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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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2010.10.09)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2010.10.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十月九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些地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有待加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煤矿开采强度不断加大,开采深度日益增加,开采条件更加复杂,各种灾害日趋严重,特别是跨行业、跨地区扩张带来的办矿主体多元化等问题,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实施方案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实施方案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实施方案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实施方案一、课程背景1、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25号)的要求2、质量标准化就是企业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对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等在内的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继承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有效措施,突出体现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

近年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贡献。

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多数矿井地质条件相对复杂,断层、陷落柱发育,井下坡多、坡陡、弯多,线长、自然灾害多,以及煤矿企业特有的用工性质决定了搞好安全质量第 2 页共 6 页标准化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

一个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该矿的长治久安和盛衰兴亡。

在当前新形势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应该是: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以及地面供电、供水、供风、供暖等相关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以适应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矿井长治久安的需要,实现本质安全型矿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命名表彰2009年度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命名表彰2009年度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命名表彰2009年度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6.12•【文号】安监总煤行[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命名表彰2009年度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9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09年,各地区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不断加大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力度,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规定,国家煤矿安监局审查了有关产煤省(区、市)报送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申报材料,在网上公示了审查结果,并现场抽查了部分煤矿,现决定对2009年度242处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条件的煤矿(见附件)予以命名表彰。

