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的选择分析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一、引言股权转让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其概念、特点、转让方式及影响因素,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二、股权转让制度概述1.概念: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状况。
2.特点:股权转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平等性。
自愿性是指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股权转让;有偿性是指股权转让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平等性是指所有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3.转让方式:股权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强制转让等。
其中,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方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转让协议;竞价转让适用于多个受让方竞争同一股权的情况;强制转让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违约、破产等,由法律或相关机构强制执行股权转让。
三、影响股权转让的因素1.公司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
这些因素会影响股东对于股权转让的意愿和价格预期。
2.市场环境:如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政策法规等。
这些因素会影响股权的市场需求和价格水平。
3.交易条件:如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易税费等。
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分配和交易成本。
四、实际案例分析以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股东A计划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股东B。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1.转让价格:根据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每股价格为X元,总转让价格为Y元。
2.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支付50%的款项,余款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支付。
3.交易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各自承担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4.股权变更手续:在完成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后,双方共同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与法院判决分析
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与法院判决分析股权转让作为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形式,涉及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判决。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判决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是指法律界对于股权转让规则的解释和说明。
在我国,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在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有关无形资产转让的规定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不可侵犯权益等,并且要求转让双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
此外,解释三还涉及到股权转让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的各方具体权益和责任进行了界定。
二、法院判决的分析法院判决是对于具体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决定和裁定。
对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解释进行审理,并通过判决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
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依据解释三的规定来判决。
例如,如果股权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和不可侵犯权益,并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股权受让方的权益,并对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等。
这种判决保证了股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此外,法院还会考虑股权转让中的其他因素,例如双方的诚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合法性等。
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法院会进行综合考虑,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判决对实际案件的影响,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A在2018年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B,双方签订了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
但是在转让完成后,公司A发现公司B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对其员工的待遇承诺。
于是,公司A将公司B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评析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评析[摘要]在商事活动中股东们或是为了更高的投资收益,或是为了更好的规避风险,或是由于内部关系的改变,往往会对自己的股权进行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但归根结底有限责任公司仍然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资本的聚合”。
于是,在肯定股权可以转让的前提下,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立法的技术需要在保障股权自由转让与维持公司成员关系稳定之间需求平衡。
[关键词]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制度评析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修改和完善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形成了以《公司法》第72条为核心的股权转让制度。
其中,第72条第2款和第3款专门对股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了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在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上都提现了明显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制度构建由于股权对外转让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造成破坏,因此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大多持限制态度,主要围绕同意制度、同意制度的救济制度和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建构。
(一)股权转让同意制度股权转让同意制度即要求股东向公司股东外第三人出让股权时,应当征得公司、股东会或者一定比例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同意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限制的核心制度。
从同意的主体上看同意制度大致可分为股东同意模式和公司同意模式。
股东同意模式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经一定数量或一定持股比例的股东同意,否则不许转让。
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即采此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探析
关 系 . 应 当理解 为股 东之 问的人合 性受 到 了影 响 . 就 而 不 能 仅 仅 以 是 否 有 外 部 人 的 加 入 作 为 衡 量 股 东 之 间人 合 性 是 否 受 到 影 响 的 标 准 一 旦 股 权 对 内 转 让 导 致 资 本 结 构 的 改 变 . 势 必 会 改 变 股 东 在 公 司 的 权 力 地 位 和 股 东 对 公 司 的 合 理 期 待 . 这 种 变 化 的 结 果 往 往 会 影 响
的 股 东 之 间 可 以 相 互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权 ” 此 因
只 要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就 转 让 的 比例 、 格 、 间 等 事 项 价 时 我 们 知 道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人 合 性 的维 持 主 要 体 现 达 成 协 议 即 可 , 他 股 东 无 权 干 涉 。 么 , 们 是 否 可 其 那 我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限 制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股 权 转 让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东 退 出 公 司 而 回 收 投 资 的 最 通 常 方 式 . 为 维 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人 合 性 , 但 基
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考 虑 .公 司 股 东 可 能 需 要 对 股 权 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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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立法模式构想
口
摘 要 有限 责任 公 司股权 转让是 一 个非 常复 杂的 法 律 问题 , 具 有很 强 的 实践性 , 任何 一个 国 家的公 司立 法 都 会有 不 完善 之处 , 我 国也 不例 外 , 本 文结合 对 《 公司 法》 立 法精 神 的理 解和 实际 情况 , 就有 限责任 公 司股权 转 让 事件 中产 生 的分歧 及 问题进 行 了探 讨 ,并提 出一
三、 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立法模式 的构想
.
