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纵向合并的反垄断法研究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纵 向合并是经常发生 的。通过纵 向合 并, 小企业可以寻求新的发展空 间, 大的企业可以使企业做得更大、 更 稳定 , 利用 自己的系统优势增强 自己的优势 , 到增 强竞争能力的 目 达 的。 限制 竞争并不是纵向合并的主要 原因, 纵向合 并的另一个重要原
毕竟企业纵向合并 能导致经济力量集中, 而集中的程度一旦控制 不好, 则就会导致少数几个企业垄断市场, 形成寡头局面, 在这种市场 结构中则容易阻碍有 效竞争 。 因此 , 规模优势利用不好的另一面就是
、
纵 向合并 的法律界定 与反垄断法
( ) 向合 并的法律界定 一 纵
纵 向合并 , 也称 为垂直 合并 , 是指处于不 同市场层次上 的企业之
供应方 企业。 纵向合并的 目的是控制某行业 、 某部 门生产及销售全过 所欲为。造成市场中的不平等 , 而一旦这不平等愈演愈烈, 往往会扭 程, 从而获得产 、 销一体化的效益 。 向合并可 以使合 并后 的企业 供、 纵 曲了资源市场和需求市场 , 大企业 的强大势力对其他小企业的生存构
国反 垄断法在规制纵向合并存在的不足 , 主张在以后的立法中借鉴欧美纵向合并规 制的合理 内核 , 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企业
纵 向合 并制 度 .
关 键词 纵 向 合并 经 营者 集 中 反 垄断 法 法律 规制 中图分 类号 : 9 2 9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 . 60 10.522 0)70 .2 4
而 有 可 能 走 向垄 断 。 ( ) 向 合 并 与 反 垄 断 法 三 纵
格纵 向限制 , 现在纳入 到合理规则范围 内。原因是 : 向合并既有反 纵 竞争 的效果 , 又有 促进 竞争的效果 ,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后 者还会大于
前者。
《 克莱顿法》第 7条规定 : 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 人, 不能直接或间接 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一人的全部 或部分股票或其他资本份额 。 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下的任何人, 不能 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如果该 占
定的经 营者集 中除了名称不 同以外 , 其他均和 欧美 国家一致 本文认 性 ?在要求销售商只 能向特 定地区或者特 定种类 的客户销售的非价 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 合并、 并及购 买竞争对手股权或资 兼 产等方式进行的企业经营行为 。 其直接 的后果是导致同一经济领域的 经营者数量大量减少, 而集 中后的企业更加庞大 , 其实力更加雄厚 , 从
间的合并 。纵 向合并有 两种基本形式 , 一种是下游合并 , 即一个企业 经济力量的过度 集中, 它表 明经济力量 向大企业集中, 合并之后的大
合 并了它的购 买方企业 : 另一种是上游合并 , 即一个企业合 并了它 的 企业拥有很大的市场势 力, 他可 以利用 自己的优势在纵向的行业中为
影响。
业并不多见 , 国立法 也都对纵 向合并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 各 二、 向合并反 垄断法规制的国外立法考察 纵
( ) 一 美国关于纵 向合并的反垄断立法考察
在美国, 关于纵向合并规制 的法律主要体现在谢尔曼法 、 邦贸 联
易 委 员 会 法 和 各 州 法 律 之 中 。谢 尔 曼法 》 一 条 对 合 同 、 合 和 共 谋 《 第 联
经营者集中是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产业结构和 企业组织结构的主 适 的替代 品。
要手段, 也是企业迅速扩张、 提高规模 经济效益和 国际竞争力的有效 手段。 经营者集中时常对竞争产生一定影响, 由于经济力量的集中和 市场结构的改变, 容易导致市场中的竞 争者数量减 少, 相关市场竞争
一
般情况下, 向合并并不像横向合并那样扩充市场份额, 纵 然而 ,
在销售和供应上减少外部竞争压力, 节约交易成本 , 提高生产效率, 且 成 了极大的威胁 , 大企业可 以简单 凭借 自己的市场势力优势 , 不用在
一
般 不妨 碍不同品牌 的同类产 品之 间的竞争 。 ( ) 二 经营者集中
提高技术来提高产品质量上下功夫, 不用降低产 品价格就会获得高额 利润 , 而我们消费者也只 能选择 这种质 劣价高的产 品, 因为它没有合
的禁止不仅适用于竞争者之间的横 向合并 , 而且适用于纵向合并 。联 《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法 》 五 条 是 作 为适 用 于 纵 向合 并 的 依 据 。 第
结合 美 国 与 欧盟 对 经 营 者 集 中 的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国反 垄 断 法规 我
纵 向合并 是否 比制 造 商确立其 自己的销售系统更 具有反 竞争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断 法 研 究
汪俊 仁
摘 要 纵 向合 并能在 一定程 度上 节 约交 易 费用 、 实现 规模 经济 、 利于 资源配 置 , 是纵 向合 并在 特 定的情 况下 也会对 竞 有 但 争 产生 较 为严 重的 不利 影响 . 文拟在 对 欧 美反 垄断立 法发 达 国家的企 业纵 向合 并 法律 制度 进 行研 究 的基础 上 , 本 并指 出我
其纵 向一体化可能会加强甚至扩大合并一方原有的市场优势, 促进某
一
市场 的集 中化 , 给其他 企业造成市场进入壁垒, 阻碍竞争对手 的供
力降低 , 于是这些竞争者之间容易做出协调一致 的行 为、 排除和限制 货渠道和货源 。 目前的实践来看 , 从 真正合并之后处于垄 断地位 的企
竞争 , 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 国《 反垄断法》 l 第 2条规定: 本法所称经营者, 是指从事商 品生 产、 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2 第 O条规定 : 经 营者集 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 ( 经营者合并; 二) (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 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 ( 经营者通过合 同等 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