只能对所属私有空间进行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进户门、窗的尺寸,不得将门、窗向外延伸.3、装饰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结构、外貌,不得改变房屋各部位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异产毗连墙、上下水主管道、公用设备线路等.4、对室内墙面、顶棚面、楼地面进行表面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凿除室内原水泥面层.5、不得随意增加楼面荷载、铺设超重超厚装饰材料、砌实心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不得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或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严禁侵占公共通道,不得妨碍电梯厅、消防通道通行.6、装饰装修过程中装饰装修方案需部分改动的,须到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申报,提交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7、不得在阳台安装任向形式的封闭窗、围护墙,不得拆除阳台拦板及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第十条装饰装修技术管理要求1、土建方面1墙体①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凿打梁、柱、板、承重墙等结构部位;②严禁装饰装修外墙及公共走廊部分;③未经批准,严禁增加或拆除室内隔墙,如经批准增加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材料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如果是木质夹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2地面、顶棚及墙面①室内非承重墙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②地面:室内地面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伤及楼板结构.地面铺设大理石、花岗石等较重石材的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加楼面荷载;③严禁在梁上打膨胀螺栓及其它拉件,更不允许开凿槽铺设管线;④严禁在筒体电梯井墙面开孔、开槽铺设管线;⑤除卫生间和厨房外的其他房间未做防水,在贴地砖施工时,不要将水渗漏到楼下;⑥顶棚板打膨胀螺栓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⑦地面地毯必须选用合格的阻燃或难燃型地毯;⑧顶棚装饰装修宜选用石膏板、矿棉板或金属板等.若使用木质材料,应按规定涂刷防火涂料.⑨防水层:房屋施工单位对卫生间的地面已做好防水层,业主装饰装修时若破坏了防水层,必须重做防水层,完工后须进行闭水试验水浸72小时,并对该行为负责.2、电气方面1室内的用电容量,设计中已充分考虑,装修人不得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如需增加用电量,必须到供电局办理增容手续.2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通信网络、电话、电视天线系统等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施工管理1、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以装饰装修施工证上的时间为限.如确实需要延期,请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延期手续.2、装饰装修施工时间:1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内为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6:00—24: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2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后为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8:00—12:00,14:00—18:00,周六、周日全天严禁使用噪音较大的设备如电捶,切割机等以免噪音扰邻,法定节日全天及其它时间不得施工.晚上原则上不准施工人员在小区内留宿,若施工机械、装饰装修材料需看管,只能留一人,并到物业管理公司保卫值班室登记.3、材料搬运及垃圾清运1材料搬运①砂石、水泥等易污染、损伤公共设施的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②在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使用电梯运输装饰装修材料,其长、宽、高、重分别不得超过米、米、米、800公斤;③在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所有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包装材料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④在运送货物时,不得使用装有金属车轮的运货手推车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及住房用品;⑤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等物品须放置在装饰装修住房室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2垃圾清运①装饰装修垃圾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②装饰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自行运至物管公司指定的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4、装饰装修时须闭门作业,保持公共走道清洁、畅通;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及其他物品.5、装修人应确保施工单位不会对物业的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造成任何损坏,如有损坏,责任由装饰装修人自行承担.6、装饰装修时需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且必须持有焊工证和电工证的专业人员方能作业.7、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8、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施工期内对室内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9、开始装饰装修施工前,装修人或其所雇用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把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准确无误.10、装修人应对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任何装饰装修施工质量、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11、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必须在本户门外张贴由物业管理公司发放的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以便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检查.12、装修人必须对其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对所聘施工人员给他人及物业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13、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在施工区域外不得赤足、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亦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及乱扔垃圾,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禁止赌博、酗酒、斗殴.14、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与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矛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严禁在物业区域内发生打骂行为.15、装饰装修房屋从门口至电梯厅走廊的卫生、墙面、地面必须进行现场保护.如有损坏应予修复或赔偿.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中应告知事项1、隐蔽工程各类线管、隐蔽的设施设备安装完毕后,装修人须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查验.2、综合验收、退款规定装饰装修完毕,经装修人对装饰装修验收认可后,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派相关人员查验是否对房屋主体结构、外墙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结合日常检查,在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签述意见.一个月以后,装饰装修若无质量遗留问题,装修人持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到物管公司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必须进行整改,由物业管理公司暂扣装饰装修保证金,直到整改完毕通过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后归还装饰装修保证金.第四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1、装修人聘用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2、装修人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教育施工人员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并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公共设施设备改造1、物业内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均有足够照明设备,请勿加装任何灯饰及其它饰物.2、严禁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3、上、下水管道单元内上、下水管道属公共设施,装修人严禁擅自改动、移位.4、外墙禁止改变外墙的形状、颜色,禁止在外墙上开孔、悬挂张贴物件.5、严禁在户外安装防护栏、雨棚、热水器等任何设备设施.6、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统一的固定空调板上或指定的位置,冷凝水管应接入到指定的排水孔内.7、装修人使用的屋顶平台、花园购房合同中约定,是作为休闲、绿化场所,装修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性能.严禁修建亭、阁等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建房屋.第十五条相邻关系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损害的,装修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东方明珠”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一、总则室内装修是指对房屋内部空间进行改造和装饰的行为。

为了规范室内装修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与舒适,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装修范围和要求1. 装修范围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等室内空间的装饰和设施改建。

2.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无毒、无味、无污染。

3. 安装灯具、插座等电器设备时应符合国家电器安全标准,确保电路安全。

4. 装修工程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禁止私自增加、减少施工内容。

5.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防噪音措施,减少对邻居的影响。

三、装修流程和申报1. 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物业管理处会核查申请材料,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 征得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工程。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施工组织体系。