( 一) 立 法模 式 的新 构 想。 法 模式 是 0 : 法肯 对 需要 调 整 的 社会 火 系 的 综合 法 { _ I c 制 ( 一) 股 权 转 让 的概 念 度架 构 , 往 往 体现 着 … ‘ 定的 公j 价值 墩 向 , 公 司法 对 仃 限 任 博 髓海 默 说 :“ 概念 乃是 解 决 问题 所 必需 和必 不可 少 的 1 公 司股 权 转 让 的 0 : 法模 式 帆 体现 着 资小 [ J 由与 合 作信 赖 的双 具, 没彳 『 限定 的专 『 J 概念, 我 们便 不 能清楚 地和 理智地 思考 法律 重 价值 理念 , 但是 : 法模 式 并不 是越 复 杂越 好 , 现j J 公 司法 山 问题 ” , 而股 权 转 . 止作 为一 个 极其 复 杂 的法律 问题 更 是需 要先 q - . 法 结构太 过 繁 杂 , 不 论 是存 公 司应 用 , 还_ 足 司法 通 中部 明确其 含义 。就 彳 丁 限责 任 公 司来 说 , 股 权 转 让是指 公 司股 东依 不 能j 厶剑理 想 的调 整效 果 , 玑提 ‘ 利: 新 构想 : 法 或 依章 程 将 [ J 己的股 东权 益 . 止与给他 人 , 使 他人 取得 I 戍股 对 内转 ’ 止与 对外 转 让可 以川 结合 , 将 对 内转 让作为 股权 转 权 的 商事 法 行 为 。股 权 转 让 涉及 股 东 身 份 与股 东 权 利 的界 . 止的前 必经 程 序 , 股 东想要 转 让股 权 不论 是埘 还 赴 对外 都 定, 先, 是否持 有 公司 的股权 与 其股 东身 份的存 在 与否是 相 j 必须 先 公 司其 他股 东发 转 址意 , 就 股权 转 - 止 与其 他 成、 不可 分 离 的, 股 东转 . 止其 全 部股 权后 丧失其 股 东身 份 , 股 东进行 合意 磋 商 , 若 其 他股 东订 人 愿意 购 买 l 1 . 与其 达 成转 让 而 非 股 东在 受 让任 f l J I 数额 的股 权 后 则依 法取 得股 东身份 ,当 合意 , 则此 股权 顺 利转 让, 若没 彳 丁 股 东 愿 意购 买或 达 不 成转 让 然, 在 股权 分 转 让巾 … 吐股 东 仍保 刚 分 股权 , 所 以不会 合崽 , 』 J ! f J 此股 权可 以向外 寻求 转 址 , 其 他股 东 不得 T涉 , 但 是 存 丧 失其 股 东地 位 , 但是 可 以 肯定的 是 , 不 存 在无 股 东 身份 的公 向外 转 让r r I , 等条 件 卜, I 其 他 股东 享 彳 丁 优 先 购 杈 。 司权 利 义务 , 也没 有 无 公 司权 利义 务 的股 东身份 。 ( 二) 新 构想 立 法模 式 的合 理性 。 其次, 股 权 转 让必 须 将 与之 崩 l 席 的 权利 义务 一并 转 让, 不 新构 想将 内外转 让有 机 联合 起来 , 使彳 丁 限 任 公 司股 权 转 能仪转 L L 部 分权 利 义 务 , 股 权 转 让实 质 l : 是 转 让双 方对 股 权所 让成 为 一 个 系统 _ l l _ 程, 人 大增 强 了转 ' 止规! J ! l 』 的 实川 + i I - , 十 I l 较丁 有 权 的一 平 l I I 转移, 是 依 附 r股 权 J 的所 彳 丁 权 利义 务 的整体转 移 。 现行 ’ ● : 法 模 式 的利 唰 缺陷, 新 构想 然 具 彳 『 很 人 的优 : ( 二) 有 限 责任 公 司股权 转 让 的特 殊性 。 首先 , 维 护 公 司人合 性 能 力更 强 。对 内转 作 为 对外 转 让 彳 『 限 贵任 公 司较 其 他 公 司最 人 的特 点 便是 兼 具 资合 与 的前 置程 序 , 给 了其他 股 东 更充 分的 [ J 主 决定权 , 这 很 好 的解 人 合 。资 合 性 决 定 了股 东追求 利 益 最 人化 , 儿 要求 股 权 的 [ J 决了 患 制 巾少 数不 崽 股 东权 益被 忽略 的 I ' u J 题, i 叫时还 增 损 由流转 , 而 人合 一 I  ̄ I " A J } 决 定 了股 东之 问存在 着 较 为紧密 的信赖 与 了股 东对 股权 向外转 让的控 制 能力 。 合作荚系, 它 要 求 限制 股 权 向外 流转 , 这 样 的特 殊性 就 要求 法 其次, 对 维护 人 合 彳 丁 很好 的优 势 。 自然 会减 少 股权 外 流 律平衡好 [ 』 由转 让与 人 合 素 的 灭系 。 的机 会 , 股权 I 外 转 让的 少 了股价 被 『 丁 爿炒高 的风 险 也就 会 随 转‘ 止行 为危 及 剑 彳 丁 限 资 任 公 司人 合 时 ,法 义不 得 不 之 降低 , 这对 于 保障 公 司正 常经 营 人仃 裨益 。 对 其 加 以限 制 ,法 律 必 须 给 予 其 他股 东考 虑 外 来 受 让者 是 然后 , 逻 辑 结构 比较 清晰 。采| D ( 先 征求 老股 东意 见后 _ ) c 寸 外 值 得 信 赖 的机 会 , 赋 予其 l 应 的知情 杈 、 H 意权 和 优 先购 买权 磋商 的顺 序 , 避 开 了对 外转 止巾 的第 ‘ 道 反 复程 序 , 从而 使 交 等 ,让其 I 公 司 原有 的人 合 关 系 。 公 司 法只彳 丁 在 保 障 股 易更 明 了, 更 迅捷 。 权顺利流转的l 叫时 义 很好 的维 护 公 司信 赖 基 础 ,才 能说 是 爽 最后 , 维 护公 司信任 关系 的 时 也保 障 了资小 的 [ J 由流通 。 符 合 了彳 丁 限 责 任 公 司所 追 求 的 社 会 价值 。综 合 柬 石 ’ ,有 限 新构 想虽 然将 对 内转 ' 止作 为转 让必经 程J , 但 此构 想 没 _ 仃 绝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自由流 转 是 原 则 ,而对 股 权 流 转 办式 及 序 加 对 禁 止 阳外转 ‘ 止, 在对 内转 让无 法 实现 的情 况 卜资小 完个 可 以 以限 制 则 是 变通 。 寻求 ¨外 流转 。口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简介:股权转让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一种制度。
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可以调整他们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地位,也可以实现对股权的变现。
详细描述:一、股权转让的条件:1. 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股权转让应获得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合法授权。
3. 股权转让应经过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的审议批准。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1. 股东申请:股东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股权转让协议等。
2. 公告公示: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或潜在投资者通知有关转让事宜。
3. 转让协议签署: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4. 相关机构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需要向有关机构报备或申请审批。
5. 股权过户:完成转让手续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修改股权登记簿,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三、股权转让的权益保障:1. 公司内部优先认购权: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或员工享有优先认购权,即在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或员工享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2. 转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如要求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经控股股东同意等。
3. 法律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股权转让涉及税务问题,具体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办理。
股权转让双方应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义务。
