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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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制度1.中华民国鄂州军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完整意义资产阶级地方革命政权。

2.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3.南京临时政府是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按照西方资产阶级共和模式改造中国的一次尝试,它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统治的封建专制体制的灭亡,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中国的诞生。

4.如何理解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答:1905年,以兴中会、光复会和华兴会为主要力量,资产阶级革命派成立了中国革命同盟会,公推孙中山为总理,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革命派将自己的思想、理念付诸实施,开始了改造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第一次尝试。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一次实践就是一系列的制宪活动,他的三民主义革命纲领和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活动的指导思想。

(1)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总称三民主义。

孙中山将它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民权主义意味着平等,民生主义意味着博爱。

民族主义——指“驱除靼虏,恢复中华”,驱除一部分腐朽的满洲贵族统治阶级,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主要解决民族解放的问题,矛头直指清政府,并以推翻这一政府作为奋斗目标。

它在法制上的主张表现为:要求废除各种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各种特权,收回治外法权,收复租界与失地,恢复关税自主权等。

民权主义——“天赋人权”为基本理念,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当奴隶,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主要解决民主革命问题。

民生主义——它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主要内容是提倡社会改革,基本要求着眼于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等问题,包括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和群众的生命等。

它是革命党人进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 ( 总纲、人民、 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 附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 、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 民主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 体”(第二条)。 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封建 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民 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 力。 约法一方面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 另一方面又规定临时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约、 任命国务员等项重要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而且参 议院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这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幻 想通过议会斗争的途径,以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 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 席人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这表明资产阶级革 命派为强调约法之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以阻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约法。
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 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 发行公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 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了临时中央审判所 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 时间,而且是由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 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反映,但在中 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 级共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其法律制度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要求。

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这两个法律的了解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不仅要知道它们的内容,而且要知道它们制订时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意义。

【本章知识点】: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第一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内容】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这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纲领,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武昌起义成功后,提出的未来资产阶级政府的政府组织形式。

二、《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制订时的背景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不能掌握革命未来发展进程的情况下,为了以《约法》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利而制订出的;(2)其内容是要求将共和国体制作为国家制度,在政治制度上以三权分立作为权力分配原则。

对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和反封建的权利义务观。

《约法》主张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即使要求保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又是在法律上宣布了资产阶级企业自由经营的权利。

(3)其性质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4)其特点主要表现在:责任内阁体制;扩大参议院权力;《约法》的严格修改程序。

【概念辨析】: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由宣布独立的17省代表制定。

它共4章21条,主要是就总统、参议院及中央行政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及相互关系作了规定。

《组织大纲》是一部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辛亥革命的胜利。

在其内容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确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后首次对政体形式加以探索和实践。

在此政体中,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负责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工作,由临时中央审判所负责司法工作。

它为以后制定的《临时约法》奠定了基础。

第十五章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六节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1)三级三审制 ) (2)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采用合议制,地方法院除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采用合议制, 了重大案件外, 了重大案件外,一般采用独任审判制 (3)审检合署制 ) 2、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 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 、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 二、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 、 2、刑事诉讼 、
第五节 南京国民政府民商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典的制定 《中华民国民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 中华民国民法》 民法典。包括《亲属法》 民法典。包括《亲属法》、《继承法》、《民法总则编 继承法》 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民法总则编》、《民法债权编立法原 民法总则编》 则》、《民法物权编立法原则》、《民法亲属编》和 民法亲属编》 民法物权编立法原则》 《民法继承编》。 民法继承编》 二、民法典的体系内容 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 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 物权、
四、立法特点 1.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 .从法律内容上看, 有法的混合。 有法的混合。 2.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 .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 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3.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 .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一、《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七十 年 月 日 二次会议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以党治国” 二次会议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以党治国”的原 则,确立了国民党在国家政权中至高无上的地位。 确立了国民党在国家政权中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党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约 年 月 日由国民党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 日由国民党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 法》共八章八十九条,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 共八章八十九条,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 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 府之组织、附则等八章。 府之组织、附则等八章。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重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重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重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
制度
民国时期的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双重性”
1.内容上:
(1)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2)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上:
(1)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2)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