希望受到命名表彰的煤矿企业再接再厉,不断巩固、提高已取得的成绩,切实做到全方位动态达标,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取长补短,继续深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并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2009年度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六月十二日附件。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建设周期要求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建设周期要求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周期要求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11.2 电源11.2.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 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2、《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3.0.3 矿山企业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大型矿山企业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大型矿山企业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企业,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第441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完善井下“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完善井下“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划科技类序号文件名发文字号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3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4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5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6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7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8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9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10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12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劳人护〔1982〕9号13 劳动人事部等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劳人护〔1984〕27号14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人矿〔1985〕2号15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劳人护〔1988〕1号1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劳护许字〔1989〕1号17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劳部发〔1995〕261号18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65号1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138号20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7〕55号21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劳部发〔1997〕317号2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23 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安全生产培训类24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劳矿字〔1989〕2号 25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劳安字〔1990〕25号2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劳办安字〔1991〕11号27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安字〔1991〕33号2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劳办矿字〔1992〕19号29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煤办字〔1994〕第55号30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煤办字〔1994〕第72号31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05号32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劳部发〔1996〕35号33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68号34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职能的答复国经贸厅安全〔2000〕第49号35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0号36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37 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的通知煤安人字〔2000〕第18号38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 卡操作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1〕第11号39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1〕33号40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1〕第76号4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42 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IC 卡操作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第12号43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第88号44 关于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煤安监人字〔2002〕第64号45 关于做好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2〕第19号46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31号47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85号48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49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样式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50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51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81号52 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安监管司人函字〔2003〕4号53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煤安监人字〔2003〕78号5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IC 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168号55 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59号56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57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58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59 关于印发200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60号60 关于印发《2006年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大纲》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23号61 关于印发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76号62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87〕化生字第1065号非煤矿山、石油行业安全监管类63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64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1〕24号65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石油行业(不含石油化工、成品油管道)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66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67 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管海油字〔2004〕17号68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预评价评审、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69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号7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海洋函字〔2004〕50号71 关于认真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及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海油函字〔2004〕58号72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73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74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75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工作的函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1号76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77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1号78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79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80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81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82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4号83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84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85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8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87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号8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8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9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8〕30号91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 〔88〕能源海油字1号 92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88〕海油安字4号 93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 〔88〕海油安字3号 94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5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6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7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8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88〕能源海油字1号99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4〕502号 100 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规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5〕398号101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102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103 劳动部关于颁布《尾矿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部发〔1995〕186号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104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105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106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107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108 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109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1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76号111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9〕1039号112 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安字(1988)2号113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92)商土联字第107号114 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 〔82〕化生字第842号 115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 〔83〕化生字第0154号116 关于“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戴化纤织物的通知 〔84〕化生司字第18号117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86〕化生字第803号118 关于生产工艺线、置换、吹扫管线、生活用线不准互相串联的通知 〔86〕化生字第369号119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7〕化生字第671号 120 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规程 〔87〕化生字第1064号 121 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88〕化生字第220号 122 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 〔88〕化装字第140号123 关于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意见的函〔89〕化供字第785号124 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96〕化督发726号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安全监管类125 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冶生字〔1994〕239号 126 冶金标准管理办法 1994.9.9 127 冶金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1997.3.14 128 炼铁安全规程 〔84〕冶安字1号 129 炼钢安全规程 〔85〕冶安字565号 130 轧钢安全规程 〔87〕冶安环字805号 131 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 〔86〕建材生字82号 132 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建材生管字〔1992〕606号 133 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 〔85〕机生字60号 134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机委质〔1987〕178号 135 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机委质〔1987〕178号 136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 机委质〔1987〕178号 137 轻工劳动保护条例(试行) 〔80〕轻劳字17号 138 制革、皮鞋、毛皮皮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88〕轻皮文字11号 139 造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90〕轻纸字1号140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系统开展“三无”企业活动的通知 纺生〔1992〕41号141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条例 中烟计〔1988〕167号 142 第一机械工业部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 〔82〕一机生字40号 143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 机生字〔1985〕60A144 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纺织部、轻工部关于切实解决轻纺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中的问题的通知〔81〕纺生字第13号职业健康类145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劳矿字〔1990〕3号146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147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劳矿字〔1993〕3号148 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89〕冶安环字605号149 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 冶安环字〔1992〕164号 150 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机电质〔1989〕1127号 151 电子工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暂行条例 〔85〕电生字1167号 152 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 〔86〕电生字270号 153 尘毒监测规范 中色安字〔92〕0625号 154 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988〕化生字第598号 155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1991〕化矿字第220号156 石油工业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与统计办法(试行)〔87〕油劳字第337号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类157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委办字〔2001〕6号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58 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2〕6号159 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2〕3号160 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安委办字〔2003〕4号161 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4〕13号162 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安委办字〔2004〕6号 163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电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4〕7号 164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4号165 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55号166 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 劳矿字〔1990〕13号 167 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安安监字〔2000〕第17号168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司办字〔2000〕42号169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煤安政法字〔2000〕第46号170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171 关于特大事故(含未遂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2号172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50号173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51号174 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0〕108号175 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第14号176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23号177 关于下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手册》的通知煤安司办字〔2001〕31号178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2号179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5号180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二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7号181 印发《关于建设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38号182 关于发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1〕52号183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财字〔2001〕57号184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80号185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三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29号186 关于印发《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一字〔2002〕73号187 关于实施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的意见 煤安监监一字〔2002〕80号188 关于颁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189 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71号190 关于印发《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试行)的通知煤安司办字〔2003〕39号191 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192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61号193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194 关于全国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矿字〔2005〕189号195 关于督促落实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矿〔2006〕147号196 加强煤矿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1〕第5号 197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1〕第3号198 煤炭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83〕煤技字第1029号199 地质矿产部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 地劳〔1984〕166号 200 劳动部关于采取措施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通知 劳矿字〔1989〕7号201 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劳矿字〔1989〕8号202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 煤安字〔1994〕427号 203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煤安字〔1994〕591号 204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煤安字〔1997〕189号205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字〔1997〕587号206 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煤办字〔1997〕285号207 关于印发《原煤炭工业部所属档案保存办法》的通知 煤司办字〔1999〕186号208 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煤安字〔1995〕165号209 乡镇露天矿安全生产规定 劳人矿〔1988〕2号 210 关于对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几项规定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7〕第8号 211 关于矿井区队、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7〕第10号212 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建材局关于颁发《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的通知 劳矿字〔1989〕6号213 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0〕16号214 劳动部煤炭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43号215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216 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0〕9号217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第23号218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5号219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1993年9月30日煤办字第252号文220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994年5月25日煤生字第231号文发布 22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字〔1995〕第30号 222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安字〔1997〕第587号 223 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试行) 煤安字〔1995〕第180号 224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简介) 煤安字〔1995〕第562号 225 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 煤办字〔1993〕第200号 226 关于严禁非阻燃皮带和电缆下井的通知 煤安字(1996)第45号227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高、突矿井必须使用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的通知煤安字〔1997〕第233号228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 劳安字〔1992〕1号229 关于加强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工作的通知 煤安字〔1994〕89号2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0〕17号231 关于颁发《矿井水地质规程》(试行)的通知 〔84〕煤生字第550号 232 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 〔86〕煤生字第629号应急救援类233 关于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安委办〔2006〕20号234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安委办函〔2006〕58号235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48号236 关于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监管救字〔2004〕3号 237 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督导工作的安监总协调字〔2005〕201号。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