以上为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的制作和详细描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股权对外转让的立法考察与我国新《公司法》相关内容的完善
三 、 一步完善《 司法》 进 公 有关股权对外转 让 的 相 关 规 定
修 订 后 的 《 司 法 》 然 对 股 权 对 外 转 让 的 规 定 更 为 明 公 虽 晰 , 其 中仍 然 存 在 ~ 些 不 足 之 处 . 鉴 其 他 国家 的经 验 . 但 借 可 以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 司法 》 公 中的 相 关 内 容 。
偏高 , 前所述韩国 、 国 、 如 德 日本 等 均 不 如 我 国 《 司法 》 定 公 规 得 详 尽 和 严 格 , 无 再 加 重 的必 要 : 时 果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实 同 如 的转 让 条 件 高 于公 司法 的 规 定 将 被 视 为 有 效 . 么 公 司 法 的 那 效 力 就 将 受 到 挑 战 . 司法 之 规定 有无 存 在 之 必 要 将 是 一 个 公 有 待 考 虑 的 问题 。 因 此 . 们 不妨 补 充 规 定 :公 司章 程 规 定 我 “ 股权 对 外 转 让 的条 件 . 以 不 超 过 本 法 之 规定 为 限 ” 应 第 二 , 意 权 与 优 先 购买 权 是 否 有 必 要 同时 存 在 ?进 一 同 步分 析之 后 我 们 不 难 发 现 . 他 国 家 规 定 股 东 的 同意 权 是 以 其 其 他 股 东 或 公 司 对 该 股 份 的强 制 购 买 作 为 后 盾 的 。但 我 国 《 司法》 公 则不 存 在 股 东 不 同 意 情 况 下 的强 制 购 买 义 务 . 是 而 规 定 “ 同 意 的 股 东 应 当 购买 该 转 让 的 股 权 . 购买 视 为 同 不 不 意 ” 曲折 迂 回 之后 . 回 到 了 同 意 转 让 这 一 原 点 . 而 使 “ . 又 从 需 经其 他 股 东过 半数 同意 ” 一 限 制 条 件 更 容 易 满 足 可 见 , 这 我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的选择
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东 权 转让 立 法模 式的 选 择
法制 天地
论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权转让 立法模式的选择
文/ 张锋
摘 要 : 限责任 公 司股 东权 的转让 包括 内部转 让和 外部转 让 。 股 东权 内部 转让上 , 采取 绝对 自由模 式 ; 有 在 应 在股 东权 外 部转
让上, 由公 司章程 规 定或协议 约定同意权 、 优先 购买权或 其他限制 , 即允许公 司章程 或协议 在 同意权 和优先 购买权 之 间选择适 用。 关 键 词 : 东权 ; 法模 式 ; 股 立 司 的实 质性 特 征 , 就 决 定 了公 司 股 济 。 这 这一替代方案就是承认股东权 自由转让原则 。
东权是经常处于变动之 中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和
其次 , 允许股权在股东之 间的 自由转让 , 维护 了有限责 人合的属性 , 因此, 股东权在内部转让 和外部转让上应有区 任公司股东之 间特有 的人身信赖关 系。 当某一股东在公司 别。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股东权转让模式上处于摇摆不定的状 经常与其 他股东发生摩擦 , 彼此之 间失去了信任基础 , 影响 态。 国究竟应采取伺种立法模式 , 我 是学界必 须加 以认真研 到公司的正 常经营活动 , 甚至使 公司陷 入僵局 , 威胁 到公 司 究的问题 。 基于此, 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 的存亡 。 这样 , 就可以通过股 东权 的内部转 让 , 让该股东退 模式进行粗略的探讨 , 以期对我 国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
股东权 内部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
进行限制 , 或者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有限制 , 公司章程 勇退 , 让 自己 的 股 份给 其 他 股 东 , 而 减 少 自 己的 投 资 风 但 转 从 可以取消或放宽这种 限制。 采用这种模 式立法的国家和地 险 。 同时 , 让 的 股 东 相信 自 己有 能 力 扭 亏 为 盈 、 死 回生 , 受 起 区主要有 : 德国、 法国、 英国、 美国、 韩国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 从而做 出该决 策的。 也是法律充分尊 重股东 自治理念和 这 政 区。 第三种模式 是限制模式 , 是指公 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 股 东 自治 能 力 的 表 现 。 股权的内部转让 与外部转让同等对待, 进行严格的限制。 采 用这种模式立法 的主要 是我国台湾地区… 。 笔者赞同第一种模式。 由是 : 理 首先, 实行这种模式, 可以保障转让方收 回投入资本 , 为 总之 , 股东权的内部转让 既未违背有限公司之不公开性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一、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之间或与第三方达成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文件,对股权转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在协议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二、合法性和有效性1.法律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协议应明确表明转让方是否有权进行股权转让,并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2.合同约束力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各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交易主体的可行性1.转让方转让方应为公司正式注册的股东,持有合法的股权。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约束下,具备股权转让的权利。
转让方的资格和能力决定了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2.受让方受让方可以是公司内部的股东或外部的第三方。
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对于外部第三方,应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合法、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大,并有能力履行协议中的义务。
四、财务状况和交易价格的可行性1.财务状况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充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确保交易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2.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公司估值、股权份额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五、交易条件和限制的可行性1.交易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交易的条件,如交易完成的时间、付款方式、交割环节等。
交易条件的清晰和具体性,对于交易的可行性具有重要影响。
2.交易限制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设置各种交易限制,如股权转让的限制期限、转让方的竞业限制等。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股权转让涉及到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法律法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探析
