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车辆购置税类
序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5 2001-4-17 2001-7-18 2001-9-20 2001-11-12 2005-3-25 2005-3-30 2006-2-5 2006-3-1 2006-3-28 2006-5-15 2007-1-7 2005-6-24 2005-6-30 2005-7-28 2005-8-23 2006-11-6 2006-11-24 文号 鲁国税发[2000]66号 鲁国税发[2001]85号 鲁国税发[2001]163号 鲁国税函[2001]493号 鲁国税函[2001]572号 鲁国税函[2005]94号 鲁国税发[2005]37号 鲁国税函[2006]23号 鲁国税函[2006]39号 鲁国税函[2006]65号 鲁国税函[2006]109号 鲁国税函[2007]12号 鲁国税函[2005]209号 鲁国税发[2005]89号 鲁国税函[2005]256号 鲁国税函[2005]294号 鲁国税函[2006]303号 鲁国税发[2006]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精神,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纳税申报方式,现就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启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通告如下: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供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使用。
二、本通告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税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等机构。
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以下批量操作:(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三)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四)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五)附加税(费)申报;(六)印花税申报;(七)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使用批量申报功能前,应进行以下操作:(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https://)进行自然人用户注册。
五、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批量申报服务”模块可进行相关操作。
税收执法风险监督管理办法
税收执法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从机制和源头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促进地税工作人员规范执法、廉洁从政,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而形成的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国家税收流失、损害地税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税收执法风险监督管理是从分析税收执法风险入手,结合权力运行岗位和环节,对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各种税收执法风险信息进行识别,综合评定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以实现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
第四条税收执法风险监督管理突出廉政建设的预防性,应对措施的针对性,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风险识别的动态性. 第五条税收执法风险监督管理内容包括:风险识别(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点描述)、风险评估和风险监督控制三个方面。
第二章:监督管理流程第六条实施廉政风险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权明确的要求逐步推进。
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税收执法风险监督管理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
第一节风险识别第七条税收执法风险识别就是对税收执法权分别依据工作事项,梳理、细化权力内容,并对应到工作流程节点以确定税收执法风险点的过程。
第二节风险评估第八条风险评估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点进行分析,确定其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包括高、中、低三级。
第三节风险控制第九条税收执法风险控制实行级别优先原则,在兼顾中级、低级风险点基础上,突出加强对高级风险点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税收执法风险控制是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方法和措施,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加强廉政教育.根据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和任务,突出教育主题,系统开展廉政专题教育和风险防范教育活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鲁国税发[2006]2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工作,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欠税现象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的欠税监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欠税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第五条欠税监控管理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预防预警、核算核销、核查清缴、内部管理等环节,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欠税及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若干税收风险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若干税收风险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风险事项,税收管理工作税收风险事项,税收管理工作税收风险事项,税收管理工作,税收征管风险税收管理工作,税收征管风险【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4-10-23【实施时间】2014-10-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为落实要求,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当前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税务总局汇总分析了各地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风险,现将若干重点风险事项发送各单位,请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一、税收征管风险事项 (一)加强户籍风险管理 充分利用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比对分析,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重点关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虚拟经营地址”等企业涉税风险;加强非正常户风险管理,对同一法定代表人存在跨地区、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非正常登记状态的企业进行清理;加强注销清算风险管理。
(二)加强发票风险管理 加强发票开具信息的采集及后续跟踪管理, 围绕滞留票、虚开虚抵、频繁大额代开、大头小尾等风险点,开展对纳税人开票不规范、开票与申报比对不符、发票作废异常、红字发票异常等情况的监控分析;开展纳税人接受违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调查核实,实现发票闭环管理;利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发票信息与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未缴、少缴车辆购置税企业。
(三)加强营改增风险管理 对营改增风险易发的领域、环节、事项等进行全面监控。
围绕纳税人滥用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税负异常、虚开虚抵发票、税率混用等风险点,开展风险分析,筛选具有一定规模的高风险企业,集中组织风险应对。
(四)加强出口退税风险管理 利用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的征退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针对出口增长异常、货物流或资金流异常、综合税负偏低、换汇成本偏高、出口价格异常、商品结构异常、征退税衔接异常,以及既有欠税又有出口退税等风险企业和风险点,进行重点分析。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1996年9月3日)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研究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深化征管改革要求,立足实际,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并以县(市、区)国税局及市地直属征收机构为单位,逐一排出改革进度时间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改革举措。