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关系上:
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2007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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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11)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

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

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

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

《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临时约法》的制定。

《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

1912年1月下旬,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

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

这两次起。

第12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12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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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义和局限
意义: 意义: 在政治上,以根本法形式宣判了清王朝的死刑, 1)在政治上,以根本法形式宣判了清王朝的死刑,废 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 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立起资产阶级 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在思想上,树立了帝制自为非法、 2)在思想上,树立了帝制自为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 观念,且逐渐深入人心。 观念,且逐渐深入人心。 在经济上, 3)在经济上,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在文化上,促进了文教事业发展, 4)在文化上,促进了文教事业发展,为新文化运动创 造了条件。 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具有启发人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 在对外上,具有启发人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 止帝国主义侵略的意义。 止帝国主义侵略的意义。 在国际上, 20世纪初期的亚洲民主宪政运动史上 世纪初期的亚洲民主宪政运动史上, 6)在国际上,在20世纪初期的亚洲民主宪政运动史上, 也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也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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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部: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临时中央审判所: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禁止刑讯、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保障司法独立: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建立律师制度: 律师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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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 学习要求:
一、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容,分 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容, 析其进步性; 析其进步性;分析南京临时政府法制与其政 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四、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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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

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

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

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

《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临时约法》的制定。

《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

1912年1月下旬,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

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

这两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中关于中央政体均采用总统制。

至2月上旬,南北议和即将告成,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

南京临时政府性质之新解

南京临时政府性质之新解

南京临时政府性质之新解【摘要】:南京临时政府作为辛亥革命的直接成果,它所确立的制度规章对以后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可以说它是现代中国政府的最早雏形。

对于其性质,学术界已多有论述。

文章认为:从阶级性上说,南京临时政府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权;从其组织构成上说,它是原革命派、立宪派、及旧官僚等各革命阶层力量的联合政府。

【关键词】:定南京临时政府;民主共和;联合政府关于南京临时政府在阶级性上的性质,学术界看法基本一致,公认其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权。

但在组织构成上则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是革命派占优势资产阶级革命政府,有的认为是立宪派起主要影响,也有的认为是革命派、立宪派和旧官僚的联合政权。

这些对南京临时政府性质的探讨基本是从其组织人员的政治身份和思想主张来进行,而且简单地把原立宪派或旧官僚与革命派对立起来,忽视了他们思想的前后变化。

对此史全生教授指出:”仅从这些方面来考量还不够,还必须从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体制和行政职能来考量,而且即使从领导成员的政治身份和主张考量,也不能只考量其辛亥革命以前的政治身份和主张,也必须考量其在辛亥革命时期的政治态度和主张,因为一个人的政治态度和主张往往会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认识的提高而改变。

”因此他认为,所谓的立宪派、旧官僚都是他们以前的身份,自从他们加入革命阵营后,就已经是革命分子,属于革命阵营中的一员,不能再以立宪派、旧官僚对待他们了。

所以南京临时政府是各革命派革命联合阵线的联合政府,也是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实行对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现代文明政府。

私以为,史全生教授的这一观点很值得重视。

历史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处于历史中的人的思想也会随着形势而不断变化,有时前后甚至会有很大的差异,不能单纯依据之前的主张判断其之后的立场。