的性质看作 一种社员权 , 由如下 : 理 其一 , 社员 权的客体 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 ,它是 以对社 团的管理权和财产利益 的享有作 为其客体 , 股 东权符合这样的特性 ; 其二 , 公司本身作为一个 社 团法 人 ,股 东 即是 社 员 ,股 东 通 过股 权 的行 使 ,左右公司作为社 团法人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等, 从这个 意义上讲 , 它亦应是一种社员权 ; 其 三, 社员基于其社员资格而享有社员权 , 股东往 往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股权 ,且这两种资格的 享有又多依赖于 出资 。综上所述 , 笔者认为 , 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问题探析
宋宏飞 ( 海大学 经法学院 , 宁 锦 州 1 1 1 ) 渤 辽 20 3
摘
要 : 限责任公 司是 当下许 多 中小企业普遍 采用的一种公 司模 式, 有 它兼具人合性 与资合 性的特点 。
但与股份有 限公 司相 比, 其人合性 和封 闭性 的特点更显 突 出, 这决定 了有限责任公 司的治理和运 营应
充分尊重股 东的意思 自治。在股权转让这一 问题 中, 应认识 到股 东转让公 司股权是 股 东的权 利, 与此 同
时, 也应 充分考虑股权 转让与公 司人合性 的维持 、 其他股 东利益的维护 。唯有如 此 , 才能在 受让方与转
让方之 间, 双方当事人 与公司其他 股 东之 间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 点。
一
、
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 其 限制
利, 故属于社员权的一种。 四是 独 立权 利 说 : 此说 的学 者认 为 , 谓 持 所
股 权 ,就 是 股 东 因出 资 而取 得 的依 法 定 或公 司
( ) 一 股权 的性 质
章程规定 的规则和程序参 与公司事务并在公 司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2016年4月12日,法院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对《公司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其中特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对相应规则进行了再塑。
在本文中,笔者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进行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源自《公司法》的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但由于行文的简略,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执行一直有诸多争议。
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从实际出发,对于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了法律界实践中达成的部分共识,并创设了部分新规则。
一、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首先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划分,明确了两类情况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第一类是“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性转让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一类是“在原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两条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将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限定在了“股东对原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的情形,但同时又作出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规定,保留了公司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空间。
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十分合理。
首先因继承、遗赠而获得公司股权的受让方,其并非通过交易,而是因原股东的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所获得的股权,受让方本就无需支付对价,因此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顺理成章。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讨论与决策尊敬的各位股东: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讨论与决策一、背景分析为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提高股东利益,根据市场需要,公司董事会提出了一项重要议题:公司股权转让。
该议题旨在通过股权转让,引入优质股东并促进公司战略方向的调整和拓展。
本文将就此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与决策。
二、股权转让的意义1.引入优质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可以吸引到具有丰富经验和资源的优质股东加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背景和人才优势。
2.促进战略调整和拓展股权转让可以为公司战略方向的调整和拓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合作机会,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股权转让的原则为确保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股东会一致通过了以下原则作为股权转让的基本准则:1.审慎选择股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将充分考虑受让方的财务实力、管理经验、行业背景等因素,并选择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契合的优质股东。
2.确保资金回报的合理性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股权的同时,将确保自身能够获得合理的资金回报,并为受让方提供增长空间和利润潜力。
3.保护现有股东利益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权转让不会对现有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股权转让的程序与要求1.确定股权转让方案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方案,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予以实施。
2.寻找合适的受让方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寻找潜在的股权受让方,并与其进行深入的沟通和洽谈。