各市地深化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务于九月底前报省局。
二、切实抓好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工作。
各市地要将所属直属分局、区局和70%的县市局列入今年下半年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单位。
各扩大试行单位要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城区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制定符合当地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区改革的内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征收服务厅功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干部队伍培训、征管业务流程、工作衔接配合、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和保证措施等进行全面规定。
各扩大试行单位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地局集中专门力量进行严格审查和认真修改,确保符合省局征管改革精神,并于10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三、定期报告征管改革情况。
各市地在改革中要经常深入改革一线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征管改革进展情况,认真分析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改革信息的交流与反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网上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电话申报。
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办法范文
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办法范文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税收的合法性与稳定性,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税收征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填写该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作为风险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为:依法公正、客观公开、风险可控、有效实施。
第四条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风险预警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发布税收风险预警信息,提醒纳税人注意风险。
第六条纳税人也可通过手机APP、网站等途径获取税收风险预警信息,及时了解风险动态。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全面、科学、动态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纳税人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纳税人税收合规性评估、纳税人风险等级评估等内容。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纳税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纳税人税收合规意识。
第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纳税申报管理,推动使用和完善电子纳税申报系统,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大企业和高风险行业的重点监管,建立稳定的纳税人关系。
第五章风险处置第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税收风险。
第十六条风险处置主要包括罚款、查封、冻结资产等措施,以及涉嫌犯罪的情况,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为适应跨区域稽查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第11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鲁税发〔2018〕1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2日
山东省税务系统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说明:1.拟处罚金额达到上述金额的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分级审理制度,拟处罚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案件,由稽查局提请本单位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税收预警制度范本
税收预警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预防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预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收集、分析、处理税收相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预防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预警制度,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税收征收效率,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预警指标和预警等级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税收预警指标。
第六条税务机关根据预警指标的触发情况,将税收预警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分别对应高度风险、中度风险和低度风险。
第七条一级预警:指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极高的情形。
二级预警:指存在较为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高。
三级预警:指存在一定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低。
三、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下列途径收集税收预警信息:(一)税务登记信息;(二)税收申报信息;(三)财务会计报表;(四)审计报告;(五)税务检查结果;(六)其他与税收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税收预警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税收预警分析报告。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预警分析报告,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高的纳税人,采取下列措施:(一)开展税务风险提示,提醒纳税人注意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二)加强税收征管,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收检查力度;(三)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四)其他预防税收违法行为的措施。
四、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用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收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给相关人员,包括纳税人、税务干部等。
第十二条纳税人收到税务风险提示后,应当及时进行自查,纠正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收预警信息应用于税收管理工作中,提高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税务风险预警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税务风险预警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在当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税务问题,税务风险预警变得越来越重要。
了解税务风险预警的依据和标准,对于企业合规经营、防范税务风险具有关键意义。
税务风险预警的依据主要涵盖了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企业财务数据以及行业特点等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法规是税务风险预警的最根本依据。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众多法律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申报期限、计税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等重要内容。
企业的任何税务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就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故意虚报、瞒报纳税数据,都将违反税收征管法,面临税务处罚。
其次,税收政策的变动也是税务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税收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以及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新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税收优惠资格等。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准确解读这些政策变化,以便调整自身的税务策略。