但如果将南京临时政府界定为各革命派革命联合阵线的联合政府。

在概念上容易忽视原立宪派和旧官僚和原革命派之间存在的差异。

文章将在前人基础上,从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构成、法令措施、以及成员在这一时期的政治主张等进行更深一步探讨,以求能得出更接近历史真实的结论。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个人不可太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中国需要的是国家自由绝非个人自由为了使国家得以完全自由个人的自由非但不能扩大还必须严加限制欧洲国家争自由赢来了民权的发达而中国由于原来自由太多则早已成为国家和民族发展的祸害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 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1——1912、3)
• 社会背景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1月1 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其成立宣告 中国实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的终结。 南京临时政府从1912年1月成立,到同年三月, 仅存在三个多月,但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 重要地位。在宪政体制方面,建立了真正具有民 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政权;在法律方面,其制 定、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进行了相应的 司法改革,在引进西方法律、建立近代法律体系 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北洋政府
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
国民政府 训政时期约法 训政时期约法
• 袁记约法 袁记约法 • • • • • • •
安福宪法 安福宪法 曹锟宪法 曹锟宪法
民国宪法案 民国宪法案
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 期成宪草 期成宪草
政协宪草 政协宪草 民国宪法 民国宪法
南京临时政府成员
黄兴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 社会背景
自1912年至1927年的北洋政府,北京中央政 府为具有不同派系的军阀集团所把持。在政权性 质上,北洋政府以一定的军事集团为中心,代表 着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典型的军阀专 制。在统治方法上,北洋军阀政权具有鲜明的特 色: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为其表,以军事实力为 其里,表里结合,实施军阀专制。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要 阶段。清末开始的变革传统法律制度、移植西方 法律体系的活动,在北洋政府期间取得了新的进 展。

中国法制史第13章

中国法制史第13章
民智识水平低下为借口,长期实行训政,维护大地主大资 产阶级的统治。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二、六法体系的建构
(一)第一阶段(1927—1937年):六法体系的初建时 期
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 (《训政时期约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 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关系法规、刑事诉讼及关系 法规、行政法规。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三、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
(三)厉行司法改革的法令:《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 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大总统 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一)国会《天坛宪草》 1、1913年7月12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举30名议员组
3、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六法全书》仅在中 国台湾省继续适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三、宪法性法律
(一)《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与集权的训政体制 1、以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2、确定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 3、在国民党与国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的
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一)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首先,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通过民法各编立法原则 其次,由民法起草委员会依照立法原则拟定各编草案, 再次,由立法院对起草完成的草案进行讨论、三读通过以
后定稿 最后,由国民政府逐编公布民法条文并确定生效日期。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二)主要商事单行法 1929年6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编纂民商合一的民

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

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

11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关于这个政权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一般认为,这个政权基本上是资产阶级为主体的政权,而不是革命派、立宪派和旧官僚三种势力的联合政府。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权掌握在革命派手中因为革命党人在政权内占主要地位,政权基本上掌握在他们手中。

从临时政府的组织形式上看,国务员名额的分配是革命派、立宪派和旧官僚三种势力的联合。

革命派竭力团结立宪派和旧官僚,是为了借助他们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力量,因而让出内政、实业、交通等部长的职位,极力在形式上形成各派联合的局面。

但政府的实权,却通过“部长取名,次长取实”的原则,掌握在革命党人手中。

(9个部的总长中,虽然只有陆军总长黄兴、外交总长王宠惠、教育总长蔡元培为同盟会人,但9名次长除一人外均为革命党人。

)※2.颁布的法令、措施利于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措施(04华中)临时政府在三个月之内,颁布了许多有利于民主政治、发展民族资本和资产阶级文化教育的法令。

①在保护人民权利方面,根据资产阶级的人权平等、天赋自由原则,宣布人民有权享有选举、参政等“公权”与居住、言论、出版、集会、宗教等“私权”。

②在法律方面,命令焚毁刑具,停止刑讯;通令保护华侨,禁止贩卖华工;严禁贩卖人口;开放蛋户、惰民等,所谓贱民,允许他们享有公权和私权。

③在社会改革方面,禁止蓄辫、缠足、赌博,严禁种植和吸食鸦片。

④在发展实业方面,宣布政府振兴实业的方针,颁布保护工商业的规章和措施,废除苛税,鼓励兴办实业,奖励华侨在国内投资,等等。

准则准则 2 2⑤在文化教育方面,宣布为资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文化教育方针,提倡以自由平等友爱为纲的公民道德,革除清代学制弊端,禁止小学读经,允许初等小学男女同校,禁止使用清政府颁布的教科书,新编教科书必须合乎共和民国宗旨,禁止使用《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等书籍。