3.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与股权受让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完成交割手续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规定的交割日期和方式完成交割手续,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五、风险控制与监督机制为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公司将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交易透明和公正,防范各类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分析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股权的转移和交易。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以探讨其法律地位和约束力。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1. 合同法的适用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合法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有合法的标的、合法的形式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方能具备合法性。
2. 合同标的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是股权,即某一公司股份的权益。
股权的转让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违背法律对于股东资格的限制等。
3.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了确保合同的证据性和约束力,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中国,合同书面形式是合法有效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口头协议也可以构成有效合同。
4. 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守强制性法律规定。
例如,在股份有限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行为有着一系列的监管和限制。
若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规性1. 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并需通过公司股东会议或股东之间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和确认。
同时,还需进行相关的公司登记手续,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2. 证券法的规定若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涉及到股份的交易,需符合证券法的登记、披露、交易所规则等一系列要求,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3. 监管部门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还需遵守监管部门(如证券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评析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评析作者:葛飞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在商事活动中股东们或是为了更高的投资收益,或是为了更好的规避风险,或是由于内部关系的改变,往往会对自己的股权进行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但归根结底有限责任公司仍然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资本的聚合”。
于是,在肯定股权可以转让的前提下,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立法的技术需要在保障股权自由转让与维持公司成员关系稳定之间需求平衡。
[关键词]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制度评析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修改和完善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形成了以《公司法》第72条为核心的股权转让制度。
其中,第72条第2款和第3款专门对股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了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在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上都提现了明显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制度构建由于股权对外转让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造成破坏,因此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大多持限制态度,主要围绕同意制度、同意制度的救济制度和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建构。
(一)股权转让同意制度股权转让同意制度即要求股东向公司股东外第三人出让股权时,应当征得公司、股东会或者一定比例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同意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限制的核心制度。
从同意的主体上看同意制度大致可分为股东同意模式和公司同意模式。
股东同意模式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经一定数量或一定持股比例的股东同意,否则不许转让。
股权转让可行性分析
股权转让可行性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它不仅能够实现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还能为股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资金回报。
然而,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对其可行性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有助于降低风险,还能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一、股权转让的背景与动机首先,了解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动机是分析其可行性的基础。
股权转让可能源于多种原因,例如:1、股东的个人发展规划:某些股东可能希望从当前的业务中退出,以追求其他个人兴趣或投资机会。
2、企业战略调整:公司可能为了实现业务转型、优化股权结构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3、资金需求:股东可能因为个人或企业的资金紧张,通过转让股权来获取资金。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与政策环境股权转让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因此,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进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1、法律法规:要了解《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包括转让的程序、限制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
2、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问题,需要清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率,以评估交易成本。
3、行业政策:某些特殊行业可能对股权转让有特定的限制或审批要求,例如金融、能源等行业。