比如,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未能及时掌握并运用这些政策,就可能错失减税的机会,或者因错误理解政策而导致税务风险。
企业自身的财务数据同样是税务风险预警的关键依据。
财务报表中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数据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税务情况。
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异常的财务指标,如收入与税负率不匹配、成本费用过高或过低等。
这些异常情况可能暗示着企业存在税务问题。
例如,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但缴纳的税款却没有相应增加,就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此外,行业特点也是税务风险预警的依据之一。
不同行业在经营模式、成本结构、利润率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税务特点不同。
某些行业可能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比如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容易出现税务问题;电商行业的交易数据量大且复杂,税务处理难度较大。
税务风险预警与应对申请流程
税务风险预警与应对申请流程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而言,税务风险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挑战。
为了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税务风险,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本文将探讨税务风险预警的概念、重要性,并介绍税务风险预警与应对的申请流程。
首先,我们来了解税务风险预警的概念。
税务风险预警是指对企业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预警的过程。
通过税务风险预警,企业可以及时了解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以避免或降低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
税务风险预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税务风险预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受到罚款、扣税甚至法律诉讼的风险。
其次,税务风险预警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避免在税务问题上浪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核心业务发展。
最后,税务风险预警可以增强企业的合规意识,规范企业的税务行为,提升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税务风险预警与应对的申请流程。
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具体操作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企业首先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风险预警与应对的申请。
申请中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同时,还需要说明申请的具体目的和预期效果。
2. 提供材料:企业在申请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税务等资料,以供税务机关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些资料可能包括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明等。
3. 风险评估与预警:税务机关将根据提供的资料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评估的方法可能包括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对税收政策的解读等。
在评估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将向企业提供税务风险预警报告,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建议。
4. 应对方案制定:企业在收到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后,应根据报告中的建议和预警内容,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应对方案。
方案的制定应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策略,通过调整税收筹划、加强合规管理等方式降低税务风险。
税收风险预警机制
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税收风险成为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税收风险,保障税收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税收风险预警机制,简单来说,就是一套能够提前发现和提示潜在税收风险的系统和流程。
它犹如一个“税收警报器”,在问题尚未严重化之前,及时发出信号,让相关方能够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
对于企业而言,税收风险可能导致财务损失、声誉损害以及法律责任。
比如,由于对税收政策的误解或疏忽,可能会出现少缴或漏缴税款的情况,从而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又或者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出现错误,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审查和质疑,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而对于税务部门来说,税收风险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的稳定和足额征收,也关系到税收政策的公平执行和税收法治的权威。
如果大量企业存在税收风险而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会破坏整个税收环境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那么,一个有效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应当包含哪些要素呢?首先,数据采集是基础。
这需要广泛收集与税收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数据、纳税申报数据、经营活动数据等等。
这些数据来源多样,有的来自企业内部的财务系统,有的来自税务部门的征管系统,还有的可能来自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
只有全面、准确地采集这些数据,才能为后续的风险分析提供可靠的依据。
其次,风险指标的设定至关重要。
这些指标就像是衡量税收风险的“尺子”,通过设定一系列的指标,如税负率、利润率、收入成本变动率等,可以对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当这些指标超出正常范围时,就可能预示着存在税收风险。
再者,数据分析是核心环节。
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和工具,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找出潜在的风险点。
这不仅需要运用传统的统计分析方法,还可能需要借助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
然后,风险预警的发布要有及时性和准确性。
一旦发现风险,能够迅速将预警信息传递给相关企业和税务管理人员,让他们能够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
税务风险管控与预警机制
税务风险管控与预警机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税务风险是企业运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税务风险不仅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声誉受损,甚至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因此,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控与预警机制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一、税务风险的来源与类型税务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内部因素包括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体系不完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务筹划不当等。
例如,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如果未能按照税法规定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就可能导致税务申报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外部因素则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的变化、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加强以及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等。
税收政策是不断调整和更新的,如果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就容易陷入税务风险之中。