临时政府发布的这些政令具有资产阶级性质,服务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

第十三章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上):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1月—1912年3月)重点、难点:一、南京临时政府宪政立法及其意义;二、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一、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概况(一)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府,虽然南京临时政府包括了一部分立宪派和旧官僚,但它的领导权掌握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手中。

同盟会领导人在临时政府中担任了重要职务,黄兴﹑王宠惠和蔡元培分别任陆军﹑外交和教育总长,宋教仁任法制局局长,各部次长也均为同盟会的重要骨干。

1912年 1月2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参议员中革命派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南京临时政府以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为其立法的基本思想。

这种思想,又是孙中山在参考了西方欧美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后创制出的三民主义为具体制度而设计的。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活动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到1911年12月底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是各省军政府以及法制的创制时期,也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活动的准备时期。

这一时期,各省军政府在注重军事斗争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创建革命法制,以服务于推进国民战争,夺取与巩固革命政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定社会秩序、军队刑赏与军律,恢复发展生产,整顿财政金融,改革文教制度,革除旧规陋俗,改革司法制定等。

有些省份还制定和颁布了在本省具有基本法性质的《临时约法》、《宪法大纲》或《宪纲》,最后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创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时间较短,制定的新法不多,主要为与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有关的宪法性法律和政府组织法,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等,并通过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文件。

除立法机关的立法外,政府也可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性质的政府令。

政府令一般为适应当时急需而发,具有暂时性。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发布的有关大量保障人权的法律、法令就是以政府令,大总统令的形式颁布的。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

汇报人:日期:•南京临时政府司法体系概述•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法规•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实践•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的评价与启示目录南京临时政府司法01体系概述辛亥革命后的产物南京临时政府是在辛亥革命成功后,为替代清朝政府而成立的一个临时性政府。

历史地位它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共和国政府,虽然存在时间较短,但对中国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背景与历史地位南京临时政府遵循三权分立原则,司法权独立,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

三权分立原则法院体系检察机关设立最高法院,之下设立地方各级法院,形成较为完善的法院体系。

与法院体系相对应,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公诉、监督等职责。

03司法体系的建立与组织结构0201南京临时政府提倡法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治原则废除封建特权,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独立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南京临时政府的行02政法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面临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挑战。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确立政府的行政权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成为迫切需求。

背景制定行政法规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与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目的行政法规的制定背景与目的主要行政法规内容解读规定了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结构、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确立了政府的行政体制。

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了政府行政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政效能。

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要求,旨在规范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法规的实施与影响实施情况南京临时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法规的实施工作,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等措施,确保了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

南京临时政府性质初探

南京临时政府性质初探

作者: 王文素
出版物刊名: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41-43页
主题词: 政策法令;临时大总统;资产阶级革命派;三个月时间;临时中央审判所;临时参议院;革命党人;寿潜;黎元洪;陆军总长
摘要: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元旦,4月1日宣布解散,前后共存在三个月时间。

对于这个短命政府的性质应如何认识?目前史学界观点不一。

我认为判断一个政权的性质,关键取决于这个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的手中,它的政权形式是怎样的,它所颁布的政策法令代表了哪个阶级的利益?只有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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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的性质
摘要: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以孙中山战斗的真实的民主主义为指导思想,以欧美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为榜样,随着辛亥革命的枪声,出现在东方封建专制统治的黑暗大地上。

这是对半殖民地半封建清末钦定宪法和专制法律的根本否定,把延续了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宣布为非法,在中国历史上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和资产阶级民主赢得一个暂短的生存权利。

关键词: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性质资产阶级法令
1911年 10月,中国爆发了一次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辛亥革命运动。