三、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是股权转让可行性分析的核心内容。
1、财务状况: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的情况。
2、经营业务:了解企业的主营业务、市场份额、竞争优势、发展前景等。
分析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格局,评估企业未来的经营风险和发展潜力。
3、治理结构:考察企业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管理层团队等。
良好的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也是股权转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四、股权转让的价格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是交易的关键环节。
1、资产基础法:通过评估企业的资产价值来确定股权价格,这种方法适用于资产较为稳定的企业。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股权转让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流转方式,其中股权
转让是指一方将持有的股权权益转让给另一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权转让制度相较于其它类型公司更加规范,限制更多,因为有限责
任公司的投资风险更大,其成立的目的也在于限制投资人的风险。
股权转让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即
当一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时,其他股东有权以相同
的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一制度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的股权被不明不白的人士控制。
2. 股权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通常会受到相关规
定的制约,比如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自由转让股权等。
这也是为了
保护公司的稳定性和股东利益安全。
3. 股权转让价值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通常需要进
行价值评估,确定转让股份的公允价值。
这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
性和合理性。
4. 股权转让公告。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进
行公告,以便其他股东有机会行使优先购买权。
总而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股东
权益,避免公司股权被非法控制,保证交易公平合理。
同时,也是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定性和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商业公司类型,这种公司的经营者在法律上对公司负有有限的责任。
LLC股份的转让规则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外部投资者的权益都有影响。
以下是LLC股份转让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股权转让是指LLC的某一股东从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人,这意味着新的股东将有权享有公司的分红和决策权。
在LLC中,股权转让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大多数LLC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转让的限制,一些常见的限制包括:1. 同意权:LLC的公司章程规定了除非得到其他股东或管理层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任何股东都不能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2. 可购回权:这是指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购回股权,通常是以对应的市场价值。
3. 首购权:同行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先行购买正在转让的股权。
4. 其他限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限制,例如不允许非法或不道德的股权交易。
三、股权转让的程序在LLC中,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以下程序:1. 确定转让价格:转让股权的价格可以是股份的市场价值或是经过双方协商后的协议价。
价格应被记录在书面协议中。
2. 准备书面协议:转让股权的双方应准备一份书面协议,其中应包括股份转让的价格、交易完成的日期、股份持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 向公司报告: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公司报告,以便记录股东的转让变更。
在LLC中,公司通常会通过更新股东名册来记录股权转让。
4. 向相关单位报告:LLC需要向适当的政府机构报告股权转让的变更。
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法律和规定来决定。
总之,股权转让对于LLC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政策和程序。
通过理解这些规则,LLC公司可以为自己和投资者提供更具魅力的投资机会。
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与市场选择
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与市场选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其他机构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中,股权转让是非常常见且重要的交易形式,是企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以及市场选择的相关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主要有竞价交易、协议转让和配股转让三种形式。
下面依次进行介绍。
1. 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的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
在竞价交易中,卖方和买方通过竞价确定转让价格,最后由买方以最高价与卖方达成交易。
这种方式具有交易公开、价格透明、市场化程度高等优势。
2.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与受让方在事先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股权转让。
协议转让的具体方式包括股权认购、转让协议、股权过户等形式。
相比于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更加私下和灵活,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交易情况,例如双方有特殊约定或需要保密的情况。
3. 配股转让配股转让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优先购买权安排的股权转让方式。
在配股转让中,公司会按照一定比例和条件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购买。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增加了股东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可为公司筹集资金。