税务风险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纳税申报风险:未按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导致逾期申报或申报数据错误。
2、税务筹划风险:筹划方案不符合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
3、发票管理风险: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等环节不符合规定,引发税务问题。
4、税收优惠政策应用风险:未能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或者错误地应用优惠政策。
二、税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有效的税务风险管控能够为企业带来诸多好处。
首先,它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和合规的税务管理,企业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其次,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一个税务管理规范、风险管控良好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再者,能够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声誉损害。
一旦企业陷入重大税务丑闻,其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将受到严重冲击。
三、税务风险管控的策略1、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明确的税务管理流程和制度,包括税务申报、发票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规定,并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和遵守这些制度。
2、加强税务知识培训定期对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税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减少因知识不足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税务预警管理制度
税务预警管理制度一、背景及意义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税收体制存在缺陷和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导致税收征收效率不高,很多纳税人存在逃税、偷税等行为。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务预警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减少税收风险,维护税收公平性,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向着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二、税务预警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预警对象的确定税务预警管理制度首先要确定预警对象,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行为和税收收入。
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纳税行为,建立相应的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控制税收风险。
2. 预警指标的建立建立合理的预警指标是税务预警管理制度的基础。
预警指标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可以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及时提醒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遏制风险的扩散。
3. 预警模型的构建为了更加科学地预警和管控税收风险,税务预警管理制度需要建立预警模型。
预警模型是通过对大量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找出规律和规则,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可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
4. 预警反馈机制的建立及时反馈和处理预警信息对于控制税收风险至关重要。
税务预警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预警反馈机制,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并促使他们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税收风险的扩散。
5. 预警管理流程的建立税务预警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合理的预警管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误报和漏报的情况发生。
6. 预警技术的支持为了更好地实施税务预警管理制度,税务部门需要依托现代化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和应用预警系统软件,提高税收信息的处理和分析能力,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三、税务预警管理制度的实施1. 加强预警信息的采集和整合税务部门需要加大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整合力度,完善纳税人信息系统,确保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预警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10.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推广上线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和手机端将于10月25日上线。
为切实做好全省该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介绍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
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二、上线时间
于2018年10月25日0:00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
三、上线功能登录网址
ITS网页端:https:///
ITS手机端:扫码下载,也可以登录ITS网页端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
(/sdwsswj)扫码下载。
四、咨询与服务
自然人在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网页端和手机端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和“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11〕3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11年第6次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税源管理处)。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税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预警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通过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比对预警指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比对、核实和判断的税源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施税收预警应遵循风险控制、过程监控、程序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税收预警信息产生第四条预警指标确定。
预警指标分为省、市、县三级预警监控级次。
分别由省、市、县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税收业务部门提出的预警指标需求和下级预警指标运行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条预警信息产生发布。
预警信息是通过省局税收预警系统按照确定的预警指标取值范围和口径分期自动产生,并根据不同的预警指标按季、半年、年分期发布。
(一)预警信息按季度发布的,在每年的2、5、8、11月的1日发布;(二)预警信息按半年发布的,在每年的3、8月的1日发布;(三)预警信息按年发布的,在每年的2月1日发布。
第六条预警信息级别划分。
将分期产生的各预警值额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分别用红、橙、黄三色表示。
第三章税收预警信息处理第七条选定预警处理对象。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包含市局所属管理分局税源管理部门,下同)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对税收预警系统自动发布的预警信息先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和预警信息级别,选定预警处理对象。
第八条预警任务分配。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对选定的预警处理对象作为预警任务分配给分局、科、中心所(以下统称科所)长,由科、所长分配给本单位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
第九条预警任务处理。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和科所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负责预警信息的核实处理。
(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对经案头审核没有选定为预警处理对象的预警信息,阐明不需分配、核实的原因,可直接做预警信息反馈处理;对已选定的预警处理对象,根据分析结果对预警级别较高的,可直接进行核实处理。
