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21日)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厅:为了进一步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我国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允许支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切采购。
第三条项目的采购和管理遵循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以及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并鼓励国内厂商积极参与投标。
第四条项目采购按照《贷款协定》和《评估文件》确定的方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2.05•【文号】农银发[1993]24号•【施行日期】1993.02.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3年2月5日农银发[1993]24号)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厦门、武汉、成都、西安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前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我国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年5月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项目投资,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外资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采购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采购应遵循合理分包的原则。
同一项目应尽可能购买成套设备。
如果没有成套设备供应,或由于分单件、分组合购买时其价格和性能优于购买成套设备,可按单件或组合采购。
第三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凡使用世行贷款从国内外购买的设备、原材料、农业生产资料,以及项目土建工程等,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1.28•【文号】农银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3年1月28日农银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
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项目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项目管理范围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12.01•【文号】农银发[1996]342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1日农银发[1996]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和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政府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定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投资,提高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贷款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采购的原则第四条项目采购应遵循经济、有效的原则,节约资金并提高效率。
第五条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为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六条项目采购应程序公开,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杜绝采购中的营私舞弊现象。
第七条项目采购应尽可能购买成套设备。
如果没有成套设备,可按单件或组合购买。
第三章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八条采购范围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从国内外采购的设备、原材料、技术与服务,以及项目的土建工程等,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第九条采购方式项目采购的方式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有限国际招标(LIB)、国内竞争性招标(NCB)、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自营工程。
国际竞争性招标指公开刊登采购广告,在国际范围内邀请投标人进行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1.21•【文号】财际字[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际字〔2000〕13号2000年1月21日)国务院有关部委(贷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强化贷款项目管理,我们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系统及审计指南的要求,制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是使用世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一、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作,加强贷款项目管理,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系统及审计指南的要求,制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是使用世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于1998年7月1日起经世行执行董事会批准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项目。
此类项目以世行贷款项目为会计主体,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的项目会计核算体系,除报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报送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在此以前已经世行批准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执行本《办法》,还是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财世字〔1997〕6号),但同一个项目的各项目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的核算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国农办[2006]69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05.22【实施日期】2006.05.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6〕69号)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顺利实现项目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包括列入项目实施计划中的节水灌溉、农业标准化与组织化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机构发展与支持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的工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工程管理由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财政部门参与工程管理工作。
上级项目办负责指导、监督下级项目办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192号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农银发[1996]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工作新的特点和商业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项目贷款原则第四条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应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项目贷款必须坚持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的原则。
自有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实物(包括设备、厂房等)投资。
贷款资金、应付货款、非法集资等不得视为自有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1.22•【文号】农银发[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2日农银发[20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系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学生公寓等房屋构建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辖国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本、外币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种类、条件和科目第五条项目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用途,项目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学生公寓开发贷款及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下简称《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安徽、湖南、陕西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采购遵循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以及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采购按照《项目协定》、《项目评估报告》和《采购指南》中确定的方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采购工作。
第六条国家项目办的采购管理职责:1. 指导、监督、检查各省项目采购工作;2. 审核项目年度采购计划,汇总项目采购进度报告;3. 组织对项目采购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4. 办理进口货物涉及的国内报批手续。
第七条省级项目办的采购管理职责:1. 组织和管理本省项目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项目采购工作;2. 制定采购管理细则,确定本省市(地)、县级项目办采购管理职责;3. 编报本省项目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4. 选择、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省竞争性招标采购活动;5. 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参加相关的评标、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6. 及时向国家项目办报告本省项目采购情况,按时提交项目采购进度报告。
第八条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采购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九条项目土建工程与货物采购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国内询价、直接签订合同以及社区参与采购等五种方式。
第十条土建工程采购方式的选择:1.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工程,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2.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程,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3.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10万美元的工程,采用国内询价采购。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30日农银发[19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行,请结合如下要一并贯彻落实:一、要对辖内的中长期贷款项目进行清查摸底,掌握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制定贷后检查计划,狠抓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年底各行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写出工作总结上报总行(信贷管理二部)。
二、要落实中长期贷款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制,凡总行、分行审批的项目未落实项目经理的,要抓紧选派落实。
对于贷款额度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落实驻厂信贷组。
三、本办法印发至县级支行。
四、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二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自我检查机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及总行有关政策制度,制订本第二条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农业银行信贷部门对借款人资信、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建设期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包括项目申报程序检查、项目建设期检查、项目营运期检查及贷款项目的后评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后检查项目适用于房地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农村电网及其他中长期贷款项目。
第四条信贷管理部门(驻厂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中长期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农银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2001年6月19日农银发[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第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标准格式的通知》(财债字〔2000〕7号)、《外国政府贷款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常规工作规程》(财金〔2000〕18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以下简称二类项目)的转贷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贷款的还本付息责任,由银行转贷,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银行转贷二类项目时,原则上不需对项目进行评估,只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收利差。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是我行二类项目转贷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1.审批省级分行(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直属分行,以下同)上报的二类项目转贷申请。