二、市场选择的相关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选择合适的市场也是非常关键的。
下面我们将就市场选择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股权转让的市场主要有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种形式。
一级市场是指新股发行市场,包括了IPO(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等。
在一级市场中,公司向公众发行新股并集资,股权转让一般较为正式和严格。
二级市场是指现有的股票交易市场,例如股票交易所。
在二级市场中,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相对更加灵活和自由。
2. 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在选择股权转让市场时,还需要考虑是选择主板市场还是创业板市场。
主板市场一般指相对成熟和规范的市场,规定相对较为严格,适合规模较大、盈利稳定的企业。
创业板市场相对较为宽松,对于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潜力较大的企业更为友好。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治理模式的立法趋向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治理模式的立法趋向【摘要】:从各国《公司法》公司治理模式来看,一般有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立法趋向,其作为学理研究而产生的概念,并未成为专业严密的法律概念,但主义的选择对于一国公司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由于我国采用统一的公司法立法模式,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立法统一于《公司法》中,由于这些公司规模、经营模式的区别,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立法并不利于整体的公司发展,而是应结合不同情况予以确定,从《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也可以看出,并未明确选择某种主义而是在不同情形下具有某种主义的趋向,这样的立法是符合当前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状况,也有利于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化。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一、引言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作为商法学理上的概念,在公司法修订中也并未成为法律概念,两种主义的定义和区别学界众说纷纭,因此对于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判断标准似乎是带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非严密的法律概念。
但其对于立法选择和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对于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修订草案》中并未明确确定股东中心主义或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趋向,但《修订草案》中对于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会构成作出了修改,同时法律上明确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优化了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法(修订草案)》体现了了保障公司生存与发展,保护股东利益等原则。
而这些修改是倾向于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对于公司治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分析。
二、两种主义的判断标准要想明确是何种主义,那么需要明确判断两种主义的判断标准。
公司作为盈利法人,其首要原则和目标就是保障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维护股东权利同时兼顾社会利益价值。
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并非矛盾的二选一,一定程度上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也能最大程度实现股东们的利益,因为股东会和董事会本就属于同一有机整体,只是各自职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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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的选择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的选择分析内容简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以下为论文网为您编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的选择分析,敬请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的选择分析资本的流动性是公司的实质性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司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以下为论文网为您编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的选择分析”,敬请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的选择分析资本的流动性是公司的实质性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司股东权是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和人合的属性,因此,股东权在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上应有区别。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股东权转让模式上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
我国究竟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是学界必须加以认真研究的问题。
基于此,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进行粗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股东权内部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并不导致新股东的产生,相关法律制度也主要以“自由”为基调,但由于转让的结果可能导致原股东间利益结构的破坏,因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内部转让立法上态度仍然不一,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绝对自由模式,即立法允许股权在股东内部自由转让,不做任何限制。
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国家主要是日本。
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规定:“社员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份额”。