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

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13•【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13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8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发生了6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或被困,分别是:8月2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三元东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

该矿为郑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未认真执行防突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措施效果检验时未对区域抽放后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进行测定,在1109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支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没有佩戴自救器和使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

8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明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

该矿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不能实时监测瓦斯变化情况,违章作业,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达依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 3人。

该矿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未采取防突措施,违章作业,造成煤与瓦斯突出。

8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宏达红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30•【文号】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7.22•【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1.22•【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0]208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安全评价机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依据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5)、《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等有关规定。

2.《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等安全评价技术标准。

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业务范围保持情况;2.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运行情况;3.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况,是否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写;4.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专业技术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5.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

三、检查考核的原则1.坚持统一监督检查与考核方法、内容和标准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

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

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5.23•【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5月中旬,全国发生两起因违法组织生产导致的煤矿重大事故,分别是: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远洋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1人死亡、5人受伤。

该矿属技改整合矿井,由原三合、龙场、普安联营3个煤矿整合而成,技改整合后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技改工程尚未竣工。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原龙场煤矿非技改区域老系统内非法组织生产,以掘代采,放炮引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贵州省政府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已责令有关地方政府按程序给予普定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事故发生地猫洞乡乡长停职检查,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煤炭局局长、猫洞乡副乡长撤职的处分。

当地公安机关已控制该矿矿长、生产副矿长等人,冻结了该矿银行账户,正在采取措施追捕该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2名逃匿者。

经初步核查,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采取欺骗手段,向县煤炭局申请在原龙场煤矿副井(技改保留井筒)内进行排水及清理巷道,但实际在井下老系统内布置了8个作业点,非法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已非法出煤3000余吨。

二是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

该矿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在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具有突出危险性的M0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0年)应急〔2018〕32号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0年)应急〔2018〕32号

安监总煤调〔2010〕67号
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5·8”重大瓦斯燃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79号
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82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5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5·29”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监〔2010〕39号
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意见
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4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江西两起煤矿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3号
4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
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调〔2010〕174号
6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09年度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装﹝2010﹞41号
6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3号 安监总明电〔2010〕6号 安监总明电〔2010〕8号 安监总明电〔2010〕11号 安监总明电〔2010〕13号
序号
文件标题
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0]15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0]15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正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0〕15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期召开的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吸取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在建)“3.1”透水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一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方式企业自查与现场监察相结合。

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督促辖区内各有关煤矿企业对在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资源整合)开展自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现场监察。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一)企业自查:一是各种开工建设审批手续和证照是否齐全;二是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业绩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三是项目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四是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五是当瓦斯、水文、地压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后,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是否及时进行变更并报批;六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驻地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现场监察:一是项目合法性情况;二是相关各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情况;三是主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情况,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四是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新规定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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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煤矿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各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五)煤矿企业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六大系统”建设步伐。

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中央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全部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2013年6月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六)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及时上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七)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

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

(八)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九)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科研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十)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协议,完善应急预案,储备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授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十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煤矿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十二)煤矿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十三)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

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十四)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

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十五)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十六)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别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设计的单位要具有相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

(十七)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

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生产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十八)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否则,必须停止施工,抓紧配套完善相应安全设施。

(十九)煤矿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并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负法律责任。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二十)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畴,落实监管责任制,会同投资、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告。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煤矿。

(二十一)各省级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企业,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审批银行贷款等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二)负责颁发煤矿相关证照的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把关,做好证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发现不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煤矿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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