(二)科所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对接收的预警任务按照完成时限全部进行核实处理。
(三)预警信息核实处理人员应通过山东省地税系统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核实、确认。
根据核实确认结果做出核实反馈结论和反馈意见。
分析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2、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数据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据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3、审核财产登记信息是否完整、真实;4、审核纳税人申报、入库的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5、分析、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正确;6、审核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各种认定、核定信息,发票使用情况,税款查补等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条核实反馈结论审批。
县(市、区)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做出的核实反馈结论,由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核、审批。
科所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做出的核实反馈结论,由科所长审核,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审批。
审批同意预警任务完成。
审核、审批不同意的,可逐级退回。
税收预警核实反馈结论分为需补税、不需补税、需移交、其它四种。
(一)需补税。
经核实,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且不存在主观故意,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纳税人通过自查补税方式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不需补税。
经分析、核实确认不需补缴税款,但需修正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的,核实人员应在相关涉税信息修正后进行反馈,并在反馈核实意见中说明修改情况。
审批人员应在相关涉税信息修正后予以审批通过。
(三)需移交。
经实地核实,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并做“需移交”反馈结论处理。
(四)其它。
核实不属上述三种原因的,做“其它”反馈结论处理。
第十一条预警结果撤销。
在预警信息核实处理考核期之前,如需撤销审批生效的处理结果或撤销审批之前某一环节的处理结果,需在预警系统之外层报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综合岗做撤销处理。
预警信息做撤销处理后,自动返回到待分配状态。
第十二条预警结果复核。
预警核实反馈结论审批生效后,经复查需要重新核实的,由省、市、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在考核期后,做出重新核实处理意见。
省局税源管理处主要对红色预警进行复核,市局税源管理部门主要对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进行复核。
省、市局税源管理部门发起的预警信息重新核实任务,发送到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直接核实处理或逐级分配给预警核实人员重新核实处理。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发起的预警信息重新核实任务,由税源管理科直接核实或逐级发送给预警核实人员重新核实。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发起复核任务并直接核实的,由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批。
复核任务逐级下发的,预警核实人员将重新核实情况逐级反馈给做出重新核实处理人员审批。
复核反馈结论分为:(一)同原反馈结论。
经重新核实,与原核实反馈结论相同,反馈时,选“同原反馈结论”。
(二)需增补税额。
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经重新核实,增加了需补税税额,反馈时,选“需增补税额”。
(三)需减补税额。
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经重新核实,减少了需补税税额,反馈时,选“需减补税额”。
(四)需补税。
原核实反馈结论为“不需补税”或“其它”,经重新核实需补税,反馈时,选“需补税”。
(五)不需补税。
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或“其它”,经重新核实不需补税,反馈时,选“不需补税”。
(六)其它。
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或“不需补税”,经重新核实属“其它”类,反馈时,选“其它”。
(七)需移交。
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或“不需补税”或“其它”,经重新核实属“需移交”类,反馈时,选“需移交”。
第四章税收预警工作考核第十三条考核内容。
预警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预警任务的完成进度、核实处理质量、错误信息的修改、反馈结论的执行等。
具体包括:(一)已产生的预警任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二)已审批的调查核实结论是否真实;(三)已审批的调查核实结论和调查核实意见是否一致;(四)已审批的调查核实意见描述是否清楚;(五)已审批需补税的调查核实结论,是否按照规定通过自查补税或补充申报方式申报需补缴税款;(六)已审批需移交的调查核实结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手续;(七)经核实需要修正的错误信息,是否按规定已修改。
第十四条考核期。
按照预警工作考核内容确定考核期限。
(一)预警任务的完成进度,按照预警信息的产生发布期,确定预警考核期。
1、属季度发布的预警信息,考核期为发布预警信息后第二个季度的最后一天;2、属半年发布的预警信息,考核期为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天;3、属年度发布的预警信息,考核期为每年2季度的最后一天。
(二)核实处理质量、错误数据的修改、反馈结论的执行,考核期为核实反馈结论最终审批生效之日起30日后。
第十五条考核方法。
依托省局税收预警系统和一户式查询系统,采取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和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预警级次逐级实施考核。
预警任务处理完成情况按照不同的预警周期,在各考核期通过省局税收预警系统采取系统自动和人工抽查方式考核。
对预警任务处理完成进度和需补缴税款处理采取系统自动方式考核,对核实处理质量、错误数据修改采取人工抽查方式考核。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处理完成率、预警任务处理正确率、需补缴税款处理率、错误数据修正率等。
(一)预警信息处理完成率:日常考核按照预警信息核实反馈最终审批日期统计各预警属期在考核期内处理完成率;重点考核根据省局目标管理重点考核时间安排,按照各预警指标考核日期和核实反馈最终审批日期统计本年度处理完成率。
日常处理完成率=各预警属期的预警信息在各考核期内处理完成户项/各相应预警属期的预警信息户项x100%年度处理完成率=考核年度已处理完成预警信息户项/年度内各考核期产生的预警信息户项x100%(二)预警信息处理正确率:对处理完成的预警信息,通过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
处理正确率=抽查无问题户项/抽查总户数x100%(三)需补缴税款处理率:对已反馈审批核实需补税的预警信息,通过预警系统自动实施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
需补缴税款处理率=需补缴税款实际处理户项/核实需补缴税款总户项x100%需补缴税款实际处理户项:是指通过自查补税方式已申报需补税款或拒不申报已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户项。
(四)错误数据修正率:对各考核期已反馈审批核实不需补税的属相关涉税信息错误,需修正的,在限办期内修正情况。
通过抽查方式实施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
错误数据修正率=抽查不需补税户项中错误数据已修正户项/抽查因数据错误不需补税户项X100%第五章税收预警工作管理第十六条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税收预警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编写税收预警需求;分析、监控、考核各级别预警信息产生原因和核实处理质量。
第十七条省局税源管理处负责全部预警信息核实处理完成进度和红色预警信息核实处理质量及核实结果执行情况的分析、监控、考核、通报;市、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全部预警信息核实处理完成进度、核实处理质量及核实结果执行情况的逐级监控、考核、通报。
第十八条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税负、税种、行业等的预警指标建立、预警信息的分析、监控,逐级考核相关税种预警信息核实处理完成进度、处理质量及核实结果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预警工作的重要性,加大预警信息监控、考核力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预警任务分配、核实、反馈的相关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
要强化预警信息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注重对预警信息产生的原因和处理结果的分析,归集整理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各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建议,以此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