第二种模式是相对自由模式,是指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虽不明文限制,但授权公司章程进行限制,或者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有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取消或放宽这种限制。
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德国、法国、英国、美国、韩国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三种模式是限制模式,是指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同等对待,进行严格的限制。
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
笔者同第一种模式。
理由是: 首先,实行这种模式,可以保障转让方收回投入资本,为股东在特定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提供了必要的途径。
根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财产为公司债权人的唯一担保。
投资者一旦成为股东,就不能退股,不能取回自己的出资,即使股东对公司的股利率、股价或公司经营层的经营行为心怀不满也是如此。
这一做法,显然有违“无论何人不负违反其个人之意思,留于团体之义务”的罗马法谚语。
基于股东不能退股,立法者就要设计一套替代方案,允许股东退出公司,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
这一替代方案就是承认股东权自由转让原则。
其次,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特有的人身信赖关系。
当某一股东在公司经常与其它股东发生摩擦,彼此之间失去了信任基础,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威胁到公司的存亡。
这样,就可以通过股东权的内部转让,让该股东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继续保持公司股东之间的良好的人合基础和坚实的资合基础,维持公司的存在和发展。
如果不允许股东内部的股东权自由转让,那拟转让的股东就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东权,可能影响到公司的人合基础;或者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最终破产。
最后,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不仅反映了对股东自治理念的尊重,而且更多的则表现出立法者对股东自治能力的信任。
股东基于对自身财力状况、投资战略、投资计划、投资偏好以及相关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等诸因素的综合考虑,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
如:当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时,有的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从而获得高于原出资额的财产利益;当公司经营惨淡时,有的股东急流勇退,转让自己的股份给其他股东,从而减少自己的投资风险。
同时,受让的股东相信自己有能力扭亏为盈、起死回生,从而做出该决策的。
这也是法律充分尊重股东自治理念和股东自治能力的表现。
总之,股东权的内部转让既未违背有限公司之不公开性和闭锁性,又可适度补救有限公司无退股制度之缺陷,实无获得其他股东同意之必要,应许自由为之。
第二种模式,即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虽不明文限制,但授权公司章程进行限制,或者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有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取消或放宽这种限制。
其不妥之处在于,首先它违背了“尊重股东自治理念和自治能力”的原则,立法不应过多干预公司的事务,不应违背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次,授权公司章程取消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的限制,使得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了挑战。
法律的规定应为强制性的,既然规定了,就应该被遵守;怎么能因公司章程而被取消,到底是法大还是公司章程大?这样的规定,还不如不规定,授权公司章程来处理,以牺牲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作为代价,得不偿失。
第三种模式,即对于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的内部转让限制制度,忽略了股东权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对公司人合基础的影响的差别,而不加区别地对待,显然不妥。
多数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这种法律安排过于严苛,过分地限制了资本的自由流通和公司的活力。
从股权融资方式本身来看,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理论上成本应当比债权融资成本高。
但是在我国政府给予上市公司大量的政策照顾,大大降低了股权资本成本,加之股权融资的无偿性,无法对公司管理者形成有效的约束,使得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
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公司的管理层应当本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去市场上融资,而不是为了融资而去融资。
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融资门槛较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经常看到许多上市公司的恶意融资行为,甚至到了非理性的程度。
本着“不融白不融”的观念,在投资项目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巨额的再融资。
恶意融资无异于“杀鸡取卵”,大量的资金需求对市场造成冲击,可以说是对资本市场资金供给能力的一种透支,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创新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
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
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
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
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
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
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
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
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
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
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
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
交通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
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
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
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