2.向财政部确认转贷二类项目,与国外贷款机构谈判和签订二类项目的贷款协议。
3.办理二类项目贷款的提款和对外还本付息手续。
4.为分行提供二类项目转贷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1.审核经办行(二类项目所在的二级分行或支行)上报的二类项目转贷申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8.05•【文号】农银发[1992]152号•【施行日期】1992.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152号1992年8月5日)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武汉、厦门、成都、西安市分行:总行1988年5月8日农银发[1988]52号文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经过几年实践,有必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中有关科目的修改问题。
1.项目办的“31拨出周转金”、“33物资采购”、“34库存物资、“39库存现金”、“61拨入周转金”、“64国外承付款”等六个科目,各省均未使用,决定取消。
个别行如有发生的,可转入“35应付款项目”、“72应收款项”科目。
1992年决算后不再使用以上六个科目。
2.为便于项目办核算收回再贷资金,增设了“30周转再用项目贷款”科目。
这部分贷款不办理报账手续,再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实际收回贷款金额。
二、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的修改问题。
总行归纳了广西、湖南、江西、陕西等几个省分行所使用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现将具体格式及修改说明附后,请各行自行组织印制。
从1993年开始,一律使用新的凭证及账、表。
三、本办法及以上事项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5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5日农银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按照商业银行管理要求,进一步做好开发专项贷款管理工作,总行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则,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贷款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贷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含治沙、山区综合开发)贷款和节水灌溉贷款。
第三条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和节水灌溉项目,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水平。
第四条开发贷款使用的基本原则:坚持银行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非开发区内的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
第六条林业贷款主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防治荒漠化工程规划》、《全国山区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重点用于林区、沙区以及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市)营造商品林;用于开发沙产业,发展沙区经济;用于山、水、林、田、路的综合开发治理以及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6.04.09【实施日期】1996.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情况和修改建议,请于10月底以前反馈到总行工商信贷部。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指定的评估单位按本办法进行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作为审批、发放贷款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人员要从国家利益和农业银行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估。
评估报告要反映项目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在项目评估工作中,涉及技术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未征得委托单位和提供资料单位的同意,评估人员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其他中长期贷款项目。
第二章评估程序和资格第六条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一般由省级分行组织,超过省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由总行组织或指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七条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1.确定需要评估的贷款项目,落实评估实施单位;2.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和相应的任务;3.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4.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和参数,核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程度,按照本办法要求从技术、市场、组织管理、社会效益、财务效益、贷款风险度等方面进行评估,撰写贷款项目评估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13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11月1日农银发[200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选择质量和决策效率,优化专项信贷资源配置,依据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库,系指各级农业银行根据专项业务项目贷款需求,逐级筛选归集的备选项目与项目信息集合。
备选项目指供各级行初审、会审的意向性项目或已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
项目信息指反映项目自身特性的信息资料及相关的产行业信息、技术经济参数等。
第三条项目库按照专项贷款授权和转授权结构分级设立。
总、分行和二级分行按各自审批权限设立项目库,并根据服务区域内的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项目库容量。
县级行不设项目库,但应积极向上级行项目库推荐项目。
需要建库的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建章建制、归集项目,尽早把项目库建立起来。
第四条项目库的基本功能是:(一)为确定专项贷款实施对象提供数量充足的备选项目群;(二)与项目会审挂钩,为会审、评估项目提供项目信息;(三)为专项贷款计划和资金配置提供基本依据。
第五条入库项目来源于:(一)借款人直接提出贷款申请的项目;(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三)农业银行主动开发的项目;(四)其他可以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5]7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5]70号)安徽、湖南、黑龙江、陕西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为了加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目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世界银行的《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鼓励创新和完善农业高新技术推广体系和转化机制,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湖南、黑龙江、陕西四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办)设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项目办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9.15•【文号】农银发[1994]203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9月15日农银发〔1994〕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我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
包括:一般的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贷、境外发债、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项下外汇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
第二条我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第三条我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由总行统一对外筹借,任何分行无权直接对外筹借。
分行从当地计委争取到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指标须委托总行对外筹借。
第四条分行在取得中长期商业贷款指标后,应以行发文委托总行对外筹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当地计委下达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指标的文件;二、当地外汇管理局同意分行委托总行对外筹资的文件;三、计、经委对拟利用中长期商业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四、拟利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外汇担保措施。
第五条总行接受分行对外筹资委托截止于每年10月31日,超过规定期限,总行将不予受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国农办[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政府采购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6]68号)黑龙江、安徽、湖南、陕西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下简称《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安徽、湖南、陕西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采购遵循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以及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采购按照《项目协定》、《项目评估报告》和《采购指南》中确定的方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采购工作。
第六条国家项目办的采购管理职责:1.指导、监督、检查各省项目采购工作;2.审核项目年度采购计划,汇总项目采购进度报告;3.组织对项目采购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4.办理进口货物涉及的国内报批手续。
第七条省级项目办的采购管理职责:1.组织和管理本省项目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项目采购工作;2.制定采购管理细则,确定本省市(地)、县级项目办采购管理职责;3.编报本省项目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4.选择、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省竞争性招标采购活动;5.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参加相关的评标、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6.及时向国家项目办报告本省项目采购情况,按时提交项目采购进度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0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22日农银发[1999]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本办法自文到之时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89]28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规范外汇贷款管理,防范外汇贷款风险,提高外汇贷款资产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以外币为计价单位的贷款。
进口信用证和对外担保视同外汇贷款管理。
第三条外汇贷款坚持统一授信、权限管理、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外汇贷款的对象(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条件;(二)有合理、合法的外汇贷款用途;(三)有用外汇还本付息的能力;(四)能提供有效的进口贸易合同。
第三章外汇贷款种类第六条外汇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贷款和中长期外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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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
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3]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3.02.05
【实施日期】1993.0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
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2月5日农银发[1993]24号)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厦门、武汉、成都、西安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前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
款项目采购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我国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年5月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项目投资,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外资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采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采购应遵循合理分包的原则。
同一项目应尽可能购买成套设备。
如果没有成套设备供应,或由于分单件、分组合购买时其价格和性能优于购买成套设备,可按单件或组合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