这次革命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改革了司法制度,其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法律制度揭开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史上的新篇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1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的性质
1.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武昌起义成功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推翻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提出的未来资产阶级政府的政府组织形式。

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政府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是一部带有临时宪法的政府组织法。

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时间,它不是由人民代表制定的,而是由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大纲对人民迫切需要的民主自由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资产阶级性质,这些是大纲的致命弱点,但在中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正是根据这个大纲,孙中山当选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府,在广大人民面前树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具体形象,开创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新纪元,促进了人民的民主觉醒,因而大纲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

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是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反对派这间围绕政权问题而展开激烈斗争产生的,它反映革命派、立宪派、反革命派等三种不同政治势力的力量对比关系,资产阶
级革命派坚持民主主义立场,为了达到巩固民国,保卫共和国革命成果的目的,想方设法将限制袁世凯专横的希望寄托在临时约法上,因此,临时约法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也是孙中山为保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产物,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结晶,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献,具有革命性、民主性等性质特点,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情况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首先,临时约法是根据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

其次,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较之封建主义的集权,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这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和政治稳定的有力工具。

第三,临时约法在经济上明确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破除了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枷锁,为资本主义发展制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第四,临时约法规定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这些规定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精神,否定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使资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劳动人民的社会地位也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因没有确保人民享有平等自由实现的物质基础条件,约法规定的实际上是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权利。

第五,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其性质是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旨在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这是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反映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2.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主要法令的性质
南京临时政府除了制定大纲、临时约法等宪法性文件外,发展经济的法令、保障民权的法令、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等。

概括来说具有以下性质特点。

2.1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
资本阶级革命家从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十分重视财产,将财产视为生命,先后颁布了《保护人民财产令》等有关法令多件,所有这些,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初,对安定民心,保护人民利益,分化瓦解敌人,确立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起到很好的作用。

南京临时政府认为实业为民国将来生存之命脉,先后制定了一些民族工商业
的规章和措施,宣布振兴实业的方针,保护民族工商业,鼓励人们兴办实业,奖励农垦,还赋予了工商企业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向中央控告,查实则尽法惩治。

临时政府的这些保护人民财产和振兴实业的法令措施,其实质在于保护地主、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他们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同时也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企图摆脱帝国主我与买办地主阶级的束缚和压迫以及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强烈要求,有力推动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2.2提倡人权,废除封建等级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从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宣布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废除清朝法律中对所谓“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所有民国势力范围内的人民,享有选举参政权及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禁止买卖人口,杜绝贩卖华工,禁止关于大人、老爷的称呼,规定官厅人员均以官职相称,民间普通称呼为先生或君,务求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这些法令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战斗的真实的民主主义思想,有助人民反对贵贱有序的封建尊自卑观念和等级特权制度,唤醒人民争取人权,保卫国家尊严。

2.3振奋民族精神,废除封建恶习
在长期封建专制统治下,广大劳动人民受压迫受剥削,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愚昧落后,沾染了不少陋习,南京临时政府为了提倡文明,振奋民族精神,革除在专制制度下形成的恶习,在民风民俗上实行革故鼎新,从启文明而速进化的教育目的出发,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恢复学校教育和进行社会教育的法令,要求各团体组织演讲会,宣传劝导,这些法令的颁布与执行,对批判封建文化,普及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文化和自然科学知识,革除社会恶习,起了积极作用。

3.南京临时政府关于司法改革的措施的性质
南京临时政府废除封建刑讯,着手实行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如主张司法独立、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成立律师团体,试行律师制度等等,在封建专制统治苛政酷刑延续两千多年的旧中国,提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从上到下治理国家腐败,虽然未能全部付诸实施,资产阶级革命家的历史功绩是不容抹煞的。

4.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的性质缺陷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是资产阶级制定的,它的内容反映了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妥协性,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根本性的缺点。

其立法没有规定任何反对帝国主义的条款,没有触动封建制度的基础土地所有制的内容,也没有维护人民真正的有保障的民主权利,而且其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事实证明,资产阶级的宪法和法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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