2. 施工单位应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施工期间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超时施工或产生噪音扰民。

五、竣工验收1. 装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

2. 物业管理处会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3. 若发现装修不合格或存在问题,业主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六、违规处罚1. 未按照规定进行装修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2. 超时施工、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物业管理处有权按照约定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3.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引发纠纷的,责任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物业管理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规定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及时通知业主。

2. 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室内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前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作为影响人们居住环境和体验的重要因素,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和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装饰装修管理原则1.符合环保要求: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使用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

2.合理规划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房屋结构和功能需求,避免过度豪华和浪费。

3.安全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

4.强调保养维护:居民应保持室内装饰的清洁和维护,定期检查装饰材料和设施的状况。

三、具体管理措施1.装饰装修前需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申请装饰装修许可证,并提交装饰装修施工方案。

2.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公司进行施工,签订合同并明确责任分工与工期安排。

3.施工过程中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止施工噪音、粉尘对邻近住户的影响。

4.施工完工后,需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获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5.居民搬入后,应自觉遵守住宅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改动室内装饰结构。

四、管理办法的落实和监督1.业主委员会负责对小区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加强对住户的宣传和引导。

2.相关部门定期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3.居民发现装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处理。

4.对于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总结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舒适。

各相关部门和居民都应共同遵守和执行管理办法,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
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一建《建筑实务》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

一建《建筑实务》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

1A432000 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1A432010 建筑工程安全防火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1A432011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强制性条文( 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 2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釆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3)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窗檻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的强制性条文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00m; 当水平间距小于2. 0 0 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h的隔墙、1. 5 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

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1A43201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一、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并以法律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一般而言,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资质要求:规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证书或注册登记,以确保其技术能力和施工质量。

2. 施工规范和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和建筑标准,包括结构、安全、环保、防火等方面。

3. 施工许可和备案要求: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备案程序,包括申请流程、审批条件、办理材料等,并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4. 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要求:规定了相关部门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程序,包括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整改要求等,并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标准和程序。

5. 合同和索赔纠纷处理规定: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包括合同内容、履约保证金、索赔处理程序等,并明确了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制定不同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因此在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遵循当地的法规和标准。

第 1 页共 1 页。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消防安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建筑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质量第一、环保第一、文明第一的要求。

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选材、合理使用,并进行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注重安全和环保要求,选材合理,设计合理的消防设施和逃生通道,并与主体建筑消防系统无缝对接。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材料的应用寿命和维修周期,选择环保材料和可再生材料,减少使用有害材料。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合理规划照明、通风、采光等设备,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度和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残疾人的使用需求,设计合理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合理需求,提供舒适、宜居的环境。

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工具设备,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规范进行施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现场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组织好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保护环境,注重节约资源。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考虑安全和环保因素,保证住户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充分尊重邻里关系,注意降低噪音和对周围住户的影响。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尽量保持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追求个人特色而损害整个小区的形象。

第七条本规定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执行。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事项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制定。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住户身份证明;(二)施工单位相关证照;(三)装饰设计图纸;(四)施工方案;(五)施工期限和工程保修期。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在施工前十五天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业主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审核装饰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做出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的决定。

第十四条住户在已经开工的情况下修改装饰装修方案,应重新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结构改变的装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设计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标准的装修材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要求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住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停工,并视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模版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模版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业主、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装修效果;(三)安全第一,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优先选择绿色环保材料,保护环境;(五)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责任第二条业主是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依法选聘装修单位进行施工;(二)合理规划装修方案,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备;(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四)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五)保证装修材料的质量和环保标准。

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部门是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执法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五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程序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程序如下:(一)业主提出装修申请,提交装修方案和选定的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装修许可证明;(三)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明;(四)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五)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住宅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四)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五)施工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事故。

第七章住宅装饰装修的质量管理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三)业主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四)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装修过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装修行为,保护住户利益,也是为了防止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等对其他住户生活造成的困扰和损害。

下面是关于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的一些建议。

1. 装修前准备住户在进行室内装修之前,需向物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施工,包括装修计划、装修公司的资质、工期等的详细说明。

物业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住户是否符合要求。

2. 对施工人员的要求装修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资质,如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等,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

在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影响其他住户安全和健康的材料和工艺。

装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施工,不得越期和越位施工,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

3. 施工期间的管理在施工期间,装修人员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和污染。

如在装修过程中需要使用机械设备,应选择低噪音、低振动的设备,并在施工时间内控制噪音的产生。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材料,避免堆放危险物品。

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4. 电路、照明和水质安全装修人员在进行电路、照明和水质处理时,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标准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

安装电路时应做好隔离和防护工作,保证电线的绝缘和接地安全,防止因短路或漏电而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

安装照明设备时应注意照明光源的选择和安装位置,避免造成眩光或光污染。

在选择水质安全材料时,应注意避免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材料,以免对住户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5. 施工完工和维修期间的管理装修完工后,装修人员应进行整理和清理,确保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与装修公司进行沟通,并由装修公司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住户无法自行处理的质量问题,可以向物业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

总之,室内装修是住户个人的权利,但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通过制定室内装修管理规定,可以保证装修过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住户的利益,维护整个楼盘的安全和卫生。

07年一建实务看主页11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460-461)

07年一建实务看主页11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460-461)

1A43204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施工强制性条文
1、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文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2、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2021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要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11月5日)

2021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要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11月5日)

2021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要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11月5日)(2021最新版)作者:______编写日期:2021年__月__日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4.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5.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环境保护要求(1)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4)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模拟演练: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需要增加的楼面荷载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规定限值时,应当由()提出设计方案。

A、原设计单位B、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E、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参考答案:AE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5.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6.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当检查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8.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该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